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杀论-5

布吕恩(摩拉维亚和西里西亚)2.41平均2.46580平均480布拉格(波希米亚)2.58620因斯布鲁克(蒂罗尔,福拉尔贝格)2.41240萨拉(达尔马提亚)3.48平均3.82250平均283格拉茨(施泰尔马克,卡林西亚,卡尼奥尔)3.58290克拉科夫(加利西亚,布科维纳)4.41310只有一个例外,这就是因斯布鲁克地区,那里的平民自杀率最低,军人自杀率的增加系数也低于平均数。同样,在意大利,博洛尼亚是所有军区中士兵自杀率最低的军区(每百万人口180人),也是平民自杀率最高的地区(89.5人)。相反,普利亚地区和阿布鲁兹地区军人的自杀率很高(每百万人中370至400人),而平民的自杀率只有15至16人。在法国也可以看到类似的情况。巴黎军政府的自杀率为每百万人中260人,大大低于布列塔尼驻军的440人。因此,在巴黎,自杀率的增加系数也很小,因为,在塞纳地区,每百万20至25岁的独身者中自杀人数达214人。这些事实证明,军人自杀的原因不仅不同于最能引起平民自杀的原因,而且相反。在欧洲各主要国家中,平民自杀主要是由于这种随着文明而来的强烈个性。因此,军人的自杀大概取决于相反的禀性,即个性不强或我们所说过的那种利他主义情绪。事实上,军队最倾向于自杀的那些民族也是最不先进的民族,他们的风俗习惯最接近于低级社会的风俗习惯。与个人主义精神特别对立的传统主义在意大利、奥地利、甚至在英国要比在萨克森、普鲁士和法国突出得多;在萨拉和克拉科夫要比在格拉茨和维也纳强烈得多;在普利亚要比在罗马或博洛尼亚强烈得多;在布列塔尼要比在塞纳强烈得多。因为传统主义可以预防利己主义的自杀,所以很容易理解,在传统主义依然盛行的地方,平民自杀的人数很少。但是,传统主义只有在强度适中的时候才能起这种预防作用。如果传统主义超过了一定的强烈程度,它本身会变成自杀的一个根源。但是,正像我们所知道的,军队必然倾向于夸大传统主义,而且它本身的行动越是得到周围环境的支持和加强,就越是容易超过限度。军队的教育越是适应平民本身的思想和感情,就越是产生强烈的影响;因为军队不再受到任何限制。相反,在军队的精神始终和公众道德严重对立的地方,这种精神也不会像在一切都促使年轻士兵有同样倾向的地方那样强烈。因此可以理解,在利他主义情绪足以在某种程度上保护全体居民的国家,军队很容易使这种情绪达到这样的程度,以致变成自杀率明显增加的原因。①①我们将会看到,利他主义情绪是这个地区所固有的。布列塔尼的部队并非完全由布列塔尼人组成,但是整个部队受到周围精神状态的影响。2.在整个军队中,精锐部队是增加系数最高的部队。实际的或可能的平均年龄自杀率(每百万人)增加系数巴黎特种部队30—35570(1862—1878)2.45与35岁各种身份的平民相比。②宪兵—570(1873)2.45老兵45—552860(1872)2.37与同龄独身者相比(1889—1891年)。②因为宪兵常常和保安警察融为一体。最后一个数字因为是和1889—1891年期间独身者的自杀率相比较计算出来的,所以非常小,但是比普通部队要大得多。同样,在被看作军队美德学校的驻阿尔及利亚部队中,1872—1878年期间的自杀率为同期驻法国部队的一倍(每百万人中570人而不是280人)。相反,最不受影响的是架桥兵、工兵、卫生兵和后勤部门的工人,即军事性质最不突出的部队。同样,在意大利,1878—1881年期间一般部队的自杀率为每百万人中430人,而狙击兵为580人、轻骑兵为800人、军事院校和教导营则为1010人。然而,使精锐部队与众不同的是忘我精神和军人自我牺牲精神所达到的强度。3,这种规律的最后一个证明是,各地的军人自杀率都在降低。1862年,法国军人的自杀率为每百万人中630人,1890年只有280人。有人曾经断言,这种减少归功于缩短了服役期的法律。但是这种减少的趋势早于关于征兵的新法律。这种趋势从1862年起就一直继续下去,除了1882年到1888年的一次相当大的回升。①而且我们到处都看到这种情况。在普鲁士,军人的自杀率从1877年的每百万人中716人减少到1893年的457人;在整个德意志,从1877年的707人减少到1890年的550人;在比利时,从1885年的391人减少到1891年的185人;在意大利,从1876年的431人减少到1892年减少到389人。在奥地利和英国,这种减少不太明显,但也没有增加(前者在1892年为1209人,后者在1890年为210人,而不是1876年的1277人和217人)。①这次回升作为偶然的存在是太重要了。如果我们注意到这次回升恰好发生在殖民时期开始的时候,那么我们就有充分的理由怀疑,殖民事业引起的战争是否没有引起军人气概的复苏。然而,我们的解释之所以有充分的理由,完全是因为这种事情必然会发生。