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中国古代为什么不禁娼中国古代的娼妓制度,其实是来源于整个社会所实行的婚姻家庭制度。恩格斯曾经说过:“卖淫是对专偶制(过去翻译成‘一夫一妻制’)的必要补充。”其实对于中国来说,还不仅仅是一个“补充”的问题,从根子上就是两个共生共容、相得益彰、缺一不可的孪生制度。中国古代社会,对于男性实行的是一种“有限的性自由”。它的限定条件就是:只要是不会破坏婚姻和家庭的性关系就允许;凡是有可能破坏婚姻家庭的性关系,则必定严厉谴责与禁止。也就是说,一个拥有相当的财产和社会地位的男人,在家里完全可以除了妻子以外,再拥有妾(小老婆),拥有婢(丫鬟)。他可以只跟妾过性生活(但是不能因此而抛弃正妻),也可以与婢发生性关系(只要事后把她“收房”,纳为妾)。但是在家庭以外,他却不能与任何女性通奸,也不能拥有任何现在意义上的“情人”或者“第三者”。这是因为,如果女方已经结婚,这就会破坏别的男人的婚姻;即使女方还没有结婚,她的失贞也会破坏她将来的婚姻,或者使一个其他男人无法找到老婆。这就是中国古代儒家思想里,其实非常根深蒂固的“社会公平”的内涵,在性关系方面的具体化。有限定,就必然会有让步和另外的宽容。那就是允许娼妓的存在和男人有限度的嫖妓。这是因为,娼妓的社会身份往往是非自由人或者半自由人(所谓“卖身”、“养女”等等),不可能与一个有一定财产和地位的男人结婚,充其量也不过是被男人“赎身”而成为他的小老婆。这虽然往往会使这个男人很丢脸或者没面子,但是却并不违反社会制度,因为这只不过是把一个女人从妓院转卖到一个家庭,或者是纳妾时不找良家闺女却偏要找青楼女子。这,怪是怪一些,但是毕竟无伤大雅,于别的男人无妨,社会当然不会大加干涉,笑话、笑话而已。对于低阶层的男人来说,就是明媒正娶一个妓女也没什么大不了的,只要那个妓女在婚后能够恪守妇道就行。相反,如果一个男人沉迷于嫖妓之中,甚至连老婆也不要了或者不娶了,社会至少也会严厉谴责他。许多情况下,强大的宗族组织还会“帮助”、“挽救”甚至惩罚他,例如剥夺他的族内地位、结婚权利或者继承权利等等。因为他已经破坏了社会的根本婚姻制度,因此被叫作“不务正业”、“抛家舍业”、“生活糜烂”,甚至是“醉生梦死”、“荒淫无耻”等等,等等。正是由于这样一种婚姻家庭制度,所以对于低阶层男性来说,娼妓是他们合理合法地宣泄婚前性欲或者婚后剩余性欲的现成对象;对于那些有钱有势或者有权有势的男人,尤其是士大夫阶层来说,娼妓又是他们惟一有可能合理合法地找到的“情人”。这是因为,在那时候,天下的所有女人中,惟有娼妓才可能是懂得琴棋书画、多才多艺、善于交际、情感相对丰富的年轻女性;惟有娼妓才可能跟他们吟诗作对、纵论经纬、对酒为歌。总之,惟有娼妓才可能与他们兴趣相投,才可能拥有共同语言和情感交流。这一点也不奇怪,也不是因为妓女们有什么天赋,完全是由于整个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和性别角色制度所决定的。二、传统女性的5种宿命在这种制度下,对于男性来说,天下的女人无外乎分成5种,而且各有各的用途,泾渭分明,各司其职,相辅相成。第一种是妻子。是明媒正娶的“孩子妈”和“贤内助”,负责生儿育女、操持家务、管理小老婆和奴婢。因此,一个好妻子的条件就必然依次是:1.门当户对。以便保证妻子具有相应的持家能力,使目前的婚姻家庭能成为“天作之合”,维护目前男人的社会地位;2.能够生殖。以便保证男人能够传宗接代,男人的家族能够生生不息;3.贞节无暇。以便保证男人的后代们血统纯正;家世清白、没有“家庭历史问题”;4.俯首帖耳。以便维系父权制的家庭制度。但是这里也就不难看出,对于一个正妻来说,正常女性的许许多多特点不仅毫无必要,而且没有才好:1。年轻美貌不仅毫无必要,反而容易“朝秦暮楚”、“招灾惹祸”,甚至“红杏出墙”,就连诸葛亮这样的大人物都说:丑妻是福;2.床上功夫,也无必要,能生出孩子,尤其是生出儿子来才是真本事,才是真功劳,否则,一旦妻子欲火攻心,夫将不夫,家将不家;3.感情丰富更无必要,因为除了家务事,男人根本就不会跟妻子谈什么的,否则,“枕边风”就会成为“祸水”。那么,男人就不需要这些女性特征吗?非也,只是因为还有第二种女人在预备着。妾,小老婆,是男人专门娶来或者买来补充正妻的不足的。她们的条件依次是:1.年轻美貌,以便满足男人对“嫩若青枝”、“秀色可餐”和“金屋藏娇”的心理需求;2.床上武艺高强,而且近在咫尺,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盛”,以便满足男人在日常生活中的性生活要求;3.撒娇耍嗔,争风吃醋,但又适可而止,惟命是从,以便满足男人“玩女人”(不仅仅是性交)的需求。但是,妾也必然有妾的缺欠。她们一般都是出身贫寒,缺乏文化教养,往往只能上床玩玩,却来不得风雅。而且,在封闭的小农经济和农村社会里,男人再有钱,也很难把一个同样生长在农村的小老婆“调教”成才女。尤其是,男人不能真的跟她们玩什么感情游戏,因为她们毕竟在婚姻之内,在家庭之内,如果玩得几个妻内讧了,或者跟大老婆较真了,岂不是后院起火,自讨苦吃?第三种女人,是男人的婢(丫鬟)。她们是主要从事体力劳动的(半)女奴。她们虽然并不是男人的必然的性交对象,但是男人如果愿意,也可以那样干,只要事先或者事后补办一个“收房”的手续,把丫鬟提拔成小老婆就可以了。有的男人连收房都不肯,就那么半强奸半诱奸地干。只要没有闹出人命来,社会也没脾气,因为那是男人自己的家务事。当然,丫鬟往往更加粗陋,所以这么干的男人比较少。第四种女人是尼姑。她们一般不会跟男人有什么瓜葛,但是恰恰因此,她们实际上只是男性社会里的“贞节花瓶”,以便让男人们觉得,这个世界多么圆满啊,毕竟还有一些守身如玉的圣女,供我们崇拜,也供我们激发性幻想,有时候,还让我们有的可偷。第五种女人,就是娼妓。她们的社会功能,对于低阶层男人来说,就是“公共厕所”,所以为他们服务的也就是下层妓女,“打炮”而已;对于中层男人来说,中级娼妓扮演的是“隔壁的女子”那样的角色,使这种男人可以在她们那里合理合法地尝一尝偷情的鲜,过一过通奸的瘾;对于上层男人来说,高级娼妓则是他们的“梦中情人”。所以,士大夫们去妓院,一般是“狎妓”,而不仅仅是低层男性的那种嫖妓。“狎妓”不仅包括一对一的玩耍,也包括一帮男人一起去妓院玩,或者相约在妓院一起玩;还包括利用妓院和娼妓的陪伴,来进行士大夫之间的一般社交。男人来说,中级娼妓扮演的是“隔壁的女子”那样的角色,使这种男人可以在她们那里合理合法地尝一尝偷情的鲜,过一过通奸的瘾;对于上层男人来说,高级娼妓则是他们的“梦中情人”。所以,士大夫们去妓院,一般是“狎妓”,而不仅仅是低层男性的那种嫖妓。“狎妓”不仅包括一对一的玩耍,也包括一帮男人一起去妓院玩,或者相约在妓院一起玩;还包括利用妓院和娼妓的陪伴,来进行士大夫之间的一般社交。