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与生活》作者:迈克尔·G·罗斯金-17

文官非由选举产生,以文凭或考试认定的技术资历为准;文官根据职务等级获得固定薪水;行政工作是文官的职业,也是其唯一的工作;官员与职位分离;官员必须服从管理和纪律;文官的晋升取决于上司的判断。韦伯认为他所研究的是比较新的现象。但是一些特征可以在传统中国找到,但不是全部。和民族国家一样,官僚制在西欧大致开始于16世纪,直到20世纪才获得充分权力——这正是韦伯所担心的。各国官僚机构对比美国在美国,只有不到15%的公务人员属于联邦政府。在2 150万名公务人员中,有 1 500万人受雇于地方政府,400万人受雇于州政府,不到300万人(不包括军队)受雇于联邦政府。请注意,绝大多数公共服务——学校、警察和消防——是由地方政府提供的。美国内阁现有的15个部(乔治·华盛顿总统建国时只有4个部)雇用了85%~90%的联邦公务人员。各部有着共同的结构。每个部的经费都由国会拨款,由一位经过总统任命(同时经过参议院同意)的部长领导。副部长和部长助理也来自政治性的任命,因此,根据韦伯的定义并不属于官僚。这与其他大多数国家副部长以下的官员都是常任文官的情形不同。内阁各部负责法律与行政政策的具体执行,不过这些指令通常是模糊的。大部分法律都是一些泛泛的条款,各部必须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于是也就可以对政策作一些调整。官僚们都拥有丰富的知识,而知识就是力量。里根政府曾计划取消能源部。本书的一位作者曾向一位在能源部工作的朋友询问:“为什么你不担心?”“他们取消不了我们,”这位朋友很有把握地断言,“他们不能。能源部负责原子弹制造,政府需要通过能源部的预算来掩饰庞大的原子弹项目预算。”里根最终没有取消能源部。美国的官僚机构与其他国家相比较为小巧。欧洲和拉丁美洲国家,有着深厚的中央集权传统,官僚制色彩要比美国浓得多。苏联苏联是世界上官僚化最严重的国家之一,这也是它解体的原因之一。党政高度融合,官僚机构中充斥着腐败、低效和僵化。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无产阶级专政不需要西方式的官僚机构。但在1917年革命之后,苏俄迅速建立起严格的官僚管理体制,并在20世纪30年代斯大林推行的五年计划中得到进一步强化。苏联官僚层级的顶部,其权贵阶层,是一个特权精英阶层,基本都是一些精力充沛、富有效率的人。他们拥有漂亮的住宅、特别商店和乡间别墅。每个部由一个部长领导,他是部长委员会(大致相当于西方的内阁)的成员。这是苏联政府里的最高行政权威,由党的高级官员组成,其中一些人同时也是政治局委员。忠诚的党员被有意识地安置到各个下属职位,以确保党的政策能顺利执行。苏联的官僚机构极为保守,这是其领导人难以克服的障碍。法国在17世纪和18世纪,法国主宰着欧洲,大部分欧洲国家都按照法国模式建立起官僚体制。法国大革命摧毁君主制后,拿破仑恢复了中央对官僚机构的控制,并使其更理性化、更有效率。拿破仑以黎塞留建立的行政体系为蓝本,设立了执行中央政策的行政系统。法国的高级文官,大多是那些“大学校”的毕业生,如巴黎综合工艺学校、工程学院或二战以后成立的专门培养政府官员的国家行政学院。第三共和国(1871—1940年)和第四共和国(1947—1958年)期间,政治的不稳定扩大了官僚机构的权力,因为它们必须在缺乏立法和行政规则的情况下维持政府的日常运转。法国的官僚制仍然很浓厚,经常还存在着极端的中央集权。关键概念 ◇ 官僚决策官僚决策的一个生动例子是关于在烟草包装和广告中标示健康警告的斗争。国会从来不会主动采取措施,因为烟草业对候选人很慷慨。变革来自一个官僚部门——公共健康专家和装备计算机的统计学家。1965年,吸烟与健康顾问委员会和总医官(surgeon general)(国家最高公共卫生官员)发布了确凿的资料,显示吸烟助长了肺癌、缩短了寿命。