候,这是一件危险的事。此外,立法机关集合的时间,有適宜的,也有个適宜的,所以。行政权權根据它所了解的情况用定会议的召集时间和期限。如果行政权没有制止立法机关越权行为的权利,立法机关将要变成专制;因为它会把它所能想象到的一切权力都授予自己,而把其權二权毁诚。但是,立法槽不应该对等地有箝制行政权的权利。因为行政权在本质上是有范围的,所以用不到再封它加上什磨限制;而且,行政權的行使总是①以需要迅速虚理的事情为封象。罗马護民官》擁有不当的权力,他们不但可以箱制立法而且可以牵制行政,结果造成极大的弊害。不过,虽然在一个自由国家中,立法权不应有箝制行政权的权利,但是它却有权利并应该有权利审查它所制定的法作的实施情况;英格兰政府比克里特和拉栖代孟优越的地方,就在于此。克里特的国家评议员和拉栖代孟的①甲乙本都为“几乎总是”。民选长官关于他们的施政情况都不必提出报告”。民选长官关于他们的施政情况都不必提出报告”。果真这样的话,国家就不是一个君主国,而是一种没有自由的共和国了。但是执政者如果没有坏的辅弼人员的话,他的施政是不会腐败下去的。这种坏的辅弼人员身为臣宰,而憎恨法律,虽然他们作为“人”来说,是受法律保护的。这种坏的臣宰应该受到追究与惩罚。英格兰政府优于尼得的政府的地方就在于此。尼得的法律不许传审民政官①,——刨使在他们卸任以后②山是如此,人民所受的冤屈永远得不到伸平。虽然一般说来司法权不应该同上法权的任何部分结会,但有二种例外,这是根据受审人的私人利益的。显贵的人容易遭人忌妒;他们如果由平民来审判,就要陷于危险的境地而不能享有一个自由国家最渺小的公民所享有的受同等入裁判的特权。因此,贵族不应该被传唤到国家的普通法院,而应该被传唤到立法机关由贵族组成的那部分去受审。有时会发生一种情形,就是法律既是明智的又是盲目的,因而在某些场合变得过严。但是我们已经说过,国家的法官不过是法律的代言人,不过是一些呆板的人物,既不能缓和法律的威力,也不能缓和法律的严峻。所以,我们刚刚提到的立法机关的由贵族组成的部分郎贵族院,在审判贵族的场合是一个必要的法庭,而在缓和法律威力的场合也是个必要的法庭,即它有最高的权力,为着法律的利益,判处较轻的刑罚,从而缓和法律的严峻。有时会发生另一种情形,就是某个公民在公务上侵犯了人民的权利,而犯了普通法官所不能或不愿惩罚的罪行。但是,一般说来,立法权不能审判案件;尤其在这种特殊的案件里,它所代表的人民就是利害关系的一造,更不能审判了。因此,它只能做原告。但它向谁提出控告呢,它是否要屈尊地向法院提出控告呢?一法院是比它低的机关,而且和它同样是由人民所粗成,将要为这样一个有势力的原告的权威所左右。不,它不向法院提出控吉,为了保持人民的尊严和被告个人的安全,立法机关代表平民的部分郎众议院应向同机关代表贵族的部分郎贵族院提出控告,后者和前者既无相同的利盆,也无相同的欲望。这是英格兰政府优于大多数古代共和国的地方;后者的弊病是,人民同时是法官又是控告者。如上所述,行政应通过它的“反对权”来参与立法;否则,它便将失去它的特权。但是,立法如参与行政,行政也同样要丧失它的权力。如果国王通过“裁定权”来参与立法,自由就不复存在了。不过,它又必须参与上法以自卫,所以他应当通过“反对权”来参与立法。罗马败体的变更,就是因为拥有一部分行政权的元老院和拥有另一部分行政权的官吏,部不具有人民所享有的“反对权”。①这是人民每年选出的民政官,见伊田·德·拜占庭的著作。②在罗马,官吏任期满后,是可以被控告的,见狄欧尼西乌斯 ·哈利卡尔拿苏斯《罗马古代史》第9巷中的护民官格奴梯岛斯案。这就是英格兰的基本政制:立法机关由两部分组成,它们通过相互的反这就是英格兰的基本政制:立法机关由两部分组成,它们通过相互的反它们前进,因此它们就不能不协调地前进了。行政权仅能通过“反对极”参与立法,而不能参加立法事项的辩论。它色甚至无须提案,出为它既然总是可以不批准决议案,它就能够否决它所不愿意人们提出的议案。在某些古代共和国中,人民集体讨论国事,行政者同人民一齐提案一齐辩论,那是自然的,否则;决议一定混乱不堪。如果行政者有决定国家税收的权力,而不只限于表示同意而已的话,自由就不再存在了,因为这样的行政权力就在立法最重要的关键上成为立法性质的权力了。