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青反革命集团在全国范围内挑动群众组织之间的大规模武斗,借此夺权和残酷*广大群众。1966年12月28日,在张春桥的指使下,制造了上海康平路武斗事件,打伤91人,在全国开创了利用武斗夺权的恶劣先例。1967年5月,张春桥、姚文元在济南支持山东省革命委员会主任王效禹制造了省革命委员会大院武斗事件,拘捕关押388人。同年8月4日,王洪文组织、指挥了围攻上海柴油机厂的武斗,关押和伤残650人。*反革命集团和江青反革命集团都各自图谋夺取党和国家的最高权力,它们在结成联盟的同时,又有尖锐的矛盾。1969年,*被确定为毛泽东主席的接班人。1970年,*意识到江青、张春桥等人的势力的发展有超越自己的趋势,图谋提前“接班”。*明知江青的野心决难得逞,但是要毛泽东主席支持自己提前“接班”是绝不可能的。因此,1971年9月,*反革命集团决心撕破一切假面具,策动武装政变,阴谋杀害毛泽东主席。早在1969年10月,空军司令员吴法宪把空军的一切指挥权、调动权交给林立果。1970年10月,林立果组成了武装政变的秘密骨干力量,取名为“联合舰队”。1971年3月,林立果、周宇驰等人在上海制订了武装政变计划,取名为《“57l工程”纪要》。3月31日,林立果根据《“571工程”纪要》建立“指挥班子”的计划,在上海召集江腾蛟和空军第四军政治委员王维国、空军第五军政治委员陈励耘、南京部队空军副司令员周建平秘密开会,指定江腾蛟为南京、上海、杭州“进行三点联系,配合、协同作战”的负责人。同年9月5日和6日,*、叶群先后得到周宇驰、黄永胜的密报,获悉了毛泽东主席察觉*在密谋夺权的谈话,决定对在旅途中的毛泽东主席采取谋杀行动,发动武装政变。9月8日,*下达了武装政变手令:“盼照立果、宇驰同志传达的命令办”,并由林立果、周字驰对江腾蛟和空军司令部副参谋长王飞以及“联合舰队”的其他骨干分子进行具体部署。正当*反革命集团紧张地策动武装政变的时候,毛泽东主席对他们的阴谋有所警觉,突然改变行程,于9月12日安全回到北京。*反革命集团的谋杀计划失败后,*随即准备带领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等人南逃到他当时准备作为政变根据地的广州,图谋另立中央政府,分裂国家。根据*的命令,空军司令部副参谋长胡萍安排了南逃广州的飞机8架,于9月12日将其中的256号专机秘密调往山海关供在北戴河的*、叶群、林立果使用。当晚10时许,周恩来总理追查256号专机突然去山海关的行动,命令将该机立即调回北京。胡萍一面谎报256号专机去山海关是飞行训练,并伪称飞机发动机有故障,拒不执行调回北京的命令;一面将周恩来总理追查飞机行动的情况报告周宇驰。周宇驰随又报告了林立果。当晚11时35分和13日零时6分,李作鹏两次向海军航空兵山海关场站下达命令时,将周恩来总理关于256号专机必须有周恩来和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4个人一起下命令才能飞行”的命令,篡改为“4个首长其中一个首长指示放飞才放飞”。9月13日零时20分,海军航空兵山海关场站站长潘浩已经发现当时情况异常,打电话请示李作鹏:飞机强行起飞怎么办?这时李作鹏仍然没有采取任何阻止起飞的措施,致使*、叶群、林立果得以乘256号专机叛逃。*得知周恩来总理追查专机去山海关的情况后,判断南逃广州另立政府的计划已不可能实现,遂于13日零时32分登机强行起飞,外逃叛国,途中机毁人亡。9月13日3时15分,在北京的周宇驰等人得到*外逃消息后,劫持3685号直升飞机外逃,被迫降。从直升飞机上缴获了*反革命集团窃取的大量国家机密文件和策划武装政变的材料。*等人叛国外逃死亡后,江青反革命集团为了夺取党和国家领导权,继续进行诬陷*各级领导干部的犯罪活动。1974年至1976年,江青反革命集团指挥“梁效”、“池恒”、“罗思鼎”等写作班子进行反革命煽动,诬陷重新出来工作的各级领导干部是“从资产阶级*派到走资派”,已经成为他们所谓继续革命的对象。1976年,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在全国制造新的*,诬陷*大批领导干部,图谋最终颠覆政府。3月,江青在对12个省、自治区负责人的一次谈话中,点名诬陷中央和地方的一批领导干部。同年,张春桥指使上海市革命委员会副主任马天水、徐景贤在上海召开的万人大会上,诬陷重新出来工作的领导干部“从资产阶级*派变成走资派”。同年,王洪文和姚文元指使《人民日报》总编辑鲁瑛派人到国务院一些部门和一些省,按照他们的意图编造材料,诬陷重新出来工作的老干部“组织还乡团”,“翻案复辟”,并且以此作为向他们尚未控制的部门和地区进行夺权的根据。1976年3月至5月,江青反革命集团捏造事实,诬陷南京、北京和其他各地悼念周恩来总理的群众是“反革命”,诬陷国务院副总理*是天安门广场“反革命政治事件的总后台”,煽动**广大干部和群众。第十三章 开庭宣判 宣判(4)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张春桥、王洪文以上海为基地,建立和扩大由他们直接控制的“民兵武装”。早在1967年8月,在张春桥审批的《上海市革命委员会关于成立“文攻武卫”指挥部的打算》的报告中,就提出所谓“以枪杆子保卫笔杆子革命”,积极建立他们控制的武装力量。王洪文从1973年至1976年多次对江青反革命集团在上海的骨干马天水、徐景贤和王秀珍说:“军队不能领导民兵”;“上海民兵是我和春桥搞起来的”;“你们可给我抓好”;“我最担心的是军队不在我们手里”;“要准备打游击”;要他们加紧发展“民兵武装”。江青反革命集团计划利用他们自认为属于己有的这支武装力量,在上海策动武装叛乱。1976年8月,投靠江青反革命集团的*余党、南京部队司令员丁盛到上海,对马天水、徐景贤、王秀珍说,驻在上海附近的六十军,“我最不放心”,“这个军我指挥不动”,“你们要有所准备”。马天水随即决定由他们所控制的武器仓库中发给“民兵”枪74220支,炮300门,各种弹药1000多万发。9月21日,张春桥在北京听取徐景贤汇报丁盛谈话和给“民兵”发枪的情况后,对徐景贤说:“要注意阶级斗争的动向。”9月23日,王洪文在电话中对王秀珍说:“要提高警惕,斗争并未结束,党内资产阶级他们是不会甘心失败的。”10月8日,徐景贤、王秀珍等人获悉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被拘禁的消息后,决定发动武装叛乱。他们所组织的武装叛乱的指挥班子进入了指挥点,架设了15部电台,沟通了联络。他们还调集和部署了“民兵”万名。10月9日,上海市民兵指挥部负责人施尚英命令“民兵”集中,携带各种枪炮万余件。10月12日,上海市民兵指挥部另一负责人钟定栋制定了取名为“捍一”、“方二”的两个作战方案。当晚,上海市革命委员会副主任王少庸、上海写作组负责人朱永嘉、上海市革命委员会工交组负责人陈阿大等人开会,策划停产*、*示威,提出“还我江青”、“还我春桥”、“还我文元”、“还我洪文”的反革命口号,宣称要“决一死战”。由于中央采取了有力措施和上海市人民的斗争,他们的武装叛乱计划未能实现。本庭经过42次法庭调查和辩论,有49名证人和被害人出庭作证,对各种证据873件进行了审查。大量的物证、书证、鉴定结论、证人的证言以及被害人的陈述,充分证明*、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所犯的上述罪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江青反革命集团案16名主犯中,*、康生、谢富治、叶群、林立果、周宇驰等6人已经死亡,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决定对他们不再追究刑事责任。特别检察厅并决定,对江青等10名主犯以外的本案其他人犯,另行依法处理。本庭确认,被告人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的犯罪事实和应负的刑事责任如下:1.