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找前世之旅》1-29

欧莱叶翻身利索的上了马,对哈伦道:“哈伦,你带上小隐。”哈伦一脸傲色的看着我,道:“姐姐,你没弄错吧,我才不会和丑八怪同乘一骑。”“你有完没完,我哪里像丑八怪!” 我终于忍不住瞪着他怒道,什么王子,我呸。他一直保持那个居高临下的姿势,唇边勾起一丝嘲讽的笑容,道:“哪里?我看从头到脚,都是丑八怪。”这个男人,真的真的很欠扁。。。“你也好不到哪里去,浑身包得黑不溜秋的像只猫头鹰。” 我用只有自己听得见的声音低低回了一句。要不是为了接近欧莱叶,我才懒得理他。“哈伦,我们还要早点赶回巴格达呢。” 欧莱叶的脸上闪过一丝不耐,她望了望天色,似乎有些焦急。我忽然想起她和魔鬼的交易,每晚都要被溶化,重新烧铸,一想到这里,顿时头皮发麻。哈伦策马到我身边,还没等我反应过来,就揪起我的领子把我拎上了马。“喂,你怎么这么粗鲁!” 我转头怒道。“坐稳了,丑八怪,感谢真主吧,你居然能有机会和本王子同乘一骑。” 他一甩马鞭,马儿飞奔而去。真是一个超级自大,超级可恶的男人,忍耐,叶隐,一定要忍住给他一拳的冲动。淡绿色的骆驼刺,墨绿色的椰枣树在黄色的平原上笔直矗立,随着马儿的速度渐渐放慢,周围的绿色渐渐多了起来,底格里斯河岸上原本零零星星的椰枣树慢慢的连接成了一道绿色的墙,河水反射的耀眼的光影不时从这道墙的缝隙中晃动着跳跃出来,两旁也出现了一些穿着阿拉伯服饰的人群。充满神秘的巴格达城,就在眼前。我在书上读到过,在阿拉伯语中,“巴格达”一词意为“神明所赐的恩物”。拥有1000多年的历史的巴格达,在成为都城以前,只是底格里斯河畔的一个村落。巴格达的城墙是圆形的,也被称为团城,她分为内城和外城,城内还有里城,这三道城墙以哈里发的宫殿为圆心,宫殿四周是皇家及显赫人物的殿台楼阁。进了城,我匆匆打量了一下周围,城市里到处是具有阿拉伯民族风格的建筑,鳞次栉比,装饰富丽堂皇。身穿不同国家服饰的人们匆匆在繁华的商铺间穿梭,由于当时波斯文化的流行,很多男女都穿着波斯服饰,蒙着面纱的女郎风情万种,偶而还能看见了几个穿着唐服,商人打扮的中国男子。王宫就在巴格达的最中心地带,整座王宫用最好的大理石砌成,绿色的圆顶上矗立着手持长矛的骑士雕像,城门装饰着精雕细刻的花草、动物图案,窗户镶嵌着叙利亚出产的绚丽的彩色加釉玻璃,在阳光下闪闪发光,最让人叹为观止的是宫殿的大门上竟然镀满了黄金,怪不得这座王宫在历史上也被称为“黄金殿“。走进王宫,宫廷庭院有欧式的大型喷水池,花园里种植着形形色色的奇花异草,团团簇簇的紫花地丁、枣椰花、鸢尾、白百合、桃金娘、香薄荷争艳斗丽。随风送来一阵阵沁人心脾的花香。宫殿内的墙上挂着精美的波斯壁毯,地上也铺着同样豪华的地毯,果然是个奢侈的时代呢。。。。--------------------------------------------------------------------------------寻找前世之旅 第七卷 天方夜谭 阿拉伯后宫章节字数:7849 更新时间:2006-12-26 15:32欧莱叶让宫里的奴隶带了我先去休息,我也是疲惫不堪,只想先洗去一身的尘土再说。我所在的房间旁边就有专门洗浴的地方,阿拉伯的洗浴设施似乎并不比古埃及逊色,浴室地上铺着华丽的花砖,内墙上镶着洁白的大理石板,屋顶周围镶着许多圆形的小玻璃窗,让光线透进来。屋子中有一个水池,水池中央,有一股喷泉,喷出的热水,放射着蒸汽,把整个房间变得十分温暖。我无意中看见了自己在铜镜里的面容,顿时明白了刚才为什么那个阿拉伯男人一直叫我丑八怪,只见镜子里的女人蓬头垢面,满头沙子,脸上也是灰蒙蒙一片,连眉毛都变成了黄色,原来是这样啊,我的心里不由释然了一些。美美的洗了一个澡,我也换上了一身波斯女装,再照照镜子,终于恢复了我的本来面貌了。。。其实想起来这次运气还真的不是一般的好,如果没有遇到欧莱叶,哪能这样的享受,说不定还在黄沙中挣扎呢,我忽然想起了那个菜鸟灯神,他难道真的跟着我来了?” 小灯?“我试探着喊了一声。只见一缕白烟升起,那个笑咪咪的男孩很快就出现了。“主人,是你召唤我吗?有什么要小灯做的吗?”“你能做什么啊。” 我无奈的看了他一眼,“听说过所罗门王的七十二柱吗?”小灯的笑容似乎凝滞了一下,顿了顿,道:“知道呀。”“他们是不是都很厉害?” 我继续问道,没有留意他脸上闪过的一丝异样。“嗯。” 他犹豫了一下。我刚想问他关于欧莱叶和魔王交易的事情,又想到他被封印了很久,一定消息很闭塞,问了也是白问。门外忽然传来了一阵脚步声,“小灯,闪!”我话音刚落,就有一位女奴端着银托盘走了进来,我一看,就是刚才那位带我进来的女奴,看她肤色白皙,轮廓清晰,像是希腊人。“尊贵的客人,公主殿下特地让人为您准备了西克巴只,凉法鲁宰只和紫地丁露。” 她微笑着把盘子放在镶嵌着黑檀木和玳瑁的矮桌子上。西克巴只?凉法鲁宰只?是什么东东,我仔细一看,原来是炖肉和蜜糕。“ 谢谢你。” 我对她笑了笑。她显然对我的态度有些诧异。“我是从唐国来的小隐,你呢?看你的样子好像来自希腊呢,对不对?”她愣了一下,笑道:“我叫海曼妮,是来自希腊。”我们之间的气氛渐渐轻松起来,我一边吃着,一边不失时机的问了她一些事情。“公主殿下和王子殿下都这么美丽,他们的母亲也一定很美吧。”“两位殿下是异母姐弟,公主殿下的母亲是也门人,王子殿下的母亲是希腊人。” 她的眼中闪过一丝光采。原来是同父异母,怪不得两人容貌差这么多,只是公主忽然变得漂亮,就没人感到奇怪吗?“公主殿下是我见过的最美的女人呢。” 我顿了顿,道:“要是有这么美丽,我死也暝目了。”她笑出了声,道:“我们公主是得到了真主的保佑,是真主的奇迹。”“真主的奇迹?” 我露出一脸的好奇。她迟疑了一下,压低了声音道:“其实以前公主的容貌不是这样的。”我的心猛的一跳,重要的部分来了。。“公主曾经为她的容貌烦恼不已,但是在半年前,忽然来了一位真主的使者,说是公主的品性和祈祷感动了真主,他以真主的名义赋予了公主举世无双的容貌。”“真主的使者?” 如果我没猜错,那个所谓真主的使者就是魔王吧。“公主一向善良温柔,我们所有人都为她感到高兴,感谢真主,她终于也嫁给了她心爱的人。”“什么?她已经嫁人了?” 我吃了一惊。海曼妮忽然神秘的抿起了嘴角,道:“知道为什么公主殿下对你特别好吗,因为公主的夫婿就来自唐国。““什。。什么?” 我吃惊的差点跳起来。公主,公主的夫婿竟然是中国人!我晕了,我晕了,实在是太意外了!“您就早点歇息吧,明天早上我会再来的。” 海曼妮停止了这个话题,和我说了几句告别的话就离开了房间。躺在镂空铸花的黑铁架床,望着墙上的波斯挂毯,我轻轻舒了一口气,总算大致上了解了一下来龙去脉,只是欧莱叶的丈夫居然是中国人,实在太出乎我的意料。。“到底是什么魔王呢。” 我喃喃道。“是流迦。” 忽如其来的声音吓了我一跳,一抬眼,小灯正在我的面前飘动。没错,他在飘来飘去。“喂,你别这么吓人好不好,以后我不叫你,你不许出来!” 我瞪了他一眼,“流迦是谁?你知道这件事?你不是被封印了吗?”“被封印又不代表我不知道外界发生的一切。” 他轻悠悠飘到了我的身边。“拜托你别在我眼前飘来飘去,我看了头晕。” 我顿了顿,又问道“流迦,是七十二魔王之一吗?”“嗯,在魔王的十二个等级里,流迦是属于第六等级的侯爵,他统领三十个恶灵军团,具有看透物体,改变人类形体,唤醒人类的欲望的能力,不过,他只能看见人类的女性。”第六个等级,实在也是个不好对付的魔王。我看我连对付第十二等级的使魔都够呛。我想了想,又道:“你是说他看不见人类的男性?”小灯点了点头。“看,小灯,你也知道很多呢,谁说你没用了。” 我没想到小灯对那些魔王还这么了解。他抬眼望了望我,嘴角一抿,甜甜的笑了起来,“我好喜欢主人啊。”“啊,,不,不用了,” 我的嘴角又开始抽搐,“对了,你附身在我的什么东西上。”他指了指我的水晶手链道:“这里啊,本来想附在你的项链上,不过主人的项链好像有些奇怪,我附身不上去。”我愣了一下,摸了摸项链,道:“这条项链里有冥界三途河河水。”“冥界河水?那么主人一定也混合自己的血了,如果没有混合自己的血,这条项链是戴不住的。” 他笑了笑。混合了自己的血?这条项链混合的不是我的血啊。虽然我有些疑惑,但因为懒得解释,还是点了点头。“小灯,我要睡了,闪人!” 我话音刚落,小灯就立刻消失不见,我不由的笑出了声,这才是名副其实的闪人呢。====================================也许是太累了,等我一觉睡醒,已经是大天亮了,温暖的阳光充满了整个房间,沙漠地带特有的灼热的风带着花香飘进了房间。用完早餐,我换了一身紫色的波斯长裙,到花园里转了一圈。这片花园种满了红色,黄色和白色的蔷薇花,听说在阿拔斯王朝,只有哈里发的王宫才能种植蔷薇,一般平民是没有资格享受这种花的。忽然蔷薇花丛中簌簌作响,一个人影从花丛中站了起来。他缓缓转过身来,我惊讶的啊了一声。眼前的男子容貌俊美,风姿儒雅,浑身散发着温文尔雅的气质,虽然他穿着阿拉伯的服饰,但他的长相,他的气质,绝对不是阿拉伯人,而更像是-----中国人。“你就是欧莱叶昨天带来的女子吧,在下杨离,也是从大唐来的。” 他温和的微笑着,说着我所熟悉的中文。“你就是公主的丈夫?” 我立刻想到了这一点。他点了点头,唇边的笑容更浓,在阳光下有些眩目。“离!” 一个清脆的声音传了过来,我回头一看,欧莱叶公主正款款而来,那身波斯长裙凸显出她曼妙的身材,虽然蒙着面纱,却遮不住她秋水般的动人双眸,咦,她的身边不正是那个让人讨厌的自大狂王子吗。“离,你又在这里摆弄花草了。” 欧莱叶含情脉脉的望了杨离一眼,又有些惊讶的仔细看了看我道:“小隐,是你?昨天灰沙遮住了你的容貌,想不到小隐是个美人呢。”“哪里。。”我嘴上谦虚了几句,心里暗暗得意,还有意无意的瞥了那个哈伦王子一眼。哈伦的眼中闪过一丝嘲讽的神色,嘴角微扬。“时间不早了,我也该去造纸坊了。” 杨离笑着看了看欧莱叶。“嗯,早点回来。。” 欧莱叶依依不舍的凝视着他。“对了,这个给你。” 杨离对欧莱叶伸出了手,我这才注意到杨离的手里拿着几朵含苞欲放的蔷薇,欧莱叶显然喜悦万分,伸手接过了蔷薇。很美的蔷薇,而且蔷薇枝条上----------没有刺。我不由对杨离刮目相看,这么温柔细心的男人,怪不得欧莱叶对他这样倾心。不过,好像很久以前,也有人对我做过同样的事。。