这样一来,妓女的等级实际上就与社会上男人的等级相一致了:贫寒之男只能去烟花巷里的娼“寮”(寨子般的),找那些惨不忍睹的烂娼;小康之男可以去一些有头有脸的妓“院”(像个家居),找那些类似小家碧玉的妓女;而那些体面的男人则去那些够得上“楼”(富贵显赫之处)的地方,找那些往往是远远胜过妻妾婢尼的高级妓女。这样一来,“青楼女子”就成了当时天下女人里最有才艺修养、最温文尔雅、最善解人意、最善于社交的女子,成为惟一一种能够吸引士大夫情感的女子。虽然在实质的社会制度里,她们仍然是低于妻妾婢尼的,但是在当时很少的社会活动中,她们的地位却远在妻妾婢尼之上。这样一来,文人学士们往往也被搅昏了头,忘记了或者故意忽略了青楼女子的“卖笑”本质,只顾把自己的“剩余情感”投入到“狎妓”之中,不断地把青楼女子拔高、美化、神圣化。结果,中国古代文学史上才出现了那么多歌颂妓女的作品,以及据说是妓女创作的文采飞扬的作品。其实,这只不过是士大夫的一种心理需求而已。他们自己是才子,所以他们所结交的女人也必须是才女,否则就会有辱斯文,就无法解释自己为什么会迷恋于青楼,就会暴露出自己那种虽然妻妾成群却心无所系、倩无所钟的可怜相,甚至就会对社会的整个婚姻家庭制度产生怀疑——那可是杀头的罪过啊!还不如自己虚构出一幅美妙的幻像,躲在里边自得其乐,哪怕自己偷偷地加工甚至伪造一些“青楼文学”,哪怕被那些“一分钱一分货”的“佳人”给生生地撅出来过,也都忍了、认了、假装忘了。结果,在中国古代文学史上,从早先的《神女赋》开始,男性的“梦遗文学”到了《聊斋志异》达到了顶峰;士大夫的“手淫文学”从狎妓诗文到《杜十娘》之类,也达到了顶峰;而“阳萎文学”则是到了《红楼梦》才最终功德圆满的。这样一种严密的社会角色之网,对于女性来说,毫无疑问是一种窒息。在中国古代,再有本事的女人,充其量也只有这5种前途。最幸福的女人,是“为人妇者”,就是作为明媒正娶的妻子。哪怕对方再穷,也比下面的任何角色要强得多。因此,在妻子们对娼妓们的痛恨里,并不像妻子自己说的完全是因为娼妓破坏她们的家庭,而是隐含着一种根深蒂固的、刻骨铭心的蔑视,所以才格外地痛恨。这就像皇帝老子及其巴儿狗们因为对草民无限蔑视,所以才对“犯上作乱”有深仇大恨一样。各方面条件都比较差的女性,最好的结果也不过是充当—个妾而已。妾的身份和地位,虽然低于妻子,但是又高于丫鬟。尤其是,妾毕竟有一个家,有一个稳定的生活,而且还有一线希望:只要在老爷那里得宠,自己的实际地位和待遇不会比妻子低多少;如果有幸遇到大老婆死掉的机遇,自己就很可能上升为正妻。可能上升为正妻。以上3种人都做不成或者不肯做,那么一个女人就只有两条路可走:要么当娼妓,要么当尼姑。可是尼姑庵的容量毕竟很有限,物质生活也比最差的娼寮还差,所以当娼妓往往是更好的选择。三、对娼妓业的限制但是,中国古代的社会管理者并不是一群傻瓜或者只顾贪赃枉法,别的一概不干。他们深刻地懂得当时女性的这种处境,因此总要千方百计地防止低层女性由于“贪图享受”(其实是为生活所迫)而自投娼门。这并不是什么人道主义,而是因为这样的女性一多,娶不到媳妇的男人也就必然更多,甚至“玩物丧志”沉迷于妓院的男人也会更多。这不仅仅会威胁到社会的整个婚姻家庭制度,会破坏孔孟之道“内无怨女,外无旷夫”的理想,甚至会威胁到统治阶级培养接班人的政治大业。所以历朝历代都有许多针对娼妓的“就业资格审查”,绝不是谁想干就能干;而且“逼良为娼”一直是重罪,一直被严惩不贷。除了这种官方控制以外,当时的以农耕为主的社会生活形态,也对娼妓业发挥了很大的抑制作用。当时,客观上具有嫖娼消费能力的男人,主要是中小地主,但是他们基本上长期生活在乡村社会中,很少进城。他们与城市生活不仅有相当大的地理空间障碍和信息沟通障碍,也有很大的心理隔阂。所以他们在“性消费”方面往往会觉得,只要自己家里有妻有妾有丫头就足够了,没有太多的“非分之想”。与此相反,城市里的士大夫阶层的主力,其实是那些相对寒酸的书生。对于嫖妓,尤其是对于“青楼之恋”,他们往往是心有余而钱不足。官吏阶层虽然有权有势,但是毕竟要受到正统道德和许多规章制度的约束,也不可能成为娼妓的常客或者主客。结果,娼妓业的“上帝”主要是纨绔子弟和泼皮浪子,而这类男人,在历史上一直就不是很多。正因如此,中国古代的娼妓业一直有,但是也一直没有什么巨大的发展,只不过常常被一些忧国忧民的士大夫们在道德上和国难的意义上抨击,所以才使后人不自觉地夸大了历史上娼妓业的规模与影响。一句“商女不知亡国恨,隔江犹唱后庭花”,就像后来打不过洋人的败军之将却勇于为“守节”而斩杀自己的妻女一样,充分体现了中国文人那种当不上奴才的政治情结和色厉内荏的软骨头精神。综上所述,在中国古代,婚姻家庭制度、娼妓合法制度、性别角色制度相互结合得天衣无缝、相得益彰。我们简直无法用一个词汇来概括它,只好称之为“以男性为中心的妻妾婢妓尼和谐运作”的制度。在今天,无论从什么角度来看,它都肯定是罪恶的;但是也不容否认:在社会运行的角度上,它又无疑是和谐的与高效率的。所以今天的问题是:为什么在我们消灭了它的罪恶内容之后,难道我们就不能从那时的和谐与效率中学习一些东西吗?第二节当前的情况第二节当前的情况?“性产业”是西方60年代以后出现的一个概念。国际学术界一般认为,作为一个产业,它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方面是指各种公开的或者隐蔽的,集中的或者分散的卖淫业。它不仅包括女对男的卖淫,也包括男对女的和同性之间的卖淫。有的学者把卖淫叫做“(直接的)性服务”。第二方面是指各种各样的色情服务业。色情服务业的概念有两大要素。第一,它所提供给顾客的,是除了直接性交以外的、其他形式的性活动服务。至于这些性活动服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要看当时当地的法律以及公众的观念,把性交这个概念解释成什么。例如,有的地方的法律和公众概念认为,性交仅仅是指阴茎直接插入阴道的行为,其他方式的性活动都不算。因此当时当地的色情按摩服务中就可能出现按摩女郎为顾客做手淫或者口交的活动,而且并不被认为是卖淫。反之,如果法律和公众观念把口交和手淫都视为性交,那么当时当地的存在这些性活动服务的色情按摩,就不会被认为仅仅是色情服务业,而会被看作是卖淫。第二,色情服务是指那些服务者与顾客之间存在着同在现场的直接联系的性活动,例如性交表演、脱衣舞表演、无上装酒吧等等。反之,如果仅仅是出售色情品或者性用品,一般并不视为色情服务业,因为顾客一般是把商品拿回家后才使用的,与提供服务者并不在同一现场。“性产业”的第三个方面是指各种色情品和性用品的产销行业。卖淫业和色情服务业所出售的都是某种“劳务”,而色情品与性用品却是具体的有形商品,因此它们的制造、加工、运输、分销等等活动所形成的行业和产业,也应该算作“性产业”的组成部分。以上3个方面,各自作为一个行业,内部都有相当紧密的联系和共同利益。3个行业总和起来,就形成了“性产业”这样一个更大的松散联合体。也有些学者把整个“性产业”都叫做“性服务业”。在许多国家里,虽然卖淫是非法的,色情服务业和色情品与性用品产销业也受到种种限制,但是“性产业”的总体规模仍然相当大。