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思维-3

甚至问题还不止如此简单。即便猎人乙坚决不改变自己猎鹿的行为,合作一样有可能得不到维持。猎人甲完全可能这样想:我以前说过的话有失约的时候,不知道猎人乙会不会坚信我会猎鹿呢?若他不能坚信,显然我猎兔就更保险。于是,猎鹿的合作也可能被破坏。  事实上,猎鹿的均衡也可以说是脆弱的,特别是对于风险规避的参与人。因为很小的信念偏离就可能破坏猎鹿合作。只要其中任何一个人对自己或者对对方有一点点信心不足,就会导致猎鹿的合作不能达成。很多时候,一个人可以对自己充满信心,但是对别人总是不能抱有十分的信心,仅仅因为对对方信心的一点点担心,也会破坏猎鹿合作。除非这两个猎人有长期的合作关系,在过去合作的历史上,他们从来没背叛过对方,猎鹿合作就可以逐渐稳固地达成。这一点,也反映出过去的历史对于当前合作的重要性。贫困陷阱字体 [大 中 小]  贫困陷阱  不少研究文献注意到贫困的文化陷阱,把贫困归结到人们长期互动中形成的不利于经济发展的文化锁定。这与人们的行为协调失败的历史有关。而行为协调的失败,许多时候都与信心博弈有关系:因为担心别人不会选择一个更有利于大家的策略,所以自己也不去选择一个更有利于大家的策略。最初的协调失败使人们对后来的协调更没有信心,最终形成了协调失败的文化陷阱。  桑塔菲研究所经济学家鲍尔斯曾讲到一个例子:印度的巴伦布尔镇的农民,给冬季作物播种的时间要比最符合农作时令的时间晚几个星期。既然早播种能够带来更大的收益,为什么农民不早播种呢?当地农民自己给出的解释是:没有人愿意第一个播种,因为在任何一块地播下的种子很快会被鸟类啄食。于是鲍尔斯问道:“会不会有一大群农民,比如亲属们,曾经共同商定都在同一天提早播种以使损失最小化?”农民回答说:“如果我们知道怎样操作,我们就不会如此贫穷了。”  鲍尔斯用如下博弈来刻画农民之间的关于播种时间的互动决策:  农民乙  早晚  农民甲早4.40.3  晚3.02.2  这样一个博弈表明:同样的个人在同样的环境下,要么实现富足生活,要么遭遇贫困,这仅仅取决于他们的历史。早播种可以成为一种均衡,但它不是必定出现的。晚播种也是一个均衡。在历史上偶然出现了某个均衡,最终成为历史;当所有人相信人们会参照过去的选择行动时,这些均衡就成为影响人们行为决策的习俗。但是,当陷入一个低劣均衡的习俗时,人们就只有遭受贫困的折磨,因为任何个人都难以改变习俗,使全部人跳出这个低劣的均衡。  影响人类合作的因素还很多。合作问题,是社会科学的根本问题,照汪丁丁教授的说法,它涉及“人类社会何以可能”这样的根本性问题。但在这样一本粗浅的书中,我们并不试图谈得更多。  掠夺、协调和制度  在多个人的世界中,人们可以享受到交易、分工合作的好处,但也面临着各种问题的挑战。与人合作固然可以增进福利,但是直接从他人那里进行掠夺,未尝不是增进个人福利的有效办法。如果直接的掠夺所带来的好处超过了合作的好处,人们就会采取战争、强制交易、压迫、抢劫、盗窃、欺骗等公然的或隐含的掠夺行为,而不是合作行为。  在另一些情形下,虽然谈不上谁掠夺谁,但是行为主体之间存在着需要协调行动的问题。协调经常可能遭遇失败,尤其是在面临着某些不确定结果的时候。  不过,这些问题似乎并未严重到足以阻止人类社会发展的地步。我们看到这个世界涌现出了产权制度和各种规范。这些制度和规范从长期来看,正是人们相互博弈的结果,但在短期中,它们成为了型构人类行为的最重要的力量,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人们的劳动成果,使之免受掠夺,协调了人们在面临冲突时的行为。  一个社会中的制度,是多种多样的。按照新制度经济学代表人物奥利弗·威廉姆森的区分,制度大致可以分为四类。首先,最高层次(也是最基本层次)的制度,是非正式制度。所谓非正式制度,就是不需要依靠第三方强制实施力量(比如法院、警察等国家暴力机构)来实施的制度,比如宗教、社会习俗、社会规范等。其次是正式规则(比如宪法、法律)组成的制度环境,这是正式制度,通常需要第三方暴力机构来强制实施。第三层次则是在博弈层次发生的针对每种交易类型的组织和治理模式,如何选择恰当的组织形式,如何设计相应的治理结构,是这一层次制度分析关心的问题。最后,是最低层次的活动,包括生产、雇佣、市场均衡等常规经济活动,它们也构成经济生活的制度层面。  