撒那特思,我的脑海中忽然浮现出了他的身影,和月光下的城堡外,那一片白色的蔷薇。“咳,咳,姐姐,姐夫,这里好像还有别人。” 哈伦的眼中带了一丝调笑。杨离这才和欧莱叶告别离去。看着他们这样恩爱,想到他们未来的结局,我也不免有些伤感,不过一想到自己就是为了阻止悲剧而来,心里又愉快起来,只是好像更多了一份压力。在杨离离开之后,我在欧莱叶的口中得知原来杨离出自名门,父亲还是唐朝的礼部尚书,生性自由的他到处游历,直到来到巴格达,对这里十分喜欢,就干脆定居下来,他把中国造纸术带到了这里,并且在这里开设了庞大的造纸坊,供应着整个巴格达地区,甚至西亚地区的纸张,说他富可敌国一点也不夸张。我可以想象,一位富有,俊美,温柔体贴的年轻帅哥,一定在这里受到不少少女的青睐,我忽然有些明白公主为什么会付出那么大的代价也要得到他的心了,只是这个杨离,也和大部分男人一样,真的这么在乎外貌吗?“对了,小隐,不如今天就带你出宫好好逛逛巴格达城吧。” 欧莱叶的提议也让我有些心动。我刚点了点头,只见有一位黑肤女奴匆匆走了过来,在欧莱叶身侧低声说了几句话。欧莱叶眼中闪过一丝难以捉摸的神色,点了点头,又对我道:“不好意思,小隐,我忽然有点事,今天恐怕不能陪你了。”“嗯,没关系的,” 我笑了笑道。“那你就在宫里先待着,我等会儿再来找你。” 欧莱叶说完就离开了。看着她走远,我转过身,忽然发现这里还有一个人------哈伦。“你怎么还在这里?” 我没好气的说道。“把你的面纱戴上!” 哈伦瞥了我一眼冷冷道。“关你什么事!” 我很不爽他。从他叫我丑八怪的那次就结仇了。“这里是王宫,怕你那丑八怪的脸吓到别人。” 他完全是嘲讽的口吻。我深深吸了一口气,这个男人的审美观是扭曲的,有病的,不要和他一般见识。我白了他一眼,没有还嘴,好女不跟男斗。“还不戴?” 他加重了语气。“我怕闷死。” 我也冷冷甩了一句,转身就往自己的房间走去。还是两个字,忍耐。想不到这次任务会碰到这么讨厌的人,不过这样也好,我不是希望如此吗,至少离开的时候会很干脆,再也不用难过了。在房里待了一会,我觉得有些无聊,体内好动的因子又开始蠢蠢欲动,不如就趁这个机会好好看看王宫吧。我推开了门,在诺大的宫殿里开始转悠,华丽的宫廷里不停的穿梭着各种肤色的奴隶,有女奴,也有类似中国太监的阉人,数量之多,让我暗暗吃惊,当然也没人留意到我,不知不觉中我也不知道自己到底走到哪里了。。。。走着走着,我隐隐听见了不知从哪里传出了女人的说话声,似乎有很多声音夹杂在一起,却又轻得仿佛蝉虫的低鸣,像是一种飘渺的存在,我不禁有些好奇,寻声而去,在一道装饰华贵的大门前停了下来,声音应该是从里面传来的,而且仔细听,好像还有水声。我犹豫了一下,还是抵不过好奇心的促使,轻轻推开了门。门的那一面。。。。。我瞪大了眼睛,难以置信的望着眼前的情景。==================================一个美轮美奂的庭院出现在我的面前,庭院里绿色葱郁,紫罗兰、素馨花竞相开放,雪白大理石铺就而成的巨大露天池里水波流动,喷水池所溅出的水珠在阳光下散发出晶莹的光泽,紫罗兰、素馨花、枝枝蔓蔓,缠缠绕绕,充满类似女性胴体的妖娆感觉。藤蔓下,池子边,铺设着一张又一张美人榻,色彩妖媚的软纱与绸缎像流水一样倾泻下来,但让我吃惊的不是这些,而是在这个庭院里众多的丰姿绰约,千娇百媚,各种肤色的美女们,白肤的,黑肤的,棕色的,小麦色的,几乎囊括了所有种族的美女,她们有的正在池里沐浴,露出了丰满性感胴体,有的在互相清谈,有的在梳洗长发,有的正在沉思,有的斜倚在榻上,享受着女奴的香精按摩,空气中弥漫着一股浓郁的奢靡而妖冶的气息,但大多数女人的脸上几乎都流露着一种惆怅与茫然的神情。难道,难道这就是传说中的阿拉伯后宫?“咦,又有新的人来了?” 一个肌肤胜雪的美女开了口,顿时,齐刷刷的目光集中在我身上。“啊,啊,抱歉,走,走错了。” 我结结巴巴的回了一句,赶紧扣上了门,匆匆走了几步,拐出宫殿的长廊,靠在墙上大口呼吸了几下,让自己冷静下来。这么多美女,别说是哈里发,我是个女的都快流鼻血了。。” 丑八怪,你怎么在这里?“一听这话,我就知道是谁,抬起头来一看,果然是哈伦。他瞥了我一眼,又朝后宫的方向望了一眼,道:“看见了?”我点了点头,道:“好多,好多美女。。有好几百吧?”“几百?” 他好笑的挑了挑眉,道:“我父王养在这后宫里的女人,起码也有四千,你看到的恐怕不过是一部分罢了。”“四,四千?” 我的舌头又开始打结了。“四千个,就算每天一个,一年365天,一年就算365个,那么也要十几年才能宠幸完。。“我不知不觉的掰起手指算了起来。“怎么吃的消啊。。” 我喃喃道。他用咳嗽掩饰了一声轻笑,又用看白痴的目光瞥了我一眼:“一天一个,你也太小看我们阿拉伯男人了。” 他一脸的嘲笑。“那就是说一天好几个?简直就是种马。。” 我瞪了他一眼。“种马?”“专门做种的马。。。” 我低声咕哝道。“你说什么!” 他显然听见了我的话,脸色一变,一把抓著了我的手腕。“喂,你干什么!” 我心里一慌,这个男人体内也有成为种马的遗传因子呢,我可不想吃亏。他仿佛看出了我在想什么,鹰隼般的眼眸闪过一丝讥笑,低下头道:“放心,我对你这种丑八怪是绝对不会有兴趣的。”说完,他放开我,转身就走。“等一下!” 我喊住了他。他微微侧过头,停顿了一下。“臭猫头鹰,我忍你很久了,难道你自己很帅吗。要是你那种程度就能叫帅的话世界上就没有丑八怪了,只不过五官都还在而已,真不知道有什么值得臭屁的。到底谁是丑八怪!我招你惹你了,你的眼睛有病,审美观扭曲,还拽成这样真让人讨厌!“我终于忍不住了,一通发泄出来,舒服多了。他转过身子,先是一阵惊讶,随即脸上闪过一丝怒色,接着又不怀好意的笑了起来,自大狂,变脸还真快呢。他的目光停留在了我的胸前,讥笑道:“一个阿拉伯男人眼中的美女,最基本的条件是胸部要像石榴,臀部要够丰满,你呢?” 不等我回答,他就冷哼了一声,大笑着向前走去。胸部像石榴?我偷偷了了一眼自己的胸部,额上开始冒冷汗,石榴?好像差太远了。。。桔子还差不多,不对,比桔子还是要大点,唉,我都在想些什么啊。。这个男人的审美眼光有够肤浅的!超没品味的男人的话,不听也罢。。越来越讨厌这个自大的阿拉伯男人了。。。尤其讨厌他带着嘲讽的眼神。。=====================一转眼,我在王宫里也住了十来天了,虽然宫里很舒适,但我可没忘记来这里的任务。也很想知道究竟欧莱叶和魔王的交易是怎样的,不过司音再三提醒不要去招惹那些魔王,我暂时也没有轻举妄动。倒是和杨离,渐渐的熟了起来。因为他们的新宫殿还未完工,暂时就住在这里,每天清晨,杨离都会摆弄一会儿蔷薇再离开。每天见到他,他都是那么风神俊雅,比那个什么自大狂王子不知强了多少倍,我算是明白为什么欧莱叶会选一个中国人做丈夫了,阿拉伯男人,闪边边。。“杨离,我能问个冒昧的问题吗?” 看着他正在小心的拔去蔷薇的刺,我脱口问道。“什么?”“爱她吗?”他显然被我直接的问话吓了一跳。我笑了起来,虽然他是个中国人,可毕竟也是个古代男人啊。他没有回答我,唇边漾起一抹温柔的笑容,“我心里有她。”到底是古代人啊,这样含蓄,不过这么几个字我也能感到他发自内心的爱意。“那,你是被她的容貌吸引吗?对不起,我也许是太无礼了,不过。。。”“容貌,” 他又笑了,道:“不可否认,她是我见过最美的女人。”“那如果她不是这么美,你会爱上她吗?” 我心里不免会想,如果杨离看见的是原来的公主,那么还会爱上她吗?他愣了一下,似乎从没想过这个答案。“对了,没有想过带欧莱叶公主回大唐吗?” 我又换了一个话题。他的神色忽然暗淡下来,一丝失落的表情一瞬即逝,再抬头,又是一如既往的温和笑容。“也许将来会回去吧。” 他的语气中似乎有丝无奈。他的笑容下似乎有什么难言之隐,我心里有些疑惑,难道会和欧莱叶的秘密有关吗?==========================关于这个石榴的比喻,我再解释一下哦。当时阿拉伯文献中记载的人们的审美观点是,妇女的脸蛋要象满月,头发比夜还黑,面颊白皙,而且带蔷薇色;脸上有颗黑痣,仿佛雪花石膏盘子上有一滴龙涎香;眼睛深黑,眼大如野鹿,眼皮娇弱思睡;小口里的牙齿,象珊瑚上镶嵌的珍珠,胸部象两个石榴,臀部肥大,十指尖细,指甲是用指甲花(hinnā)叶子染得猩红。汗!不知大家有没有看到过西安和云南的石榴,有的大的差不多一个就有快一公斤,我估计是那种石榴,呵呵。 那种石榴我吃半个就撑了,所以一想到石榴,我就觉得还是蛮大的。。。==================================七十二柱魔王十二个等级:(汗,是蛮奇怪的)帝王Prince of Darkness大公Great Dukes&Princes阁僚Ministers将军Generals王Kings侯爵Marquis伯爵Earls总统Presidents王子(贵公子)Princes公爵Dukes恶魔Devils使魔Imps--------------------------------------------------------------------------------寻找前世之旅 第七卷 天方夜谭 侍寝章节字数:7308 更新时间:2006-12-26 15:32第二天一早,欧莱叶就来找我,带我出宫逛逛巴格达城,我自然是心动的跟着去了。上次匆匆进城,还没有好好看过这座古城呢。巴格达城东西两部分之间的交通,是由三座浮桥联系起来的,就象今天的巴格达一样。城里的码头有好几英里长,那里停泊着几百艘各式各样的船只,有战舰和游艇,有中国大船,也有本地的羊皮筏子。到处可见忙碌的各国商人的身影。市场上的货物更是让我大开眼界,有从中国运来的瓷器、丝绸和麝香;从印度和马来群岛运来的香料、矿物和染料;从中亚细亚突厥人的地区运来的红宝石、青金石、织造品和奴隶;从斯堪的纳维亚和俄罗斯运来的蜂蜜、黄蜡、毛皮和白奴;从非洲东部运来的象牙、金粉和黑奴,从阿拉比亚运来的锦缎、武器,从波斯运来丝绸、香水和蔬菜,城里竟然还有专卖中国货的市场。听欧莱叶说,长安城里也有类似的专卖阿拉伯商品的市场。想不到,一千多年前的商业贸易竟然就如此繁荣。。她忽然朝我神秘的笑了笑,道:“不过有个市场,你们长安一定没有。”她拉起我的手朝一个巷子走去,走出巷子,就来了一个开阔的类似广场的地方,到处是拥挤纷杂的人群,人声鼎沸,广场中央有个很大的台子,台子四周围着许多人。高亢的叫卖声此起彼伏。