奢侈和财富的不均永远是成正比例的。如果全国的财富都分配得很平均的话,便没有奢侈了;因为奢侈只是从他人的劳动中获取安乐而已。如果要使财富分配平均,法律就只能给每个人以生活上所必需的。如果超过这个限度,就会有人浪费,有人得利,就会产生不均的现象。如果生活的必需等于某一个一定的金额,奢侈对于那些仅够维持生活的人们来说就等于零;如果某一个人的财产恰巧等于该金额的一倍,那末他的奢侈便等于一;财产等于后者一倍的人,他的奢侈便等于三;如果再加倍,奢侈便等于七;所以假若后面的人的财产老是加倍于前面的人,奢侈的增加便是“一倍加一”,顺序如下: 13715, 3163127。在柏拉图的共和国里,奢侈是可(,) 以(,) 准确(,) 地计算(,) 的,(,) 那里所建立的财产等极有四种②。第一种恰好就是那个刚刚越出贫穷境界的等级;第二种加倍;第三种三倍;第四种四倍。第一极,奢侈等于零;第二极等于一;第三极等了二;第四级等于三;就这样地接着数学的比例推进。如果我们从不同国家人民问的相互关系去考察奢侈的话,我们将看到每一个国家的奢侈是和这个国家的国民之间的财富不均,与不同国家之固的财富不均成复比例的。比方说在波兰,国民财产是极端不平等的,但是整个国家的贫穷使这个国家不能象较富裕的国家那样的奢侈。奢侈又和城市尤其是和京都的大小成正比例。因此,奢侈是和国家的财富、私人的财产和集中于某些地方的人口三者成复比例的。人烟越稠密,居民便越好虚荣,越想要在细小的事情上表示出与众不同①。如果人口很多,以致居民之间多半不相认识,则想出类拔萃的虚荣心就会加倍,这是因为有较多成功的希望。由于奢侈抬人以这种希望,所以每个人都装出身分优越的样子,但因为每个人都想要超群出众,结果人人都变成一个样子,就很难显得特殊了;谁都想受到尊敬,所以谁都受不到尊敬。因为这个缘故,人们便普遍地感到一种不便。那些在某一行业有特殊才能的人,便对自己的技能随意定价;才能较小的人也就仿效他们的榜样;结果需要和财力便失去了协调。当我不得不打官司的时候,我就必须有钱请律师;当我患病的附候,我就必须请得起医生。有一些人认为,都市人烟稠密,会减少商业的活动,因为居民不再分开居住。我对此不以为然,因为人口集中在一起,便有更多的欲望,更多的需要,更多的幻想。第二节民主政治的节俭法律我刚才提到,在一个财富平均的共和国里,是不可能有奢侈的;我们在②第一种财产是世袭的土地;柏拉图不许他们的其他东西超过这个世袭份额三倍。叁看《法律》,第4卷。①《蜜蜂的故事》的作者曼德维尔(第1卷,第133页)说,在一个大城里人们穿着比自己的品级还高的服装,要使群众给他们比自己实际应得的还要多的尊敬。这对一个精神软弱的人,是一种快乐,可以和一切欲望都得到满足的快乐相比拟。第五章看到第五章看到,这种分配的均等是共和政体的优越之点。因此,一个共和国,奢侈越少,便越完善。初期的罗马人不奢侈;拉栖代盂人不奢侈;在平等没有完全丧失的共和国里,商业、劳动和品德的精神使每一个人能够而且愿意依靠自己的财产生活,结果就没有什么奢侈了。有些共和国热烈地要求重新分配土地的法律。这种法律从性质来说是有盆的。这些法律只有在操之过急的时候才会发生危险。突然把某些人的财富减少,突然把另外一些人的财富增加,这就构成每一个家庭的革命,也必然产生全国的一般性的革命。在一个共和国里,如果奢侈之风已经树立了,人心也就随着转向私人利益。如果我们只许享有生活必需品的话,那末我们除自己和租国的光荣而外便没有什么可以追求了。