事实上,在这个时期,所有国家的旧军人气概确实都有所消退。不管对不对,这种消极服从和俯首听命的习惯,这种非人格化的习惯(请允许我使用这种不规范的语词),越来越和公众意识的要求相矛盾。因此,这种习惯失去了滋生的土壤。为了满足新的愿望,纪律变得不那么严格,对个人不那么有强制性了。②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同一个社会和同一个时期,平民的自杀人数有所增加。这再一次证明,引起他们自杀的原因从性质上来说完全不同于使士兵普遍具有这种特殊倾向的原因。②我们不问意说这些个人受到这种强制的拆磨,并且因为受到这种折磨而自杀。他们自杀更多的是因为他们缺少个件。因此,一切都证明军人的自杀是一种利他主义的自杀。当然,我们并不是说,所有发生在军队里的这些特殊情况都有这种特点和这种根源。士兵并不因为穿上了军装而完全变成了新人;他们所受过的教育和迄今为止所过的生活对他们的影响不会像变戏法那样地消失;而且,他们也没有脱离社会而不参与公共生活。因此,他们自杀的原因和性质有时可能和平民自杀的原因和性质一样。但是一旦排除这些相互之间没有联系的个别情况,军队仍然是一个严密的清一色的群体,是大多数取决于利他主义情绪的自杀的舞台;没有这种利他主义情绪,也就没有军人气概了。低级社会的自杀在我们当中继续存在,因为军队的风气本身从某些方面来说就是原始社会风气的残余。①在这种倾向的影响下,士兵往往为了一点点气恼和微不足道的理由而自杀,例如请假遭到拒绝,受到训斥或不公正的处罚,为了荣誉或一时的妒忌,或者甚至仅仅因为看到或听说别人自杀。事实上,这就是产生我们经常在军队里看到的这些传染现象的原因,我们在上面已经举出一些例子。如果说自杀主要取决于个人的原因,那就无法解释这些现象了。我们不能假定,这么多由于他们的气质而倾向于自杀的个人偶然地正好集中在某一个部队里或某一个地区。另一方面,更不能接受的是,这种仿效的传播可能与任何素质无关。但是,如果承认军队生涯能培养起一种有效地促使人去放弃生命的心理气质,那么这一切就很容易理解了。因为这种气质不同程度地存在于大多数正在服役或曾经服过役的人身上,这是很自然的,而且,因为这种气质是自杀的温床,所以有一点风吹草动就可以使它所孕育着的自杀倾向变成行动;这方面的例子很多。因此这种倾向像一根导火线那样在某些准备接受这种倾向的人中间蔓延开来。①这并不是说这种风气从现在起应该消失。这种残余有它存在的理由,往昔的一部分现在继续存在是很自然的事、生话就是由这些矛盾构成的。三现在,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给自杀下一个客观的定义并坚持这个定义有什么好处了。因为利他主义的自杀,尤其是这种自杀给人以强烈印象的表现形式,在表现自杀的特点的同时,非常接近我们习惯于尊重甚至钦佩的某些范畴的行为,所以我们常常拒绝把它看成是一种自杀。我们记得,埃斯基罗尔和法尔雷认为,加图的死和吉伦特派成员的死都不算是自杀。但是,如果那些明显和直接的原因是自我克制和自我牺牲精神的自杀都没有资格被称之为自杀,那么那些出于同样原因(尽管以不太明显的方式)的自杀就更没有这种资格了,因为前者和后者只有若干细微的差别。如果说加那利群岛的民民为了对他们的上帝表示尊敬而跳进深渊不算自杀,那又怎能把省那教徒为了进入超脱生死的境界而自尽,把原始人在同样精神状态的影响下为了受到一点冒犯或仅仅为了表示对生命的藐视而舍弃生命,把破产者宁死不受屈辱以及把这么多士兵自杀人数的逐年增多称之为自杀呢?因为这些情况的根源都是这种利他主义情绪,而这种情绪也是人们可以称之为壮烈自尽的原因。我们可以只把这些情况算作自杀,而把那些动机特别单纯的情况排除在外吗?但是,首先根据什么标准来分类呢?什么时候一种动机不再受到足够的赞扬,以致它所引起的行为可以被称之为自杀呢?再说,在把这两种范畴的行为彼此彻底区别开来的时候,我们难免会混淆它们的性质。因为基本特点最明显的自杀类型是义务性的利他主义自杀,其他类型的自杀只不过是一些派生的形式。因此,我们或者无视大量有启发意义的现象,或者,如果不是把全部现象抛掉,除了只能在其中进行任意选择外,那就不可能看出我们要研究的那些现象的共同根源。这就是我们根据自杀所引起的主观感觉来给自杀下定义所要冒的风险。此外,甚至人们认为那些可以用来证明这种排除是正当的感情,理由也是不充分的。人们所根据的是这样的事实:各种引起某些利他主义自杀的动机以一种几乎没有什么不同的形式成为人人都认为合乎道德的行为的基础。但是利己主义的自杀难道就不一样吗?个人的独立意识难道不像相反的意识那样有它自己的道义性吗?如果后者是某种勇气的条件,如果后者使人坚定甚至变得冷酷无情,那么前者就使人温柔而且富有同情心。如果说在利他主义自杀盛行的地方人们时刻准备献出自己的生命,那么他们也不会更重视他人的生命。相反,在人们如此看重人格以致看不出有任何超出人格目的地方,他们也尊重他人的人格。