依靠制度来约束人们的掠夺行为、协调人们的冲突行为,目的是促使人们采取合作或诚实的行动,以获得或维持经济交往中互惠互利的结果,遏制每一个人为获得个人利益而牺牲群体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或遏制人们欺骗行为的动机。这就是经济治理,相应的制度结构就是经济治理机制。  基本上,目前人类社会所有的经济治理机制大致可分为两类:关系型治理和法治型治理。顾名思义,关系型治理是通过交易双方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来达到治理机会主义行为的目的;法治型治理则是通过建立依赖国家暴力机构来实施的制度以达到治理机会主义行为的目的。  关系型治理  即使没有法律,只要人们存在长期的关系,则合作行为也是可以达成的。  考虑两个陷入“囚徒困境”的人,他们的博弈赢利表如下:  企业乙  背叛合作  企业甲背叛0.08.-2  合作-2.87.7  若博弈只进行一次,两人都会选择背叛,这是最糟糕的。若他们都选择合作,情况美妙得多。但问题在于,若一方选择合作,另一方就有动力背叛(保持合作可得到7单位利益,而背叛却可以得到8单位利益)。  但是,若考虑长期关系,这两人要跟对方打交道很多年,甚至就是一辈子,而且他们的子孙还可能相互合作,这意味着两人在决定自己的行动时,就不会再着眼于眼前的蝇头小利,而会着眼于长远的将来。比如,他们会发现,当对方合作,自己在当期选择背叛,的确可以多获得一单位利润;但是到了下一期,对方就会报复,也选择背叛,自己就只能选择背叛而得到0了。结果,为了短期的利益放弃长期的利益可能是很不划算的。每个人都这样想,都看重长期利益,则合作可以达成。  但是,上述讨论只是局限于两个人。在两个人的博弈中,欺骗行为是可以被直接发觉的。因为只要有人欺骗,则赢利就会发生变动,因此可以通过赢利变化判断对方是否欺骗;只要赢利发生变动,若不是自己欺骗一定就是对方欺骗了。那么,被欺骗的一方就可以通过结束合作关系来惩罚对方;正是这种惩罚的威胁,迫使对方在事先就维持在合作的轨道上。  若参与博弈的是三个人或者更多人,发觉欺骗的行为就不容易了。或许一个人可以知道是否存在有人背叛,但是他往往很难断定是哪一个人背叛。就像一个笑话所讲,赫鲁晓夫说:我有100个卫士,其中有一个人已经叛变,但我不知道叛变的是哪一个。这时惩罚机制很难用得上。  事实上,即使知道谁是背叛者,背叛者也可能得不到惩罚,合作也可能因此而瓦解。因为惩罚背叛者本身也是有代价的行动。谁来惩罚背叛者?这本身就是新的一轮囚徒困境:每个人都希望别人去惩罚,自己享受好处,结果却是谁都不去惩罚。  不过,人类合作的困境似乎也没有真正严重到危及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地步。有研究表明,当人们面临紧急危难时,合作的动机就明显增强,合作行为明显增加。也有研究表明,这个世界上有一些“大爱”之人,他们宁愿牺牲自己的物质利益,也要对背叛者实施惩罚;甚至脑神经研究还发现,这些人可能从正义的惩罚中得到了快感。而恰恰是这些人的惩罚动机,限制了大量参与人的背叛动机;若没有人背叛,惩罚者其实并不需付出惩罚成本。  关系型治理机制并不需要局限于囚徒困境的讨论,我们用这个例子是因为它很简单。事实上,关系型治理中所有成功的机制,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是通过让人们对当前的机会主义行为承担一个未来成本,而这个未来成本足够大,最终抑制了这个人当前的机会主义行为。这个未来成本,可以是货币的、物质的或者其他类型的,如社会地位、内心负罪感等。  当然,并不是说通过关系型治理就能完全解决合作问题。关系型治理之所以有效,关键就在于参与人重视将来。如果没有将来,或者对将来的期望黯淡,那么人们就可能不会关注将来,而只注重眼前能赚到什么,不合作的机会主义行为就会盛行。因此,有些伤害人们对未来的乐观预期的因素,完全有可能导致合作的社会走向不合作。比如,存在政治动乱的国家或者政策朝令夕改的国家,人们面临着不确定的未来,其社区的合作关系也往往会分崩离析。非洲撒哈拉以南的动乱地区,社区的制度近于崩溃,就是明显的例子。法治型治理字体 [大 中 小]  法治型治理  法治包括两个方面:健全的法律和有效的法律实施。对于交易双方而言,良好的法治环境意味着更大的合作动机、信任程度以及投资的信心。  