但是一个被奢华腐蚀了的灵魂,它的欲望是很多的,它很快就成为拘束它的法律的敌人。列基姆的卫戍部队开始过奢侈生活,是他们屠杀居民的原因。罗马人一腐化,欲望立即变得漫无边际。这从他们那时所定的物价,便可以想见。一瓶法烈因酒②,卖一百罗马逮刑利。旁都斯王国的成肉,一桶要四百逮那利;一个好厨师的工资四百达偷特;青年侍童的工资更没有限量。在一个急趋腐化的情势下,人人郴倾向于奢侈淫佚③的时候,还有什么品德可说呢?第三节贵族政治的节俭法律在体制不完善的贵族政治的国家有这样一种不幸的事,就是寅族们虽然有财富,但是不许他们任意花费;和节制的精神相违背的奢侈必须摈弃,因此,这种国家只有一种得不到财富的板穷的人和一种很有钱但不得任意花费的富人。威尼斯的法律强迫贵族过朴素的生活。贵族们便很习惯于吝啬,以致只有那些高等妓女们能够让他们花钱。人们就是用这种方法去支持工艺的。那里最可鄙的妇女花钱而没有危险,但是那些供给她们挥霍的人们自己却要过着最幽暗的日子。希腊那些好的共和国在这方面有着优良的法制。有钱的人把钱用在节日、歌咏团、车辆、赛马和开支较大的官职上。所以在那里,富裕和贫穷同样地是一种负担。第四节君主政体的节俭法律塔西佗①说:”遂安人——一个日耳曼族──崇拜财富;所以他们生活在一君统治的政体之下。”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奢侈对于君主政体特别合适,也可以看到,君主政体并不需要节俭法律。因为按着君主政体的政制,财富的分配很不平均,所以奢侈是很必要的,①第3、4节。②君士坦丁·保尔菲罗折尼都斯《品德与邪恶》所引狄奥都露斯《历史文献》第36卷断篇。③ “一切冲动以淫欲为最大。”同上书。①《日耳曼人的风俗》,第44章。要是有钱人不挥霍的话,穷人便要饿死。在这种国家里。财富越不均,富裕的人们的花费就应该越大,又如我们已经说过的,奢侈也应该按这个比例增加。私人的财富是通过剥夺了一部分公民的生活必需品才增加的,因此必须把剁夺的东西归还他们。要是有钱人不挥霍的话,穷人便要饿死。在这种国家里。财富越不均,富裕的人们的花费就应该越大,又如我们已经说过的,奢侈也应该按这个比例增加。私人的财富是通过剥夺了一部分公民的生活必需品才增加的,因此必须把剁夺的东西归还他们。工业者,到大商人,到贵族,到官吏,到显赫的王公,到大包税人,到君主本身,一层一层地增加。否则一切就都完了。罗马的元老院是由庄严的官吏、法学家和头脑充满原始时代思想的人所组成的;当奥古斯都在位时,元老院有人建议,应该矫正妇女的风俗和奢侈。在狄欧的著作①里,我们看到这位君主那样巧妙地避开了元老们烦琐的要求,不能不咸到惊奇。奥古斯都所以这样做,是因为他正在建立君主政体,瓦解共和政体。提只留斯在位的时候,市政官们在元老院建议恢复古时的节俭法律②。这位有卓见的君主反对这个提议说:“有这种法律的说,在目前情形下国家便不能生存。罗马怎么能够生存呢?备省怎么能够生存呢?过去,当我们只是一个城市的公民时,我们是俭朴的;现在,我们消费着整个宇宙的财富;所有的主人和奴隶都在为我们劳动。”他清楚地看到,节俭法律已不再需要了。也是这个皇帝在位的时候,元老院还有人建议应禁止各省长官携带他们的妻室到省里去,因为她们会给省里带来放荡的风气。这个建议未披采纳。据说是“古人严肃的典范已经被改变为较惬意的生活方式”③。人们感到需要另一种风俗了。