被告人江青,以推翻人民*专政为目的,为首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是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江青诬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1967年7月,江青伙同康生、陈伯达作出决定,对刘少奇进行人身*,从此剥夺了他的行动自由。自1967年5月开始,江青直接控制“刘少奇、王光美专案组”,伙同康生、谢富治指挥专案组对被逮捕关押的人员进行逼供,制造诬陷刘少奇是“叛徒”、“特务”、“反革命”的伪证。1967年,江青为了制造*刘少奇的伪证,决定逮捕关押杨一辰、杨承祚、王广恩和郝苗等11人。在杨承祚病危期间,江青决定对他“突击审讯”,使杨承祚被*致死。江青指挥的专案组也使得王广恩被*致死。江青伙同谢富治指使对病势危重的张重一多次进行逼供,致使他在一次逼供后仅2小时即死去。江青伙同康生、谢富治等人指使专案组对丁觉群、孟用潜进行逼供,制造伪证,诬陷刘少奇是“叛徒”。由于江青等人的诬陷,致使刘少奇遭受监禁,被*致死。第十三章 开庭宣判 宣判(5)1968年7月21日,江青伙同康生密谋诬陷*第八届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88人是“叛徒”、“特务”、“里通外国分子”。1966年至1970年,江青在各种会议上,点名诬陷*第八届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24人,使他们一一受到*。1966年12月14日,江青点名诬陷张霖之,使他被非法关押,并被打成重伤致死。同年12月27日,江青诬陷全国劳动模范、北京市清洁工人时传祥是“工贼”,使时传祥遭受严重摧残,被折磨致死。1966年10月,江青勾结叶群,指使江腾蛟在上海非法搜查了郑君里等5人的家,致使他们受到人身*。1976年,江青伙同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在全国制造新的*。同年3月,江青在对12个省、自治区负责人的一次谈话中,点名诬陷中央和地方的一批领导干部。江青是*、江青反革命集团的首要分子。江青对她所组织、领导的反革命集团在十年*中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颠覆政府、残害人民的罪行,都负有直接或间接的责任。被告人江青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8条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第92条阴谋颠覆政府罪,第102条反革命宣传煽动罪,第238条诬告陷害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2.被告人张春桥,以推翻人民*专政为目的,同江青一起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是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在十年*中,张春桥是向人民*政权实行夺权的肇始者和自始至终的煽动者、策划者,对国家和人民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危害。1967年1月,张春桥说:“我们对所有的权都要夺。”1967年至1975年,张春桥多次宣称,“*”就是“改朝换代”。张春桥伙同江青领导他们的反革命集团进行了夺取党和国家领导权的大量活动。1966年12月28日,张春桥为了夺取上海市的领导权,制造了上海康平路武斗事件,打伤91人。1967年5月,张春桥在济南支持王效禹制造武斗事件,拘捕关押388人。1966年12月,张春桥单独召见蒯大富,指使他组织*示威,首先在社会上煽动“打倒刘少奇”。在张春桥的指使、策动下,夺取了上海市的领导权。上海市领导干部12人被分别诬陷为“叛徒”、“特务”、“反革命”,曹荻秋、金仲华被*致死。张春桥操纵、指挥“游雪涛小组”进行特务活动,制造冤案,诬陷*干部和群众,诬陷华东地区领导干部在“长江以南搞一个地下武装”,“密谋兵变”。1976年,张春桥伙同江青、姚文元、王洪文在全国制造新的*。同年3月,张春桥指使马天水、徐景贤在上海召开的万人大会上,诬陷重新出来工作的领导干部“从资产阶级*派变成走资派”,是他们所谓继续革命的对象。张春桥伙同王洪文等人,以上海为基地,建立由他们直接控制的“民兵武装”,策动上海武装叛乱。被告人张春桥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8条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第92条阴谋颠覆政府罪,第93条策动武装叛乱罪,第102条反革命宣传煽动罪,第138条诬告陷害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3.被告人姚文元,以推翻人民*专政为目的,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是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姚文元积极参与江青夺取最高权力的活动。姚文元直接控制宣传舆论工具,长期进行反革命宣传煽动。1974年至1976年,姚文元指挥“梁效”、“池恒”、“罗思鼎”等写作班子,诬蔑重新出来工作的各级领导干部是“从资产阶级*派到走资派”,已经成为所谓继续革命的对象,煽动对他们进行诬陷*。1967年,姚文元积极参与夺取上海市领导权的活动。姚文元参与诬陷上海市领导干部曹荻秋等人。1967年5月,姚文元在济南参与支持王效禹制造武斗事件。第十三章 开庭宣判 宣判(6)1976年,姚文元伙同江青、张春桥、王洪文在全国制造新的*。同年1月至9月,姚文元指使鲁瑛派人到国务院一些部门和一些省,按照他们的意图编造材料,诬陷重新出来工作的领导干部。1976年3月至5月,姚文元捏造罪名,诬陷南京、北京等地悼念周恩来总理的群众是“反革命”,诬陷*是天安门广场“反革命政治事件的总后台”,煽动**广大干部和群众。被告姚文元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8条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第92条阴谋颠覆政府罪,第102条反革命宣传煽动罪,第138条诬告陷害罪。4.被告人王洪文,以推翻人民*专政为目的,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是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王洪文积极参与江青夺取最高权力的活动。1966年12月28日,王洪文参与制造了上海康平路武斗事件,打伤91人。1967年8月4日,王洪文组织、指挥了围攻上海柴油机厂的武斗,关押和伤残650人。1976年,王洪文伙同江青、张春桥、姚文元在全国制造新的*。王洪文指使鲁瑛派人到一些省,按照他们的意图编造诬陷重新出来工作的领导干部的材料。王洪文伙同张春桥,以上海为基地,建立由他们直接控制的“民兵武装”,多次指示马天水、徐景贤、王秀珍加紧发展“民兵武装”,策动上海武装叛乱。被告人王洪文,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8条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第92条阴谋颠覆政府罪,第93条策动武装叛乱罪,第101条反革命伤人罪,第138条诬告陷害罪。5.被告人陈伯达,以推翻人民*专政为目的,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是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陈伯达积极参与*、江青夺取最高权力的活动。陈伯达控制宣传舆论工具,进行反革命宣传煽动,1966年提出“横扫一切牛鬼蛇神”等口号,煽动对广大干部和群众的**。1967年7月,陈伯达伙同江青、康生决定对刘少奇进行人身*,从此剥夺了他的行动自由。