人们对人格的崇拜使他们可能因任何人降低他们的人格而感到痛苦,哪怕是他们的同伙。对人类痛苦的更大同情继原始时代的狂热牺牲精神而来。因此,每一种自杀都是某一种美德的夸张形式或变形。但是,同情和牺牲精神影响道德意识的方式并没有使它们有很大的区别,以致人们没有理由把它们分成不同的类型。第五章 反常的自杀但是社会不仅仅是以不同的强度引起个人对它的感情和活动的客体,它还是调节个人感情和活动的一种力量。在这种调节活动的方式和社会自杀率之间存在着某种关系。一经济危机对自杀的倾向有着严重的影响,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1873年,维也纳爆发了一场金融危机,这场危机在1874年达到顶点;自杀的人数立刻就增加,从1872年的141人增加到1873年的153人和1874年的216人,比1872年增加51%,比1873年增加41%。充分证明这种灾难是自杀人数增加唯一原因的是,在危机处于最严重的状态时,即1874年的头四个月,自杀人数的增加特别明显。从1月1日到4月30日的自杀人数,1871年为48人,1872年为44人,1873年为43人;而1874年则为73人,增加了70%。同一时期在美因河畔法兰克福爆发的金融危机产生了同样的结果。在1874年以前的几年里,自杀的人数每年平均为22人,而1874年则为32人,即增加了45%。人们没有忘记1882年冬在巴黎证券交易所发生的股票行情暴跌,其后果不仅在巴黎可以感觉到,而且波及整个法国。从1874年到1886年,自杀人数平均每年只增加2%,而1882年却增加了7%。而且,在这一年的不同时间,自杀人数也不一样,不过在头三个月里,即正在股票行情暴跌的时候最多;仅仅在这三个月里就增加了59%。这种增加完全是特殊情况的功绩,不仅不会发生在1881年,而且在1883年就消失了,尽管1883年全年的自杀人数要比上一年略多一点:188118821883全年67417213(增加7%)7267第一季度15891770(增加11%)1604这种关系并非仅仅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才能看到;这是一种规律。破产的数字是相当灵敏地反映经济生活发生变化的晴雨表。如果破产突然一年比一年多,那就可以肯定发生了某种严重的动乱。从1845年到1869年,破产的数字有过三次突然增加,这是危机的征兆。在这段时期里,破产的数字平均每年增加3.2%.,而1847年却增加26%,1854年增加37%,1861年增加20%。在这三年里,人们发现自杀的人数也格外迅速地增加。在这24年里,自杀人数平均每年只增加2%,而1847年却增加了17%,1854年增加了8%,1861年增加了9%。但是这些危机靠什么产生影响呢?是不是因为这些危机在使公共财富减少的同时增加了贫困?是不是因为生活变得更加困难,所以人们更自愿地放弃生命?这种解释因为简单而吸引人,而且符合流行的自杀概念。但是这种解释与事实背道而驰。其实,如果说自杀人数的增加是因为生活变得比较艰难,那么在生活变得比较富裕的时候自杀人数应该明显减少。然而,尽管在生活必不可少的食物价格大幅度上涨时,自杀的人数通常也大幅度增加,但是在相反的情况下自杀人数并没有减少到平均数以下。在普鲁士,1850年小麦的市价降到1848—1881年期间的最低点,每50公斤6.91马克;然而这时的自杀人数却从1849年的1527人增加到1736人,即增加了13%,而且在1851年、1852年、1853年继续增加,尽管小麦的价格一直很便宜。在1858—1859年期间,小麦的价格再一次下跌,然而自杀的人数却从1857年的2038人增加到1858年的2126人和1859年的2146人。从1863年到1866年,小麦价格从1861年的11.04马克逐步下跌到1864年的7.95马克,而且在这个时期价格一直非常平稳;在此期间,自杀人数却增加了17%(1862年为2112人,1866年为2485人)。①在巴伐利亚,人们观察到类似的事实。根据迈尔为1835—1861年这个时期所作的曲线,②1857—1858年和1858—1859年黑麦的价格最低,然而1857年的自杀人数只有286人,而1858年却增加到了329人,1859年又增加到387人。同样的现象在1848—1850年期间也发生过:这时小麦的价格同全欧洲一样非常便宜。然而,由于我们曾经说起过的政治事件,自杀人数尽管暂时略有减少,但保持在同样的水平上:1847年为217人,1848年还有215人,1849年尽管一度减少到189人,但1850年又重新增加到250人。①见施塔克:《普鲁士的犯罪与违法》,柏林,1884年,第55页。②《社会生活的规律性》,第345页。如果说贫困的加剧很少使自杀的人数增加,那么使一个国家突然繁荣昌盛起来的幸运机遇对自杀的影响也和经济灾难完全一样。