那台子上站着许多各种肤色的奴隶,有男有女,看上去似乎都很年轻,他们一脸茫然的等待着买主的出价,原来是------奴隶市场。说实话,我很不喜欢这种地方,赤裸裸的人口买卖,是我的现代思想所不能接受的,不过这也不能怪欧莱叶,对她来说,奴隶买卖是再平常不过的事情了。“来看看这个新到的希腊女人,还是个处女,这样的货色可不多见。看看,多漂亮,这脸蛋,这身材,一定能让你夜夜销魂!起价--------10个第纳尔!”只见一个矮胖的男子把一个年轻漂亮,体态丰饶的希腊女孩推到了前面,粗鲁的撕去了她的衣服,女孩的身体立刻赤裸裸的暴露在众人面前,男人们充满情欲的眼神贪婪的盯住了她的裸体,女孩惊恐的捂住了自己的重要部位,一脸的泪水,看她的年纪才不过十三四岁,她的命运会如何,也许会是侍女,也许会是性奴,这么小的年纪就要沦为这些男人的玩物,看着她的泪水,我的心里忽然很不舒服。。“15个第纳尔!”“20个第纳尔!”“30个第纳尔!”下面的叫价声此起彼伏,一群被下半身控制的动物!我不屑的扫了他们一眼。��领伦敦,走到内战的边缘。不过总的来看,他们有明确的目标和限度,无意推翻国王,只想通过边缘策略施加压力,迫其就范。少数贵族为宗派主义本性所驱使,一度显露脱缰之势。但教会不愿看到内战,在王侯之间发挥了调停作用,力劝双方彼此让步以达成协议。约翰非常孤立,地位空前虚弱。他企图离间僧俗贵族,计谋未成。至此除了接受宪章外,已经别无选择。由兰顿大主教和彭布罗克伯爵威廉?马歇尔任中间联系人,双方历经数月之久的交涉和讨价,6月15日,双方敲定文本,在肃穆的气氛中举行了简短的签署(并加盖国玺)仪式。在背后一段距离之外的隐蔽处,双方都隐藏着数目不详的骑兵在暗中警戒。4天后,大宪章正式诞生。事件过程参见G.R.C.戴维斯:《大宪章》(Magna Carta),大不列颠博物馆出版,1977年,第10~15页。W.亨特,R.L.波尔:《英格兰政治史》,第2卷,第21章。2大宪章的内容依据1215年的最后文本,大宪章有绪言和63项条款,约近万字。内容大体包括以下诸方面:(1)教会自由。类似亨利一世的加冕辞,大宪章开篇第1项即申明英格兰教会的自由和权利不受干扰和侵犯,尤其“最重要和最必须的自由选举”。第22项涉及教会的财产权,规定依伯爵和男爵的标准对犯罪教士的俗界财产课罚,不得按其采地的收益为标准而罚款。(2)贵族和骑士的继承权。第2~8项规定,任何伯爵、男爵或骑士等直接领有采地之人身故后,其成年继承者按习惯交纳继承税(伯爵和男爵100镑,骑士100先令)者,即可接受全部遗产或封地(第2项);其中寡妇可立即获得嫁奁、嫁资、亡夫遗产及二人共同财产,不付任何代价,亦不应受任何刁难(第7项)。继承人如未成年而须受监护,应于成年后交付遗产,不得收任何继承税或产业转移税(第3项)。监护人经营未成年继承人之土地者,须按习惯征收适当产品、赋税和劳役,不得额外索求;在经营期间,应拨专款修缮房舍和所有用具;继承人成年时,还应尽力添置生产所需农具,连同土地如数归还(第4、5项)。(3)封土租用权。第37项规定,任何人以货币租地法、劳役租地法或特许享有法保有王家土地,而同时又保有其它领主之兵役采地者,不得借口上述关系强迫取得其未成年继承人的监护权,也不得强取那些土地的监护权,唯负有军役者除外。(4)司法。这方面共有十几项条款,内容甚多,对贵族、教士、自由人(包括商人)、农奴等各阶层都作了相应规定。伯爵和男爵犯罪,需经其同级贵族陪审,按罪行程度课以罚金;未经同级贵族之合法裁决而被夺去土地、城堡、自由或合法权利者,应立即归还(第22、52项)。教士案件一如前述。自由人犯轻罪,依程度课以罚金,重罪依程度没收土地和居室的财产;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审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它损害;而且不得向任何人出售、拒绝或延搁其应享之权利与公正裁判(第20、39、40项)。商人犯罪与自由民同,但不得没收货物(第20项)。农奴犯罪时,应课以罚金,但不得没收农具(第20项)。王家司法权受到不少限制,如:一般诉讼应在一定地方审问,无需追随王庭请求处理;今后不得再行颁布强制转移土地争执案件至王庭审讯的敕令,以免自由人丧失在其宗主的法庭上诉讼的权利;凡王庭所课之一切不正当、不合法的处罚,须一概免除或纠正(第17、34、55项)。同时对领主司法权也有所约束,如:在诉讼中凡不能提供忠实可靠的人证和物证时,禁止单凭己意使任何人经受神判法(即贵族惯用的水判、火判等原始迷信方式)(第36、38页)。(5)行政官吏的行为。大量条款要求他们行为检点,如:不得强迫执有武士采地或其它自由土地之人服额外之役(第16项);不得强迫任何市镇与个人修造渡河桥梁,负有此传统义务者除外(第23项);王家执行吏、巡察吏、检验吏等均不得受理王家诉讼(第24项);巡察吏等执行公务时,不得强行勒索臣民钱物,如谷物、木材、车马等(第28~31项)。(6)税收、贡金和徭役。对于这类臣民怨气最大的问题大宪章作出若干保证。如除赎金、策封长子为骑士、出嫁长女3项大事收取适当贡金外,若无全国公意许可,将不征收免役税和贡金(第12、14、15项);所有州郡、百人村、小镇市、小区,均应照旧章征税,不得有任何增加(第25项)等等。(7)城市和商贸。第41、42项申明保护商业和贸易自由:在和平时期,所有外国商贩和人民若能遵照公正的习惯行事,皆可免除苛捐杂税,安全往由水路或陆路出入英格兰,经商或居留。战争时期,在获知英国商人在敌国所受待遇之前,应先扣留敌国商人,但不得损害其身体和货物,其命运将视在敌国的英国商人的命运而定。效忠的英国人民,除在战时为国家和公共幸福需暂加限制外,皆可由水陆或陆路安全出入国门,监犯和被剥夺法律保护权者不包括在内。此外,商贸中心伦敦和其它市镇、港口,无论水上或陆上,均获保持自由与自由习惯之权(第13项)。(8)外国雇佣军。第51项规定,君民复归于好后,应将携带马匹与武器来英格兰并危害国家的外国士兵、弓弩手、仆役及佣兵等立即遣送出境。这方面文字不多,但事关大局。(9)保障条款。第61项特意规定:诸男爵可任意推举同等身份的25人,以监督宪章的实行。如国王或其臣仆干犯任何人的权利,或破坏任何条款而为25男爵中的4位发觉,这4人便可直接求见国王。国王不在本土则见其大法官,指陈国王的错误,并要求迅速设法改正。如40天内不见效,4男爵即可将之提交其余21名男爵。他们即可联合全国人民,以各种方法共同对王室抑制或施压,诸如夺取王家城堡、土地或财产,但不得侵犯国王及其亲属的人身安全。错误一经改正,君民即应和解如初。国内任何欲采取上述方法者,不得单独行事,应宣誓服从25男爵的命令。另一方面,针对贵族也有相关规定:宪章所公布的所有习惯和自由,应为全国僧俗臣民一律遵守,男爵的附庸亦不例外(第60项)。25男爵也应宣誓遵守各项条款,并带动他人,而不得谋取法外之利(第61项)。在上述内容之外,大宪章还涉及森林、度量衡、债务、苏格兰和威尔士等许多问题。文件的字里行间充斥着王侯间强烈的互不信任,想方设法抑制对方、保护自己。双方都作了妥协以缓解危机,但国王的让步显著。本来,诺曼征服以来王权强大并持续扩张,经大宪章侵削后开始与贵族势力接近平衡。国王受到道义和武力的双重威压,今后不得不励精图治。然而王权仍旧可以正常行使,条件许可时还有强化的余地,例如约翰的孙儿爱德华一世之所为。因此在爱德华统治后期的1297年,诸侯再度骚动,提出大宪章的6个补充条款。主要内容有:未经全国同意不得任意征税或要求援助(指调动封建领主的军队);主教必须在各自任职的大教堂宣读大宪章,对于无视大宪章的人要革除其教籍。国王迫于形势,不得不予批准。从此王权更受约束,而大宪章的权威进一步提高。3大宪章的价值人们对大宪章的评论见仁见智,相去甚远。有些人视之为寡头政治的产物,唯一的作用就是封建倒退。另一些人与此相反,视之为自由的丰碑。有的人甚至断定,后来的全部英国政治史不过是大宪章的注解。从不同角度来看,两种对立见解都是持之有故的。大宪章确实远远算不上维护自由的宪法文件。公共权力的渊源、目的、职能和限制,政府的组织方式和行动方式,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均模糊不清、残缺不全。它更像一份冗长的目录,标示着不容侵犯的男爵特权,其它内容只是点缀。这个阶层的狭隘自私,英国权威人士也广为承认。贵族制造了大宪章,自然要大受其益,在自由方面也不例外。文件中着意保护的约曼(yeoman),在英国封建时代有特定含义,指介于士绅和劳动者之间的一个阶层,在13世纪初数量很小。其主要成份为土地所有者,兼容小官吏、随员及侍从、警卫等杂役,连富商也未必包括在内。至于占人口多数的农奴及其它下层阶级,则几乎被弃之不顾。所以应该说,大宪章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在当时主要起纠正具体时弊的作用。另一方面,这份文件的长远影响却十分惊人。它在面世后一个世纪内,即被重新颁布或确认了38次之多,两个世纪后达44次。虽然它在都铎王朝的专制浪潮中一度淹没无闻,但是到17世纪清教徒革命前夜却又复活,成为革命中人民争取权利的历史依据和法律依据。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和1676年的《人身保护法》,甚至整个英国革命,都传出大宪章的强烈回音,尤其文件中第12、39和40项。美国1789年的《联邦宪法修正案》,以及各州宪法的一些条目,也直接引用大宪章的语言。如此巨大的成就,在英国乃至整个西方中世纪的政治遗产中实属罕见。可以认为,文件的具体内容及直接效果并不重要,它真正的价值在于树立了一系列原则,包括国王征税必须经“全国人民普遍同意”的原则;国民有被协商权的原则;国王应受监督和国民有权合法反抗政府的原则;国民享的人身自由的原则等。参见程汉大:《英国政治缺席史》,第80—81页。诚然,这些原则的直接意义在当时是十分狭隘的,宪政自由的旗号是英格兰贵族打起来的,但他们在无形之中却开了“犯上作乱”的先例,钱乘旦:《第一个工业化社会》,第22页。〖ZW)〗做了社会和历史的代言人。其它阶层和后人可以根据自身利益和具体情势的需要,在不同的语境下对文件作出灵活、方便的解释,其中的语言转换并不困难。