1966年年底至1968年,陈伯达多次诬陷国务院副总理陆定一是“现行反革命”、“叛徒”、“内奸”,并决定对他进行人身摧残。1967年12月,陈伯达在唐山说:*冀东地区组织“可能是国共合作的党,实际上可能是国民党在这里起作用,叛徒在这里起作用”。由于陈伯达的煽动,使冀东冤案造成严重的后果,大批干部和群众受到*。被告人陈伯达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8条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第92条阴谋颠覆政府罪,第102条反革命宣传煽动罪,第138条诬告陷害罪。6.被告人黄永胜,以推翻人民*专政为目的,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是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黄永胜积极参与*夺取最高权力的活动。1970年11月3日,黄永胜同意彭德怀专案组提出要“撤销彭德怀党内外一切职务,永远开除党籍,判处无期徒刑,终身剥夺公民权利”的意见,对彭德怀进行*。1967年6月,黄永胜批准广州市公安局军管会负责人报送的《关于揪叛徒调查工作的请示》及所附的“第一号调查方案”,阴谋陷害叶剑英为“叛徒”。1968年6月,黄永胜把诬陷叶剑英“密谋发动反革命政变”的材料交给叶群。1968年,黄永胜伙同吴法宪捏造事实,诬陷罗瑞卿是“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黄永胜还诬陷总参谋部的领导干部。同年12月,黄永胜诬蔑总政治部“招降纳叛”,积极参与*“砸烂总政”的犯罪活动。1967年10月至1968年3月,黄永胜提出审查*“广东地下党”,决定对广州部队副司令员文年生等人进行“审查”,制造了“广东地下党”和广州部队“反革命集团”两个冤案,致使大批干部和群众遭到诬陷*,副省长林锵云和文年生被*致死。1971年9月6日,黄永胜向*密报了毛泽东主席察觉*在密谋夺权的谈话,致使*下决心采取行动谋杀毛泽东主席,发动武装政变。第十三章 开庭宣判 宣判(7)被告人黄永胜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8条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第92条阴谋颠覆政府罪,第138条诬告陷害罪。7.被告人吴法宪,以推翻人民*专政为目的,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是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吴法宪积极参与*夺取最高权力的活动。1966年8月,吴法宪受*的指使,于9月3日写了诬陷贺龙在空军阴谋夺权的材料送给*。1968年8月,吴法宪伙同黄永胜捏造事实,诬陷罗瑞卿是“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吴法宪在空军诬陷一些领导干部要“夺权”,批准关押、*空军干部和群众174人,致使南京部队空军司令部参谋长顾前和空军学院副教育长刘善本被*致死。1969年10月,吴法宪把空军的一切指挥权、调动权交给林立果,使林立果得以组成*反革命集团谋杀毛泽东主席、策动武装政变的骨干力量“联合舰队”。被告人吴法宪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8条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第92条阴谋颠覆政府罪,第138条诬告陷害罪。8.被告人李作鹏,以推翻人民*专政为目的,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是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李作鹏积极参与*夺取最高权力的活动。1968年4月,李作鹏诬陷贺龙等人“篡军反党”。李作鹏在海军点名诬陷*120名干部。1971年9月12日晚11时35分和13日零时6分,在*、叶群叛逃前,李作鹏两次篡改了周恩来总理的命令。13日零时20分,海军航空兵山海关场站站长潘浩打电话紧急请示:飞机强行起飞怎么办?李作鹏没有采取阻止起飞的任何措施,致使*得以乘飞机叛逃。事后,李作鹏修改电话报告记录,掩盖罪行。被告人李作鹏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8条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第92条阴谋颠覆政府罪,第138条诬告陷害罪。9.被告人邱会作,以推翻人民*专政为目的,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是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邱会作积极参与*夺取最高权力的活动。1967年,邱会作指使人窃取总政治部的档案材料,诬陷总政治部的干部,在*“砸烂总政”的犯罪活动中起了重要作用。1967年至1971年,邱会作在总后勤部私设监狱,刑讯逼供,直接诬陷*了干部和群众462人,致使汤平、周长庚、顾子庄、张树森、申茂兴、王述臣、张凌斗、华迪平8人被*致死。被告人邱会作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8条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第92条阴谋颠覆政府罪,第138条诬告陷害罪。10.被告人江腾蛟,以推翻人民*专政为目的,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是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1971年3月31日,江腾蛟在上海参加林立果为建立武装政变“指挥班子”召开的秘密会议,被指定为南京、上海、杭州“进行三点联系,配合、协同作战”的负责人。9月8日,江腾蛟接受林立果传达*发动武装政变手令,参与策划部署谋杀毛泽东主席,并担任上海地区第一线指挥。江腾蛟在杀害毛泽东主席的计划失败后,积极参加*、叶群准备南逃广州的反革命行动。被告人江腾蛟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8条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第93条策动武装叛乱罪,第101条反革命杀人罪(未遂)。上列被告人王洪文、陈伯达、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各自供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江腾蛟在*叛逃的第二天,交待了自己的罪行。吴法宪、邱会作、江腾蛟揭发了*、江青等同案犯的犯罪事实。黄永胜供认了自己的部分犯罪事实。姚文元把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成是犯错误,不承认是犯罪。张春桥不回答法庭对他的审问。江青破坏法庭秩序。