“性产业”往往已经造就出自己的利益集团,而且已经在社会生活甚至政治生活中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在目前的中国,“性产业”虽然仍旧是非法的、地下的,但是它已经形成了自己的系统和运行机制:“制黄贩黄”是它的广告部门,“三陪”服务是它的展销部门,江湖医生“治疗”性病是它的售后服务部门①,而直接的“以钱买性”和“以性换钱”则是它的核心“生产”部门。不过,既然这本书主要是谈“红灯区”,那么关于“制黄贩黄”和性病的问题,这里就不说了。钱买性”和“以性换钱”则是它的核心“生产”部门。不过,既然这本书主要是谈“红灯区”,那么关于“制黄贩黄”和性病的问题,这里就不说了。我们的宣传教育,一直都把嫖娼卖淫和制黄贩黄叫做社会丑恶现象,或者叫做“沉渣泛起”。这种口号具有鲜明的道德指向和强烈的怒斥作用。但是,仅仅这样说还是不够的。它们首先和主要是一种经济活动。从根本上来说是钱在推动着其中的一切。所以,我们也不得不用经济的眼光来观察一下它们,看看它们能不能够得上一个“产业”。嫖娼卖淫的经济规模已经有多大了呢?1.被正式报道查处的人次这方面的数字很零乱。笔者只得分头来计算。据公安部门统计,1984年②全国查处卖淫嫖娼人员12281人次,到1989年突破10万,1991年突破20万人次。从1984年到1991年,累计查处62万人次。③到1992年增加到25万人次,④1993年是24.6万人次⑤。1995年1-5月,全国共查处11.3万人次;在1996年4月开始的“严打”中,查获14.2万人次⑥。如果从1994年到1997年的全年查处人次持平,仍然是每年25万人次的话,那么从1984年到1997年,全国就累计查处过大约212万人次。另外有资料说,1982年-1991年累计查获31.5万人次,自从1991年以来(估计应该是到1996年底)累计查获153.5万人次⑦。二者相加是185万人次。如果1997年的数字持平,也是全年25万人次的话,那么从1982年到1997年,全国累计“查处”了大约210万人次。这样,分头计算的结果差不多,都说明自从80年代初到1997年年底,中国累计查获的嫖娼卖淫人员大约是210万人次。官方的所谓“查处”究竟是什么意思,笔者一直找不到一个权威的解释。据多位从中央到基层派出所的警察说,“查处”就是已经被公安部门查获并且被处理过的,而且应该是记录在案的。那么,各种各样的联防队或者保安们“抓获”的,统计进来没有呢?即便上述数字真的把所有“被抓获”的人也包括进来了,可是人们最关心的却是:还有多少人次没有被抓获呢?也就是说,“查获率”究竟是多少呢?一本非常权威的书说:1991年前后的“查处率”是25%到30%,因此那时全国每年进行嫖娼卖淫活动的人次应该是60万到80万之间⑧。一位专家则说,1991年前后的查获率只有1/10⑨。2.笔者的推算笔者认为,这实在是太乐观了。笔者并不掌握任何机密或者内部资料,只拥有一个思路——去调查总人口,看看在所有的市民当中,曾经做过这样的事情的人究竟有多少。笔者于1994年初,在南方沿海的G市和H市,以及旅游城市L市,对市区里16岁到70岁的总人口进行了分层随机抽样的问卷调查。经过测谎检验,获得有效答卷891份。经过对数据代表性的检验和修正⑩,发现了以下情况:在上述3个城市里,有1.7%的人承认,自己曾经为了跟夫妻以外的人过性生活,给过对方钱财或者贵重的礼物。有0.7%的人则承认,自己曾经由于跟夫妻以外的人过性生活,获得过对方的钱财或者贵重礼物。在发生率最高的H市,这两个数字分别高达3.8%和1.0%。当然,这样的行为,与公安部门所“查处”的“嫖娼卖淫”可能是不一样的⑾,这里暂不深入讨论。笔者想请人们注意的是,上面所说的0.7%和1.7%,其分母可是这3个城市里从16岁到70岁的所有男男女女啊。也就是说,在H市区,有过这种类似嫖娼行为的成年人大约有4万,有过类似卖淫的大约是1万多人。在著名的大城市G市里,这两种人分别是近9万人和5万多人。如果全中国的城市里都是这样,那么有过类似嫖娼卖淫行为的人,就可能是官方所估计的数字的至少10倍。当然,上述3个城市由于其更典型,概率是会高一些的。还请注意,由于资金短缺,笔者的这次调查很少包括上述3个城市里的流动人口。可人们都知道,在嫖娼卖淫的人里,流动人口很多,大概并不比本地人少。因此,如果这样推算下去,上述估计数恐怕还要再扩大一倍。此外,在G市,即使把卖淫嫖娼人员和吸毒贩毒人员都加在一起,公安部门在1994年所查处的也仅仅是7000人次⑿。也就是说,G市在那一年里的抓获率,充其量也仅仅是历史发生率的5%,甚至可能只是2.5%。3.市场预测在上述3个城市的成年人总人口里,除去承认自己已经做过的人以外,还有3.2%的人想过去买淫,1.0%的人曾经试过。想过去卖淫的人则是2.0%,曾经试过的人是0.5%。这些百分比都是最低限度的情况。如果乘以各个城市的成年人总人口,那么这些城市里潜在的嫖客与暗娼都是数以万计。即使在被中国人视为“天之骄子”的大学生(正规本科生)里,地下“性产业”的潜在市场也是相当大的。笔者曾经在1991年和1995年,采用分层随机抽样的方法,邮寄调查了北京市全体在校本科生;在1997年又采用同样方法调查了全国的所有本科生,结果发现:在买淫方面,在1991年的北京市本科生里,想过找暗娼的占到23.0%,到1995年时上升为34.8%,到1997年的全国本科生里,已经高达46.8%。这,已经构成了统计学上的显著增加。当然,承认自己真的这样做过的人一直不足1%。在卖淫方面,在1991年的北京市本科生里,有11.3%的人想过卖淫。到1995年时并无显著变化,仍然是11.4%。到1997年,在全国本科生里,这个比例上升到15.7%,只不过尚未构成统计学上的显著差异。另外,承认自己真的这样做过的人,一直仅仅是0.3%到0.4%。上述这些数字,也许并不表明想过和试过的人数真的增加了,而是表明有过这样的想法和行为的人,更加敢于承认了。但是即便如此,也同样能够说明”性产业”的潜在市场正在扩大。尤其是这些数字可以表明,想购买性服务的本科生在显著地增加,而想出售性服务的却并没有显著增加。这就是说,将来可能有更多的高文化者进入嫖客的队伍,但是为他们服务的小姐却依然会是以低文化的女性为主。在买卖双方的人际互动过程中,究竟是高文化的嫖客会逐渐提高暗娼的“水平”呢,还是低文化的暗娼会把嫖客的“水平”拉下来?这种人际互动,对整个中国地下“性产业”的发展,又会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呢?4.连带产业地下“性产业”还有个“三陪”部门。可惜,如果仅仅根据报纸上发布的定义,如果真的需要确凿的证据,那么治安管理部门就很难在实际工作中判定什么是“三陪”⒀。地下“性产业”还有个“三陪”部门。可惜,如果仅仅根据报纸上发布的定义,如果真的需要确凿的证据,那么治安管理部门就很难在实际工作中判定什么是“三陪”⒀。