1870年,维克多?伊马纽尔征服了罗马,最终奠定了意大利的统一,这对这个国家来说是一场革新运动的开始,这场运动正在使这个国家成为欧洲列强之一。商业和工业由此得到了有力的推动,国家异常迅速地发生了变化。1876年,总功率为54000马力的4459台蒸汽锅炉已足以满足工业的需要,然而在1887年,机器的数量是9983台,总功率达到了167000马力,即增加了两倍。在此期间,产品的数量自然也以同样的比例增加。①贸易随之而扩大;不仅商船和交通运输线路得到了发展,而且运送的客货量也翻了一番。②因为这种普遍的过度活动导致了工资的增加(据估计从1873年到1889年增加了35%),所以劳动者的物质状况有所改善,何况这时面包的价格也在下跌。③最后,根据博迪奥的计算,私人财产从1875—1880年的平均455亿增加到1880—1885年的510亿和1885—1890年的540亿。④①见福尔纳萨里?迪?韦尔切:《意大利的犯罪行为和经济变迁》,都灵,1894年,第77—83页。②《意大利的犯罪行为和经济变迁》,第108—117页。③同上书,第86—104页。④1885—1890年期间增加较少是因为有一次金融危机。然而,在这种百废具兴的时候,自杀的人数却异乎寻常地增加了。从1866年到1870年,自杀人数大致保持不变;从1871年到1877年,自杀人数却增加了36%:1886—1870年每百万人中29人1874年每百万人中37人1871年每百万人中31人1875年每百万人中34人1872年每百万人中33人1876年每百万人中36.5人1873年每百万人中36人1877年每百万人中40.6人1877年以后,自杀的人数继续增加,1877年的总数为1139人,1889年增加到1463人,即增了28%。在普鲁士,同样的现象发生过两次。1866年,这个王国第一次扩大版图。它吞并了几个重要的省,同时成了北方同盟的盟主。伴随着这种光荣和权力的增加而来的是自杀的人数突然增加。在1856—1860年期间,每百万人中平均每年有123人自杀,而1861—1865年期间只有122人。在1866—1870年这五年里,尽管1870年的自杀人数有所减少,但平均数仍然增加到了133人。1867年,即胜利后的第一年,是自1816年以来自杀人数最多的一年(每5432名居民中有l名自杀,而在1864年,每8739名居民中才有1名自杀)。在1870年战争结束后,发生了令人高兴的新变化。整个德意志统一在普鲁士的霸权下。巨大的战争赔款扩大了公共财富;商业和工业飞跃发展。但自杀的人数也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增加。从1875年到1886年,自杀的人数增加了90%,即从3278人增加到了6212人。万国博览会取得了成功,被看成是社会生活中一件令人高兴的大事。博览会促进了商业,给国家带来了更多的金钱,使国家更加繁荣昌盛,尤其是举办博览会的城市。然而,博览会最后以自杀人数大大增加告终也不是不可能的。1878年的博览会看来尤其如此。这一年是1874年到1886年期间自杀人数增加最多的一年,增加了8%,超过了股票行情暴跌的1882年。而且不能假设除了博览会以外还有另外的原因引起自杀人数再次增加,因为86%的自杀就发生在举行博览会的六个月里。1889年,同样的情况并没有再次发生在整个法国。但这可能是布朗热危机对自杀进程的抑制作用抵消了博览会的有害作用。可以肯定的是,在巴黎,尽管布朗热主义引起的政治热情和全国其他地方一样,但发生的情况却和1878年相同。在举行博览会的七个月里,自杀的人数增加了将近10%,确切地说是9.66%,而在其余的几个月里,自杀人数却少于1888年和1890年的同期。188818891890举行博览会的七个月517567540其余的五个月319311356可以考虑,要不是布朗热主义,自杀的人数会更多。但是,更能证明经济困难不像人们常说的那样有严重影响的是它的反作用。在爱尔兰,农民过着艰难的生活,但很少有人自杀。贫苦的卡拉布里亚地区可以说没有人自杀;西班牙的自杀人数只有法国的十分之一。我们甚至可以说,贫困起了保护作用。在法国的不同省份里,靠收入生活的人越多,自杀的也越多。每十万人中的自杀人数(1878—1887)每千人中靠收入生活的平均人数(1886)48—43(5个省)12738—31(6个省)7330—24(6个省)6923—18(15个省)5917—13(18个省)4912—8(26个省)497—3(10个省)42图五 自杀和财富两张地图的比较证实了这些平均数的比较(见附录五)因此,工业危机或金融危机之所以使自杀人数增加,并非由于这些危机使人贫困,因为繁荣的机遇也产生同样的结果;而是由于这些危机打乱了集体秩序。①对平衡的任何破坏,哪怕由此而导致更大的富裕和生活的普遍提高,也会引起自杀。