本庭根据江青等10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0条、第92条、第93条、第98条、第101条、第102条、第103条、第138条和第20条、第43条、第52条、第53条、第64条,判决如下:第十三章 开庭宣判 宣判(8)判处被告人江青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张春桥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姚文元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判处被告人王洪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陈伯达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判处被告人黄永胜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判处被告人吴法宪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判处被告人李作鹏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判处被告人邱会作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判处被告人江腾蛟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以上判处有期徒刑的被告人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日期,以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至此,江华高声宣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在宣读判决书过程中,江青还表演了一段插曲。即当江华庭长宣读到“判处被告人江青死刑”,话音刚落,江青顿时发出尖叫,连下面“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终身”的判决词都没有听到,接着歇斯底里大发作,又蹬脚又呼号。法警立即给她戴上了手铐。她还是不停地喊叫:“造反有理、革命无罪,打倒……,打倒……。”副庭长伍修权断然责令江青退出法庭。两名法警将江青押出了法庭后继续宣判。判决书宣读完毕后,江华庭长宣布:“把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押下去,交付执行。”最后,江华庭长郑重宣告:“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闭庭。”至此,这场举世瞩目的世纪审判落下了帷幕。经过这次历史性的审判,法庭对*、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终于作出了具有历史意义的判决。这一庄严判决表达了人民的意志,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是我国社会主义*与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第十四章 辩护回眸 辩护工作结束事宜概述(1)(一)总结辩护工作1980年12月22日下午,第二审判庭开庭审问李作鹏,辩论结束之后,法庭辩护工作已全部完成。辩护工作结束事宜,最重要的是做好辩护工作总结。1980年12月16日司法部陈卓副部长、律师司王汝琪司长召*议,研究总结工作,并电告辽宁、河南、上海司法厅(局)派有关负责同志参加律师小组总结,以利于该地区下一步开展为两案其他被告人辩护的工作。18日河南省司法厅律师处处长高德焕、辽宁省律师协会会长沈典来京参加辩护工作总结。20日王汝琪司长主持研究总结提纲。24日辩护工作总结初稿印出。25日和28日两次讨论总结初稿。经修改后,1981年1月1日部分律师(此时已有部分律师返回原单位)再作研究。当日上海市司法局律师处贾天戈来京参加讨论总结工作。3日晚第四稿修改完成。经王汝琪司长审阅,8日再作修改,10日修改稿写成,13日分送有关负责同志审阅。16日陈卓副部长对周奎正律师谈总结的修改问题,指出:“这个总结不仅要看到它的特殊性,而且也要看到它所具有的普遍意义。”19日集中有关负责同志的意见,对总结作最后修改,即第六稿,经陈卓副部长、王汝琪司长审定,于26日定稿。前后历时42天。《辩护工作总结》全称为《*、江青反革命集团案辩护工作总结》。全文除前面有一段律师小组组成的概述外,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说明律师小组做的几项主要工作:(1)统一思想;(2)业务准备;(3)会见被告人;(4)参加庭审调查;(5)准备发表辩护词。第二部分说明本案中的律师辩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都发挥了作用,效果较好,受到审检人员、旁听群众、社会舆论和被告人的欢迎。第三部分概述了对本案辩护工作的体会:(1)与审检人员密切配合是做好本案辩护工作的重要条件;(2)辩护工作必须有充分的时间;(3)审理这样的重大案件,被告人原则上以有律师辩护为好;(4)党的有力领导是这次辩护工作取得成绩的根本原因。最后的结束语写道:“综上所述,律师为*、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辩护工作是成功的。它为其他刑事案件的辩护创造了良好的先例,对加强法制将发挥积极的作用。通过对于这样重大复杂、政治性很强而又关乎全局的反革命案件的辩护,律师小组的同志都深深地感到提高了能力,增强了本领;我们在实践中培养与锻炼了自己的队伍。这必将鼓舞全国的律师工作者进一步解放思想,消除余悸,为健全律师制度而发奋工作。我们胜利地完成了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我们没有辜负全国人民的信托,我们将满怀信心胜利前进!”总结反映了律师工作的时代特色。(二)与审检人员座谈辩护工作辩护工作结束,律师小组于1980年12月27日,派两个三人小组分别去一、二审判庭,听取审检人员对律师辩护工作的意见。在座谈会上,审判人员发言充分肯定了律师辩护的效果。他们谈到当时被告人大都不愿意请律师,怕请律师辩护,会被认为态度不好。江华院长提出要动员他们请律师。审判人员做了工作后,有5个被告人请了律师。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效果好,群众反映也好。律师为被告人吴法宪辩护时,吴法宪感动得哭了,庭审下来就表示要感谢律师,他说10年来没有人为他说好话,律师为他说了好话,这给他以很大的教育。审判人员还说,律师的辩护,使他们对案件的认识更全面,因而对保证案件公正审理,正确执行法律都有好处。检察人员发言也评价律师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他们指出:(1)律师的辩护对群众、对专业人员都是一次教育,提高了大家对律师性质的认识。我们的律师为被告人辩护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不是明明有罪也辩为无罪。广大群众了解了律师如何开展活动,受到了社会主义法制教育。(2)律师出庭对提高办案质量有好处。听说有律师出庭,而且这些律师都是专家,他们更慎重了,特别注意考虑对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在法律上如何认定。例如江腾蛟在上海抄家,性质是否反革命,律师可能会从法律上提出,促使他们更加认真思考。当律师提出江腾蛟只是具体执行,并不知道江青与叶群如何勾结时,他们也感到这样说很有理。(3)辩护实事求是。例如江腾蛟在犯罪活动中的地位,辩护人作了区别对待;对李作鹏的辩护,发言有分寸。有些意见,律师出来讲好。江腾蛟说:“我讲三天三夜,也不如律师讲的4条。”第十四章 辩护回眸 辩护工作结束事宜概述(2)(三)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1981年1月7日,新华社记者张孟仪到律师住地,座谈律师的作用等问题。韩学章、张思之、王舜华、马克昌、苏惠渔、张中、周奎正7位律师参加。1月29日《光明日报》刊登了张孟仪的报道。文章在刊登时的标题为《严格依法办事坚持以法治国》,副标题是“为林、江反革命集团主犯辩护的律师谈对审判的感想”。内容分为四个小标题:(1)是“恰当、公允的判决”。报道说:“这次出庭辩护的律师一致认为,特别法庭对江青等10名主犯的判决是恰当的、公允的,法庭兼听了各方面的意见,吸收了辩护人的正确观点,我们律师很高兴。”