所以,“三陪”的经济规模,只好等待法律上有个切实可行的说法再推算吧。说到这里还不算完。地下“性产业”还有一大批连带产业,例如旅馆业、娱乐业等等。前些年人们还以为,暗娼是为这些行业服务的,可是最近以来,在一些地方,局面已经开始反过来,成了这些行业为地下“性产业”服务了。形象一点说,过去是哪儿有“窝”(旅店),“鸡”就往哪儿钻;现在是哪儿有“鸡”,“窝”就往哪儿盖。如果把这些连带产业的产值里,那些因为“鸡”和“三陪”而增加的部分也包括进来,地下“性产业”的经济规模还不知要扩大多少。至此,笔者的意思已经很清楚了:我们中国目前现实存在着的这些现象,已经不是仅仅用“丑恶”和“沉渣”两词所能形容的了。它们同时也已经是一种具有相当规模的“产业”了。我国的某些产业,经济规模可能还不如它们呢。笔者把它们称为地下“性产业”,已经考虑到它们在中国是非法的,多数是不能过于公开的。有些人生怕称它们为“产业”会意味着它们的合法化。这真是大可不必。事实永远先于名称而存在。我们现在经常在使用的一些新名词,例如“灰色收入”、“体(制)外循环”等等,都是首先考虑反映这个现象本身的实况,哪一个具有肯定它们的意思呢?就连如雷贯耳的“第三产业”一词,不也是一些人首先总结了现实情况,然后人们才越听越顺耳的吗?三、禁娼的成本有多大?从1982年以来,被抓获的嫖娼卖淫者已经达到210万人次。在全国12亿人口中,这210万人次只不过占到0.18%;在全国城市人口中也不过占到0.44%;即使只计算15岁到55岁的“性活跃期”内的城市人口,也仅仅占到0.73%。如果仅仅看一年之内的抓获人次,那么比例会更低。这么一点点人,我们的政府和社会,必须要花费多大的力气,才能把嫖娼卖淫“消灭”或者“扫除干净”呢?请不要轻易地说“执法不严”。要说公安部门还不够卖力气,可真是有些冤枉。为了破获此类案件,他们所付出的时间和精力,我们一般人可能难以想象。例如,笔者参与的观察表明:1993年在华中某城市的边缘地区,为了打击个体旅店中的嫖娼卖淫活动,1名公安人员和两名联防队员总共花费了68个小时,使用了“蹲坑”(守株待兔)、跟踪、取旁证等多种方法,才证据确凿地抓获了两个嫖客和1个暗娼。也就是说,为了证据确凿地抓获一个嫖娼卖淫者,平均需要一个公安人员有效地工作7.5个小时。当然,情况不会都这么复杂和艰苦,也不能否认有些执法人员偷懒或者腐败。但是如果可以把上述实例作为中位数来看待的话,那么在1993年之内,全国公安部门最终抓获那大约25万人次的嫖客与暗娼,就至少需要花费掉180万个人工时。如果按照笔者1994年对总人口的调查,那么在南方那个600多万人的大城市里,就有大约12万人实际上参与过嫖娼卖淫或者类似的活动。这就需要警察工作近90万个人工时,才有可能把那里的嫖客与暗娼基本抓光。也就是说,必须有375个警察,别的什么都不干,全年满负荷地工作300天,专门去抓才行。可是实际上每年只有251个法定工作日,所以需要450个专职的、全力以赴的“风化警察”。按照当地1993年的平均工资水平,仅仅在这一个城市里,国家每年至少要拿出600万元,才能支付这种专职警察的工资,还不包括各种各样的活动经费和设备费用。按照社会调查的数据,全国算下来,需要多少人力和工资,才能把这样的人抓干净呢?恐怕肯定比简单的直线推算要多得多。而且,我们在禁娼和扫黄的时候,实际上动用了正规警察之外的大量社会人力和物力。且不说联防队和保安,不知能不能计算出来,光是贴标语,就要花多少人工和金钱?我们从中央到乡镇层层设立了这方面的行政机构。就算这是必须的,可是我们中国有数万个乡镇和乡镇级的单位啊2还有,俗话说:魔高一尺,道就必须高一丈,才能压住它。警察的装备还老是落后于歹徒,如果再要扩大禁娼的战果,又需要把投入的力度加大到多少倍呢?这就是禁娼的经济成本。如果付出了这样的经济成本,就一定能“根除”这种“社会丑恶现象”,那么大多数中国人可能会乐于掏腰包的。可是,近年来,人们对此的信心已经大大地削弱了。笔者在1994年的那次总人口调查中问道:“如果您无意中遇到,不是夫妻的一男一女在过性生活,又不认识他们,您会怎么办?”结果,回答说“我去制止、警告或者骂他们”的人只占3.7%;回答说“我会报告有关部门”的人只占5.8%;总共只占9.5%。他们基本上是55岁以上的老年人,可是这样的老年人又有多大的可能性去遇到这样的事情呢?其余90%的人都是回答说“我装作没看见”或者“自认倒霉,赶快躲开”。这就是说,过去数十年里维持治安的必胜法宝——“革命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现在已经很不灵了;至少也是“眼睛仍然雪亮,只是睁一只闭一只”。在这样的社会环境里,警察难当。这又反过来削弱了人们对禁娼成功的信心。在上述调查中,相信“暗娼几乎都被发现(且不谈是否被抓获)”的人只占9.7%;相信“嫖客几乎都被发现”的人只有3.7%。相反,对于暗娼,有42.8%的人相信“极少被发现”或者“全都没有被发现”;而对于嫖客,认为极少被发现或者全都没有被发现的人则高达63.1%。这就是说,过去维持治安的另一个法宝——“杀鸡给猴看”,现在也基本不灵了。因为“猴”们相信,“鸡”很少被抓获,即使一抓住就杀,又会有多少威慑作用呢?这是一种恶性循环。从禁娼的具体工作来看,人们越是不愿意管闲事,嫖娼卖淫就越不容易被发现,嫖娼卖淫者就会由于风险的降低而增加,结果人们就会由于“法不责众”而越发不愿意管闲事。从政府的禁娼政策来看,越是提出“根除”或者“肃清”这样的口号,且不说执法人员为实现此“高目标”的苦衷,连老百姓也就越不相信彻底禁娼能成功,也就越发懒得去管闲事,最终肯定会削弱对政府和法律的信心,甚至会对整个社会失望。而这,人人都知道,不仅会增加嫖娼卖淫的人数,而且会使得许多人在其他许多方面铤而走险。面铤而走险。从经济上来看,钱数是死的,节约的余地并不大。如果国家掏不起,或者掏不够,那么这笔钱就一定会从别的什么地方支出。可是,不管从谁那里支出,从总体上来看,消耗的都是整个中国的经济资源,都是本来可以用于其他方面的资源。这样一来,我们就走进了一个怪圈:一方面,大量的金钱被用于整个地下“性产业”的消费,而且几乎全都不缴税,全都在国家体制之外流通与循环;另一方面,国家财政却又不得不支出大量的费用来禁娼,而且可能有很大一部分费用被迫转嫁到其他方面,加剧了经济资源的消耗。其实,根本的问题并不在于国家花得起花不起这笔钱,而在于:这样的成本,究竟能够得到多大的收益?如果今后的嫖娼卖淫还在蔓延,抓获他们的成本还在加大,那么我们这个社会是不是就应该永无休止地支出下去呢?尤其是,经济资源还好说,可是社会资源(人心、信用等等)却往往是很难再生的。现在,我们中国还有多少这样的社会资源可以被这样地支付下去呢?①民谣已经在说:新华书店无书卖,饭店舞厅一排排,染黄了头发充老外,性病广告到处在。②笔者收集到广州市公安局1982年发表并且四处张贴的公告,其中已经有严禁卖淫嫖娼的规定,可见1982年就已经开始查处了。可是笔者一直没有查到1984年以前的查处数字。