因此,奢侈在君主国是必要的;在专制国家也是必要的。在君主国,奢侈是人们享受他们从自由所得到的东西;在专制国家。奢侈是人们滥用他们从奴役中所得到的好处。当一个主人委派一个奴隶去对其他的奴隶进行暴虐统治的时候72,这个被派的奴隶对于明天是否还能享受今天这样的幸福是不得而知的,所以他唯一的快乐就是满足于目前的骄傲、情欲与淫佚。从这一切,我们获得一个看法,就是:共和国亡于奢华;君主国亡于穷困④。第五节在什么情祝下节俭法律对君主国有用十三世纪中叶,阿拉贡或者是依据共和国的精神或者是由于其他特殊的情况,制定了节俭法律。詹姆斯一世规定,无论是国王或是他的任何臣民,除了自己猎获的东西而外,每餐不得有两种以上的肉贪,而且每种肉食只能用一种烹调法①。在我们今天,瑞典也制定了节俭法律,但是立法的宗旨和阿拉页不同。一个政府可以制定节俭法律来达到“绝对的节俭”的目的。这就是共和国节俭法律的精神;从事情的性质本身去看,阿拉贡的节俭法律的宗旨就是①狄欧·卡西乌斯:《罗马史》,第54卷,第16章。②塔西陀:《史记》,第3卷,第34草。③ “古人许多严厉的规定已经轻松了许多。”见塔西佗《史记》,第3卷,第34章。④ “富贵不久即产生贫穷。”见佛洛露斯:《历史概要》,第3卷,第12章。① 1234年詹姆斯一世宪法第6条,见《西班牙的痕迹》,第1429页。这样。这样。品,以致因本国商品的输出所造成的必需品的缺乏不能由外国商品的输入得到补偿,它便完全禁止外国商品的输入。在这种场合,节俭法律也可以达到”相对的节俭”的目的。这就是今天的瑞典所制定的节俭法律的精神②。这是唯一适合于君主国的节俭法律。一般地说:一个国家越穷,它的“相对的奢侈”便越能摧毁它,因此它便越需要“相对的节俭法律”。一个国家越富,它的“相对的奢侈”便将使它更富,因此,它应该特别谨慎,不要制定“相对的节俭法律”。关于这点,我们在本书商业章中将要更好地加以解释③。这里只论述“绝对的奢侈”问题。第六节中国的奢侈有些国家,由于特殊理由,需要有节俭法律。由于气候的影响,人口可能极多,而且在另一方面生计可能很不稳定,所以最好使人民普遍经营衣业。对于这些国家,奢侈是危险的事;节俭的法律应当是很严格的。因此,要知道一个国家应该鼓励或是应孩禁止奢侈,首先就要考查那里人口的数目和谋生的道路二者间的关系。在英国,土地出产的粮食可以供给农民和衣物制造者们食用而绰有条裕,所以它可以有些无关紧要的工艺,因而也可以有奢侈。法国生产的小麦也足以维持农民和工人们的生活。加之,对外贸易可以输人许多必需品未和它的无关紧要的东西交换,所以用不着惧怕奢侈。中国正相反,妇女生育力强,人口蕾衍迅速,所以土地无谕怎样垦植,只可免强维持居民的生活。因此在中国,奢侈是有害的,并且和任何共和国一样,必须有勤劳和俭约的精神①。人民需要从事必需的工艺,而避免那些供人享乐的工艺。中国皇帝旧的美丽的诏书的精神就是如此。唐朝一位皇帝③说:“我们祖先的驯诫认为,如果有一男不耕,一女不织,帝国内便要有人受到凯寒。...②依据这个原则,他曾命令毁坏无数的守庙。第二十一朝代的第三个皇帝④在位时,有人把在一个矿山获得的一些宝石献给他,他命今关闭那个矿山,因为他不愿意为一件不能给人民吃又不能给人民穿的东西,叫人民工作、劳累。建文帝①说:“我们很是奢华,连老百姓不得不出卖的儿女的鞋子也要锈上花。”②用好些人来替一个人做衣服,这是不是使许多人免于缺少衣服的方法?一个人种地,十个人吃土地的出产,这是不是使许多人免于饥饿的方法?