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辑思维文字版总结。整理到奇葩陪审团-14

那第三个奇特之处就是,陪审团他在案子审理过程当中是不能回家的,当然其他案在是可以回家的,但是像辛普森案这么舆论关注,对吧,法庭就担心,你这一回家看电视,再有一些好事之徒来给你讲,街坊邻居再一讨论案情,那还审个屁呢,你就听你街坊邻居的呗。所以在本案当中,陪审团团员一直被隔离了九个月之久,据说到街上买一包零食那法警都得陪着,确保没有人跟你说任何话,就是你的信息得到关于此案的所有信息,只能由法庭给你看到的这些,你不能读报,不能看电视,不能接受新闻媒体关于此案的任何报道的影响,所以基本上是九个月在隔离状态当中对此案进行判断,所以你想这个制度有多奇葩啊。好了,甭管怎么着,经过四个多月的艰难遴选,本案辛普森杀妻案的陪审团终于成立了,那么精彩的法庭控辩双方的游戏就这么开始了。辛普森杀妻案就这样被端到了法庭上,法庭成立了,陪审团也成立了,在这儿我干脆做个剧透吧,也就不端着了,反正这个案情结果大家都知道,经过九个月马拉松式的审讯,最后陪审团一致裁定辛普森杀妻案罪名不成立,这兄弟被当场释放掉了。那你可能会说,不对吧,根据你刚才讲的案情,这孙子铁板钉钉就是他干的呀,证据如此确凿最后为什么会放掉呢?不瞒你说,不光你这么想,当年的美国人民也都这么想,直到今天美国人民还这么想。你今天到美国去,找那个年长一点的人问问,二十年前那个案子知道吧?知道。如果知道,你觉得是谁干的?绝大多数美国人仍然会说,我觉得就那孙子干的,对吧,可是没办法,当年法庭就做了这么一个裁决。你说不对啊,这个法律的最高境界是勿枉勿纵,不冤枉一个坏人,可也不放过一个坏蛋,辛普森是个明显的坏蛋,为什么会放过呢?今天讲了这个案子,难道是想证明美国司法制度是一个失败的混账制度吗?因为只有混账的司法制度才不能主持公道啊。你不能光看辛普森这一头,终于免去牢狱之灾,你还得看另外一头啊,那边是两具尸首,两条性命,两个家庭,人家悲痛欲绝,人家沉冤不得申雪,这难道不是法律不能主持公道吗?这难道不是每个司法制度黑暗、愚蠢、失败的明证吗?你先别慌激动,我们回到法庭现场,看看双方是怎样对攻的,你再对美国司法制度下一个最后的判断。好,那我们回到法庭现场,法庭其实就是一局棋,双方对攻,你一手我一手,就这么下,看谁的棋力高,那首先执黑先行的是检察官,就是控方,控方先下了一招非常漂亮的棋,就是通过一些内部人士把案情有节制地泄露给新闻界,舆论界嘛,对于辛普森这样的大明星的案子,当然求之不得了,谁泄露给他们一点信息,那都非常高兴,于是坊间一度充满了对辛普森案件案情的各种详细报道,而且这种报道的消息源都注明,什么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接近消息源的人士声明等等。那请问检方为什么要做这样的大规模泄露?很简单,第一,辛普森是个名人,我一定要在舆论上形成声势,扳过来这个印象,不要让老百姓觉得这还是一个人畜无害的家伙,他就有可能是个恶魔,你们先别慌同情他。第二,要知道,干这一招是在陪审团没有成立之前,陪审团成立之后,陪审团的信息就隔绝了,所以检方赶在陪审团还没有被隔离的时候,先在民间舆论形成这么一个声势,让所有的陪审团团员都带着这么一个先入之见进入法庭,那检方的胜算不就高得多吗?所以这一招算是妙棋,这一局棋检方完胜。双方法庭对攻的第二局的焦点,是大陪审团要不要解散。咋又冒出一个新名词,大陪审团,对,刚才我们讲的所有陪审团,都是指的小陪审团,是在法庭庭审环节才用得着的。而在此之前,美国法律规定,所有重要的刑事案件还要有一个预审环节,这就是由一个人数更多,也是由普通人构成的大陪审团来审的,预审。