③《扫黄·神圣的使命》,第15页,公安部治安局、司法部劳教局、卫生部办公厅、文化部办公厅、新闻出版署发行管理司组织编写,陈庆亮主编,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2年12月,北京。④吴海民:《黄色诱惑》,第54页,华艺出版社,1995年1月,北京。⑤杜卫东:《世纪之泣》,载于《南方周末》,1996年9月6日第13版。⑥《社会蓝皮书,1996-1997》,第289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⑦郑杭生主编:《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发展研究报告,1996-1997》,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⑧《扫黄·神圣的使命》,第15页,公安部治安局、司法部劳教局、卫生部办公厅、文化部办公厅、新闻出版署发行管理司组织编写,陈庆亮主编,中共中央党校出版让,1992年12月,北京。⑨邵道生:《当代社会病态心理分析和对策》,第288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2年,北京。⑩这次调查采用的是“送去寄回”的问卷调查方法,有效应答率是29%。这里所公布的所有行为的发生率,都据此进行过修正。详情可以参见笔者的两篇论文:《对于性交易的分析与预警》,载于《社会学研究》,1995年第2期,第117-122页;《性病:社会学的分析与预测》,载于《中国性学》,1995年第4卷第4期,第11-16页。⑾但是,笔者1994年在上海公安部门办的“法制宣传橱窗”里看到,两个女性由于“出卖色相,骗吃骗喝”而被作为“卖淫”,被“查处”。这样的判定标准,比笔者所提出的标准还要宽泛得多。⑿转引自《性病防治资料汇编,1995》,卫生部防疫司编。⒀当然,有关工作人员可没有笔者这么迂腐。他们有时冲进一个场所,把所有在一起的男女都分开询问,让女人说出男人的姓名、单位、家庭等个人详细情况,然后再互相核实。如果不知道或者回答不对,就被认为是“三陪”小姐。这种办法当然很有效,就像凡是自己带着避孕套的小姐就被认定是暗娼一样有效。这里边潜含着这样一种逻辑:如果我能证明你非法,你还有资格说我的证明方法非法吗?虽然小姐可以申辩说:我们俩是一见钟情。那么请别忘记我们大家所受过的教育:感情代替不了政策。第三节分析第三节分析从1995年9月起,在华北的6个县级城市和两个村里的19个娱乐场所里进行过考察。再加上本书将要描述的对于3个“红灯区”的社区考察,笔者才可能对整个性产业的情况进行以下的分析。笔者还是不掌握任何内部材料,不否认任何其他分析与解释。笔者所做的仍然只是希望能为人们提供一个视角,一个思路。一、卖淫业的分层1.“性产业”经营方向的分层从古到今,无论政府是禁还是不禁,卖淫业总是会自发地形成不同的层次,针对不同的顾客,提供不同的“服务”。这种分层的趋势总会经历这样三个过程:第一步,所有业主和从业者,一开始都是一窝蜂地涌向最直接的卖淫,因为他们总是以为,只有这才是最能赚钱的。但是随着整个产业的发展,他们在市场竞争或者真真假假的“扫黄”的压力下,又不得不逐渐把自己的业务扩展到“性服务”的所有方面,例如“三陪”、按摩、脱衣舞表演、“洗脚”等等。第二步,从纯粹经营的角度出发,一旦产业内的分层已经形成,他们一般不会“跳槽”或者强行打入其他层次,而是努力发展自己的特色经营。这样,分层就巩固住了。第三步,一旦市场波动,造成各层次之间的过度竞争与冲突,所有业主和从业者就都会强烈要求某个权威力量来进行协调,甚至不惜暂时的牺牲。如果一切顺利,以前的分层就经受住了考验,形成了固定的模式。在南方那个以此著名的大城市里,这三个阶段已经出现过两轮了。第一轮大约从1987年到1990年。相对平静了大约两年之后,第二轮又开始了,到1996年夏天时大体上已经结束。所以1997年那里的情况是很典型的。主要根据那里的情况,同时也参考了其他地方的情况,笔者认为,中国的地下“性产业”最晚到1996年的时候,已经形成了纵向的7个层次。下面以卖淫女性的分层来说明:2.卖淫女的分层处于顶端的是“二奶”阶层。她们虽然表面上常常以小老婆的身份而存在,但是与纳妾、“傍大款”或者事实婚姻的本质区别在于:1.“二奶”是计时收费的;2.她们所提供的,主要是性服务而不是情感生活、生儿育女、居家过日子等等。只不过她们计算时间所用的单位比一般的暗娼更长,往往是按月收钱。第二层是“包婆”(公安部门叫做“包娼”或者“包嫖”)。她们虽然也像“二奶”那样,按照服务时间的长短来收取固定的“包身费”,但是她们往往并不长时间地跟嫖客一起同居生活,只是在一次出差期间或者一段业务活动时间内被“包下来”。第三层是那些活跃于“三厅”(歌厅、舞厅、餐厅)里的“陪女”。她们处于“三陪”与卖淫之间,收费也处于计时与计次之间。她们所提供的服务是以“坐台”(仅仅当场陪伴)为基础,以此“保底”,然后再力争“出台”(跟嫖客出去)。出台后,她们提供的往往是“包夜”(陪睡)多于“打炮”(性交合一次就完事)。处于“三陪”与卖淫之间,收费也处于计时与计次之间。她们所提供的服务是以“坐台”(仅仅当场陪伴)为基础,以此“保底”,然后再力争“出台”(跟嫖客出去)。出台后,她们提供的往往是“包夜”(陪睡)多于“打炮”(性交合一次就完事)。第五层是“发廊妹”或者“按摩女”。她们以洗头、按摩或者“洗脚”为名,在各种发廊、桑那浴或者“洗脚屋”之类的地方营业,而且往往是“当场解决”;“出台”(跟嫖客走)和“包夜”的机会往往更少一些。第六层是“街女”或者“街妹”。她们往往在宾馆门前、电影院或者其他娱乐场所的大门外拉客,然后在别的地方“打炮”。有些则是从陪人看电影开始,其实是出售抚摸,常常有“上半场”与“下半场”之分。第七层是“下工棚”或者“住工棚”的女人。她们主要与外来民工交易。有些是偶尔为之或者“兼营副业”,有些则是跟一伙民工住在一起,类似于收费的公妻。她们是卖淫女里的“贫下中农”,有些人仅仅是为了找一口饭吃。这7个层次虽然都是卖淫,但是所提供的商品却大不相同。最底下的两层,提供的仅仅是一次插入的机会;第五、四层提供的是多种性行为;第三、二层还加上一种人际交往;而最顶端的则是提供一种同居生活。按照民间俗话来套用的话,第七、六层就是“卖×(性器官)”;第五、四层是“卖肉”;第三、二层是“卖俏”;而第一层则是“卖骚”。当然,所有这些都可以叫做“卖身”①。3.各个层次的卖淫动机处于这样7个层次之中的暗娼们,卖淫的目标当然也不一样。第一层的“二奶”和第二层的“包婆”,目标都是有朝一日成为真正的妾,甚至最终成为正妻②。她们寻求的是正式的性关系,所以她们虽然也锱铢必较,但是在某些放长线钓大鱼的时候,她们也可以分文不取,甚至倒贴。层次越低的暗娼,良家妇女觉得对自已婚姻的威胁越小。当然,精神洁癖者除外。第三层的“陪女”和第四层的“叮咚小姐”所寻求的,不仅仅是现金,更是她们因此而获得的那种相对奢华的生活方式。