报告震惊了公众,公众对国会的压力持续增加。自1966年起,烟草制造商不得不在包装上加印警告。1969年,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叫停了广播和电视上的烟草广告。1971年后,烟草广告必须要有健康警告。政治学家弗里奇勒(A. Lee Fritschler)在他的《吸烟与政治》(Smoking and Politics)一书中总结道:烟草论争的发起和持续之所以可能,是缘于政治权力和官僚机构拥有的代理权限的共同推动。如果关于烟草和健康的决定权仅仅交给国会,无疑(烟草)制造商们会取得胜利,不会通过任何健康警告。烟草标签之争显然是(官僚)机构权力影响甚至形成公共政策的典型案例。比较研究 ◇ 日本:命令式的官僚制日本是一个典型的官僚制国家。在19世纪70年代,明治天皇的现代化运动引进了法国的行政管理模式,东京的中央政府非常强大。二战前后,官僚机构负责日本政府的运作,以资本管制而非自由市场的方式实现经济的快速发展。在日本官员的心目中,民选的领导人如同小丑一样不受重视。东京政府的核心是关于财政、国际贸易与工业、农业和建设的部门。由于拥有安排贷款和补贴、分派政府合约的权力,它们是备受尊重的经济类部门。日本的高级官员大多毕业于东京大学,是经过精心挑选的精英群体。许多文官年纪很轻就从政府退休,然后在其以前监管的企业中谋得一份不错的工作。日本的各部自成体系,相互之间没有什么合作,也不必为政府的整体利益负责。有人认为,日本处于“无人负责”的境地。大臣们监控着企业的运作,后者必须听命于他。大臣来自政治任命,通常也是议员;次官是职业文官,负责具体事务,和英国的情形差不多。最为有名的部门是通产省(负责经济、贸易和工业发展),这是日本产品输出狂潮的中心,鼓励发展那些能够赢得世界市场的产品(如照相机)。许多人认为,通产省对于日本在战后创造经济增长的奇迹功不可没,它对于经济的监管方式也形成了自己的模式。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经济走向滞胀,政府管制经济的模式因工业过度扩张、投资失败、银行破产、世界上最高的物价而受到指责。新一代的日本领导人正在试图对官僚机构进行改革,把日本带入真正的民主体制。德国普鲁士及其统治阶层——容克,对德国的行政管理体制产生了深刻影响。顺从、高效和勤奋工作,是容克贵族们刻意培养的品质,他们听命于柏林,占据了全部高级文官职位。普鲁士的腓特烈二世于1740年至1786年在位,他强烈偏好高效的行政管理,建立起专门培训文官的学校。1871年德国统一后,普鲁士忠诚于国家和君主的文化渗透到新国家中。短命的魏玛共和国(1919—1933年)失败的原因之一,就是文官阶层轻视民主。第三帝国出现后,他们马上转而效忠于希特勒。当代德国政府是典型的联邦制,大部分行政管理职能都集中在州一级。今天的德国文官致力于民主。比如,内务部的一个机构负责与各州协调,推行旨在反对集权主义的教育项目。一般法律教育——在欧洲各国,法学都属于本科教育——使得文官们继承了罗马法的精神,推崇固定的法典法而不是更具弹性的英美普通法(见下章)。英国英国和法国不同,它具有地方自治和权力分立的悠久传统。这种行政管理模式源于英美国家对代议制政府的强调,在这种体制下行政机构受到立法机构的控制。在19世纪,地方政府的壮大促进了行政权力的分散,直到20世纪,中央政府才开始介入地方事务。在1854年的诺斯科特-屈维廉改革之前,英国官僚体系中充斥着腐败与裙带关系。官僚机构(如国防委员会)中的职位被公开买卖。到1870年,建立在竞争性考试基础上的功绩制文官制度最终确立。英国的大臣对议会负责,不过权力实际掌握在较低层次的“常任秘书”和部门次官、秘书及助理手里。这样一来,尽管英国和美国具有同样的分权传统,但英国对官僚机构的控制较美国更强。英国文官以其非政治化而感到自豪,他们忠诚地执行任何一个政党当权时的政策。官僚制的困境官僚制并不受欢迎。这个词本身包含有轻蔑的色彩。