啥叫预审呢?就是检查一下检察官手里的证据,看你够不够分量去起诉人家,那为啥要有这个环节呢?因为美国法律要保护普通公民的权利,防止他们被公权力迫害。你想,公权力,那家伙使的是纳税人的钱,家大业大,财雄势粗,我想迫害你一个普通公民,你以为我还真把你弄牢里去,没必要嘛,我天天告你就行了,随便捕风捉影,无事生非,找一些证据,今儿告你一下,明儿告你一下,你就在法院上班呢,你还有闲挣别的钱,没有时间嘛,对吧,这也是一种迫害。所以美国宪法就规定,一定要有这么一个预审,所以大陪审团制度本质上是为了保护被告人权益的,可是咱们这个案子的被告人,这个辛普森和他的律师团那真叫给脸不要脸,坚决要求解散大陪审团,由法官进行预审。要知道,这一招是一招险棋,因为对他们来说,有一利必有一弊,那这个弊是什么?要知道大陪审团在面对检察官审这个证据的时候,就是他们之间的一个黑箱,舆论也不参与,辩方律师也不参与,最后告诉你一个结果就完了。可是改成法官预审,所有的事情都要摊开在舆论面前,你想,这对辛普森更加不利,因为摊开来的证据都是检察官认为你辛普森有罪的证据,所以舆论知道了这些证据,会更加恶化对你的印象,所以辛普森的舆论环境进一步恶化,这是一弊。那为什么说还有一利呢?你想,法官预审,所以我辩方律师团我也能参加,我就能看对方出啥牌嘛,对方的所有证据摊开来也就知道,我知道对方手里打的是啥牌了,而对方永远不知道我是怎么想的,因为我这个时候可以一言不发。所以在到正式庭审的时候,变成了你的牌我看得见,我的牌你看不见,所以辩方律师通过这一招险棋,让自己这一方的舆论环境更为恶化,以此为代价换得了一点点的时间差,什么时间?就是庭审在建立小陪审团的过程这四个月,我既然知道你手里的证据,我就可以针对你这些证据,利用这短短的四个月开展我的工作。当然后来证明,这四个月真的是没有浪费,但是至少在庭审正式开始之前,我们看到的局面是辛普森这一方舆论环境在持续地恶化,局面对他们越来越不利,这就是第二局。那双方对攻的第三个现场技术庭审了,庭审是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我们就来不及细说了,总而言之双方各有胜负,你来我往,请来的证人有帮正忙的,有帮倒忙的,很多狗血的细节咱们都不说,就说签其中的关键一场,就是关于福尔曼警官的现场对质。这个福尔曼警官是谁呢?就是刚才我们说到的,跑到辛普森家里溜门撬锁,翻墙进院,找到那个带血的袜子和带血的手套的那个警官,因为你是最关键证据的发现者,所以你自然要到法庭来作证。所以福尔曼警官就来了,坐到证人席上,大马金刀往那儿一坐,这个时候辩方律师团已经给他摆下了一个大大的口袋阵,请君入瓮。首先问他,福尔曼警官,你有没有过种族歧视啊?木有!铁扣钢牙,那咬得叫一个死。你有没有说过黑鬼这个词啊?英文单词就是Nigger或者Negro这个词,是很侮辱性的对黑人的一个词,木有,从来没有说过!咬得死。好,都记录在案了吧?辩方律师说,现在我来打一记翻天印,大家请听这份证据,这是一份录音证据,这个录音证据怎么来的呢?话说在此案发生前十年间,有一个美国东部的女作家,北卡罗来纳州的,她对洛杉矶警察的生活非常向往,也好奇,所以像白求恩一样,翻越千山万水来到美国西部,到洛杉矶,好死不死就找到这个福尔曼警官,就是十年间好几次,留下了这一份录音。在这份录音里面,我的个老天,这福尔曼警官那是个什么人呢?在那儿牛皮哄哄,大言不惭,大讲自己的种族歧视,光在这份录音里骂黑鬼就骂了41回,而且还大言不惭地讲,我是怎么栽赃陷害那些黑人的。在今天我们看,这个人好像道德水准有问题,但是如果你美国警匪片看多了,你其实也能理解,因为确实,作为一个警察面对那些很多犯罪分子,你觉得他就是坏蛋,这事就是他干的,但是如果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我没有办法把他绳之以法,那怎么办呢?