如果立法权不是逐年议定国家的税收,而是一次地作成永久性的决定,立法权便将有丧失自由的危险;因为如果这样则行政权便将个再依赖立法权了;又行政权既取得这种永久性的权利,则这个权力到底是它所固有的,或是他人授与的,对它就无关紧要了。如果立法权不是逐年议定,而交付给行政权以统率陆海军兵力的权限,乃是一次做出永久性的决定的话,结果也是相同。为防止行政权的压迫行为,交托给它的军队就应该是由老百姓所组成的,并具有老百姓的精神,象马利乌斯以前的罗马一样。要做到这一点,只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在军队中服役的人要有相当的财产;作为他在行为上应对其他公民负责的保证,服务期间又应以一年为限,象罗马的制度那样另一种是,往设有常备军而乒士是由国内最卑贱的人充当的场合,立法权应有随时解散军队的权利,兵士应与人民杂居,不另设幕营、兵房和堡垒。军队一经建立,就不应直接听命于立法机关,而应听命于行政;这是事物的性质决定的,因为军队的事业是行动多于议论的。人们在思想中总是重勇敢而轻怯懦,重活泼而轻矜慎,重武力而轻谋略。不队总是轻视元老院而敬重军官。他们不重视立法机关的命令,因为他们认为立法机关是一些懦夫组成的,因此不配指挥他们。所以如果军队完全从属于立法机关,那未政府便将立即变成军事性的了。如果不变成军事性的话,那一定是由于某些特殊的情况。例如军队经常是分散的;或是分成许多军团,各军团属于不同的个别省分;或是备主要城市形势险要,便于防守,而无需军队。荷兰比威尼斯更为安全;它可以淹死叛军,可以饿死叛军。因为叛军所占据的城市不能养活他们,因此生活陷于危殆。如果在军队由立法机关节制的场合,某些特殊情况防止了政府变成军事性质的话,仍旧不免要遭遇到其他困难:即不是军队毁灭放府,就是政府削弱军队②。如果是政府削弱了军队,那必然是由于一种十分不可避免的原因所造成的。也就是说,是由于政府本身的弱点产生山来的。试读塔西陀的伟大著作《日耳曼人的风俗》,就会发现,英国人是从日②甲乙本没有这一段及下一段。耳曼人那里吸取了他们的政治体制的观念的耳曼人那里吸取了他们的政治体制的观念的。这种优良的制度是在森林中被发现的。人世间的一切事物都有一个终结,我们所谈的这个国家也终于有朝一日会失去自由,幽会陷于灭亡。罗马、拉栖代孟和迦太基都已灭亡得干干净净了。当立法权比行政权更腐败的时候,这个国家就要灭亡。探究英国人现在是否享有这种自由,这不是我的事。在我只要说明这种自由已由他们的法律确立起来,这就够了,我不再往前追究。我无意借此眨抑其他政体,也并非说这种极端的政治自由应当使那些只享有适中自由的人们威到抑郁。我怎能这样说呢?我认为,即使是最高尚的理智,如果过度了的话,也并非总是值得希求的东西,适中往往比极端更适合于人类。哈林顿“‘在所著《大洋国》一书中,也会研究过“一国政制所可能达到的最高度自由”的问题,不过,我们可以说,他只是在误认了自由的真面目之后才去寻找自由的;虽然拜占庭的海岸就在他的眼前,他却建造起卡尔西敦12。第七节我们所熟悉的君主国我们所熟悉的一些君主国,不象刚刚敲过的那个君主国那样。以自由为直接目的;它们所追求的不过是公民、国家和君主的光荣。然而,从这种荣誉中却产生出一种自由精神,这种自由精神在这些国家里所能成就的伟大事业和所带来的幸福,#不亚于自由本身。在这些国家中,三权的划分和建立并非以上述那个国家的败制为模范。海一个国家的权力有它独自的分法,依照这分法,三仅都或多或少地接近于政治自由;要不这样的话,君主政体便蜕化为专制政体。第八节关于君主政体,古人为什么没有很清楚的概念古人不知道有以贵族团体为基础的政体,更不知道有以全国代表组成的立法机关为基础的政体。希腊和意大利共和国是一些城邦,备有自己的政府,它们的公民就在自己的城墙内集会。当罗马人兼并所有这些共和国以前,在意大利、高卢、西斑牙和德意志,几乎没有一个地方有国王;这些地方,都是些小民族或小共和国;甚至非洲也从属于一个人共和国;小亚细亚则被希腊居留民所古颁。所以那里找不到城市代表的实例,也找不到国家议会的实例;必须到波斯才能看昆君主统治的政体。当时的确有过联邦共和国,几个城市选派代表参加同一个议会。