此外,还有一些人持中间观点。如美国史学家霍莱斯特指出,大宪章既有封建性质,也有立宪性质;即是倒退的文件,也是前进的文件。C.沃伦?霍莱斯特:《欧洲中世纪简史》,第252—253页。这种评价比较全面、客观,包容了两种不同因素,而又不致自相矛盾。文件的内容非常复杂,维护领主特权的条目起封建倒退作用,保障自由民权利的条目则有前进的立宪效果。但更重要的是,对立的力量恰恰可以取得平衡,避免极端,从而实现渐进。所以,大宪章尽管有冲突的成份,却仍不失为英国,乃至西方宪政之路上的一座里程碑。四、牛津条例(The Provisions of Oxford)中世纪的英格兰发明了许多具有宪法性质的条例,亦称法规。其中第一个和最重要的一个,是亨利三世时期的《牛津条例》。1258年夏,昏庸无能的国王由于在西西里的军事冒险失利而债台高筑,在牛津召集大会议开征新税。恼怒的贵族兵戎相见,逼迫亨利接受了一项改革计划,由王室和贵族代表各占一半的一个24人王家委员会起草改革纲领。而他们提出的报告,就成为著名的《牛津条例》。根据有关条款的规定,没有大会议的同意,国王不得没收和分封土地、对土地实行监护以及决定出征。由贵族和王室代表各两名选出一个15位成员的常设会议,其中贵族占多数,国王作出任何决策均需他们的建议和赞同;常设会议甚至有权监督财政大臣,并任命御前大臣及其他高级官员。另外成立一个12名贵族代表组成的委员会,享有立法权并可代表全体大臣;他们将与15人会议共商国是,同时负有监督后者之责。国家所有高级官吏,必须向国王和贵族会议双方作忠诚宣誓。条例由贵族共同宣誓批准,将连续生效12年。《牛津条例》的形成过程不太富于戏剧性,内容也比较简单,不包含具体法律,在民众中的声誉低于大宪章。但它首次力图解决权力归属、决策方式等政体问题,以结束国王独揽行政的历史。这就开始了立宪君主制的尝试,从而大大超越了大宪章。所以,《牛津条例》被许多人看作英国第一部事实上的成文宪法,有人甚至认为其作用远远高于大宪章。C.W.霍莱斯特:《欧洲中世纪简史》,第254~255页。后一种观点我们目前不宜贸然接受,但至少可以说,这个法规堪称英国宪政史上又一座里程碑。不过,《牛津条例》在当时的条件下是行不通的。它的寡头政治倾向太强,而贵族内部纠纷令新的体制无法运转,因而必然失败。短短3年后的1261年,它即由教皇训谕予以废除,亨利三世全面恢复了行政控制。绝望的贵族在孟福尔伯爵领导下公开叛乱,引发了一场大规模内战。在几个世纪之内制定的大量法规,绝大多数并无惊人的创新,有的还相当保守,但是大多数起到了铺路石的作用。它们前后累积,便汇成了一场巨大的英式宪政变革。W.丘吉尔:《英语国家史略》,上册,第1卷,第260页。五陪审制(Jury)这是中世纪英国主要的司法制度,对王家司法改革的成功起了决定作用。它有力地推动了政治发展,成为英国政治传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陪审制的渊源由于年代久远,史料匮乏,陪审制的准确起源目前无据可考。但至少在中世纪早期的加洛林时代,西欧大陆上的法兰克社会中已有所闻。英格兰的盎格鲁——撒克森时代也出现了类似现象,据某些人推断,那是由日尔曼人带到海峡对面的。在最初一个时期,陪审制仅用于行政事务,就一些重要问题,尤其有关君主利益的问题,召集一些知情人士发誓作证。在诺曼征服后的“末日审判”财产大清查活动中,威廉一世就曾采纳过这样一种方法,并取得一定的成效。将陪审制改造为一种司法制度,则应归功于亨利一世的创造性运用。他是一位政治智慧过人的国王,一生致力于加强中央集权的君主制,严厉打击割据自强的封建诸侯。他在法制方面卓有建树,人称“英格兰习惯法之父”。陪审制是其中一项关键性的举措。名义上这是为了恢复治安,当时的社会秩序不稳,也确实有其必要。然而亨利的主要意图,还在于同贵族争夺司法权,以便推广统一的普通法(common law,或译共同法),进而扩大君主权威。2.领主司法中世纪的英格兰与其它西欧封建国家一样,贵族在自己的领地内享有民事案件和轻罪刑事案件的审判权,称为领主司法权。它大体来自两条途径:一是封建主由原始时代的日尔曼酋长演变而来,迄今仍身兼宗族首领。他们自然应对族内的纠纷实行裁决,以主持公道;二是国王在封赏军功时,将审判权连同地产一并赐予臣下,允许他们代为维持治安,还可以从罪犯身上收取罚金。从上述两个不同来源形成的特权往往融为一体,是封建贵族严密控制领地的得力工具。保留了许多可怖的原始陋规,诸如起誓法、决斗法、神裁法等。所谓起誓法,是命令诉讼当事人找一些人发誓作证,如果作伪,据信将受到上帝的惩罚。决斗法让诉讼双方武力相拼,以解决纷争、特别是土地纠纷,因为战神定会助正人君子一臂之力。于是僧俗大封建主争相供养死士,以确保自己的财产和权利。神裁法就更为离奇。其中的水判法将被告投入湖泊或池塘,身体下沉表明无辜,漂在上面便断定有罪,因清水纯净,容不得邪恶。火判法要求被告手握烧红的铁棒或铁块,或从液体沸腾的大锅里取出石头,几日后伤口痊愈即判无辜,感染则有罪。以上诸法,均有教士作为上帝的代表临场监督。除此之外,还有试面包法等古怪名堂。不难想象,它们曾让多少清白之人蒙冤受屈而申诉无门。显而易见,对封建领主司法进行改革,在法律、政治上实为进步之举。3.王家陪审团英格兰的领主司法属于强大的习惯势力,必须慎重应对。英格兰有不愿接受剧变的民族性格,关于这一点,诺曼先人在征服过程中深有体验。所以亨利二世明智地选择了温和的方式,以较为公正合理的王家司法与之竞争,陪审制由是被移植到司法领域。司法陪审制的主要特征在于,让一定数量的非专业人员参与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以利调查取证,据实裁决。1166年《克拉伦登条例》颁布后,陪审团开始在王家法庭工作。依照其基本程序,每一案件均应挑选诚实守法的良民,尤其知情人士12名当陪审员,鉴于他们的法律知识有限,首先需要由专门人员给予指教。其次是进行宣誓,然后着手调查案情,收集证据。一旦判明事实,即可定罪、继之起诉。最终根据以英格兰习惯法为基础的、统一的普通法,由专职法官秉公裁断,量刑结案。有时由于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有关人士无法按期在王家法庭会齐。若等待将增加开支,经费不易解决。法庭在原告和被告双方同意之下,就以一些毫无干系的旁观者补缺。先由知情的陪审员介绍案件,然后让旁观者作出判断。到开庭时,知情人士退出陪审团,转而当证人,向旁观者组成的陪审团提供证据。当时的陪审团与现代的大陪审团职能相似,差别在于前者主要从事调查和起诉,一般不作裁决。不过也有少数例外,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呈现一种渐增的趋势。像英格兰的其它许多事物一样,陪审团这种新方法的发展和完善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前述那些原始陋规并未下令废除,因而残留了几个世纪。一些被告在王庭上仍然自愿接受神裁,陪审员们对之爱莫能助。此外,陪审制自身也走过一些弯路。例如有一个时期,一些陪审团喜欢用慢性折磨强迫被告接受罪名,事实上无异于逼供。这类弊端与原始陋规一样,后来被历史逐渐淘汰。即使如此,两种方法依然对照鲜明。陪审团构成整个王家司法的核心,精明的亨利二世将其定为君主的特权,通过王家巡回法庭在英格兰全境广泛应用。与此同时,他明令禁止任何私人法庭加以模仿,以免鱼龙混杂,损及王家的垄断利益。4.陪审制的价值和意义实践的结果显示,陪审制与领主审判相比,远为合理、公正并富于效率。“《大宪章》批评了王室政府许多方面的工作,而没有批评它法庭方面的工作。”肯尼思?O?摩根主编:《牛津英国通史》,商务印书馆,1993年,第165页。民众反应强烈,大量案件被吸引到王庭进行诉讼。即便已经进入领主法庭的案件,也有许多转移到公堂,以求明断。百姓们意识到,这里是减轻权贵压榨盘剥的希望所在。于是,君主和平民在司法领域,并通过司法领域形成夹击贵族之势,而使双方获益。国王靠巡回法庭办案,巧妙地将手伸进贵族的地盘,对他们进行有力的干预。平民的权利尽管微弱,毕竟得到新的保护,因而称陪审团为“国王的恩惠”。由于陪审制的作用,英格兰在司法领域走上一条独特的道路。在同一时代,西欧大陆国家在实行罗马法的审判程序。这种方式明确而富有效率,无疑比神裁、决斗等原始方式优越,然而也存在一个无可讳言的弊端——法官的权力过大,极易导致武断专横。他们可以独自进行调查,基本不受限制。嫌疑犯可以单独受到盘问,必须回答所有问题,聘请法律顾问的权利模模糊糊,没有保证。因此,恐吓、讹诈和刑讯司空见惯,冤案层出不穷。相形之下,英格兰的陪审制显得比较开明。它从与诸侯争夺民心的政治初衷出发,不得不自我收敛,规定“法官只有在陪审团定罪的基础上才能判刑,这对法官及任何想以权压法的人都是一种制约”。钱乘旦:《第一个工业化社会》,第204页。诉讼人的正当权利于无形之中得到承认,有助于法庭掌握证据,准确断案。总而言之,无论从司法还是政治角度来看,陪审制的进步作用都不能低估。因此之故,它不仅迅速流行于中世纪的英格兰,而且传播到近、现代的英语世界乃至欧洲大陆,成为反抗压迫、维护自由的有效工具。该制度在英国应用到本世纪30年代之后才逐渐衰落。美国宪法第3条第2项第4款规定:除了弹劾案外的一切罪案,均应由陪审团审判。时至今日该国仍广泛采行这种制度。六、法治的成就与意义从大宪章到红白玫瑰战争,法律至上的呼声时强时弱,却始终没有消失。君主们势穷时对之表示尊重,得意时则置诸脑后。但没有几个像理查二世那样的君主他在登上权力顶峰后曾吐出“法在我口中,法在我胸中”的狂言。敢于公开蔑视法治,严重违背者亦会丧失人心,遭到反抗。必须承认,这项原则产生于中世纪,带有浓厚的封建意味。在很大程度上,那是一种贵族法治,主要起着维护贵族传统特权的作用。它并没有完全否定独裁,更无现代依法治国之意。所谓法治就是试图用习俗约束和规范王权,以防过度肆虐。其结果至多达到开明和有限的专制,与现代法治大不一样。然而,在封建社会君主制度下,对最高统治者作出限制,并赋予制度的形式和强制性手段,毕竟意义重大。