有时候就在法律的缝隙那儿打点擦边球,或者打点法律不允许的那些行为,搞点栽赃陷害。在这里给大家推荐一本小说,阿加莎.克里斯蒂写的《荒岛奇案》,他就是一个司法工作者,在职业生涯当中没有办法把很多明摆着就是他犯罪,但是我没有办法把他绳之以法,怎么办?在退休之后设了一个套,把他们一勺烩,全部给弄死,就是这么一个案子。那本书很有意思,大家去看。好,我们回到这个案子,福尔曼警官他的法庭作证,和这十年间陆陆续续留下的这些录音完全对不上板,这说明你可能要面对伪证罪,这是英国很重的罪名,你自己都泥菩萨过江自身难保了,所以福尔曼一翻两瞪眼,这场质询就变成了检方真正的滑铁卢,这一仗,算是彻底要败喽。在这里我们要讲一点,就是这个辩方律师真的是不容易,你想想看,虽然他有四个月的缓冲期,但是他要想找到这份证据是很困难的,因为福尔曼和这个女作家之间这种私下的访谈,你怎么能得知呢?因为她是外地人,来到这儿给福尔曼打一个电话,咱俩找一个咖啡厅聊一会儿,对吧,没有其他人知道,福尔曼也不会告诉你,所以辩方律师通过什么手段找到了这个女人,这首先是一个谜,很难吧?第二,要知道这个女人和福尔曼之间的关系不寻常的,后来有传闻,尤其是检方讲过,就是这个女的给这个福尔曼写过情书,就是这两个人实际上还有点暧昧关系。所以你想,辩方律师要说服一个女人,把她曾经爱过的一个情郎,对这个情郎及其不利的证据交给法庭,你需要多么复杂的说服工作,所以辩方律师真的是不容易,但不管怎么不容易,这个呈堂证供终于拿到法庭上了。当福尔曼第二次再来到法庭的时候,那他已经是灰头土脸,这时候他已经辞职了,因为没法再干警察了嘛,对吧?好,辩方律师这个时候就神气了,一通连珠炮的问题就问过去了,你有没有栽赃陷害啊?那个血袜子、血手套是不是就是你弄的等等,咣咣咣,连珠炮就过去了。这福尔曼这个时候怎么办?他已经知道自己已经泥菩萨过江自身难保了,所以带了一个律师到法庭上来了,每问一个问题他就回头跟律师商量一下,叽叽咕咕,然后跟法官说,我引用第五修正案的对我的人身的保护,我拒绝回答。这个地方就牵扯一个问题,什么叫第五修正案?第五修正案怎么就保护他呢?原来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当中规定,任何美国公民可以不被迫自证其罪,什么意思?就是我没必要受任何压迫,自己说一个对自己不利的证言。你看我们看警匪片的时候,经常会发现那个叫米兰达警告,此前《罗辑思维》节目我们讲过这个,就是警察抓到犯人,第一件事情就要跟他说,你可以沉默,这就是这个意思,就是你可以不自证其罪,任何对你不利的证据你现在可以不说,你有这个权利,所以福尔曼警官在法庭上说,我引用第五修正案,我不自证其罪,我不说。但是你想给法庭什么印象?我问你,你有没有栽赃陷害啊?你说,我引用第五修正案,那就是说你承认你栽赃陷害了呗,虽然大家不能说你有这个罪,但是所有的潜台词,现场的人都听得清清楚楚。但是我们在这儿要说,听到这些东西的时候,陪审团并不在场,这就是美国司法制度的又是一个设计,就是法官要判断什么证据可以让陪审团听到,像这么刺激的证据,基本上如果让陪审团听到,这个案子不要审了,直接就判你检方输掉就算了。所以法官这个时候就需要去斟酌,这个案子的法官既不是黑人,也不是白人,是一个日裔,叫伊藤法官,伊藤法官最后想来想去,决定把这个录音既让陪审团听,但是不听全部,摘了两段不是那么太过分的,关于黑鬼不是讲了41次吗?在给陪审团听的录音当中只有两次,就是非常有节制地让陪审团听到了福尔曼的这个证据。而且也暗示给陪审团,这个福尔曼大概是引用了第五修正案保护自己,什么问题都不回答了,陪审团接到了这个信息。