但是我要指出,建立在这种仲类型的政制上的君主国是不存在的。我们所熟悉的君主国的最初雛形是这样形成的。大家知道,征服罗马帝国的日耳曼各民族是十分自由的民族。关于这点,只须一读塔西佗的《日耳曼人的风俗》就够了。这些征服者分布到全国各处,他们大都住在乡村,很少住在城市。当他们住在德意志的时候,他们可以召集整个民族的会议,当他们散处在被征服地的财候,便不能再这样做了。但是全民族仍需要象进行①塔西陀在《日耳曼人的风俗》第11章中说:“小事问首长,大事问详众;因此平民作主,首长实行。”征服前那样讨论国画,于是他们通过代表们做这件事情,这就是我们哥特式政体的起源。它起初是贵族政治和君主政体的混合。当时有一种弊病,就是在那里平民都瀹为奴隶。但它是一种好的败休,本身具有变成更好的政体的可能性征服前那样讨论国画,于是他们通过代表们做这件事情,这就是我们哥特式政体的起源。它起初是贵族政治和君主政体的混合。当时有一种弊病,就是在那里平民都瀹为奴隶。但它是一种好的败休,本身具有变成更好的政体的可能性。颁发奴隶释放书状的习惯刚刚形成;而且不久人民的民事上的自由、贵族和僧侣的特权、国王的权力三者之间便形成了一种高度的协调,所以在上述政体的存续期间,我想世界上没有一个政府能够象欧洲各地的政府那样宽和的了。一个征服民族的政体的败坏,竟形成了人类当时所能够想象到的最优良的政体,真是叫人惊奇!第九节亚里士多德的想法亚里上多德的论述君主政体的时候,显然感到困难①。他把君主国分为五种;他不是按政制的形式来区分,而是按偶然的事情如君主的品德或邪恶,或者是按外在的事件如暴政之被篡夺或被继承来区分的。业里士多德把波斯帝为和拉栖代孟王国列入君主国内。但是,谁不知道,一个是专制同家另一个是共和国呢?古人不了解一君统治的政体中三权的分配。所以对君主政体不能够有一个正确的概念。第十节其他政治家的想法为了使一君统治的政体趋于宽和,伊庇鲁斯王国阿利巴斯①只想象到共和国。摩洛西人因为为知道怎样限制单一统治,者的权力,设立了两个国王②113,这样他偿削弱了国家,甚于削弱了统治权力;他们想要的是两个国王彼此竞赛,结果是两个国王互相敌视。两个国王只在拉栖代孟是可以被容许的;这两个国王并不是政制的全部,而只不过是政制的一邮分而已。第十一节希腊英雄时代的国王希腊的英雄时代,曾建立了一种君主国。这种君主国③,仅仅昙花一现而已。那些曾经在技艺上有所发明,为民族进行过战争,收集流散者并分给他们土地的人,便取得了王位并把它传给子孙。这些人是国王,同时也是僧侣和法官。这是亚里士多德④所谈的五种君主国之一,而且只有这一种君主国能给我们关于君主政制的观念,但这种政制的结构同我们今天的君主国的结构却是正相背驰的。②在甲乙本,这一切是附注。①《政治学》第3卷,第14章。①尼查士丁:《世界史纪》,第17卷,第3章。“他是第一个制定法律,设立元老院,每年委任官吏,组织共和国形式的的。”②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5卷,第9章。③同上。第3卷,第14章。④同上。在这样的君主国里,三种权力的分配法是:人民握有立法权在这样的君主国里,三种权力的分配法是:人民握有立法权,国王执掌行政权和司法权;而在现代君主国中,君主执掌行政权和立法权(或者至少一部分立法权),但他是不审判的。在英雄时代的君主政体中,三种仅力的分配是很不适当的。这些君主国都不能长久存在,因为人民有立法权,只要他们心思一动,便可把王权消灭,象他们到处所作的那样。一个自由的民族,享有立法权而闭塞在城市里,城市甲一切可厌的东西就变得更加可厌了。对这么一个民族,立法的巧妙处就应该是要懂得把司法权放置在最适当的地方。但是上述政体把司法权放在已经拥有行政权的人们的下中,这是冉坏不过的。从那时起,君主成为可怕的人。但同时,由于君主没有立法仅,君主又不能保卫自己,免受立法权的浸犯。因此,君主的权力太多而又不足。希腊人还没有发现,君主真正的职务是任命审判,而不是自己当审判官。他偿的政策却与此背道而驰,以致单人统治的政体发展到了令人不能容忍的程度。他们所有的国王全部被驱逐了。希腊人没有想象到“单人统冶的政体”也可能有三权的真正划分;他们只想“数人统治的政体”才有三权的划分,他们把这种政制叫作“普理斯”②“119。