在法国和意大利,对办公桌或柜台另一侧的办事员的憎恶,已成为政治文化的一部分。美国人乐于听到候选人对官僚制的抨击,但是从来没有人能解决这个问题,因为一些基本的规则是必不可少的。即将就职的官僚们,尤其是共和党人,常常发誓要将商业管理的效率带到行政管理中来。结果,却没有人制止华尔街不负责任的借贷和投资。效率、利润和效益这些概念很难引入公共事务之中,社会安全或医疗等项目根本不可能达成这些目标。在最坏情况下,官僚制会出现“艾希曼现象”(Eichmannism)。这位纳粹官员组织过对犹太人的屠杀行动,但后来却冷静地向以色列法官陈述,说只是在完成自己的工作。纳粹官僚制将人和物等同起来,这并不仅仅限于德国。用一种幽默的说法,官僚制类似于帕金森定律:工作会扩张到占据所有可能的时间。帕金森从来都不认为自己是幽默家,而那些在环境舒适、工作毫无意义、推诿公文的机关中工作过的人,认为他的说法是正确的。官僚制总是与腐败交织在一起。无论在哪里,只要由官僚负责执行规则,他就会采取有利于朋友或恩人的行动。管制越多,官僚越多,腐败行为也就越多。只有少数具有强烈公共服务精神的国家——比如芬兰、新加坡——能够在行政管理中保持廉洁。绝大多数国家都存在腐败现象,只是程度或轻或重而已。智利是拉美国家中最廉洁的,它的做法是削减公共部门和官僚的数量。由于私营领域的专家只会管理工商业,商业机构有时也就“控制”或者是“同化”了公共机构。金融领域的巨头们操控着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他们的操纵是引发2008年金融危机的直接原因。值得注意的是,作出这些危险决策的是政治任命的官员而不是常任职业文官。早期官僚理论认为,职业官僚并不负责公共政策的制定,只负责政策的执行。行政官员的政治中立是其忠诚于服务公众的原始保障,但在大多数国家,负责制定公共政策的行政机构却不对公众负责。日本是最典型的代表。让官僚制更具弹性、创造性和责任性是21世纪的伟大使命。关键概念 ◇ 官僚政治一些政治学者认为,官僚机构之间或内部发生的争斗,直接决定着政策的制定过程。官僚们提供的信息是高层官员在决策时所必需的。掌握信息的人控制决策,也就是这个道理。美国的官僚机构以种种方式来收集、分析和传播信息,经常争吵不休。哈佛学者艾利森(Graham Allison)发现,对1962年古巴导弹危机的处理有可能被延误,因为当时空军和中情局一直在为谁有权派出U2侦察飞机而争执不下,白宫差一点就不能得到准确的航拍照片。不同部门之间的竞争和“标准化的危机处理程序”,是肯尼迪及其顾问作出决策时必须面对的。在1969年的文章中,艾利森提出官僚政治的模型,得到了政治学者的广泛认同。对于信息的控制成为关键问题,在“9·11”事件和2003年的伊拉克战争中都是如此。“9·11”事件之前,联邦调查局和中央情报局没有分享情报,这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法律的约束。新成立的国土安全部并没有解决这一难题,联邦调查局和中央情报局与它没有隶属关系。在伊拉克战争中,国防部宣称掌握了伊拉克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证据,这些武器还被用于恐怖袭击。国务院和中情局的官员对此表示怀疑,觉得这些证据还不够确凿。国防部坚持自己的观点,并发动了战争。结果,战后并没有发现什么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国防部对国务院及其计划反应冷淡。结果就是,占领区一片混乱,而国务院对这种局面深感愤怒。官僚政治模型还不够完善,因为还要充分考虑到总统的作用。他经常拥有强烈的个人偏好,还可以决定由哪一个部门来执行决策。小布什总统一直仇视伊拉克,正好国防部告诉他伊拉克是有罪的。后者还为此成立了一个专门机构,确保对伊拉克发起攻击。它把证据扭曲了,走向了事情的反面。白宫创造了一个带有自身偏好的信息系统。