那些容易受到政府欺压、软弱无助的中下阶级成员,因为站在贵族的背后而受到了掩护,产生了希望。贵族虽然属于特权阶级,但在君主面前,他们终归是臣子,客观上就成了反对派的领袖,他们以下抗上的行为,为社会伸张了正义。而由于专制势力强大,正义愈显来之不易,无论多么有限。这种法治的具体含义很容易埋没,而原则和精神作为一种形式,则不受时代限制,可以根据情势所需结合不同的内容。因此法治成为英国政治传统的一个主要层面,为现代人所继承,并且得到有力的发扬。第四节议会(Parliament)传统议会是中世纪英国政治的一项主要制度,也是其最引人注目的成就。作为君主制的组成部分,它向国王提供必要的支持。同时也上达民意,推动政治改革。封建时代西欧各国普遍建立了议会,如法兰西三级会议,德意志帝国议会。与之不同的是,英国议会定型为一个效能显著的政治实体,并且不断发展,为近代革命的成功和代议制政府的建立打下坚实的基础。它与法治原则以不同方式交互作用,构成英国政治传统的一个重要部分。一、议会的缘起在英格兰,议会与其它许多事物一样没有一个明显的起点。议会及其名称出现于13世纪中期,此前有一个循序渐进的漫长形成过程。5世纪罗马人撤走后的早期英格兰王朝中,通过贵族、主教和官员组成的王家会议进行重大决策即习以为常。盎格鲁——撒克森时代,这种会议称为贤人(智者)会议(Witenagemot)。诺曼征服以后,贤人会议的形式得以延袭,而名称变为御前会议。其组织和职能至今尚难准确描述。一般认为,它主要是咨议性机构,也负责审理国王与男爵之间的争讼案件。它受到国王的尊重,但似乎无权推翻国王的决定。参加会议者的身份不再是社会贤哲,而是国王封臣。到13世纪时,王家会议已分化为两种不同形式,即小会议(Concilium)和大会议。前者由中书令、国库长等职业官僚或朝廷重臣及宫室长、国玺保管员等王室近臣甚至临时在场人员组成,是个咨询兼执行机构,解决王室一般事务。如遇税收、和战等国事,或圣诞节、复活节等主要节日,尤其宗教祭日,需要作出重大决策,国王即扩大御前会议,召集一些大贵族和高级教士参加。此即大会议。在贵族与国王的斗争中,大会议的地位不断提高,其范围也逐渐扩大,骑士乡绅和市民代表被吸收入会,与王族、达官、显贵和高级教士同堂议事,逐步演变为“议会”。议会的英文名称parliament源于法文parlement,与拉丁文colloqaium相近,意为“在一起开会讨论”。1236年,“议会”一词首先出现于官方文件,1254年,骑士代表开始参加议会,1265年的“西门国会”首次召集市民代表参加。但这时平民代表参加议会还未成定制,宣召令也明确写着,邀请贵族与会是为了“与国王共商国事”,而召集平民参加则是为了“讨论特殊事宜”。程汉大:《英国政治制度史》,第93页。1325年后,平民成为议会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14世纪后期,议会的定形为具有固定组织形式和完整议事程序的国家机构。议会在中世纪的英国能够兴起,正如某些学者所阐明的,主要应归因于税收的需要。封建时代有所谓“国王必须自理生计”的原则。因为通过分封,国王已将全国的土地及连带的收益权转给了封臣,封建制度使国王除了按习惯法得到固定的贡金(协助金、继承金等)外,不能再向封臣索取其它赋税。但随着国家的成长和国务活动的增加,政府的开支,尤其军费猛升。而英格兰封建王国的官僚机构又不像古代中国那般发达,缺乏可靠的税收系统。因此当财政入不敷出,需要开征非习惯性捐税时,国王便只得屈尊与教俗封建主和第三等级商量,向他们伸手要钱。而英格兰议会的历史也可为证,它在中世纪的首要和主要议事日程,便是国王税收案。不过,这一点也不宜过分强调,以致掩盖其它重要因素,特别是王侯间的均势。在这样的均势下,不可能建立中国式,甚至法国式的“绝对”君主专制以及完备的官僚税收制度。也不会像中世纪晚期的德意志那样,陷入诸侯割据造成的寡头专制。英格兰的君主和贵族即要对抗,又要合作。要维持对抗下的均势,需要一个中间缓冲之物和中介的联系环节。平民成长起来后,他们又都需要平民的支持,需要将平民纳入政治结构中。而能够担当这种角色的政治实体唯有议会。W?丘吉尔:《英语国家史略》,前言,第12、284页。议会的历史证明,税收问题是两强争斗的焦点。此外,它们也常就其它国是展开和平、合法的角逐或合作。二、议会的构成英格兰议会诞生不久,就出现了作用各不相同的三大部分:国王及其御前会议、世俗贵族和高级教士组成的上院,即贵族院(House of Lords),以及平民代表组成的下院(House of Commons)。从代表产生的程序和名义上看,下院代表地方团体(郡或市)而不是某个等级,这与欧洲大陆各国的等级议会不同。每次开会时先举行全体会议,国王要亲临现场,由中书令宣布预定程序和议题,尔后分头活动。贵族和平民由于身份差别,便在不同地点进行讨论。国王及其御前会议成员政务在身,主持开幕式后就脱开,故而有两院制的称谓。两院制大约正式形成于1341年,一说1343年。上、下院的分离,是中世纪英国议会构成方式的一大特色。同一时期的法兰西三级会议和德意志帝国议会与之不同,后者分为选帝侯组成的选举院、诸侯院和城市院,前者则严格按照僧侣、贵族和平民三大等级的身份分为三大集团。英国两院制的形成,可以认为是社会利益分化组合的自然结果。首先,下层教士的退出,使僧侣无法像法国那样在议会组成一个独立的集团。在英国议会初创时期,教士代表曾奉诏参加。但英格兰各地已经有宗教会议(Convocations),讨论并决定向国王纳税的问题。对于内容相近的议会活动,下层教士年长日久便丧失了积极性,14世纪初起不再参加。继续与会的大主教、主教、部分修道院长等高级教士,人数太少,而与公爵、伯爵、男爵等世俗大贵族地位相近,遂共同组成后来的上院。在整个中世纪期间,这个贵族院始终是一个重要机构,在前期尤其显赫。他们自认一人之下,万人之上,为国王的“天然顾问”,有权利和义务参与国事,向君主提出建议或忠告。这是封建传统所确认的“参议”国事,“襄助”国王之义务。由于其经济和政治实力,国王和平民对他们在议会的特权地位一般不持异议,他们也瞧不起卑微粗俗的平民代表,不屑于与他们同堂议事。同时,上院又是最高上诉法院,受理下级法院错判和误判引起的申诉,并审判同级贵族的重罪案件,如叛国、谋杀等。这种特殊的职能属贵族的特权,使他们有单独开会的必要。此外作为国王的直接封臣,他们自然成为一个主要的直接纳税对象,因而对国家税收有首要的发言权。其次,贵族的内部分化,推动了下院的形成。骑士原本和大贵族一起讨论,因为他们同为封建领主。但二者之间又存在差别,且日益拉大。骑士属于靠军功而得到国王封赠的新贵族、小贵族,社会地位与世袭贵族不能相提并论,因而赴会方式也不大相同。大贵族由国王个别召集,那是一种由长子继承的特权。骑士则和市民一样,同为地方(乡村和城市)代表,由所属各郡选举产生。在经济上,骑士脱离戎马生活后就是经营土地的乡绅,而且经营方式不断向商品化转变,甚至兼做贸易。久而久之,他们便成为农村资产阶级,其利益与城市休戚相关。14世纪中叶的贵族概念已专指享有世袭爵位的大贵族,骑士已不在其列。总而言之,骑士乡绅乃是与贵族和平民均有联系,又均有差别的一个中间阶层。市民低于骑士,高于农奴,是另一个中间阶层。与市民利害相近,志趣相投,其代表在议会活动中的共同语言势必与日俱增,终于共同组成下院。不过,骑士在其中的地位高于市民,始终占据议长的领导职位。下院最初角色低微,主要讨论是否接受国王的拨款要求,间或为民请命。以后随着两大中间阶层经济实力不断增长,这个机构愈发荣耀和强硬,获准参与所有重大决策。概而论之,两院制的英国议会显得结构比较均衡,工作富于成效。由于僧侣和贵族各自向外、向下分化,两院的差别因之大为缩小。骑士与上层的传统纽带,也有助于两院的沟通,从而加强了议会的整体力量。相形之下,法德两国的三等级制或三院制使上下层相互隔离,上层又有2比1的绝对优势,这就导致下情难以上达,从而断送了议会的前途。三级会议最终瓦解,帝国议会则蜕变为诸侯议会,都与其构成方式有关。当然,英格兰议会决非不存在矛盾。代表权贵的上院、代表中产阶级的下院和国王三方之间,经常发生复杂激烈的冲突,时而国王和下院联合对付上院,时而上、下院共同对抗国王。但在多数情况下能够达成协议,并付诸实行,这至少证明构成方式不是一个严重障碍。三、议会的职权中世纪议会的职权十分模糊,而且跌宕不定。英格兰也大抵如此,但却能不断取得进展。总的来说,英国议会从一开始就拥有确定而有限的司法权,以及比较确定的拨款权。在发展过程中,又逐渐掌握了很不确定的立法权。如前所述,议会的上院兼王国最高上诉法院,受理下级法庭的申诉案,并审判同级贵族的重罪案。在英国中世纪期间,这项职权始终没有什么变化。审批王家预算是议会持续存在的主要依据,自然也就成为其基本职权。早在13世纪初,大宪章即要求国王不得横征暴敛。该项原则一经提出,立刻得到社会各阶层的一致认同。约翰王的孙儿爱德华一世即位后进一步申明:“涉及大家的事情应该让大家同意。”这句格言式的“圣谕”,使得上述原则愈发不容争议。意味深长的是,恰恰在其晚年,原则化为令他不快的现实。由于对法国和苏格兰连续征战造成国库空虚,贵族和骑士于1297年迫使爱德华重新颁布大宪章,并正式承认议会对所有特殊税收的审批权。从政治演进的大势来看,这项让步一经作出便难以逆转。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成长,政府对税收的依赖势必有增无减,从而日趋见求于国会。英格兰议会并未满足于被动的审批权,它还审时度势,极力争取财政的监督和动议权。从14世纪40年代起,它指定专门委员会,听取收支帐目的报告。约半个世纪后,议会制定税收案的活动也已起步。1395年的有关法案即写明,“由下院制定,上院建议和同意”。1407年进而确定,税收“由下院制定,上院同意”。从此,税收法案自下院始,以国王接受为终点成为定制。不过这项拨款权不能用现代眼光过高估价。在当时的英格兰社会,盾牌钱〖ZW(〗以货币代替军役的税项。、协助金、任意税等习惯性的正规税乃天经地义的王家特权,没有任何疑义。只是动产税、关税等非习惯性捐税,才需要征求公众同意。即便如此,国王也有许多办法另辟财源,如勒索富户,强行借贷而不偿还等。国王毕竟是专制统治者,不到万般无奈和王国出现严重危机,臣民们为自身利益考虑,一般不愿或不敢拂逆“圣意”。