每当社会机体发生重大的调整时,不管是由于迅速的发展还是由于意外的灾难,人都容易自杀。这怎么可能呢?通常被认为是使生活得到改善的事情怎么能使人脱离生活呢?①为了证明幸福的增加使自杀的人数减少,人们有时试图证明,当移民这个贫困的保险阀门大大打开时,自杀的人数便减少(见勒古瓦的著作第257—259页)。但是这两种现象不成反比而成正比的情况也很多。从1876年到1890年,意大利的移民从每10万居民中76人增加到335人,1887—1889年期间甚至超过了这个数字。与此同时,自杀的人数也在不断增加。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需有几个先决条件。二任何生物都不可能幸福,甚至不可能活下去,除非它的需要完全与它的谋生手段相适应。换句话说,如果它的要求超过了它所能得到的,或者只能得到另一种东西,那么它就会不断地受到伤害,而且不能毫无痛苦地活动。然而,不能没有痛苦产生的运动是不会再次产生的。没有得到满足的倾向会衰退,而且,因为活下去的倾向只不过是其他倾向引起的结果,所以如果其他倾向减弱,这种倾向也不可能不减弱。在动物中,至少在正常的情况下,这种平衡是自发地建立起来的,因为这种平衡纯粹取决于物质条件。机体所需要的一切就是一定数量的物质和能量,用来生存下去,这些物质和能量定期地被同等数量的物质和能量所取代,因为体力的恢复和消耗相等。当生命所消耗掉的体力得到补充,动物就感到满足,再也没有更多的要求。它的思考能力没有发达到能够想象肉体需要以外的其他目的。另一方面,因为要求每一种器官所做的工作本身取决于生命力的一般状况和机体平衡的必要性,所以体力的消耗反过来要靠恢复来调节,平衡要靠自身来实现。一方面所受到的限制也是另一方面所受到的限制;这些限制同样存在于没有办法超越这些限制的生物的机体结构中。但是人就不是这样,因为人的大部分需要不是或不是在同样程度上由肉体决定的。严格地说,也可以认为在肉体上维持一个人的生命所必需的食物数量是可以确定的,尽管不像前一种情况那样严格,而且各种欲望自由结合的余地更大;因为除了本性本能地感到满足的最低限度必需数量以外,比较活跃的思考使人隐约看到更好的条件,这些条件看来像是引人企求的目的,而且激发起人的积极性。然而可以承认,这类欲望迟早会遇到某种不可逾越的界限。但是,如何确定一个人可以合法地追求的幸福、舒适和奢侈的数量呢?我们既不能在人的肉体结构上也不能在人的心理结构上找到任何表明这类欲望的极限的东西。个人的生命机能并不要求这类欲望停留在这一点上而不是停留在另一点上;证明就是,这类欲望是有史以来才得到发展的,而且总是得到越来越全面的满足,然而一般的健康没有进展,越来越衰弱。尤其是如何确定这些欲望必须根据环境、职业以及事业的相对重要性而变化的方式呢?在任何社会里,不同社会等级的人都不能同样地满足这些欲望。然而,在任何公民身上,人性的基本特点看上去差不多是一样的。因此,人性不能给这些欲望规定必要的不同界限。因为这些欲望只取决于个人,所以是无限的。撇开任何外部的支配力量不谈,我们的感觉是一个没有任何东西能填满的无底洞。但是,如果没有任何外来的力量限制这种感觉,那么这种感觉本身就只能是苦恼的源泉。因为有些贪得无厌的欲望按照定义来说是难以满足的,而这种贪得无厌被看成一种病态是不无道理的。既然没有什么东西限制这些欲望,这些欲望总是无限地超出自己所拥有的手段,因此没有什么东西能使这些欲望平息下来。当然,人们曾经说过,任意展开而没有规定的界限和为自己确定不可能达到的目标,正是人类活动的本性。但是看不出为什么这种不确定的状态和精神生活的条件取得一致,而不是和物质生活的要求取得一致。不管人在做事、活动、作出努力时感到多么愉快,他还必须感到他的努力没有白费,他在走路时向前进了。然而,如果他不向任何目标走去,他就不会前进;如果他所走向的目标在无穷远的地方,其结果也是一样。不管他走了多少路,如果他离开目标的距离还是那么遥远,那么他就好像在原地踏步不前。即使回过头来看,因为看到已经走过的空间而可能感到自豪,但是这也不会产生一种非常虚假的满意感,因为要走的空间并没有因此而缩小。追求一个假设达不到的目标,就是使自己永远处于不满足的状态。毫无疑问,人有时会毫无理由地抱有希望,而且即使毫无理由,希望也有它的乐趣。因此,希望可能使他支撑一段时间;但是在一再受到欺骗以后,希望是不会无限期地存在下去的。然而,既然永远不可能达到一种可以保持下去的状态,既然不可能接近模糊地看到的理想,那么未来又能够比过去更多地给予他什么呢?由此可见,占有越多就希望占有更多,得到的满足只会刺激各种欲望,而不是平息这些欲望。有人会说,就行动本身而言,行动是令人愉快的吗?但是,首先,只要人们看不清真相,就不会感到这种行动的无益。其次,为了感觉到这种偷快,并且部分减轻和掩盖随着这种愉快而来的痛苦的不安,这种无益的行动至少应该是轻松的,而且不受任何阻碍。