②瑞典禁止美酒及其他珍贵的商品。③参看《波斯人信札》,第106页。又见本书第20章,第20节。①在中国,奢侈经常被取缔。③唐高祖。——译者②谕旨,载杜亚尔德:《中华帝国志》,第2卷,第497页。④明永乐帝。——译者①《中国史,第二十一朝代》,载杜亚尔德的著作第1卷。②《谈话》,载杜亚尔德的著作第2 卷第418页。第七节中国因奢侈而必然产生的后果第七节中国因奢侈而必然产生的后果第八节妇女的贞操.. 73妇女们失掉了品德,便会有许多的缺点继之而来,她们的整个灵魂将会极端堕落;而且在这个主要之点失掉以后,许多其他方面也会随之堕落;所以在平民政治的国家,淫乱之风就是这种国家最后的灾祸,它预示该国的政制必将变更。所以共和国良好的立法者总是要求妇女要有一定程度的庄重的美德。这些立法者在他们的国家里不但擯斥了邪恶,而且连邪恶的外表也在擯斥之列。风流情场中的交际产生怠情,使妇女甚至在自己未堕落之先就成为使人堕落之人;这种交际把一切无聊的东西当做有价值的东西,对重要的东西反而加以眨抑;最后,这种交际使人完全依照揶榆戏弄的处世法则行事。妇女们在揶揄戏弄的处世法则上是非常高明的。良好的立法者是连这种风流情场中的交际也全都加以擯斥的。第九节各种政体下妇女的身分地位在君主国里,妇女很少受到拘束,因为爵位品极的关系,她们可以出入宫廷,因而她们在宫廷里采取无拘束的自由风度,在宫廷里,几乎只有妇女的这种无拘束的自由风度是被容许的。每一个朝臣都利用妇女的美色和感情来增进自己的富贵。妇女本身的软弱,不容许她们傲慢,但容许她们有虚荣心;奢侈总是同妇女一道支配着朝廷。在专制国里,妇女并不产生奢侈,但她们本身却是奢侈的对象。他们应当绝对地是奴隶。每一个人都遵从政体的精神,并且把他从别处看到的既成的习惯带到家庭里来。因为法律很严厉。并且执行得很急速,所以人们怕妇女的自由放纵会给他们带来麻烦。她们的争吵,她们的轻率,她们的憎恶,她们的爱好,她们的嫉妒,她们的愠怒,以及这些细小心灵所具有的吸引大人物兴趣的那种艺术,在这种国家里,都不能不带未恶果。不但如此,这些国家的君主玩弄人性,所以拥有好些妇女。由于千百种的考虑,君主们不能不把她们都幽阴起来。在共和国里,妇女在法律上是自由的,但是受风俗的奴役。那里搐斥奢的考虑,君主们不能不把她们都幽阴起来。在共和国里,妇女在法律上是自由的,但是受风俗的奴役。那里搐斥奢在希腊备城市的生活里,宗教并不认为男人之间风俗的纯正也是品德的一部分;一种盲目的邪恶疯狂无羁地支配着这些城市,情爱是用一种我们不敢说出口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而婚姻则只是单纯友谊而已①。那里的妇女却很有品德;她们是那样质朴、真洁,我们几乎从来不会看到其他民族在这方面有更好的风纪②。第十节罗马人的家庭注庭罗马人不象希腊人那样特设职官来监督妇女的行为。监察官监视她们,和监视共和国内其他的人是一样的。家庭法庭③的制度就起着希腊特设职官④的作用。丈夫召集妻的亲族,在他们的面前审讯自己的妻子⑤,这种法庭维持了共和国的风俗。但是这些风俗又维持了这种法庭。这种法庭不但审判违背法律的问题,而且也审判莲背风俗的问题。那未要窜判违背风俗的问题,就必须有风俗的存在。这种法庭的刑罚就不能不是武断的,而且,实际上就是如此。因为一切关于风俗、一切关于真洁准则的东西,几乎是不可能用一个法典去包罗净尽的。