征税案一般都能通过,只是税额未必如国王所愿。议会的立法权,当时就是法案的创制权。在中世纪早期,人们普遍相信法律只可发现,不能制定。但随着国家的发展,统治者从事立法活动不可避免。自爱德华一世开始,法学家们承认国王有权制定法律。因此王国法律的出台程序是“经下院请求,上院同意,由国王制定”,三大集团在其中的作用和地位表述得明白无误。上院僧俗贵族身为大会议成员,一向参与最高决策。下院作为民众代表和新兴势力,却须经过长期艰苦的奋斗,才会得到承认。鉴于国王对下院的财政依赖逐年加深,下院便相机采取“先取后予”(redress before supply)的策略,与之进行谨慎、耐心的周旋和协商,以期实现适度的利益交换。于每次批准税收案之前,他们首先呈递种种请愿书(petitions),陈述民间苦情,要求国王制定相应的法律并公布执行。如果拒不接受,下院就拖延表决税收案,每每实现目标。一旦国王处境艰难,如爱德华一世因对外战争军费不济,亨利四世武力开基需要政治支持,议会总是机警地乘机抬价。此时已不限于批准具体法案,而是要求扩大议会的职权,尤其立法权。经过反复多次较量,可以认为议会取得了立法权。任何重要法案,传统习惯的任何重大改革,都要经过议会批准方能生效。W.丘吉尔:《英语国家史略》,前言,第12页。不过不能忘记,国王也是议会的一员,而且是最高决策者。根据中世纪英国议会的惯例,法案的通过和废止以国王、上院和下院一致同意为前提。国王独操行政大权,完全可以把某些法案塞给上院和下院,再以整个议会的名义公之于众。而对那些上院和下院塞过来的法案,则有权中止,束之搁置,令其无法生效。由此可见,立法权主要属于国王。但14世纪以后,他们必须通过议会立法,这自然提高了议会的权威。另外,议会还在一定程度上享有监督控制政府之权。它弹劾过若干大臣,废黜过两位国王。这种行为属于偶然为之,还没有制度化,但却是后世责任制政府的先声。四、代表的选举英国议会上院的贵族代表,由国王发出令状个别召集,而且这一荣耀身份由长子世代相传。所谓选举代表,实际上限于下院的骑士和市民。骑士的选举比较简单,每郡出2人,英格兰37郡共74名代表。投票在郡法庭、即全郡民众(即自由人)大会上进行,但事实上到场者至多数百人,且都有些身份和家业。1429年首次规定,年收入40先令以上者才有投票资格,从此富人包办选举便合法化了。市民的选举复杂得多。虽有每个城市两名代表的定额,城市的资格却由郡长官随意定夺。结果各次议会出席城市的数目相去甚远,最多时和最少时相差一倍以上。各城市的选举方式也是五花八门。伦敦先由市长和区长提名,据载区长通常毛遂自荐,尔后由各区长和富裕市民投票。有的城市还用连续推举的方法,先择定若干选举人,再集中一处投票。无论郡还是城市,最初都不愿意选派代表出席议会。因为下院位卑言轻,开会时不过聆听权贵训话,然后痛快掏钱以示知恩图报,没有多少实惠。正如令状所标示的,其使命就是“听和做”而已。不仅如此,议员的活动经费还需全部由选派单位自理。市民每日2先令,骑士双倍于此。而会期又很长,一年总计可达两月之久。如此算来,每一郡或城市负担的津贴总数也是一笔不小的数额。所以许多城市实行请愿甚至贿赂,自甘放弃代表资格,以期减免捐税。有的城市即便受到召集,亦装聋作哑拒绝出人。后来下院渐次崛起,其税案由政府强制实施,各郡和城市的参选态度也渐趋踊跃。权贵豪强派系相争,不择手段地暗中操纵,闹得选举乌烟瘴气。为此国王多次发布敕令,要求公正行事。经下院正式抗议,1406年颁布的法律开始规定简单的选举程序,如要求附上全体选举人的名单和印记以备查考。1410年的法律进一步规定,由治安法官监督选举,郡长官如弄虚作假,即处以100镑的巨额罚款。不过,上述禁令收效有限。总而言之,那个时代英国议会代表的选举远未制度化,混乱荒唐近乎闹剧,更谈不上民主。重要的是选举开始发挥作用,具备了能够不断发展和改进的基础。五、议会的作用和影响英格兰议会的发展比法治原则顺利。在权力斗争,包括战争的频繁冲击下仍能蹒跚前行,在中世纪的环境里成为一个定型的政治实体。从14世纪起,它大体上可以定期召开,做出的种种决定,尤其税收决策,权威性日益提高。国王若置之不顾,就要付出沉重代价,甚至自毁前程。在政治舞台上,议会已经变得同国王一样不可缺少。W.丘吉尔:《英语国家史略》,第12页。作为时代的产物,议会与法治一样有浓厚的封建色彩。然而两者的角色还有重要差别。国王离不开议会的大力支持。议会固然经常找麻烦,否决税收案,争夺立法权,但远够不上一个反对党。在多数情况下,它还是提供财政或政治援助。而国王也极力在议会中,尤其议长等关键职位上安插党羽,或培植亲信,以增加这个机构的可靠性。若没有利益交换的前提,强大的英格兰君主们决不会容忍议会坐大。所以,与其说议会限制王权,不如说在改变王国的决策方式,通过协商与合作处理某些国事。但这一点恰恰意义重大,因为协商、合作已经是近代政治的特点。英国的法制传统意在限制君主的专断权力,议会则更进一步,开始改变政治权力的性质。中世纪以后的历史证明,议会是联接封建和近代英国的最重要的纽带。所以,它也就成为英国政治传统的又一个主要层面,得到充分的继承和发扬。1640年革命即由议会所发动,革命的武装号称“国会军”。此后建立的代议制政府,更以议会为其基础。第五节“英国精神”——几点浅识历经千年苍桑之后,可以说英国的政治传统已经破土而出,具备了依稀可辨的雏形。〖ZW(〗W.丘吉尔:《英语国家史略》,第14页。以传统和习俗为主要依托的法治原则,以上、下两院为主要结构的议会,由非专业人员组成的陪审团,均在风打雨淋之下保住了生机,以不尽相同的速度成长。如前所述,它们都孕含着不同程度的近代因素,近代的民主、自由和法制是中世纪相应传统自然成长发育的结果。法治、议会和陪审团有一些类似的特征,如修明政治、保护权利和自由。其原因在于它们长在同一根主干上——循序渐进的行动(包括思维)方式,这就是英国政治的内在气质——政治传统。封建时代的英国政坛上虽然酿出无数波折和冲突,包括险恶的阴谋和残酷的战争,却基本未见大进大退的剧烈反复。所有激进的尝试,例如以约翰为代表的王权扩张,以西门?孟福尔为代表的贵族治国,都是昙花一现,以失败告终。而成功的事物如议会,无一不靠有节制有韧性的长期奋斗而立足生根。当然,这一传统还嫌稚嫩,在环境的压力下会出现某些失态或变异,如17世纪中叶革命期间短暂的共和制。这可以说是一千多年英国政治发展链条上出现的唯一的断裂。但根据此后几个世纪的一般情况来看,英国政治的基本个性一如既往,不过是在发育中走向成熟和完善,如同一棵小苗遵循生物密码长成大树一般。循序渐进的政治传统内涵非常丰富,值得认真挖掘。它的形式颇为稳定,如君主制、议会、陪审团等,几乎一成不变。人们常说英国政治保守成性,英国绅士行事古板,其根据主要在此。然而人们也往往忽略了另一个方面,即同一形式之下的内容却每每因时、因事而异,不断转化更新。适时变革与尊重传统结合得天衣无缝。“旧机构、旧制度在消失前,总有一段逐步萎缩、蜕化时期;新机构、新制度在诞生之前,也总有一段逐步孕育、成长时期;一切变化都是那样平稳自然、水到渠成。”程汉大:《英国政治制度史》,第4—5页。君主从建国初期的最大领主,变为新兴乡绅和市民的最高代表。下院在议会的地位,从开始的“请愿者”上升为税收及所有重要法案的“制定者”。这些潜移默化的进展或许其戏剧性的轰动效应不足,但也避免了大起大落,避免了由激进变革与倒退交替循环给社会带来的剧烈震荡和痉挛式的痛苦。量的持续积累自然带来质的飞跃,而质的飞跃也是在平稳的变革中实现的。事实上,英国政治乃是稳而不滞,变而不剧。借用中国俗语“旧瓶装新酒”来描述其基本特征,恐怕再恰当不过。这种模式可能有多方面的成因,我们难以充分把握。根据现有资料,重要根源之一在于社会和政治的多元均衡。英格兰的各种势力长期相持不下,其中以王侯两家最为典型。他们有能力相互抑制,为了共处又不得不自我约束。重大决策多出自双方的让步和承诺 ,因而持续力比较强。无论何方企图改变协议,都必须征得它方同意,否则就会遭受抵制甚至惩罚。如1215年大宪章所显示的。相形之下,一边倒的垄断性势力无论作出、改变还是取消决定,均轻而易举,无所顾忌。另外,一方若要打破现状或恢复遭到破坏的均势,都需要得到它方相助。即使维持均势,亦得求诸中间缓冲力量。于是第三势力乘机崛起,如社会上的中等阶层,议会里的下院等。三者分足则可鼎立,两弱联手抗强则整体平衡。在通常情况下,失衡是有限的、暂时的,平衡不久便可恢复。因为在三角权力游戏中,扶弱击强才是明智之举。参见尼科洛?马基雅弗利:《君主论》,商务印书馆,1987年,第117~119页。作者在书中论述的对象是国际政治,但对国内政治同样适用。无论双方相持或鼎立,都不会窒息变革。在这类局面下,谁也没有垄断者的绝对优势,以至能够长期压制变化。再者,均势是一种敏感的竞争形势,一般说来不致对于己有利的变化无动于衷,只是排斥剧变而已。对峙中兴起第三势力,鼎立中扶弱击强,便足以为证。除均势之外,英国的渐进模式还有其它成因,例如相对安全的国际环境及社会和政治发展的领先位置,都使英格兰不轻易,或者无必要实行剧变。英国政治的连续性和渐变性特点既反映了英国人的民族性格,又可以说根源于英国人的民族性格。在这里也像在其它一些场合一样,原因与结果是难以分清的。英国人理智而又重经验,勇于抗争而又富于宽容和妥协精神,温和中庸而不走极端,这种性格又在一千多年较为温和理智,较少残酷斗争的英国政治生活中得到养育。近代自由主义能够诞生于英国,应该与此有关。英国政治传统的效应与其成因一样,也是多方面的。简言之,首先要承认其负面,变革不彻底而拖长过程是其通例。这必然产生弊端,付出的总代价可能十分高昂。例如英格兰在15世纪圈地运动中的冲突和苦难,据认为不亚于一场革命。P.摩尔:《民主与专制的社会起源》,第3部分,第7章。其正面效应主要在于,循序渐进使变革保持必要的平衡。在该国的政治生活中,所谓“序”就是稳定的形式,它在新旧事物之间发挥桥梁作用,创造与继承因之得以兼顾。例如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创造性地让陪审团进入法庭,同时又明令以英格兰习惯法为量刑标准,即披上保守的外衣,结果民心大悦,操作十分顺利。这样的变革比较和缓,代价纵然再大也是慢慢付出,因此直接的抵制较少而易于实行,失败亦损失有限。