但是,如果这种行动受到阻碍,那就只剩下不安和这种不安所带来的苦恼了。如果从来没有出现过某种不可逾越的障碍,这倒是一个奇迹。在这种情况下,人只靠一根细丝和生命联系在一起,这根细丝随时都可能被拉断。因此,要想避免这种情况,首先应该使情欲受到限制。只有这样,情欲才能和能力相一致,然后才能得到满足。但是,既然个人根本不能限制情欲,这种限制就必然来自个人以外的某种力量。必须有一种力量对精神上的需要起调节作用,就像机体对肉体上的需要起调节作用一样。这就是说,这种力量只能是精神上的。打破动物所处的平衡状态是意识的觉醒;因此只有意识才能提供恢复平衡的手段。在这里,肉体上的限制是不起作用的;不能用物理和化学的力量改变一个人的心情。欲念如果不是自动地被生理机制所遏制,就只能被限制在承认是合理的范围内。人是不会乐意节制他们的欲望的,如果他们自以为有充分理由超越给他们规定的界限的话。他们甚至不会为了我们所说过的理由把这种合理的规定强加给自己。因此,我们必须从某种他们所尊敬和自发地服从的权威那里接受这种规定。只有社会才能直接地和整体地,或者通过它的某一个机构起到这种节制作用,因为社会是唯一胜过个人的精神力量,而且个人承认它的优势。只有社会才有必要的权威制定法律和给情欲指明不能逾越的界线。也只有社会才能以最有利于共同利益的方式判断应该给每一类公务人员以何种奖励。事实上,在历史上的每一时刻,在社会的精神意识中,对不同社会服务各自的价值,对每一种服务的相对报酬,因而对适合于每一种职业的劳动享受的一般舒适程度,都有一种难以理解的看法。舆论认为,不同的职业是分成等级的,并且根据在等级中所占的地位给每一种职业分配一定的享受系数。例如,根据得到认可的意见,有一种生活方式被看成是一个劳动者力求改善生活所能达到的上限,还有一个下限,低于这个下限就很难容忍,尽管他并没有受到极大的羞辱。对城市里的劳动者和对农村的劳动者、对仆人和对打短工的、对店员和对官员……来说,这种上限和下限是不同的。同样,人们指责过穷日子的富人,但是如果他过分追求奢侈,人们也会指责他的。节俭的人提出抗议是徒劳的;但是一个人完全不必要地消费太多的财富总会引起公债,而且似乎只有在道德混乱的时代里才会稍加容忍。①因此,有一种真正的规章制度,尽管并不总是具备法律的形式,但相当精确地规定每一个社会阶级可以合法地力求达到的最大限度富裕。此外,这样建立起来的等级不是没有一点变化的。它随着社会财富的增加或减少和社会道德观念的变化而变化。由此可见,对于一个时代来说是奢侈,对于另一个时代来说就不再是奢侈;富裕长期只属于一个阶级仅仅是例外,终究会变得绝对必要和公平。①这种指责实际上完全是道义上的,看来不大可能得到法律的承认。我们认为没有必要或者根本不可能重新制定限制奢侈的法律。在这种压力下,每一个人在他的范围内模糊地意识到他的奢望所能达到的极限,而且丝毫不想超出这个极限。至少,如果他遵守惯例并服从集体的权威,也就是说,如果他具有良好的道德素质,他就会感到提出更多的要求是不应该的。这就为情欲规定了目标和极限。当然,这种限定不是一成不变的,也不是绝对的。给每一类公民规定的经济理想包含在某种范围内,各种欲望可以在这个范围内自由驰骋。但是这种理想不是无限的。正是这种相对的限制和由此而产生的节制,使得人们满足于他们的境遇,同时又刺激他们有分寸地去改善这种境遇;正是这种一般的满足产生这种平静和积极的欢乐,而这种生活的欢乐对于社会和个人来说都是健康的特征。每一个人,至少一般说来,和他的条件是一致的,而且只想他所能合法地得到的东西作为他的活动的正常奖励。此外,人并不因此而处于静止的状态。他可以设法美化他的生活;他在这方面所作的种种尝试可能不成功,但不会使他感到绝望。因为在他喜欢他所拥有的东西的同时,并不把他的全部情欲放在追求他所没有的东西上,他渴望得到的新的产品,在他的意愿里可能是很少的,但他同时并不缺少一切东西。基本的必需品他还是有的。他的幸福处于稳定的平衡状态,因为这种平衡状态是确定的,某些失望不足以打破这种平衡。尽管如此,即使每个人都认为舆论所建立的职业的等级是公平的也毫无用处,如果人们不同时认为这些职业吸收新成员的办法同样是公平的。劳动者如果不相信他已经有了他应该有的东西,他就和他的社会地位不一致。如果他自以为有充分理由占有另一种社会地位,他就不会对已有的东西感到满足。因此,公众的感情不足以规定每一种社会地位的平均需要水平,还应该有另一种更加精确的规章制度来确定不同社会地位应该向个人开放的方式。其实,没有一个社会没有这种规章制度,只是因时因地有所变化而已。从前这种规章制度几乎把出身当作社会划分等级的唯一原则;今天这种规章制度只坚持另一种天生的不平等,即产生于遗产和美德的不平等。但是,在这些不同的形式下,这种规章制度的目的到处都是一样的。而且不管在什么地方,只有由超越个人的权威即集体的权威强加于个人,这种规章制度才有可能存在。因为只有以公众利益的名义要求这一部分人或另一部分人作出牺牲,更通常的是要求这一部分人和另一部分人都作出牺牲,这种规章制度才能建立起来。