她们的一句行话是“脚底不沾土”,就是出门有车、进门有地毯的意思。别说农村妹子,就是大多数城市小姐,在日常生活中也无法享受到这样的“待遇”。所以,这些卖淫女们虽然时常无客,甚至饿饭,却仍然顽强地坚守阵地。第五层和第六层的“发廊妹”、按摩女和“街妹”,往往没有多少奢望,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而已。价格是她们的命根子。所以,虽然她们的生活条件和工作条件比一般人想象的苫得多,受剥削和受伤害的可能性也大得多,但是她们仍然可以挺过来。第七层“下工棚”的卖淫女,恐怕连挣钱都是梦想了。她们往往是流落街头的农村外出妇女,相貌差,年纪大,甚至拖儿带女,连做“街妹”的资格都没有。一些临时组建起来的“民工队”③,把她们收留起来,白天是保姆,晚上是“公妻”。她们往往连固定的价格都没有,民工给她们的不是“小费”,而是“接济”。即使整个民工队都我不到活干,她们也仍然会像所有穷人的老婆一样,苫撑苦熬下去,不会轻易“跳槽”。费”,而是“接济”。即使整个民工队都我不到活干,她们也仍然会像所有穷人的老婆一样,苫撑苦熬下去,不会轻易“跳槽”。所有7个层次的卖淫女,当然都力图一层一层地升上去。第三层的“陪女”,由于接触的顾客往往是各种“体面人”,想靠“三陪”或者卖淫而成为“二奶”的动机当然也就更加溢于言表。但是从业一段时间后,大多数人都被固定在某个层次上,也就听天由命了。尤其是,在这7个层次里,第一和第二这两个层次构成了卖淫的上层,第三层和第四层构成了中层,第五层和第六层构成下层,第七层则是底层。在每一个大的层次之内,卖淫女有可能上升,但是很少有人能够从一个大层次上升到上面的大层次里去。这是因为,这种上升,不仅仅靠身材相貌等外在条件,更要靠自己的基本动机的改变,靠对于卖淫这个职业的深刻理解。可是,大多数卖淫女都没有足够的能力做到这一点。与此相反,这种工作里的失败和“下岗”却很常见。一旦遇到市场不景气,就连顶端的人也不得不放下架子,“深入基层”。4.组织者的分层中国地下“性产业”的组织者,无外乎是“大户”与“个体户”两种人。所谓“大户”,就是那些为了获取利润而投资于“性产业”的人,或者说是把性产业当作“企业”来经营的人。他们一般都是财大气粗,或者有权有势。所谓“个体户”则是指那些单干的、主要是为了以组织卖淫而谋生的人,也就是那些操纵单个暗娼的皮条客或者鸡头。在开始的时候,“大户”们虽然都知道,卖淫业最上面的两个层次可以带来最大的利润,但是他们很难长期控制住这样的卖淫女。最下面的两个层次是最容易被他们控制的,但是获利甚少,他们又不屑为之。因此他们在一开始时,都不由自主地向第三、四、五这三个层次投资。所谓“歌舞厅比副食店还多”的局面就是这样形成的。可是在最初的发展中,由于缺乏资金和“关系”,这个产业里的“个体户”们迅速地控制了顶层和底层,而且也确实兴旺过好一阵子。可是,好景不长。顶层和底层的卖淫女越来越明白,由于不需要专门的营业场所,也不需要去组织“客户网络”,所以她们自己完全可以“独立作战”。再加上她们也积攒了一定的资本,所以纷纷脱离“主子”去单干。这就迫使“个体户”们不得不涌向卖淫业的中层,去跟那些“大户”们竞争。在这种竞争中,“个体户”的优势在于他们的成本极低。所以当市场不景气时,他们向包袱沉重的“大户”们挑战,挖走了许多“人才”。但是在平常的行情之下,“大户”在资金和“关系”两方面的优势却更加具有决定意义。结果,整个“性产业”在保持基本上“均衡发展”的同时,形成了“两头是个体,中间是大户”的局面。暗娼和嫖客也都被按照这7个层次给分流了。二、近年来的再分流但是时至1995年,情况大变。不知出于什么原因,自从80年代后期就一直被明文禁止的异性按摩,现在又没人去全力查封了。于是至少在华北各地,桑那浴和异性按摩疯狂般地增加。在数量上,仅仅北京就已经出现了好多家专门安装桑那浴和按摩设备的装修公司。在地理范围上,就连华北某个国家级的贫困县也堂而皇之地建起了一座宾馆式的、带异性按摩的桑那浴室。到了1997年,在中国西部和西南部的许多地区,又出现了所谓“洗脚屋”,大致与东南地区的“发廊”差不多。结果,新的分流形式也就应运而生了。在华北的许多县里,卡拉OK厅、歌舞厅和发廊里,已经很少再有专门的暗娼了。她们都集中到异性按摩的地方去了。歌舞厅里的“小姐”已经干起了专业的“新三陪”(陪歌、陪舞、陪聊天)。如果顾客或明或暗地提出买淫的要求,小姐们会用一句话来打发:“去按摩吧。”许多异性按摩还有“客房服务”或者“家庭服务”,有的地方则叫做“出台”,以区别于在按摩室里干活的“坐台”(这两个词都是从“三陪”那里借用来的)。与此同时,由于受到按摩女的强大竞争压力,那些“档次低”的卖淫女们只好日益集中到各种“路边店”里去,而且所提供的“服务”也越来越仅限于“打炮”。在一些地方,不知是有意还是无意,官方的严格查禁仍然主要针对歌舞厅里的“三陪”。这样,卖淫女向按摩室和路边店的分流就更迅速、更全面。“性产业”的一种新格局正在形成之中:除了“二奶”这个层次仍将继续垄断“性产业”的顶层以外,那些主要向社会的中层以上人员销售的按摩女,将迅速占据“性产业”的上层和中层。她们将主要提供性的行为“服务”和一些性的人际关系。那些仅仅出售性交机会和性器官的下层暗娼,将不得不屈居在简陋的路边店里,主要向社会的下层人员销售。在这种格局中,那些仅仅从事“三陪”的女性反而被从直接的卖淫中解脱出来了。她们将日益转向专门的“陪伴服务”,向那些并不想直接买淫的顾客销售某种情调、某种感觉和某种生活方式。这当然也是男客里的某些新需求的产物。不管他们是不是因为嫖得太多了,反正越来越多的男客开始寻求某种更加具有人际交往色彩的陪伴服务,而不再是直接的性交。民间流行说法把这叫做“该潇洒就潇洒,该回家还回家”。它最不容易损害原有的婚姻家庭,也最不容易传播艾滋病,更不触犯“没上床就不是性”这样的中国人的基本性道德。所以,这种陪伴服务的价格也降下来了。例如1997年初,在中南某个中型城市里,陪舞一个晚上的“全市统一价”(其实是一般行情)仅仅是50元,外加给“吧台”(其实是给歌舞厅)的10元。许多时候,陪舞小姐的小费可以降到30元。因为一位小姐说过:“过去在厂子里,最多也就是这么多(每月大约800到900元)。”这种分流,目前还看不出中止或者转变方向的苗头。1997年5月,福建晋江市已经开始征收“公关小姐”的个人所得税④。因此笔者预测,政府下一次的放松,将是不再禁止那些没有卖淫的三陪⑤。那时,“性产业”的发展就会转向性服务具体方式的分流了。三、“假黄”的兴盛三、“假黄”的兴盛早在80年代初,这种把戏就已经很流行了。当时有许多农村少女在一些闹市里兜售“黄书”。乍一看,那书的封面上居然印着女性双乳的正面彩色照片,但买回来打开一看,原来是一本介绍如何预防乳腺癌的科普读物,连“黄”的边都不沾。在随后的十几年里,中国商人们制造“假黄”的本领越来越高,规模越来越大。几乎所有能跟婚姻、家庭、人生、情感搭上线的书籍,都被或明或暗地扣上“性”字或者“女人”。