其次,和缓的渐变具有近代政治的特性,比较适合脆弱的商品社会。后者竞争激烈,结构复杂,生产周期长,离不开秩序和稳定的保障和规范,如果失控便会迅速瘫痪,甚至崩溃。此外,这种方式排除了暴力,减少或避免了残酷的暴力斗争,以及暴力行为对人性的败坏和对个人自由的侵犯。可以说,这是对保障个人自由和民族心理健康最有利的变革方式。概而论之,中世纪的英国政治传统应该说是一种成功的传统,其成就有目共睹。从中世纪中期开始,它使这个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各方面脱颖而出,成为近代资本主义自由与民主的故乡。在不同程度上,为其它许多国家起了示范作用,获得世界性的认同。当然,价值评判从来不是绝对的,不可无视条件的作用。如果置于大不相同的经济、文化、政治、国际环境之中,这种传统的两个方面之间的关系必然要发生变化。负面或许上升,甚至超过正面效应。第十二章 政治的贵族气质与多元主义政治文化第一节 多元政治秩序面面观中世纪西欧的统一是文化上和宗教上的统一,在人们观念中的统一。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它形成了多元的政治秩序。与古希腊城邦时代相比,它的多元主义更加复杂多样,或者说,更加杂乱。多元主义最突出的表现是教会与国家、教权与俗权的分化。它造成了西欧从社会权力结构到人的日常生活,从最高权力层面到基层的教区村镇、领地的最深刻的纵向分裂。有关政教二元化的问题将在后面详述。在纯世俗政治领域,我们看到的同样是极其复杂的多元主义格局。从水平方向上看,西欧并存着各种政治实体:帝国、王国、教皇国,以及多少具有独立地 位的公国、伯爵领地、城市、主教领地、修道院等,每个政治实体都有特定的管辖权和管辖范围,其存在都有法律依据或历史根据,然而它们的权利和地位又常常相互重叠和冲突。在名义上,这些实体是属于不同层面的,帝国和罗马教廷属最高层面,不过,皇帝却常把教廷所在的教皇国视为自己帝国内的一个城市,把教皇视为自己属下的主教。其次是王国,然后是公爵领地、伯爵领地、城市、主教领地等。但在事实上,高一层面对低一层面的控制是有限的,他们往往互不统属,各自独立。比如一些修道院就只服从教皇,形成各国领土上的“自治岛”。中世纪西欧人在观念上笼罩在罗马帝国的巨大阴影之中。查理曼帝国和神圣罗马帝国都被理解为罗马帝国的复活,在名义上,代表着西欧的统一。但查理曼帝国只是昙花一现,日尔曼罗马帝国只是徒具其名。在最好的情况下,也只是实现了对德意志王公和意大利有限的控制。天主教会是维护西欧统一的主要力量,它自身也具有统一的组织形式,享有对各国教会的控制权。然而它对各国教会的控制权也常常遭到蔑视。各国世俗政府控制本国教会的企图构成教会政治统一的主要障碍。各国的主教也有一种离心力,在教会利益与本国利益间常摇摆不定。统一的基督教帝国的理想进入14世纪后就已经失去了实际政治影响,代之而起的是许多平等的主权国家并立的局面。不过,主权国家的形成是长期历史发展的产物。还在查理曼帝国解体后,就已形成了多国并立的分裂格局。每个国家发展起独立的个性。它们起初虽然权力有限,有的甚至极其分散,但它们是权力集中的焦点。在英国和法国,通过王权的加强,控制本国教会,将封建附庸转变为国王的官僚和臣民,实现了国家的统一。在德国,这种权力集中的倾向在诸侯的层面上表现出来,皇帝被架空,国家内部形成多元的政治实体。各个王国虽然都具有向外扩张的冲动,但总的说来,扩张的意识并不很强。并且,任何一个企图僭越的国家都会受到其它一些国家联合的抵制与制裁。结果是在数百年之中,维持了一种"欧洲均势"。这种"均势"直到近代仍然如此。从垂直的方向来看,西欧远没有形成统一的权力中心,更没有整齐划一的政治秩序。帝国与王国之间,领主与附庸之间,王国与城市之间、罗马教会与各国教会之间,都没有形成僵固不变的关系,更没有自上而下的绝对统治。每一种权力都受到来自水平方向或来自下层的权力的制约,每一种权力都由其它一些权力将其限制、阻挡和分散。上下之间保持着某种张力,但又不至完全破裂。整体保持着一定的内凝力,但又不排斥多样性和个体的独立性。到中世纪末期,这种不稳定平衡开始发生倾斜,在英法,迈向君主专制,在德意,则导致长期的分裂。集权过程在中间的层面上完成。结果是加剧了多元化局面。所以,中世纪西欧是罗马帝国大厦崩塌后散落的一堆碎片,是大大小小领地的连缀,并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国家。近代民族国家的三个要素:主权、人民、土地,在中世纪并不具备。国家没有最高主权,每块封地及封地上的人民可随领主的改变而转来转去。中世纪西欧人的心理特征在于,他们对这种"国将不国"、"天下大乱"的局面并未感到不安。中世纪社会几乎所有的关系,权利、特权、义务、地位、身份,都是个别发展的产物,而不是统一法律和政令建立起来的统一制度。比如每个城市与其领主或国王的关系就是典型。每种制度都有例外,每个法律都不指望无差别地到处适用。所以,中世纪的政治制度是无法概括的,任何概括都易出现遗漏和片面性。在多元主义的政治格局下,每个西欧人具有多重角色。分别与领主、国王、教会、城市等发生关系,被置于多重秩序之中。托马斯?阿奎那曾谈到人受四重法律的支配,即永恒法(上帝的智慧)、自然法、人法、神法(教会法),《阿奎那政治著作选》,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106~108页。H.伯尔曼通过对中世纪西方法制的研究得出结论是,西方基督教世界的法律所具有的独有特征在于,每个个人都生活在一种复合的法律体系之下,其中,每一种法律都治理个人作为其中一名成员的交迭重合的次级共同体中的一个。没有一种法律要求统揽整个司法管辖权。这些法律体系就是王室法、封建法、庄园法、商人法、教会法等。这样一来,各种权力体系汇集到他的身上,分割了他的生活。比如在中世纪英国,王权、教权和领主权汇集于基层,形成村镇、庄园和教区三位一体的社会组织。"在这种共同体里,教区执掌教化,村镇负责行政治安,庄园法庭管司法,三者独立行使职权。与此相应,生活在这种共同体内的每个成员既作为教区的教民,也作为国王的臣民,同时还作为领主的庄民。"徐浩:《中国农民社会生活与社会组织及其与英国的比较》,载侯建新著:《现代化第一基石--农民个人力量与中世纪晚期社会变迁》,第295页。他使每个人的服从与忠诚并不固着于一个不变的权力中心。在政治领域里,王室、贵族和教会形成鼎足而立的三大政治势力,他们的相互合作与角逐,是多元化政治秩序的典型表现。有时教会与王权结盟,神化王权,对抗贵族的分裂倾向;有时它又站在贵族营垒,联手扼制王权的专制倾向。在王权与教权的冲突中,贵族有时站在教会一边,有时又站在王权一边。王权同时实现对教会和贵族的控制在中世纪只是偶而出现过。对西欧社会来说,多元主义是一把双刃剑,它给社会带来混乱无序,甚至无政府状态。给人民生活带来无穷灾难和痛苦。然而它也产生了正面效应。它使任何一种权力无法实现对个人的绝对控制。各种权力彼此分割,互相竞争与制约,给个人留下了一定自主与自由的罅隙。多元主义政治结构使每种社会政治力量都获得了存在的权利。在它们的互相竞争或争夺中不断发展和完善自己。每个国家(或民族)都形成了自己的个性,培育起了所谓"英国精神"、"法兰西精神"、"日尔曼精神"等,它们之间相互影响和渗透,形成西欧多元化创造精神的源泉和多元化发展道路。法国是封建主义的典型,英国为西欧提供了大宪章和议会政治的范例。作为罗马文化故土的意大利率先兴起罗马法复兴的热潮,而瑞士州联邦则第一个建立了民主制度,给君主制的欧洲冲开了第一道口子。每一个国家选择了独特的道路,都为整个西欧的发展贡献了自己的创造。各国发展的不平衡并没有导致一种力量长久占据优势,更没有窒息其它国家的发展。相反,各国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彼此消长,交错前进,推动着西欧整体的发展。各种社会力量、各个社会等级、社会组织、团体和各种地域性的单位,教会、城市、贵族、僧团、行会、议会、修道院等,也同样发展起自己丰满的个性,成为不同创造力的源泉,为整体的发展做出了独有的贡献。它们的相互竞争、激荡、渗透,使社会整体多彩多姿,充满生机和活力。同样,在思想领域,中世纪政治思想有多种源头:希腊的、罗马的、基督教的、日尔曼的、城市的、伊斯兰教的、犹太人的等等。中世纪思想发展的一大奇迹就是这些大不相同的文化因素的互相融合。可见,中世纪的西欧呈现出没有秩序的秩序,没有中心的统一,混乱中的和谐。"伴随着这种混乱和骚动,我们看到对法治的坚定信仰,对正义的社会秩序的不懈追求:这就是中世纪政治制度史的真正特点。"H.米提斯:《中世纪的国家》,第401页。从某种意义上说,西欧中世纪的政治文化是不完善的,不成形的,或不成熟的。正因为如此,它也就处于不断的变动之中,而不是凝固和僵化。没有一种理想真正实现,没有一种要求完全满足,创造与追求的冲动从未停歇。虽然从总体上说,中世纪的发展水平是较低的,但是,它的进步速度却很快。可以说,每过一个世纪西欧社会就有一种新面貌,变化往往是以世纪甚至年代来计量的。整个中世纪社会运动很像一场巨大的地壳变迁:经过动荡、破裂、组合、喷涌、聚积、沉淀,从未安静和停滞,不断有新的事务涌现,不断有蜕变与新生。从混沌的运动中,逐渐形成有序的新文明。到中世纪末期,它已显露出了基本轮廓。从发展水平上看,这时西方已经走在了世界各民族的前列。第二节 契约社会与权利斗争传统中世纪是建立在契约基础上的社会。它在采邑制的基础上,将不同的等级、团体和个人以契约为纽带连结为一个共同体,从而确认了契约双方权利主体的地位和某种程度的平等。它那极其多元化的政治秩序,使不同等级、团体和个人在多种法律与管辖权的并存和竞争中有较多的选择和自由的空间。对法律的敬畏使西欧人在政治斗争中习惯于采取合法的形式,并以权利的形式表达其要求。日尔曼人的顽强性格和自由传统是契约关系和多元秩序形成的重要原因,同时也在这种关系和秩序下得到滋养而进一步发育成长。上述这几个因素的结合,带来了中世纪十分活跃的权利斗争。西欧中世纪政治史的一大特色,就是各种政治力量、各个阶层和个人积极的权利斗争。