诚然,有些人曾经认为,从经济地位不再代代相传之日起,这种精神上的压力就会变得毫无用处。有人曾经说过,如果遗产被取消,如果每一个人出生时的经济条件都一样,如果竞争者之间的角逐是在完全平等的条件下进行的,那就没有人会发现结果是不公平的。所有的人都会本能地感到一切事情本该如此。事实上可以肯定,越是接近这种理想的平等,就越是不需要社会的限制。这只是一个程度的问题。因为永远有一种遗产会继续存在下去,这就是天资的继承性。智力、爱好以及科学、艺术、文学和实业等方面的才能、勇气和心灵手巧,都是我们与生俱来的能力,就像产业主的儿子接受资产、从前的贵族接受封号和爵位一样。因此,还应该有一种精神上的约束,使那些天资最不好的人接受他们命中注定的最低下的地位。有人甚至会要求人人平等,并且不让那些最有用的人和最有功绩的人占任何优势。但是这样一来,就需要某种更加有效的约束,使后者接受与那些平庸的人和无能的人完全相同的待遇。不过这种约束和前一种约束一样,只能在服从它的人都认为是公平的时候才有效。如果这种约束只是靠习惯和压力来保持,那么和平与和谐就只能在表面上继续存在;身心的不安和不满是潜在的;表面上得到克制的欲望随时会爆发出来。这就是古罗马和古希腊的贵族和平民组织建立于其上的信仰开始动摇时所发生的情况,也是我们现代的贵族的偏见开始失去其原有的巨大影响时所发生的情况。但这种动荡的状况是少有的,只发生在社会经历某种不正常危机的时候。在正常的情况下,全体国民都承认这种集体秩序是公正的。因此,当我们说把某种权威强加于个人是必要的,我们的意思绝不是说暴力是建立这种秩序的唯一手段。因为这种规章制度是用来限制各种个人情欲的,所以必须来自统治个人的某种权力机构,但是对这种权力机构的服从也应该是出于尊重而不是出于畏惧。由此可见,人类的活动可以超越任何制约是不对的。世界上没有任何存在物可以享受这种特权。因为作为世界组成部分的任何存在物都和世界上的其他存在物有关,所以其本性和表现这种本性的方式不仅取决于其本身,而且取决于其他存在物,后者对前者加以限制和调节。在这一点上,矿物和能思维的人只有程度和形式上的某些差别。人的特点是他所受到的制约不是肉体上的,而是道义上的、即社会的制约。他所接受的规则不是来自粗暴地强加于他的某种物质环境,而是来自胜过他自己的意识的、而且他感觉到其优势的某种意识。因为他的生命的绝大部分和精华超出肉体,他摆脱了肉体的侄桔,但受到社会的约束。不过,在社会动荡不定的时候,不管是由于某种令人痛苦的危机,还是由于某种令人高兴但过于突然的变化,社会都暂时没有能力采取这种行动,这就引起我们在前面已经证实的自杀人数的曲线突然上升。事实上,在经济上遇到灾难时,会发生某种降低等级的情况,使某些人突然退回到他们原先所处的低下地位。于是他们必须降低他们的要求,限制他们的需要,学会更大的克制。对他们来说,社会活动的所有成果都不再存在;他们要重新接受道德教育。然而,社会并非一下子就能使他们适应某种新的生活,也不能一下子就使他们学会增加他们所不习惯的自我克制。其结果是他们不适应这种强加给他们的条件,而且这种条件的前景对他们来说甚至是不可容忍的;由此而产生的痛苦使他们弃世而去,甚至没有体验一下这种低下的生活。但是,如果危机的根源是权力和财富的突然增加,其结果也没有什么不同。实际上,当生活的条件发生变化时,调节各种需要的尺度就不可能再是原来的样子;因为这种尺度是随着社会财富的变化而变化的,因为这种尺度是大致确定每一类生产者所应得的份额的。社会财富的分配标准被打乱,但是另一方面新的标准又没有立刻建立。公众的意识给人和物重新分类需要时间。只要由此而失控的各种社会力量没有恢复平衡,它们各自的价值观念仍然处于未定的状态,那就暂时不会有任何规章制度。人们再也不知道什么是可能做到的,什么是不可能做到的,什么是公平的,什么是不公平的,什么是合理的要求和希望,什么是超过了限度的要求和希望。因此,人们什么借口也不需要。这种动荡只要稍微严重一点,甚至会影响分配公民从事不同职业的原则。因为社会不同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必然要改变,所以表现这种关系的观念也不可能原封不动。例如危机对之特别有利的阶级再也不打算像从前那样顺从,而且作为一种反应,他们的好运也唤醒了周围的人和地位比他们低下的人的种种贪欲。因此,各种欲望由于不再受到迷失方向的舆论的制约,所以再也不知道哪里是应该停下来的界限。此外,在这种时候,各种欲望都处于一种自然而然的兴奋状态,只有在这种状态下,一般人的活动才更加频繁。因为幸运的事件增加了,欲望才更加强烈。给他们提供更多的收获刺激着他们,使他们的要求更高,更加忍受不了任何规章制度,传统的规章制度正是在这种时候失去了它们的权威性。因此,放纵或反常的状态进一步强化,各种情欲在需要更加有力的约束时反而得不到约束。