(2)是“法庭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报道写道:“这次出庭辩护的律师认为,特别法庭对*、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审理,是按照法定诉讼程序进行的,被告人的辩护权得到了充分的保护。”(3)是“被告人合法权益得到维护”。报道说:“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对5名被告人应负的刑事罪责进行了分析,并依法提出了辩护意见……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人对此是满意的。”(4)是“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为被告人辩护”。报道写道:“这次出庭为被告人辩护的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分别会见了被告人……认真听取了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意见,查阅了大量案卷材料,收集了为被告人辩护的事实根据,他们在法庭上,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有利于被告人辩护方面,对被告人或证人进行了13次发问,最后依法为被告人进行了辩护。”这实际上是几位律师用不同的形式对辩护工作进行的总结。(四)编写《大事记》《大事记》全称为《审判*、江青反革命集团案律师小组工作大事记》(—)。为了记下律师小组具有历史意义的工作历程,1980年12月31日,律师小组的领导提出编写《大事记》。1981年1月2日开始编写,12日研究《大事记》稿,31日《大事记》编写最后完成。《大事记》前言概括地说明了律师小组的成立、工作和作用以及编写《大事记》的意义,其中写道:“*、江青反革命集团案,是建国以来的一起特别重大案件。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严格依法办事,司法部于1980年9月下旬先后从北京、上海、武汉、西安等地选调了律师18人,成立了律师小组,承担为本案被告人出庭辩护的任务。在3个多月的时间内,律师小组的同志进行了紧张的工作,依靠党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发挥集体智慧,制作了5篇辩护词,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发挥了很好的作用,胜利完成历史赋予的这一重大政治任务。为了从律师辩护的角度反映这次举世瞩目的重大案件的审判活动,记下这段具有历史意义的历程,特编写《律师小组工作大事记》,供参加该项工作的同志参考。”第十四章 辩护回眸 对律师辩护的评价(1)(一)律师辩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对林、江反革命集团案主犯审理中,律师辩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各方面的评价是肯定的、满意的。审检人员异口同声称赞律师的辩护工作。审判人员认为,由律师提出辩护,有利于被告人,能促使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效果显著,反映好。他们认为这次辩护工作起到了提高审判质量的作用,说:“律师的态度严肃认真,反复修改辩护词,对我们的工作有帮助,也有促进。”“律师辩护保证案件公正审理,正确执行法律,互相制约,促使我们工作更慎重。”有的还说:“由检察人员起诉,经过律师辩护,定罪量刑的依据就更准确了。”例如,姚文元的辩护律师提出,起诉书指控姚文元犯有策动上海武装叛变的罪行不能成立,吴法宪的辩护律师提出吴法宪不应对林立果组织“联合舰队”,准备反革命武装政变这一罪行承担罪责,特别法庭庭长江华在宣判后的一次报告中,曾谈到判决书实际上采纳了这两点辩护意见。他说:“对于指控姚文元煽动上海武装叛乱的罪行,根据对证据的审查核实,证明他没有策动上海武装叛乱的行为,与原来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出入,因而实事求是地把这一点否定了。再如,说*1967年通过吴法宪把他的儿子林立果安插到空军,是为了准备政变,这种分析是站不住脚的。1969年,吴法宪把空军的一切指挥权、调动权交给林立果,也不能说是准备政变。那时,*才确定为接班人嘛。因此,法庭在判决书中没有采用这类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写法。”①检察人员强调:律师出庭对提高办案质量有好处。他们说:“我们着重考虑揭露犯罪,律师从有利被告方面辩护,这样就全面了。”“律师的辩护对我们能起制约作用,对提高办案质量很有好处。”旁听群众和社会上对律师的反映,总的说来也是好的。很多人认为:“对这样的被告人,律师还为他们辩护,体现了*和法制的精神。”有的说:“律师的辩护是实事求是的,不是演戏,不是走过场,辩护词有分析,有分寸,讲道理,很有说服力。”他们说律师的辩护,“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开创了好的先例,为今后律师辩护工作的开展创造了条件。”许多群众反映,听了律师的辩护,对某些被告应如何判刑有了新的看法。例如,某理发店的理发员对顾客说:“江腾蛟参与谋杀毛主席,罪行太严重了,本该判死刑。听律师辩护,说得有道理,看来可以从轻一些。”被告人对律师的辩护一般也是满意的。如律师为吴法宪辩护,提出了有利于他的情节,根据法律恰如其分地分析了他的罪责,并提出他认罪态度好,请法庭考虑从轻判处。吴法宪感动得哭了,他表示:“律师在法庭上为我辩护,我更相信会得到公正的判决了。”他再三表示:“知罪、认罪、服法。”江腾蛟听了律师的辩护后说:“我讲三天三夜也不如律师为我辩的4条有力,至于我的罪恶,那是很严重的。”李作鹏也一再表示,律师的辩护发言“说了公道话”,“是我的罪,我承认”。由此可见,律师的辩护确实起了积极作用。从各方面的反映可以看出,律师的辩护起到了配合审判,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法制的作用,取得了超出预期的成绩,应当实事求是地予以肯定。(二)思想不够解放,工作上还存在一些缺陷尽管*同志在1978年12月党的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已经提出“解放思想”的号召,但由于人们的思想长期遭受禁锢,在粉碎“四人帮”不长的时间里,解放思想问题难于很快解决,因而“不少同志的思想还很不解放”(*语)。在辩护律师中,部分同志认为只要顺应中央意图,服从上面安排就够了,这种思想经过讨论虽被否定,但思想不够解放的问题并未彻底解决。它表现为:第十四章 辩护回眸 对律师辩护的评价(2)1.心存顾虑,对应当提出辩护的论点没有提出或不敢径直提出。例如,起诉书指控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密谋策划,由王洪文到长沙,向毛泽东主席诬告周恩来、*搞篡权活动,阻挠*出任第一副总理。对此,律师曾进行了研究,认为王、张、江、姚分别是党的政治局常委或委员,他们商议问题,向党的最高领导人陈述意见,尽管内容是对周恩来、*的诬陷,但在做法上还是符合党的组织原则的,因而不应认为是罪行。尽管有这样的认识,可是律师在为姚文元辩护时却没有提出。又如,律师认识到指控姚文元参与上海叛乱问题没有足以认定的证据,应作无罪辩护,但又考虑到这样一辩就推倒了姚文元的一大罪状,事关重大,犹豫不决,不敢直接提出;后来中央政法部门领导同志指出,只要有证据就可以辩,才使律师的思想有所解放,作了无罪辩护。因而当时就有人指出,律师还有顾虑。2.怕出问题。当时对律师小组的活动作了种种规定,律师处处只能依照规定行事;并且要求律师的辩护“须有利于审判工作的进行”。这样,律师的活动和独立发挥作用,就不能不受到限制。所以律师只是根据案卷的材料找出为被告人辩护的论点,而没有另外再找有利于被告人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在法庭调查时律师发言也不多,只在非常必要时才向被告人发问。