这里没有逆来顺受的消极怠惰,每个人,每种团体和社会力量,都积极地维护和争取自己的权利。各种政治势力之间进行着无休止的较量。贵族集团内部的契约关系是通过采地分封建立的。在采邑制基础上,从国王到最低等级的骑士,形成了层层叠叠的领主与附庸的关系。这种关系受到习惯法的保护。从内容上说,它以包含双方互相忠诚和互相保护的双重承诺的契约为基础,其本质是双方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契约关系渗入封建秩序的每个细节,由此产生的契约观念和相互的权利义务观念,对西欧政治制度和政治生活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契约关系起源于战友间的誓约,具有平等精神。它将契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晰化、规范化,否定了在上者对在下者的专断任性。在上者无权任意索取,在下者的利益也不是他的恩惠,而是法定的权利。它虽然承认了贵族的等级特权,但它以双方的合意为前提,承认了契约双方的某种平等。一方毁约,另一方也不再有履行契约的义务。双方还可以据契约诉诸于法律,求得公正的裁判。在封建制度下,政府也建立在契约的基础上。不存在君臣之间的关系、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它们都转化成领主与封臣间的关系。国家形成一种网络式的权力义务的连锁,不是自上而下单向的金字塔式权力结构。这种关系的法律基础是一种私人性质的契约。这种契约确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永远是相互的,领主虽然比封臣具有较多权利,承担较少义务,但却没有对封臣的绝对统治权。封臣必须忠于领主,服从领主的公正统治(主要体现在司法审判上),但以领主依照法律进行统治为前提。契约中的任何一造违反契约,另一造就不再受义务的约束,并有权采取行动予以纠正。这种封建契约,必然反对绝对专断的权力。任何君主或领主,无权将个人意志随心所欲地强加于臣民。他必须按法律行事,履行契约。同样,它也承认了臣民依法抵制和反抗统治者的权利。除了尊敬这一点外,一位封臣对他的领主并不比一位领主对他的封臣承担更多的义务。如果领主违背忠诚的义务,那么封臣就得以免除服务的义务。"撤回忠诚是从11世纪开始的西方封建关系的法律特性的关键。"H.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第374页。而反抗权的整个观念就存在于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高贵者和卑贱者之间的这种契约关系中。领主与农民之间的关系虽有较大的任意性和专断性,但它仍带有契约关系的特点。契约关系渗入领主与农民的关系,它使西欧摆脱了奴隶制,从此每个人尽管等级地位不同,权利义务不同,但都是以人的身份参与契约,成为权利主体,而不再被简单地视为物品。日尔曼人入主西欧后,奴隶制在西欧开始消亡。中世纪社会的最底层是农奴。他们与奴隶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他们已经被当作人来对待。随时间的推移,契约在领主与农民之间的作用越来越大。历史发展表明,这种契约关系是农民地位不断改善并最终获得自由的重要条件。最典型的成文契约称"特许状"。它把农民对领主承担的各种义务固定下来,领主承诺不再向农民要求额外的负担。特许状甚至还把每种犯罪的罚金数目开列出来,对应受财产没收处分的罪行也作出了规定。特许状第一次使领主的任意专断的权力受到了限制,使农民的权利得到了保障,这是农民获得自由的开始。农奴在获得特许状后,就变成了自由人。所以这个使他们获得自由的文件被称为"解放特许状"(charte defranchise)。日尔曼社会的各种政治单位(教会、王国、领地、庄园、城市),正式的管理与裁判权紧密联系在一起,由法院主持。佩里?安德森指出:"司法是政治权力的中心形式"。佩里?安德森:《从古代到封建主义》(PerryAnderson,Passages from Antiquity toFeudalism),伦敦,1974年,第152页。各种身份的人包括农奴都被赋予法律人格,具有司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其得益以权利的形式表达出来,在法律上得以确认。他们可以依据法律,维护由契约确认的权利,抵御领主的侵犯。城市形成后,也按那个时代日尔曼人的习惯,以契约的形式确认城市的地位权利以及城市内部关系和事务。H.伯尔曼指出,公社(commune)这种共同体"或明或暗地是以一种契约为根据的。许多城市和城镇是依靠一种庄严的集体誓约而建立起来的,这些誓约是由全体公民为捍卫曾公开向他们宣读的特许状而作出的。在某种意义上,特许状是一种社会契约;实际上,它是近代政府契约理论产生的主要历史渊源之一。……像封建陪臣契约或婚姻契约那样,特许状是一种进入某种身份的协议。"H.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第476页。契约关系鼓励人们以权利斗争的方式维护和争取自己的利益。所谓权利斗争与权力斗争不同。权利斗争的目的不是取得权力(Power),而是取得权利(Right)。权利虽然也包括政治权力的内容,但它主要是扩大政治参与、提高政治地位、得到政治保障,而不是夺取(或维护)最高政权。斗争的方式一般是以法律为依据,采取合法的手段,而不是激烈的暴力。既使有超出法律的行为,也往往是温和的、克制的。斗争的结果是使法律得到贯彻,纠正不法行为,或使法律的解释向自己方向倾斜,有的试图废止旧法律,建立新法律。无论如何,斗争的成果,往往以法律的形式被肯定下来,以权利的方式表述出来。中世纪虽不乏各种权力斗争,不同政治势力间互相倾轧、火并、取而代之等,但它最富于特色的是权利斗争。这种斗争的目的不是相互吞并或取而代之,而是维护或争取权利。斗争的结果往往不是双方完全破裂,或一方取代另一方而掌权,而是彼此达成一种妥协,建立一种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这种权利斗争推动下,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各种社会力量消长变化,社会权利义务体系不断得到调整,社会关系不断重新配置组合。中国古代社会不能容忍权利斗争,结果是社会矛盾总是以权力斗争的极端形式表现出来。如果斗争的一方失败了,会刺激统治者抽紧缰索,强化权力,如果胜利了,也只能原样复制出专制制度。所以,朝代频频更替,人民的权利状况没有改善,政治制度没有更新。日尔曼人有着根深蒂固的自由传统,有着顽强的政治性格。教会有"教会的自由",贵族有贵族的"自由",市民和农民也各有他们的"自由",他们不懈地争取和维护自己的"自由",有力量时就要扩大这些"自由"。"自由"由一项项"权利"构成。各种政治力量、各个团体和个人积极的权利斗争,是西欧中世纪政治史的一大特色。整个中世纪,在教会与国家之间、国王(皇帝)与诸侯之间,领主与陪臣之间,各国主教与教皇之间,总之,上下左右之间,进行着无休止的纵横交错的权利斗争。这使得中世纪的社会结构不断地调整更新,不断地破坏与整合。从未定形为僵固不变的模式。在社会的底层,农民和市民与领主之间,也进行着永无休止的权利斗争。通过诉诸法庭、集体请愿、逃亡、金钱赎买、武力挟迫或骚乱等方式,农民和市民从领主那里争得一项项权利和自由。这些权利和自由或以判例的形式进入习惯法,或为一项有法律效力的契约及特许令状所认可。这些自由和权利逐项累积,便从根本上改变了农民和市民的身份及法律地位。H?希尔顿在谈到中世纪英国农奴争取自由的斗争时就指出:英国庄园的习惯法并不是预先制定的,一成不变的。而是在各阶级的斗争与妥协中创造的。"习惯法是佃户与领主之间斗争的一种特定协议"。R.希尔顿:《农奴争得自由:1381年前英国农民运动》(R.Hilton,Bandmen made Free:Peasants Movement inEngland before1381),伦敦,1973年,第122页。农民就个别问题的抗争在法庭上取得胜利,就创造了一个有利于他们的判例,而这个判例也就改变了习惯法。"每项判例或惯例,字里行间,都包蕴着一段生动的故事,都是双方反复较量的记录"。侯建新:《现代化第一基石--农民个人力量与中世纪晚期社会变迁》,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第104页。斗争连绵不断,由此推动习惯法不断改善,农奴和农民的地位不断提高。在中世纪初期,是日尔曼人自由的逐步丧失,在中世纪大部分时间里,占统治地位的是农民对领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受领主专横任性权力的支配。不过,普通人民尽管地位卑下,处境悲惨,但从未被"断其下翎",韩非语,他教导君主像"畜鸟"者"断其下翎"一样对待臣民,使其不再有独立的力量和意志。见《韩非子?外储说右上》。中国古代统治者也的确做到了这一点。不能提出自己的权利要求和维护争取自己的权利。中国那种系统的"弱民"政策也不见于西方的中世纪。到中世纪末期,具有独立自由身份的农民和市民已经成长起来。这就从根本上瓦解了封建制度的基础,奠定了近代社会的基石。积极的权利斗争是推动社会进步的杠杆。每一场斗争得到的权利,都起到铺路石的作用。每一次权利的获得,都为新权利的获得铺平了道路,提供了手段。这些权利前后累积,终于汇成了巨大的社会和宪政变革。权利斗争不仅是一种斗争形式,也表现了一种政治思维方式和政治态度,它构成西方政治文化传统的一部分。中世纪开创的权利斗争传统为近代人所继承。当近代人举起人权旗帜时,他们的思维方式是一样的,仍然是要求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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