反正不管怎么样,等福尔曼这一出闹剧演完之后,整个检方基本上是大败亏输,基本上他就输定了,这就是第三局。那第四局很简单了,就是陪审团最终做出判断。当时美国整个舆论都认为陪审团要花很长的时间,因为那么长的时间庭审,陪审团再做决定,那不是要重新过一遍证据啊?但是万没想到,陪审团只用了四个小时就做出了自己的决断。那一天,在林达老师写的这本书里也是非常有戏剧化,全美国人民几乎都屏息凝神,所有的工作都停下来等着这个宣判。他说到了两个场景,一个是在亚特兰大的机场,那个达美航空的一个工作人员,因为飞机要登机了嘛,就催促旅客登机,结果一百多位旅客同时冲这个工作人员喊Stut up!闭嘴!我们正在看电视呢,谁要登你那个破飞机,看电视。纽交所的所有的那个交易几乎都停止了,虽然还在进行交易,但几乎没有交易量,直到纽交所的那个电子公告牌上,打出这个案件审判的结果是什么的时候,交易才恢复。所以当时美国上到联邦的所有政府机构,下到民间的每个老百姓,基本上都停下手中的工作,去看这个审判结果。结果就是这样,虽然法官已经反复告诫陪审团,说你们不可以受你们对双方律师和检察官印象的影响,你们只可以根据我让你们看到的证据,形成你们自己的判断等等,做了一堆警告,但是四个小时之后,陪审团拿到法庭上那个信封,打开一看一念,说辛普森杀妻案罪名不成立。在这儿我们还要补一条,就是只要这个宣布完了,辛普森就可以回家了,而且他是永远的安全了,这是美国法律一个特别重要的制度安排,就是一事不再理,或者说一事不再审。就是只要关于这个事件,你在这个法庭上审完了,陪审团放你回家了,不管以后发生什么样的事情,比如说发现新的证据,比如说证明就是你杀的,甚至你自己就承认了,没关系,国家,法庭再也不能就这件事情对你进行追诉,这叫一事不再审。而事实上这件事后来就发生了。这个辛普森,当然后来因为他穷了嘛,打官司打得家败人亡,所有的家财散尽,所以后来有个出版商就勾引他写了一本书,叫《假如我做了》《If I did it》,如果我做了,他其实是仔细地讲了我是怎么把老婆杀掉的,把前妻杀掉的。但即使他,虽然他也没有明说了,毕竟还有个IF嘛,如果。即使他已经明白地暗示给美国人民这事就是我干的,但是他也没事了,法庭永远地放过了他。你觉得很奇怪,那为什么要放过一个坏人呢?这也是美国法律的一个精神,因为不能让公权力反复地纠缠一个公民,因为公民面对公权力他是弱小的,为了保护弱小的公民,就必须做出这样的一个似乎不近情理的规定。好了,这个案子基本就说完了,那么我们做一个假设,假设陪审团这个时候说辛普森杀妻案罪名成立,那辛普森是不是就死定了呢?也未必。辛普森杀妻案说到这儿也就告一段落了,但是有两个小问题值得我们继续探讨一下。第一个问题是,我们做一个假设,假设当年的陪审团送交法庭的最终结论,是辛普森杀妻罪名成立,那请问辛普森是不是就死定了?这辈子就完蛋了,一定要把牢底坐穿了?还真不一定。在辛普森的辩护律师团当中有一个大律师叫德肖维茨,这个人不仅帮辛普森打赢了这个案子,后来还成为克林顿总统的莱温斯基案的总统的辩护律师,这个人很有名。他后来就专门写了一本书,叫《合理的怀疑》,披露了大量辛普森辩护律师团的辩护策略,其中他就写到,其实刚开始律师团对于打赢初审的庭审根本就没啥信心,所以他一开始就已经在准备上诉,在上诉的时候,他已经埋下了两支伏兵。第一支伏兵就是针对你福尔曼警官溜门撬锁,翻墙进院,请问你这种方式拿到的证据是合法证据吗?你有搜查证吗?没有搜查证你擅闯民宅,那个证据是合法的吗?而你伊藤法官把这样的证据拿到法庭上,还让陪审团看到,请问这样的程序没有瑕疵吗?这是一条。第二条,你福尔曼警官在那份录音带当中骂黑鬼骂了41回,可是伊藤法官给陪审团只听到了两回,请问这公平正义吗?