至于传唤新的证人到庭,则自始至终没有一次提出这样的要求。因而虽然研究了如何活跃法庭的问题,但律师在法庭上还是不活跃。对此,事后座谈时检察人员就有这样的评价:律师思想不开放,作用发挥得还不够。3.工作做得不够主动,一半被告人没有律师辩护。审理这样的重大案件,被告人原则上以有律师为好。原因是:本案有公诉人支持公诉,从法理上讲被告人也应有辩护人;再者各共犯之间有重大的利害关系,没有辩护人的被告人,在诉讼中显然处于不利地位,因此以有辩护人为宜。一半被告人之所以没有律师辩护,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从工作上看,主要是思想认识不够以致工作做得不够主动的关系。本案被告人过去虽曾身居高位,却没有法律知识,不懂得律师的作用与职责,他们生怕请律师辩护,会被认为态度不好,受到重罚。所以应在这方面多做工作,做好工作,使他们对请律师辩护有一个正确认识,争取做到他们委托律师辩护或者法庭为他们指定律师辩护。如果绝大部分被告人都有律师辩护,这对于加强法制,进行法制宣传都有好处。没有做到这一点,不能不说是一件憾事。律师工作出现上述问题,是当时历史条件下的产物。现在指出这些缺陷,意在使人们了解我国法治建设起步时的实际状况。第十四章 辩护回眸 辩护工作的体会(1)(一)党政领导的正确决策和有力领导是律师辩护成功的根本原因前面谈到,各方面反映:律师辩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发挥了作用,肯定了律师辩护的成绩。我们体会,律师辩护之所以能够获得成功,根本原因在于党政领导的正确决策和有力领导。*、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特别重大,举世关注。中央要求审判这一案件,要严格依法办事,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所以当决定将案件交付审判后,负责中央政法工作的彭真同志即提出,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要发挥律师的作用。这一意见随即得到党中央的认可。为此,司法部才从北京、上海选调了专职律师,并从北京、上海、武汉、西安各高等法律院系和科研单位选调研究《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兼职律师,组成律师小组,承担为本案被告人辩护的任务。在工作过程中,彭真同志一再指示:律师在辩护中,要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起作用,要讲些道理出来。“两案办”负责人刘复之、王汉斌同志对江腾蛟辩护词作的批示中指出:“肯定起诉书指控的话可少说,自我表白的话也可以少说。”“要像个辩护人的样子。”“两案”审判工作小组还向律师小组指出:“律师的辩护词应在法理上给人以启示和帮助。”这些指示和批示,使律师解放了思想、消除了顾虑,明确了如何工作,从而推动了律师比较大胆地依法为被告人辩护。在这样的前提下,司法部对律师工作的全过程,又进行了具体的领导。如主管律师小组工作的王汝琪司长,在工作开始不久,即对律师工作提出四点要求:(1)不搞单干;(2)要谨慎;(3)把问题想周全;(4)严格保密。随后,分管律师小组工作的陈卓副部长还就律师在法庭上的活动指出:法庭上的斗争策略,应该是缩短战线,抓住要害,速战速决。此外,他们对律师小组的工作还有很多细致的指示,这就为律师辩护如何具体开展工作指明了办法。总之,没有党政领导的正确决策,就不可能有律师出庭辩护;没有他们的有力领导,律师辩护也难于取得令人满意的成绩。(二)高素质的律师队伍是做好辩护工作的基本保证辩护是刑事案件中律师的主要任务,也是展现律师才华的关键活动;在庭审中辩护的情况如何,取决于律师素质的高低,只有高素质的辩护律师,才能取得突出的辩护效果。司法部有关领导对此有深刻认识,因而他们对选调参与特别法庭辩护的律师,按照高素质的要求进行严格挑选。在他们看来,辩护律师的高素质包括两方面:一是政治、思想素质。拥护党的方针、路线、政策,对工作认真负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是业务素质。熟悉法律,特别是熟悉刑事法律和《刑法》理论,并具有辩论才能。当时司法部按照上述标准选调了18位律师,其中有些担任京沪律师协会的领导职务或是骨干律师,有些是具有高、中级职称的高等学校的《刑法》教师或法学研究所的研究人员。他们在思想上都明确自己的职责,严格要求自己,有很强的法律意识和敬业精神;在业务上既有比较深厚的《刑法》理论,又有在庭审中辩护的实际经验,都是符合司法部要求的高素质的辩护律师。当时律师制度刚刚重建,活动的空间极其有限,面临的难题难以想象,辩护工作实在不易展开。正如审判员吴茂荪所说:“律师很难当,一方面要站在国家的立场上,一方面要为被告人说话。”①在这种困难的情况下,这些律师仍能展现各自的才华,发挥每人的优势,群策群力,针对被告人的不同情况,从不同方面为被告人进行了有力的辩护,甚至辩掉了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若干罪行,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后面另行详述),当时人们纷纷给予好评。辩护工作取得如此良好的效果,确实与律师的高素质密不可分。当时司法部领导陈卓副部长即持这种看法,他在评价律师辩护之所以取得成功时说:“这只有一支经受过多次严重考验,有强的党性、有相当高的业务素质的律师队伍才能做到。”第十四章 辩护回眸 辩护工作的体会(2)(三)群策群力,认真准备是写好辩护词的必要条件为被告人辩护的辩护词虽然是辩护律师自己动手起草的,但却是律师小组群策群力、认真准备、大家共同完成的。当初步确定律师分工,谁为某一被告人辩护时,律师小组即让律师着手研究分析案情。1980年10月30日,王汝琪司长对律师小组提出要求:着手具体考虑“辩护词”的腹稿,做好充分准备。第二天律师小组开始漫议“辩护词”的设想。11月3日,分组草拟辩护词。4日,讨论“辩护词”初稿。17日,王汝琪司长主持会议,根据被告人的情况,重新确定了辩护方案。21日,开始分组查阅、研究15本“罪证材料”。22日,讨论为陈伯达、姚文元辩护的初步意见。24日,讨论为江腾蛟辩护的辩护词。27日,研究并修改为江腾蛟辩护的辩护词。30日,讨论李作鹏案的辩护词稿。12月2日王汝琪司长主持会议,讨论为姚文元、陈伯达、吴法宪、李作鹏辩护的辩护词,以后又多次对“辩护词”进行讨论。在讨论会上,与会律师各抒己见,反复讨论甚至激烈争论,并征询审判小组的意见,再进一步研究确定对不同意见的取舍,然后进行修改。每篇辩护词都经过了五六次甚至十几次的补充修改,才初步定稿,由司法部党组审核后报“两案”办公室,由法学泰斗张友渔同志审定。张老很尊重律师的工作,基本上赞同律师的意见,修改之处不多。经过庭审调查的验证,最后由各被告人的律师分别定稿。最后定稿的5篇“辩护词”,集中了全体17名律师的智慧,并得到了各级领导的指导。可以说5篇“辩护词”是群策群力,认真准备的产物,否则,很难想象会达到如此的水平。(四)慎重对待会见被告人,以利于律师工作的开展鉴于本案特别重大,被告人原来大多身居高位,具有丰富的政治经验,为了在与他们会见时,不使他们从谈话中摸到审判工作的底,律师小组专门起草了《律师会见被告人的注意事项》,并围绕工作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提出相应对策的设想。所以律师在会见被告人时都持谨慎态度,避免出问题不利于工作的进行。初次会见的内容是与被告人确定委托关系和听取他对起诉书的初步意见。此后,根据工作的需要或者被告人的要求,律师还分别多次会见被告人:会见姚文元、吴法宪、江腾蛟都是两次,会见李作鹏3次,会见陈伯达8次。由于律师会见被告人都采取谨慎态度,事前作了充分的考虑,所以都没有发生什么问题,并且做了必要的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这主要是:(1)听取被告人对指控的意见,了解他对自己罪行的态度。如会见江腾蛟时,他谈到交待罪行较早的情况,了解到他认罪态度好,律师经过查证他交待罪行的原始材料后,证明他所谈属实,便在辩护词中提出他认罪较早应从轻量刑的论点,为特别法庭所采纳。