华盛顿的官僚机构因“9·11”事件和伊拉克战争而备受指责,好几位中情局高官被迫辞职,但如何发挥好这些机构的作用仍然是一个难题。大部分时候,官僚们只知道服从。关键概念国家 民主的僵局 大臣 总理(chancellor) 解散议会 总理(premier) 议会(knesset) 托利党 弹劾 克格勃 拨款 部(ministry) Y轴 X轴 线状图柱状图 官僚制 职业文官 五年计划 权贵阶层 次官 通产省 容克 功绩制 非政治化 官僚政治参考文献Ackerman, Bru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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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10.* * *国家:在欧洲指政治系统中的所有分支,在美国则被称为“政府”。民主的僵局:指在总统制国家中,行政机构与立法机构之间的相互否决。'大臣:政府部门的首长,相当于美国的部长。总理(chancellor):德国的行政首脑。总理(premier):法国和意大利的总理。议会(Knesset):以色列拥有120名成员的单一制议会。解散议会:重新举行议会选举。托利党:英国保守党的别称。弹劾:由国会提出的要求总统下台的议案。克格勃:苏联的国家安全委员会,是权力极大的警察和安全机关。拨款:通过立法机关表决的政府经费。部(ministry):行政机关中的主要分支机构,相当于美国的“department”。Y轴:图表中的竖轴。X轴:图表中的横轴。线状图:能够显示数据如何随时间改变而变化的图表。柱状图:几个相对独立的数据区排列在一起,可以进行比较。官僚制:职业的文官系统,负责政府行政机构的正常运转。职业文官:非政治任命的、职业的公务人员。官僚制:职业的文官系统,负责政府行政机构的正常运转。权贵阶层:苏联政府的高级职位及其占有者,即苏联精英阶层。次官:日本各部中最高的职业文官。通产省:日本负责经济、贸易和工业发展的内阁部门。容克:普鲁士的地方贵族。功绩制:建立在竞争性考试基础上,而不是世袭的继承。非政治化:不参与政治生活(主要指党派竞争)。官僚政治:职业文官系统内部的权力运作,目的是制定政策。第15章 司法机关美国最高法院成员们身着法官长袍参加奥巴马总统的就职典礼。宣誓誓言是大法官罗伯斯给予的。(Jeff Christensen/AP Photo)思考题美国的政治体系为什么如此依赖于法院?自然法和制定法的区别是什么?普通法和法典法的区别是什么?你可以决定美国的法院体系吗?欧洲的法律与美国的有什么不同?在德国,与美国最高法院对等的机构是什么?1803年的案例是怎样赋予最高法院巨大权力的?沃伦法院基于什么重大案件制定了新法律?后来的法院修改了沃伦法院的决定了吗?美国以其“法治”为荣。其中一个因素是美国律师的数量——每100 000个人中有281个律师,相比之下,在英国有94个,法国有 33个,而日本只有7个。在这些国家的政治体系中,法律扮演着非同寻常的角色。在美国,律师们弘扬的是自由、竞争性个人主义的精神。很少有国家像这样‘小人物”有能力起诉权势者。许多美国人抱怨美国的法律案件过多,但是他们又不希望生活在日本那样的法律体系下,那是要求个人完全屈从于政府和公司的制度安排。缺少律师的法律意味着法律受控于官僚。如果你想获得法律下的自由,那么你必须拥有许多律师。法律的类型我们主要关注制定法,它由人类数百年来编写和汇集而成。与自然法不同,制定法有明确的文本,可以发现其中的对与错。我们复杂的社会要求各种各样的法律,其中主要有五大分支。刑法美国监狱中有160万人(超过所有成年人的1%),刑法是法律体系中我们最常听说的一种。现代刑法主要是规定和涵盖一个特定类别的错误,这种错误被认为是给社区带来社会的罪恶和威胁。因此,原告是国家而不是受害者本人。