如果看看那些书的促销广告,人们会误以为中国的“性解放”比任何国家都厉害。其实呢?商人精明得很,越是扫黄,“假黄”赚的钱就越是比“真黄”还多。他们把这叫做“靠政策发财”,又何苦真去“制黄”和“贩黄”呢?1995年以来,一些包含色情内容的、计算机(个人电脑)用的激光视盘(影碟)开始流入华北。有关当局闻风而动,大举查抄。两个月后,数倍之多的“假黄”视盘就蜂拥而来,而且价格只升不降。色情服务业和卖淫业也是“假黄”更比“真黄”多。在山东某地,一些路边小饭馆的小姐们恣意地裸露身体,甚至包括“裙下无裤”式的招袜,但是她们仍然是只卖饭,只不过饭费乘以5到10倍而已。如果客人稍有不满,勒索和抢劫就应运而生。在华北某地,“小姐”会闯入客房。若不坚决驱逐,她就自行裸露,随后按照裸露的程度收取“眼福钱”。不给?门外有大汉们恭候。还有更高明的,一个“靓妹子”以低价把客人招来,交给一个“孩子他妈”去“做”。早知道客人不干,所以“靓妹子”的价钱就上去了。这也许是抑制嫖客的最好方法,也许是比公安局更厉害的罚款。也可以说,“假黄”就是一种“扫黄”,而且可能比政府的真“扫黄”还有效。但是“假做真时真亦假”,卖淫中的并发犯罪也随之大量增加,而且利用“假卖淫”来敲诈勒索甚至图财害命也日渐增多。凡是进行“扫黄”的国家和历史时期,就一定会出现“假黄”,而且“假黄”的泛滥一定与“扫黄”的强度成正比。如果我们仍然相信“万恶淫为首”,为了彻底肃清“黄毒”而不惜让其他犯罪出现和发展,为了惩罚嫖客而不惜让本来是“软犯罪”的暗娼变成土匪,为了清除性方面的丑恶现象而不惜牺牲整个社会最起码的规则,那么“假黄”就真是功德无量了⑥。四、小姐的动机与流动1995年以前,至少在南方那几个外来打工妹相对集中的城市里,暗娼首次卖淫的动机,仍然主要是因为找不到足以跟卖淫的收入相比拟的其他工作。所谓“贪图享受”其实只是一个神话。现在也仍然如此。但是情况也出现了一些变化:首先,越来越多的外来女性,在离家外出之前就已经做好了卖淫的心理准备和信息准备。据笔者的个案调查,在那些新近来到华北各地卖淫的“小姐”中,大约一半还多的人是通过那些先来的女性介绍,才找到卖淫的场所与工作岗位。她们在没来之前就已经知道那个场所是干什么的,自己去了必须干什么。在河北某县城的某娱乐中心,老板分别以招收按摩小姐和歌舞厅服务员的名义,从东北和四川招来24名年轻女性。其中只有3人在报名时没有想到会是从事色情服务。上岗之后,仅有1人坚持拒绝“出台”。有些“小姐”在没来之前,就已经通过其他小姐的介绍,知道了卖淫的规矩、行为细节、自我保护方法、与老板的经济关系和人际关系等等详细情况。当然,也有许多打工妹在没来之前就打定主意不肯卖淫,因此她们只去饭馆工作,不去歌舞厅和按摩场所上班,而且往往事先就摸清了所去地方的大致情况。这不仅仅是一种分流,而且是一种专业化的趋势。如果持续发展下去,一个职业化的阶层就会出现。另一个新发展是,越来越多的卖淫女性开始在更大的范围内流动,不断寻找更好的就业机会。在1994年的那几个南方城市里,大多数中层以下的卖淫女性,是相对固定在某一个场所中或者某一个老板手下。她们的主观期望是:工作一段时间。挣够一定数目的钱,就回家去另谋其他职业。但是到了1995年,在华北各地卖淫的女性里,却有1/4的人是曾经流动过的,不仅换过工作地点和场所,也换过城市,最多的一位换过8个城市。她的原话是:“只要肯干,到哪里都能找到(卖淫工作),还可以自己挑(地方),很自由的。”尤其是在1995年北京召开世界妇女大会期间,在北京卖淫的小姐们大多数都分散到华北各地继续“工作”。她们的口号是:“9月20日以后再回家。”(这个“家”是指北京。9月20日则是妇女大会闭幕的日子。)在华北某市,小姐们打点行装、重返京城、众人相送的场面,真让人怀疑:这种突击扫黄究竟有什么用?这些见过大世面的小姐们,在小地方的其他小姐里煽起了欲望之火。一位北京来的客人向老板抱怨说:“怎么每个小姐都想上北京?老问我北京的情况,真烦!”老板则反过来抱怨说:“真不该用那几个北京来的,把这儿的人心都搞散了。”据说,来自东北那些不景气的国营企业的下岗女工,越来越多地流入华北各地的各种服务业。其中进入色情业或者卖淫的也越来越多,越来越引人注目。五、内部管理由于老鸨要被判重刑,各种色情场所的老板们总是千方百计地把卖淫行为搞得像是自发的、两相情愿的、老板被蒙蔽的。但是老板的各种规定实际上是迫使小姐们不得不卖淫。这又可以分成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暴政”,就是老板运用各种手段直接强迫小姐卖淫。传媒对此已经有过比较多的报道,因此不再赘述。第二种情况是“专政”,就是老板仅仅运用“经济强制”来促使小姐们卖淫。例如在笔者所考察的华北各地,大多数按摩小姐根本就没有任何固定的工资,全靠客人给的小费。许多老板还要收取她们的食宿费。如此这般,不卖淫行吗?华北某县城的一个按摩室里,明晃晃地张贴着一幅“服务说明”。其中当然少不了“禁止色情服务与卖淫”的字样,但是同时也规定:1.按摩小姐的小费,完全由客人视其满意程度付给,本室没有最低小费标准。如果客人不满意,有权拒绝付小费。本室不理睬小姐的投诉。如果小姐因为小费与客人发生争吵,本室立即解雇小姐。2.没有客人的同意,任何人不得进入按摩房间。即使“叫钟员”通知按摩时间已到时,也不得进入按摩房间。这样一来,按摩房间里会发生些什么,还用得着跟小姐和客人说吗?房间。即使“叫钟员”通知按摩时间已到时,也不得进入按摩房间。这样一来,按摩房间里会发生些什么,还用得着跟小姐和客人说吗?第三种情况是“仁政”。其中有一些老板仅仅是为那些已经从业的暗娼们提供一个营业的场所,然后收取一定的费用,并不直接组织卖淫,也不强迫卖淫(当然,这在中国法律上叫做“容留卖淫”,同样要受惩罚)。还有一些老板完全按照正常标准给女服务员提供食宿和工资,也不强迫她们卖淫,但是却并不禁止和制止小姐当中的卖淫者。老板认为,等到“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以后,其他小姐自然会“跟上潮流”的,又何必强迫她们呢?在华北某新兴县城的某场所里,老板把他的管理经验叫做:不“出台”的要保护,不准客人骚扰;已“出台”的也要保护,不准别的小姐歧视。老板还规定:每个小姐刚一来,领班或者经理都要问她愿意不愿意“出台”。如果不愿意,绝不安排客人。但是以后时常还会去问她,直到她同意出台或者最终辞工不干。因此在一些这样的场所里,也仍然有一些明哲保身的小姐。也是因此,那些负责管理小姐的人被叫做“区委书记”,就是“红灯区”的“书记”。在这三种内部管理模式中,最关键的是暗娼与老板之间如何分配所获得的利益。无疑,暗娼是被老板剥削的,只是方法不同,被强迫的程度不同而已。六、利益集团一般人都认为,“性产业”的最大的利益集团,应该是嫖客。嫖客是些什么人呢?肯定是各个社会阶层的人都有,但是老百姓的民谣却是直接指向某些特定阶层的。例如:“十个老板九个嫖,十个(坐台)小姐八个娼。”“厂长,厂长,家花野花全养;承包,承包,家鸡野鸡全包。”