(2)了解被告人的思想动态,做他们的思想工作。如陈伯达怕判死刑,一直心神不安。经律师多次谈话,情绪有所稳定,从而有利于庭审活动的正常进行。(3)向被告人宣传法制,进行法制教育,对他们自己的辩护发言进行指导。姚文元写了很长的辩护发言稿,律师告诉他对起诉书指控和法庭调查过的罪行和事实,如有意见可以进行辩护,此外,涉及面过广并无必要,使他在法庭上的辩护发言更为集中,更加扼要。律师小组两次派律师会见江青,当了解清楚她请律师是为了当她的“代言人”以后,律师向她说明,我国律师是依照事实和法律为被告人出庭辩护的,不能代她在法庭上发言。最后她表示不委托律师了。(五)重视法庭调查阶段的活动,为辩护发言打好基础律师小组起初曾认为起诉书中列举的事实都很清楚,律师在法庭上询问被告人和证人没有什么必要,所以只从维护被告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方面设想了一些情况和处理办法。及至法庭开庭审理,了解到对每一被告人都要多次开庭进行调查,才认真考虑律师在庭审调查中的活动,要求在法庭调查阶段律师的发问要为辩护发言打基础。例如起诉书指控吴法宪任命*的儿子林立果为空军司令部办公室副主任和作战部副部长,并提出“两个一切”,将空军大权交给了林立果,后来林立果组成所谓“联合舰队”,成为策动反革命武装政变的骨干力量。律师认为吴法宪该不该对“两个一切”的反革命后果负责,关键是他为什么提出“两个一切”和当时是否知道林立果进行反革命活动。于是问吴法宪:“你把空军大权交给林立果提出‘两个一切’要求下级执行,是怎样考虑的?林立果利用你给的特权,进行了许多反革命活动,你知道不知道?知道多少?”吴法宪回答:提出“两个一切”是“为了讨好*”,“可是他们搞的那些事情,我确实不知道。”得到这样回答就给律师为吴法宪“对林立果组织‘联合舰队’,准备反革命武装政变这一严重罪行,不应直接承担罪责”这一有利被告人的辩护发言打下了基础。随后审判员吴茂荪对这一发问评论说:“从第二审判庭看,那天律师问吴法宪知道哪些“联合小舰队”的活动。这有两方面的作用,其中有调查的一面,有准备为被告人辩护的一面。”①审判员的评论,说明法庭洞察律师发问的用意所在。第十四章 辩护回眸 辩护工作的体会(3)据统计,律师在庭审调查*发问、发言13次。诚然律师还可以根据需要多发问几次,但也不可能问得过多。因为律师只能根据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作有利于被告人而为辩护发言打基础的发问,否则,根据本案的特殊情况,在庭审调查时即使一言不发,亦无不妥。(六)要根据案情,从不同方面依法为被告人辩护有律师辩护的5名被告人案情各不相同,如何辩护?只能根据每一被告人的具体案情,依照《刑法》规定和《刑法》理论,分别情况,从不同方面予以辩护。归纳5篇辩护词的内容,大体上有以下几个方面:1.从被告人的行为同犯罪事实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来分析。按照《刑法》理论,行为人只能对自己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如果某一犯罪事实与行为人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就不可能让行为人对这一犯罪事实承担刑事责任。例如,对起诉书指控姚文元犯有策动上海武装叛乱的罪行,律师就是根据《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辩护的。律师指出:姚文元1976年5月7日在北京对上海写作组成员陈冀德说:“天安门广场事件是暴力,将来的斗争还是暴力解决问题。”姚文元讲这句话时正是得意忘形之时,没有料到他们后来的覆灭,因此他的这个讲话,与后来的上海武装叛乱活动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从而提出对姚文元的这一指控不能成立。2.从被告人主观上有无犯罪故意来分析。我国《刑法》要求,行为构成犯罪,不仅要具备犯罪的客观要件,而且还必须具备犯罪的主观要件。反革命罪是故意犯罪并且是目的犯罪,行为构成反革命罪,不仅要有反革命活动的事实,而且主观上要有反革命的故意和目的,否则就不可能构成反革命罪。例如,对起诉书指控李作鹏有向黄永胜密报毛泽东主席南巡谈话,*得到黄永胜密报后下决心采取行动杀害毛主席的罪行,律师是根据《刑法》中的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辩护的。律师指出:“经庭审调查,没有证据证明,他告诉黄永胜上述谈话的目的是为了促使*‘下决心采取行动杀害毛泽东主席’。”李作鹏没有阴谋杀害毛泽东主席的犯罪故意,因而他不应对此承担刑事责任。3.从被告人在反革命集团中的地位、作用和参与实施犯罪的程度来分析。我国《刑法》规定了共同犯罪,并按照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分别规定了主犯、从犯、胁从犯的刑事责任。此外还特别规定了首要分子。根据上述规定,在处理共同犯罪案件时,必须确定行为人在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和参与犯罪的程度,来确定他的刑事责任。犯罪集团是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上述原则自然也对参与犯罪集团的犯罪人适用。例如,对起诉书指控江腾蛟犯有积极参与谋害毛泽东主席的犯罪活动,律师是按照《刑法》*同犯罪的规定和理论辩护的。律师辩护说,被告人江腾蛟积极参与谋害毛泽东主席的阴谋活动,“不过他的这一严重罪行的确是在*指挥下进行的,是在林立果的直接指使下进行的,他是这一反革命活动的忠实执行者和积极参与者,他与首犯*,与主犯林立果还是有一定区别的。请法庭在量刑时对江腾蛟的具体犯罪情节予以考虑。”4.从被告人认罪悔罪、交待罪行、揭发同伙的情况来分析。1979年的《刑法》第57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行为人犯罪后,认罪悔罪、交待罪行、揭发同伙在司法实践中都被认为是量刑的酌定从轻情节,对具有这些情节的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例如,对起诉书指控吴法宪的罪行,律师还着重从犯罪后的酌定从轻情节辩护。律师指出,吴法宪不仅看了起诉书后一再表示“完全知罪、认罪、服法”,而且在预审时就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揭发了同案其他多数主犯的罪行,经查证基本属实。因而提请特别法庭在量刑时考虑他的上述酌定从轻情节,依法从轻判处。第十四章 辩护回眸 辩护工作的体会(4)据美联社北京1980年12月6日电,哈佛大学中国法律问题专家杰罗姆·艾伦·科恩教授对辩护律师评论说:“迄今为止,辩护律师一直是胆怯和软弱无力的,没有对这次国家起诉的案件提出异议,他们的作用看来仅限于为坦白认罪的被告人要求宽大处理。”①事实上我们的律师以自己的辩护实际超出了美国科恩教授事先设想的“作用”。辩护律师不只是“仅限于为坦白认罪的被告人要求宽大处理”,而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起诉书控告被告人的7条罪行提出了异议,并且取得了成功。第十四章 辩护回眸 辩护工作的意义(1)(一)成为我国律师事业发展的里程碑辩护律师出庭为*、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辩护,具有重要的意义。从律师制度而言,可以说它成为我国律师事业发展的里程碑。这可从以下几点说明:1.宣告了我国律师制度的恢复。我国的律师制度始建于1954年,至1956年有了初步发展。可是到了1957年,由于反右斗争严重扩大化,大批忠实执业的律师被打成“右派分子”,少数幸免于难的律师,在“左倾”思想泛滥的氛围里,也改做其他工作,已经建立起来的律师制度“无疾而终”。十年“*”期间,法律被指责为资产阶级的货色,律师更没有存在的余地,这种情况直到粉碎“四人帮”两年以后都没有改变。