犯罪行为经常被分为三种类型:过失犯罪,例如交通违规,通常处以罚款;诸如赌博和卖淫之类的严重的但不是主要的犯罪是轻罪,被处以较大金额罚款或短期监禁;重大的犯罪即重罪,例如强奸、谋杀、抢劫和敲诈,则被判入狱。在美国,一些诸如绑架和州际盗车的犯罪行为是国家管理的,其他的诸如谋杀和抢劫主要是州来管理,还有一些类似于银行抢劫和贩卖毒品的行为由国家和州共同管理。民法许多法规管理民事而非刑事案件。大多数英语国家,用普通法来解决民事案件。结婚和离婚、继承、合同和破产等均是民法调整的对象。民法向那些能够证明自己受到损失的个人原告提供救济。这些判决只关金钱,无关牢狱。民法大部分适用于个人而非国家。有些案件既可以作为刑事案件也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就像联邦政府指控那些有不法行为的投资公司,以及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对这些公司的控告。宪法成文宪法通常是最高的法律。其他法律和法院的司法解释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在司法审查体系(见第5章)下,美国法院的一个重要角色,是确保法典及其管理方法不违反宪法。司法审查是美国对治理的巨大贡献,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许多民主国家增加了某种类型的司法审查。在美国,宪法的最终解释权归美国最高法院,也就意味着法律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最高法院决定宪法的内容。例如,1896年,法院对普莱西诉弗格森案进行判决,认为州法律所判定的公共交通中的种族隔离并不一定违背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对平等的规定,只要提供给黑人和白人的交通设施是平等的。在1954年的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中,法院对该法律条款进行修订,认定对公立学校进行种族划分存在着固有的不平等,尽管看起来是平等的。宪法没有改变,但是关于人权的社会概念发生了变化。宪法(事实上,法律本身)不是静止的,而是一个活跃的、成长的制度。经典论述 ◇ 法律的基础高级法是一种融合了希腊哲学和犹太—基督教思想的古老概念。由于认为上帝和造物者的存在,高级法高于人们制定的法律。它背后的思想为,“造物主赋予了”人们生命权,自由、追求幸福、拥有财产和享受他们自己通过劳动获得的劳动果实的权利,这些权利不是政府可以剥夺的。许多人认为,“高级法”优先于人类制定的法律,一些人引用“高级法”来为自己对普通法律的违反进行辩解。印度的甘地和美国的马丁·路德·金都宣称他们的行为虽然违反人世的法律,但在道德上是正确的,因为它们符合自然法的更高律令。自然法,来源于中世纪的天主教学说,认为一些法律基于人类的本性,以只能通过思考来理解它。例如你不需要任何法律书籍来告诉你谋杀是错误的。以色列司法部长,在1961年起诉纳粹官员阿道夫·艾希曼(Adolph Eichmann)时,认为从自然法来讲艾希曼应当知道种族屠杀是错误的。行政法根据最近的发展,行政法包括了由政府机构颁布的管理法规,它随着行政管理部门对议会立法的必要解释而发展。比如,联邦法律禁止商业中的“不公正或欺骗行为”,是哪些商业行为是“不公平或欺骗性的”呢?联邦贸易委员会必须作出规定。当政府部门开始解释国会法律时,意味着建立一个管理法规和案例法体系,这将引导国会有关委员会将来的决定。行政法规可能被上诉到联邦法院。联邦政府正着手将行政法规编成法典,现在已经有了很多卷。国际法国际法由大多数国家认可的条约和已经建立的惯例构成。它之所以特殊,是因为它不具有国内法那样的实施方式。在国际法体系中,不存在法官、法庭和警察。国际法一般都被遵守,因为它符合大多数国家的利益。国际法的关键机制是互惠和一致性。