“漂亮女子腰间挂(BP)机,不是家鸡就是野鸡。”“男人有钱就变坏,女人变坏就有钱。”但是地下“性产业”的真正利益集切肯定是那些或明或暗地组织卖淫的老板们。只不过在目前的中国,任何一个开业或者准备开业的老板,都不得不协调自己与其他利益集团之间的关系。一般来说,在华北的大多数地方,“强龙”与“地头蛇”之间的关系,都在从合作日益走向争斗。地头蛇们一般都已经抢先占据了色情业的黄金地段。但是由于他们往往遵循井底之蛙的思路,过于相信“关系通,政策松”,拼命地想发展直接卖淫业。因此当按摩被出乎意料地许可时,他们一时转弯不及,被财大气粗的外来强龙占了上风。华北的许多市县一级的色情场所,已经被更大城市里杀来的“大腕”所垄断。那些用数千万甚至上亿元人民币堆起来的豪华娱乐场所,似乎已经成了当地的新景观。其中大多数是外来资金与当地联营的,而且每个老板都把自己的联营者说成是大得吓死人的单位,尤其爱说是跟各种专政机关联营的。在笔者所调查过的华北6县2村的19个娱乐场所里,有15个号称是跟外地的大单位联营的,他们自称涉及公安、安全、武警、部队、司法等所有专政系统。但是实际上,绝大多数只不过是跟一些财大气粗的人联营而已。就连某些号称是国家级的著名大公司,也在许多小城市里染指娱乐场所。许多地方的人把这叫做“引‘黄’工程”。这些强龙带来了资金和“繁荣‘娼’盛”,因此在有的地方,老板宣称:没有当地最高领导的签字,公安局的人就不能进入这些场所。国家级的著名大公司,也在许多小城市里染指娱乐场所。许多地方的人把这叫做“引‘黄’工程”。这些强龙带来了资金和“繁荣‘娼’盛”,因此在有的地方,老板宣称:没有当地最高领导的签字,公安局的人就不能进入这些场所。随着地下“性产业”的发展,各种与之相关的利益集团,很可能会迅速形成某种社会力量,甚至出现一些隐蔽的政治斗争。想想千百年来的基层秘密社会和五花八门的帮会,这应该是社会学研究“性产业”时最注意的问题之一。..①与“卖身”相对照,老百姓还把那些从事“青春行业”的女性叫做“卖脸”,从女招待直到女明星。②所以,所有的良家妇女最痛恨的就是“二奶”,因为她们对原有婚姻的威胁最大。③而在那些由老乡们组成的民工队里,这种情况笔者还没有听说过。④据笔者所见,这件事情是《中国青年报》首先披露的,而且马上引起舆论大哗。⑤自从80年代初以来,政府的政策以3年左右为一个周期。最开始是反对“奇装异服”、“浓妆艳抹”和“蛤蟆镜”(墨镜),可是3年后它们就普及了。接着又反对迪斯科与摇滚乐,3年后它们也普及了。异性按摩从1988年底开始正式禁止,到1992年在南方就普及了。反对“三陪”是某个中央大报从1994年开始鼓吹的,所以在1997年,时辰已到,“三陪”在许多地方都已经是“眼开眼闭”了。今后还会不会仍然如此呢?⑥还有比这更残酷的人心。1997年12月,在北京召开的一个国际会议上,虽然政府的部长都说,不应该歧视艾滋病病人,但是仍然有一位具有高级职称的性病预防医生在饭桌上说,艾滋病可以“净化种族”,因为那些“坏蛋们”都会得艾滋病死掉。第四节笔者考察什么?如何考察?一、什么叫做“红灯区”?..“红灯区”一词,来源于..20世纪初期或者更早的欧洲。在当时的一些大城市里,公开的妓院往往集中在某个地域之内,往往是门前红灯高挂,或者是室内红灯映照,因此而得名。但是时至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欧美各国纷纷立法禁娼,公开的妓院无疑是减少了,用红灯作为招徕的也少了。虽然仍有一些城市的地方当局有条件地允许卖淫,而且规定了只准在某几条街,但是至少从景象上看,那里已经很少再有昔日“红灯区”的风采了。所以,“红灯区”这个词汇,在西方各种语言里,已经不那么流行了①。注释①ProstitutesandTheirClients:SexualNetworksandDeterminantsofCondomUse.RondeGraaf,geborenteDelft,1995,TheNetherlands,P.9.尽管如此,中国“性产业”的发展却是刚刚开始向“红灯区”的阶段迈进。因此笔者认为,“红灯区”的概念至少必须有这样几个构成要素:(1)多个嫖娼卖淫场所(而不是个人)集中在同一个地域之内。因此,哪伯一个场所里的暗娼人数再多,只要该场所是单独存在的,就都不能算作“红灯区”。例如许多城市里的许多宾馆饭店都有暗娼,人数也不少;但是各个场所却是分散的,相距遥远,互无联系。因此不能把其中任何一个场所叫做“红灯区”。(2)在这个地域内,“性产业”不仅应该形成一定的规模,更应该占据主要的或者主导的地位。例如,在南方那个以此闻名的城市里,虽然暗娼确实比比皆是,但是那个城市的主要的和主导的经济活动却并不是“性产业”,因此不能把整个城市都叫做“红灯区”。(3)这个地域的地理界限应该相对明显,足以与其他地区互相区分开。例如某大城市有一个嫖娼卖淫的“金三角”地带,因为那里的三个毗邻的大饭店里暗娼很多。但是就在它们的周围,还散布着一些存在“性产业”的小场所。所有这些场所都与居民区、商业区甚至政府部门办公区混杂在一起,谁都无法划出鲜明的地理界限来,因此这个“金三角”至多也只能叫做嫖娼卖淫“高发区”,而不能算作“红灯区”。(4)这个地域里的“性产业”应该是广为人知的。这并不是说公开化,更不是说合法化;而是说,这里的“性产业”的名气应该足够大。因此,所有秘密营业的、封闭俱乐部式的或者专门为某些人服务的场所,即使暗娼再多,也不能叫做“红灯区”。(5)这些“性产业”应该是真的在这个地域里营业的。例如,西方有一种“应召女郎”(callgirl),目前中国也有不少这样的暗娼,她们平时分散在各处,招之即来。即使她们真的都聚居在某个地域里,但是由于她们并不集中在那里营业,只是居住,所以她们的住地也就不能叫做“红灯区”,至多叫做“暗娼聚居地”。当然,如果她们集中在某个地域内拉客,或者她们的代理人集中在某地域之内替她们穿针引线,办理业务;那么这样的地域就应该叫做“红灯区”了,哪怕嫖娼卖淫行为并不是“当场解决”的。这些就是“红灯区”的必备条件。任何一个地域,只要具备了这些条件,就可以称为“红灯区”。反之,则不能叫做“红灯区”。尤其是,不论它是否公开,是否合法,不论它处于什么样的社会体制之下,只要具备了上述..4个条件,就一定是“红灯区”。因此,在不禁娼的地方,也可能并没有“红灯区”,而在禁娼的地方,也仍然可能存在着“红灯区”②。注释②我国流行着一种说法,似乎使用“红灯区”这个词就一定意味着它是合法的,因此许多人坚决反对把中国大陆的任何地方说成是“红灯区”。这是不能自圆其说的。综上所述,目前中国几乎所有城市里都存在着暗娼或者“性产业”,但是真正够得上“红灯区”的并不多。在这本书里,笔者将要描述..3个不同类型的红灯区。第一个是珠江三角洲的..B镇里的“红灯区”。它主要是由于近年来的引进外资而产生的,开始时也主要是为海外客人服务的;所以笔者把它划作“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