其中的道理比较简单:法律及其有效实施,可以对背叛、欺骗行为予以惩罚,从而迫使人们回到合作的轨道。仍以前面信任问题的博弈为例,若我与你签署了借款合同,约定借你20万元,一年后还你15万元。在没有法律惩罚的时候,一年后,我赖账自己可得20万元,还款则我只能留下5万元,我于是就会选择赖账。但是,存在法律惩罚时,比如,倘若我违背合约,则法院不仅会强制我支付15万元给你,还会对我的赖账机会主义行为施加罚款2万元,这样我赖账后的实际所得只剩下3万元;还不如不要赖账还你15万元,然后留下5万元。  在关系型治理的社会,人们的交易必然局限于一个很小的圈子里。因为只有熟人才会有长期关系。陌生人没有长期关系,与其交易就会承担很大的风险。所以这样的社会中市场一定是很狭小的,分工和专业化程度也是很有限的,经济的多元化和活力也不会太高。  法治型治理的社会则不同,由于签署的合同可以由国家暴力机构执行,因此交易不局限于在熟人之间进行,而是可以扩展到与陌生人之间。这就使得市场规模大大扩张,分工和专业化程度大大加深,经济的多元化和活力也就更高。环顾全球各个国家,我们的确可以发现,法治更完善的国家有着更繁荣的市场经济,而它们的经济水平和生活福利也更高。  法治与信任和合作,同经济之间的关系,如何在宏观经济数据上表现出来?经济学家们曾展开了一些研究。比如有经济学家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展开过一项调查,从40多个国家中各选取1000人,询问他们是否认为大多数人值得信赖,或者他们在与人打交道中是否尽可能小心谨慎?若回答“大多数人值得信赖”,则这个回答者就会被计数。社会的信任程度就以这个回答人数占被调查人数的百分比来衡量(两个调查中百分比基本相同)。在剔除被调查国家中人均GDP差异之后,研究者发现这些数据表明,信任程度与法治效率是正相关的,信任程度与人均GDP也是正相关的;事实上,信任与社会的诸多方面是正相关的,比如官僚机构质量、税收遵守、婴儿成活率、教育成就,等等。  但是,依靠法律的经济治理机制并不能阻止经济交易中所有的机会主义行为。法律必须得到良好的实施,才能成为有效的制度。而法律的实施依靠第三方暴力机构,这就意味着只有第三方暴力机构能够观察、验证交易中的机会主义行为,才能对这些行为实施惩戒。问题是并非所有的机会主义行为都是可观察、可验证的。比如,出版社约我写这样一本通俗的小册子,我究竟是花了60%的认真心思来写,还是花了80%的认真心思来写?任何人都观察不到,也无法验证。只有我自己心里明白。我这样的行为风险叫做道德风险。法律对此无能为力。而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有两种。一种是依靠“长期关系”。当然,这个长期关系倒不一定是我跟出版社之间有长期的合同,而是如果我还有漫长的写作生涯,那么为了给自己将来的书传递一个高质量的信号,我对现在这本书就会写得更认真。另一种是设定激励机制,比如出版社跟我的合同中约定的报酬并不是固定的,而是版税--这意味着我把这本书写得更好,就可以有更好的销量,而我就会得到更多的收入,于是我有动机写好这本书。  多人的世界中,通过各种治理机制在相互交易的个体之间创造出恰当的激励,可能是最重要的事情了。  多个人的世界,有了交易,便形成了真正的“经济”--一个“经济”就是一群相互交易的人。交易促进了分工和专业化,由此人们可以从事具有比较优势的工作,社会的产出和人们的福利将因此而增加。但是,多个人的世界中,个人之间利益的冲突常常会诱发背叛、欺骗等机会主义行为,对合作和信任造成极大的伤害。因此,必须有恰当的治理机制来诱导人们的行为,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恰当的激励。人类社会现有的所有治理机制,大致可分为关系型治理和法治型治理,关系型治理常常对应于市场规模较小的经济,人们的交易是在一个熟人的关系网络中重复进行;而法治型治理则常常对应于市场规模较大的经济,人们的交易是在匿名网络中进行,也不必要求重复交易。因而法治型治理的经济会有更繁荣的市场、更专业化的分工,经济水平和生活福利也会更高。天天读书网(www.book.d78i.com)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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