每一个国家都希望得到公正对待,因此会相互尊重。它们也不希望在不同国家之间适用不同的标准,因此必须保持标准的持久性。有些国际法由国内法院来负责维系。美国最高法院就授权各州可以签订国际性商贸协定。当一名美国商人在海外受到伤害时,他可以在美国法院对该国被告提起诉讼。我们所学习的,大多是国际公法,但是国际私法是一个迅速发展的领域,因为越来越多的商人开始拓展海外业务。早期的法律体系是口头的,包括习俗和信仰。现代法律体系以书面形式为主,通过大量的系统整理编纂而成,更加精确和一致。法典始于远古时期,并且在文明发展中扮演重要角色。“十诫”和《汉谟拉比法典》是早期的法典,但古代最伟大的法典是罗马法。它的细节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并以“理性”为基础,它是如此普遍、灵活、富有逻辑,在当今世界的许多国家仍在使用。罗马法被天主教会整合进其教会法中,在东方则被拜占庭皇帝查士丁尼吸收进他的《查士丁尼法典》,这是大多数欧洲现代法律体系的基础。现代欧洲的法律基础是罗马法、封建法和教会法的混合物。法院、法官和律师司法系统随着法律体系的发展而发展,它对法律进行日常管理。司法体系分为不同的层次等级,不同的法院拥有其特定的司法管辖区,也就是说,它们在不同的地理区域会有不同的情况或不同的权力。美国法院系统美国的法院系统是独一无二的,包含51个司法机构:国家系统包括联邦法院和50个州系统。联邦系统和州系统有所重叠。联邦法院中的许多案件原本是州法律的问题,但是却来自不同的州,这就是所谓的“多样化管辖权”。当然,它也审理违反联邦法律的案件。相反,联邦法律(宪法或法令)的问题也许首先在州法庭提起。美国最高法院可以审查州法院在联邦问题上的判定。联邦法院 94个联邦地区法院组成全国性的联邦法院体系。它们雇用了500多个法官,在联邦法律下处理民事诉讼,涉及联邦冲突的刑事案件和多样性的管辖权时,作为审判法院。然而,许多刑事案件,即使是那些涉及联邦法律的案件,也试图在州法院解决。联邦区域法院的决定可以上诉到美国法院。美国有 13个上诉法院,由132名法官主持,还可以审查行政部门——如联邦贸易委员会、航空航天局、食品和药物管理局——的行政裁定。每一个上诉法院根据需要设立3名以上的法官。大多数情况下,上诉法院不查证事实,只是考虑法律应用和解释是否有误。它对上诉所做的裁定主要依靠当事人双方律师提交的辩护状,口头的论据十分有限。联邦法院系统的最高级别是美国最高法院,包括一位首席法官和8位助理法官。它只负责较低级的联邦法院或州最高法院的申诉案件。如果一个州的最高法院宣布某一部联邦法律违宪,则该案件必定会提交到联邦最高法院。与上诉法院不同,联邦最高法院不必审理提交的每一个案件,只审理其中的一小部分。只有涉及基本的宪法问题、条约或重大的联邦问题时,联邦最高法院才会审理案件。由于美国的法律体系建立在判例法基础上,所以法院的裁决就是全国适用的法律。州法院系统 50个州都有自己的法院系统,并且这些法院系统处理国家90%的法律业务。它们处理的案件大多是民事案件,而不是刑事案件。总体说来,州审判法院负责县一级的事务,对其范围内的所有民事和刑事案件有最初的管辖权。在农村,治安法官处理小事件。在城市,治安法院或警察法院做同样的事。这些当地法院没有陪审团(严重案件交由州法院审理),所处的惩罚以罚款或短期监禁为主。关键概念 ◇ 普通法与法典法英国的普通法始于3~5世纪占领英格兰的盎格鲁-撒克逊族的日耳曼人的部落法。该法强调自由权和平等,基于早期审判的判决先例发展而来,因此被称为“判例法”。1066年征服英格兰的诺曼人认为当地法律的分散阻碍了国家治理的统一性,于是建立了中央法院使当地的法律系统化,并制定了全英国适用的普通法。他们还增加了新内容,如陪审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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