仅凭这两条,他就有一定的信心帮辛普森在上诉阶段扳回一局。所以你看,美国法律对于保护公民的自由和合法权利,其实还是有大量的救济手段。第二个有意思的事情,是这个案子的刑事部分,刚刚判决完毕,那边民事案件又开始开庭,同样是有陪审团,虽然不是同一个陪审团,也是由陪审团来进行判决,但这个判决和前面的刑事判决完全相反,最后法庭判决辛普森要对戈德曼的枉死,和妮科尔被殴打要负有责任,判他赔多少呢?陪3350万美金。所以当时的华文报纸就写了一个标题,美国的华文报纸,说辛普森案的民事法庭推翻了刑事法庭的判决,其实这个标题是大大的错误的,在美国的法律概念当中,这两个判决豪无违和感。为啥?因为刑事案判决,它的证据原则叫合理怀疑原则,假设我是一个陪审团团员,我只要觉得你检察官提出来的证据是有瑕疵的,我就可以认定你起诉人家辛普森的证明不成立。我其实没有做出判断说辛普森有没有杀他老婆,我不就这个事谈,我只谈你检察官起诉他的罪名成立不成立,因为你的证据有一个漏洞,我就可以判定不成立。可是民事诉讼就不一样,刑事诉讼是公权力对公民,民事诉讼是公民对公民,所以它的证据原则叫优势证据原则,我作为陪审员我得看,这两边都是公民,谁有理,谁更有理我就判谁赢。所以这两个案子好像结果不一样,但是它在深层的法理上是完全契合的,是逻辑自洽的。这个话题听到这,你可能心中会生出一个想法,那我们中国是不是应该引入一下陪审团制呢?这个制度多好啊,他保护公民权利是多么的完善啊。今天我想说的重点恰恰就在这里。我们不要光看人家美国制度好,我们想引入,我们且不说这种原生的制度引入中国能不能活,我们就算它引入,我们有没有想到,引入这样的制度的成本到底有多高。首先你看,纳税人付了多少钱?就在辛普森案这九个月当中,洛杉矶地方法院地方的财政为这件事情掏出了850万美金,九个月,而且这850万美金还是很走运的情况下,我们假设一种情况,如果最后12个备用的陪审团的候补团员都用完了,那整个案子是要流审的,就是得重新来过,850万还得再花一遍。请问这样的成本,我们做好准备要去付了吗?那850万美金可都是纳税人掏的。第二条,要知道每一个参加陪审团的人都是美国普通公民,可是他参加陪审团浪费的是他个人的私人时间,法庭给他的经济补偿是少得可怜的,在美国很多州往往一天只有几个美金,比较富裕的像纽约州,一天给40多个美金,给得最多的,马萨诸州,一天给50美金,这50美金对于一个普通美国人来说,一个月充其量1500美金,你要是在美国生活过,你要知道月收入1500美金,也就是仅够糊口啊。对于普通人来说当然没问题了,但是这里面毕竟还有一些高收入的人呢?他愿意参加陪审团,实际上是付出了个人的巨大的损失,来参加这个公民的责任,他坐到法庭上坚持这么几个月,请问我们中国人如果真有陪审团,你愿意这样陪着法庭秏下去吗?其实我们刚才说的这两条还不是最昂贵的成本,最最昂贵的成本是,就算你金山银海花下去,公家、私人都付出了惨痛的代价,但是到最后你凶手不还是没抓着吗?真正的恶棍还是逍遥法外啊。确实,美国司法制度过度保护公民权利,它的最直接的结果就是,有一些大家明知道的恶棍,就是这样逍遥法外,他不受法律的惩处,整个社会必须承担这样的代价,才能够充分地保护公民权利。我们很多中国人在说建设法治国家的时候,老说法治好,法治好,好像法治是谁赏给我们的,法治不是这样一个东西,法治必须是全民达成共识,认清楚建设一个法治国家,保障公民权利,需要付出多少代价,而且全民达成一个共识,我们愿意支付这样的代价,建设一个法治国,才有了它的基本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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