用法律规定我们对别人应尽什么义务,是容易的;但是用法律去包罗我们对自己应尽的一切义务,是困难的。家庭法庭监祝着妇女们的一般行为。但是有一种犯罪,除了受到这种法庭的谴责而外,还要受到公诉。这种犯罪就是奸淫。这或者是因为这样严重地败坏一个共和国的风俗,不能不引起政府的关心;或者是因为妻子的乱行可能使人怀疑丈夫也有乱行;或者是因为人们害怕如果不这样的话,即连诚实人也要隐瞒这个罪行,而不愿使它受到惩罚,或是佯作不知,而不愿进行报复。第十一节罗马的法律怎样随着政体而改变必须先有风俗,然后才有家庭裁判,才有公诉。因此风俗败坏,家庭裁①普卢塔克说:“至于真正的爱情,女人是没有份的。”见他的《道德著述》的“谕爱情篇”第600页,他是用他的时代的体裁叙述的。参阅色诺芬所著以《希埃罗》为题目的对话。②雅典专设一职官,监视妇女们的行为。③罗莫露斯会建立这种裁判所。见狄欧尼西乌斯·哈利卡尔拿苏斯:《罗马古代史》,第2卷,第96页。④在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39卷里,可以看见对酒神祭日图谋不轨案就使用过这种裁判所。人们把那些“败坏妇女和青年风俗的聚会”叫做“图谋不轨危害共和国”。⑤从狄欧尼西乌斯·哈利卡尔拿苏斯《罗马古代史》第2 卷,可从看见,按照罗慕露斯的法制,普通案件由丈夫单独一人当妻子的亲族面前进行裁判。但是重罪的案子,丈夫要和妻子的亲族五人会审。因此,乌尔边《法律和拜星教》第6篇第9、12、13各节,关于风俗的裁判,把重案和轻案,即所谓mores graviores和mores leviores分开。判和公诉也就废弛了;如果共和国灭亡,这二者也就完结了判和公诉也就废弛了;如果共和国灭亡,这二者也就完结了。常设的审判制度建上了,也就是说,裁判官们之间划分了管辖权的范围。裁判官们亲自审理一切讼案②的习惯又日渐地形成了起来。这就削弱了家庭裁判的作用。这种情况的出现会使史学家们感到惊异。史学家们认为提贝留斯让这种家庭法庭进行审判是奇怪的事情,是古代诉讼程序的重现。在建立了君主政体和改变了风俗以后,公诉制度也就取消了,这是由于害怕诡谲之徒因为受到妇女的轻视威到刺激,受到她的拒绝感到气愤,甚至她的品德也激怒了他,便设计要陷害她。茹利安法规定,在控诉丈夫袒护妻子的放荡行为之先,不得控诉妻子的奸淫罪,这个规定大大地限制了这类的控诉,并且可以说,竟是消灭了这类控诉①。塞克司图斯五世似乎顾意恢复公诉②。但是如果我们稍为想一下,便将知道这关法律对任何一个君主国都不适宜;对象他那样的君主国更不适宜。第十二节罗马对妇女的监护按照罗马的法制,除了那些处在丈夫权威下的妇女③而外,所有妇女都受着永久性的监护。最近的男性亲属受有这种监护仅。从一句粗鄙的俚语④来看,这对妇女似乎是很不方便的。这种法制对于共和国是好的,但是对于君主国则完全没有必要⑤。从野蛮人的法典来看,古日耳曼的妇女似乎也是受永久性的监护的⑥。这个习惯又流传到古日耳曼族所建立的君主国家,但并未长期存在。第十三节罗马皇帝所殷立的对妇女淫乱的刑罚茹利安法规定了对奸淫罪的刑罚。但是这个法律和此后所制定的关于这方面的法律,远远不是风俗纯正的标志,而是风俗败坏的标志。到君主政体的时候,关于妇女的整个政治制度改变了。问题已不再是为妇女树立纯洁的风俗,而是惩罚她们的犯罪。人们制定新法惩罚妇女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