1978年年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强调社会主义法制建设,1979年开始恢复律师制度。1980年11月20日开始审判*、江青反革命集团案,根据中央决定,律师要在审判中发挥作用。于是刚刚恢复工作不久的律师,作为被告人委托或者法庭代为指定的辩护人,参与了特别法庭审判活动。林、江反革命集团案举世瞩目,律师能作为辩护人参与审判,表明了律师工作开始受到重视。同时每日的开庭情况,都由中央电视台向全国、全世界播放,律师参与特别重大案件辩护的事实,向国人宣告我国律师制度的恢复,这是中国律师向全世界的第一次公开亮相。2.宣传了社会主义律师制度。上世纪50年代后期,由于“左”的思想的影响,自上而下地把律师为刑事被告人辩护,说成是“丧失立场”、“为罪犯开脱”、“为反革命分子说话”,这种观念长期影响着人们对我国律师的看法。为*、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辩护的律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事实求是地为被告人作了辩护,群众听后,对律师辩护给予了肯定。例如,原来群众认为江腾蛟参与谋杀毛泽东主席,罪行太严重,应当判处死刑。律师在辩护中说明江腾蛟的主要罪行是在*父子指使下干的,犯罪后又能主动交待,揭发同伙,据此要求法庭从轻处理,群众听了,觉得很有道理。这就促进了群众对我国的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的了解。同时,被告人原来对律师辩护也存在不正确认识,怕请律师辩护会被认为“不认罪,不服法”,以致不利于对自己的量刑。随后受到了事实的教育,有些被告人,经过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知道了律师确实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对辩护律师大加赞扬并表示感谢,从而使他们原来对律师的错误观点也得以改变。3.树立了刑事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范例。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律师辩护。林、江反革命集团案是全国性的特别重大的案件,被告人还有律师为之辩护,这就树立了一个范例:所有刑事案件都应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让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包括律师辩护。1983年“严打”初期,这一范例就发挥了重要作用。众所周知,1983年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几种严重犯罪开始的一段时间,对于一些“严打”案件的被告人就没有律师为之辩护,并且这种情况不是个别的,而是全国性的,造成很不好的影响。中央政法委书记陈丕显知道了这一情况,立即指示司法部门说:*、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还有律师为之辩护,为什么严重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律师为之辩护呢?这是不正常的现象,应当立即加以纠正。根据陈丕显书记的指示,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迅速采取措施,纠正了错误,从而充分体现了律师为林、江反革命集团案主犯辩护所起的范例作用。(二)有助于案件审判质量的提高《刑事诉讼法》理论认为,辩护人帮助被告人行使辩护权,“可以协助司法机关全面查明案情,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处理案件,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①。因为辩护人能够比被告人自行辩护更好地维护其权益,尤其是辩护律师,既懂法律,又有诉讼经验,可与控方进行有力地争辩,使法庭正确认定案件,适用法律,公正地处理案件。第十四章 辩护回眸 辩护工作的意义(2)*、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律师辩护,确实对审判案件质量的提高起了积极的作用:(1)促使检察人员更加认真地考虑他们所指控的问题。例如在事后一次座谈会上,有一位检察人员说:“律师出庭,对提高办案质量有好处。开始听说有律师辩护,思想有顾虑,担心律师对我们指控的问题从法律上提出不同意见,因而促使我们对之反复考虑,力求无误。”(2)协助审判人员全面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例如在上述座谈会上,审判人员说:“律师辩护对保证案件公正审理,正确执行法律,促进工作更为慎重,确有好处。律师最后讲几句,很重要,使审判人员感到对情况的了解更完备。”事实的确如此,正由于律师从不同方面辩护,原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罪行去掉了7条,使特别法庭的判决书对被告人罪行的认定,较之起诉书更为准确。(3)说明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认罪态度,有助于特别法庭正确量刑。辩护律师在为陈伯达、吴法宪、李作鹏、江腾蛟等被告人辩护时,对他们的认罪悔罪、交待罪行的态度均作了有利辩护;对吴法宪、江腾蛟揭发同案犯罪行的有利情节更特别加以说明。上述辩护的事实,特别法庭在判决书中都一一行文确认。可以看出:律师辩护的这些情节在法庭对被告人的量刑上都有所体现。(三)表明我国司法正在前进中美国《纽约时报》1980年11月23日文章(记者,巴特菲尔德发自北京),题为:《审讯“四人帮”可能说明中国司法上的进步……》一文中写道:“……在中国同日本一样,人们认为,凡最后受审的人大概都是有罪的。孔杰荣教授(哈佛大学法学院一位中国问题专家)认为,在这些表面现象下面,有了重要的进步。现在培训的律师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多……这些都是必不可少的进步。”①尽管文章中对律师辩护作了不符合实际的估价,但还是承认对“四人帮”的审讯说明了中国司法的进步,其中当然包括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参与诉讼在内。律师参与诉讼,是现代司法文明的表现,也是现代司法制度保障*的要求。就刑事案件而言,“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较之其他人员充当辩护人有其优势。它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辩护经验,有较多的诉讼权利和有利条件,熟悉刑事诉讼程序,因而由律师担任辩护人,可以更加有效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协助司法机关全面查明案情,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公正的裁判,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②可是,如前所述,我国1954年建立律师制度不久,1957年它就受到毁灭性的打击。在二十年的时间里,律师一直销声匿迹,刑事案件长期没有律师出庭为之辩护。这种情况与现代司法理念完全背道而驰。1980年国家不仅将林、江反革命集团案交付法庭审判,而且让被告人委托或经法庭指定律师出庭为之辩护。这是二十年来所没有的举措。从律师制度来说,它成为律师事业发展的里程碑,就整个司法而言,它使我国刑事诉讼符合现代司法理念,并开始同国际接轨,无疑显示出我国司法的进步。天天读书网(www.book.d78i.com)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