第十二节罗马君王的政体及其三权的划分罗马君王们的政体,同希腊英雄时代的君王们的政体是有某些关联的。这种政体的消亡也同其他政体一样,是由于它所存在的一般性的缺点,虽然在政体本身,从它的特殊性质来说,是很好的。为使人们了解这种政体,我将把最初五王的败体、塞尔维乌斯·阁里乌斯的政体和塔尔克维纽斯的政体区别开来。王位是由选举产生的;在最初五王时期,元老院享有最多的选举权。在国王死后,元老院便研究是否要保持原有的政体不变。如果它认为要保持原有政体,就由元老院从它的成员中选任一个执行官①,由他选定国王;这个选择须经元老院批准,由人民认可,并由占卜者担保。这三个条件如果缺少一个,就必须另行选举。这种政制具有君主、贵族、平民三种政制的性质。当最初诸朝,权力是非常协调的,既没有嫉妒心,也没有争执。国王枕帅军队,主持祭祀;他有权审判民事②和刑事③案件;他召集元老院会议,召集人民开会,将某些事务交付人民审议,并会同元老院决定其他事务④。元老院享有很大的权力。国王们常常选一些元老院议员让他们参加审①见普卢塔克:《蒂塞乌斯传》,第8章。又见《杜西狄德斯著作集》第4卷。②参看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4卷,第8章。①狄欧尼西乌斯·哈利卡尔拿苏斯:《罗马古代史》:第2卷,第120页;第4卷,第242 243页。②参看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 1卷所载唐纳吉尔的演讲文和狄欧尼西乌斯·哈利卡尔拿苏颇《罗马古代史》第4卷第229页所载塞尔维乌斯·图里乌斯的条例。③参看狄欧尼西乌斯·哈利卡尔拿苏斩《罗马古代史》第2第118页和第3卷第171页。④杜露斯·霍斯蒂利乌斯令人毁灭阿尔巴,就是根据了元老院的决议。见狄欧尼西乌斯·哈利卡尔拿苏斯:《罗马古代史》,第3卷,第167、172 页。判,国王们提交人民批准的事务,没有一件不是预先经元老院讨论过的判,国王们提交人民批准的事务,没有一件不是预先经元老院讨论过的。人民有权选举⑥执行它,批准新的法律;如果国王同意,人民并且有权宣战和媾和。人民却毫无司法仅。杜露斯·霍斯蒂利乌斯把贺拉西交付人民审判,是有特殊的理由的,这些理由在狄欧尼西乌斯·哈利卡尔拿苏斯的书①中可以看到。在塞尔维乌斯·图T戾斯铣治时期②,政制改变了。元老院没有参加他的选举:他足使人民宣布他为王的。他放弃了对民事案件③的审理,只保留了对刑事案件的审判权一他把一切事情都直接交人民公议,减轻了人民的赋税,而把整个重担放在贵族身上。因此,他越是削弱王权和元老院权威,便越是增强了平民的权力④。塔尔克帷栅斯不要元老院也不要人民选他为王。他认为塞尔维乌斯·图里乌斯是一个篡夺者。塔尔克维纽斯夺取了王位,认为这是他世袭的权利;他把大多数元老院议员都杀掉;对残留着的元老院议员,他也不再谘询了,甚至在他审判时也不找他们参加⑤,他的权力增加了,但原已招人憎恶的这个仅力变得更让人憎恶了,因为他篡夺了人民的权力。他撇开人民自己制定法律,甚至制定了反对人民的法律⑥。他要把三权集于一身,但是人民一旦想起他们自己曾经是立法者这一事实的时候,塔尔克维纽斯也这完了。第十三节对于驱逐国王后的罗马国家的总看法我们总离不开罗马人,今人我们在他们的首都也还是要离开新的宫殿去寻找废墟颓垣;就象骋目于万紫千红的草原的双眼,总爱看看岩石和山陵。贵族世家一向享有极大的特权。这些门阀在国王们统治时期是非常显赫的,在国王们被逐以后变得更为重要。这就引起了平民的嫉妒,平民便想压制贵族。这种粉争只打击了政制而并没削弱政府,因为,只要官吏们保持性他们的权威的话,那末官吏们出身于哪一家族便是无关紧要的问题了。象罗焉当时这种选举制的君主国,必然需要一个强有力的量族团体来支持它;否则,它将立郎变成暴政或平民政治的国家。但是一个平民政治的国家刚不需要家族的显贵来作支柱。因此,在国王时代本来是政制上必要的构成部分的贵族,在执政官时代便成为多余的了;平民就可以压制贵族而不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