但是他们的要求是不可能得到满足的。过分受到刺激的野心总是超过已经得到的结果,不管这些结果是什么;因为这种野心没有得到应该适可而止的警告。因此,没有什么东西能使这种野心感到满足,而且这种激动本身会永远保持下去而不会平息。尤其是,由于这种向一个难以把握的目标前进的进程除了本身是一种乐趣外(如果还算是一种乐趣的话),不可能得到其他乐趣,所以这种进程万一受到阻碍,一个人就还是两手空空。不过,这时斗争会变得更加激烈和痛苦,因为斗争不受约束,还因为竞争更加激烈。所有的阶级都被卷了进去,因为再也没有固定的阶级区分。因此,在作出的努力变得更加毫无结果的时候,却要作出更大的努力。在这种情况下,活下去的愿望怎么会不减弱呢?这种解释得到贫穷国家具有独特免疫力的肯定。贫穷之所以能防止自杀,是因为贫穷本身是一种制动器。不管一个人做什么,欲望在一定程度上不得不考虑手段;人们部分地以此为出发点来确定想要得到的东西。因此,占有得越少,就越是不想无限地扩大欲望的范围。无能在迫使我们节制的同时,也使我们习惯于节制,只要在普遍处于中等水平的地方没有任何东西来刺激欲望。相反,财富通过它所赋予的权力使我们幻想我们只属于我们自己。财富在减少我们对各种东西抵制力的同时,还诱使我们相信可以无限地获得这些东西。不过,人越是不感觉到限制,任何限制就越是显得令人难以容忍。因此,这么多宗教赞扬贫穷的好处和道德价值,不是没有道理的。实际上,贫穷是人们学习自我克制的最好课堂。贫穷在迫使我们经常约束自己的同时,还使我们作好准备去驯服地接受集体的约束,而财富在使个人兴奋的同时,往往有可能唤醒这种作为不道德行为根源的造反精神。当然,这不是阻止人类去改善物质条件的一个理由。但是,即使增加财富所引起的道德危机不是不可救药,但也不应掉以轻心。三像上述那些情况一样,尽管社会混乱历来只是间歇地以严重危机的形式发生,很可能不时地使社会自杀率发生变化,但不会是使自杀率发生变化的一个固有和经常的因素。不过,有一个社会生活领域,在当前这个领域里的混乱是一种持久的状态,这个领域就是工商界。一个世纪以来,经济的进步实际上主要是使各种工业关系摆脱一切限制。直到最近,全部道义力量的职能还是约束这些关系。首先是宗教,它同样地影响工人和老板、穷人和富人。它安慰前者,使他们学会满足于他们的命运,告诉他们社会秩序是天意,每个阶级所得的份额是上帝本身确定的;同时使他们希望今生的不平等在来世得到公正的补偿。它使后者克制,提醒他们尘世的利益不是人类的一切,他们应该服从另一些更崇高的利益,因此不值得任意地和毫无限制地去追求尘世的利益。世俗的权力则通过对经济职能行使最高权力,通过使经济职能保持相对从属的地位,限制经济职能的扩大。最后,在工商界内部,行业公会通过调整工资、产品价格和生产本身,间接地确定收入的平均水平,在这个水平上通过环境的力量部分地调节各种需要。尽管如此,我们在描述这种组织时并不是想把它当作一种模式。如果不进行深刻的改造,这种组织显然不适合于现实世界。我们所指出的只是这种组织一直存在,起过有益的作用,而且今天还没有什么东西取而代之。事实上,宗教已经失去了它的大部分权威。政府的权力不再是经济生活的调节者,而是变成了它的工具和奴仆。最对立的两派——正统的经济学家和过激的社会主义者——串通一气使政府处于不同社会职能之间或多或少是被动的中间人角色。前者仅仅打算使它成为私人契约的保管者;后者交给它的任务是管好集体的账目,也就是说,登记消费者的种种需求并转告生产者,清点总收入并按照固定的办法分配这些收入。但是两派都不承认政府有资格使其他社会机构服从于它,并使这些机构趋向一个支配它们的目标。双方都宣称,国家唯一的或主要的目标应该是发展工业;这正是经济物质主义教条的内涵,也是这两种表面上对立的制度的基础。而且,由于这些理论只是舆论的反映,所以工业不再继续被看作为了达到一个超越它的目标的手段,而是变成了个人和社会的最高目标。但是工业所引起的种种欲望却可能摆脱限制他们的任何权威。可以说,这种把幸福神化的做法在使欲望变得神圣不可侵犯的同时,也使欲望高于人类的任何法律,似乎制止欲望就是一种衰读神圣的行为。因此,甚至工业界本身通过同业公会对各种欲望实施的纯功利主义的规章制度也没有成功地保持下去。最后,欲望的爆发由于工业的发展和几乎无限扩大的市场而变得更加严重。只要生产者只能在周围的邻近地区推销他的产品,可能获得的微薄收入就不可能使野心受到极大的刺激。但是,既然他几乎可以断言全世界都是他的顾客,那么,在这种无限的前景面前,各种情欲怎么会像从前那样接受别人的限制呢?这就是这部分社会发生动荡并扩大到其余部分的根源。因为在这部分社会里,危机和混乱的状态是经常存在的,所以也可以说是正常的。贪婪自上而下地发展,不知何处才是止境。没有任何办法能平息贪婪,因为贪婪试图达到的目标远远超过了它能达到的目标。与狂热的幻想模糊地看到的可能性相比,现实似乎毫无价值;因此人们脱离现实,但是当可能变成现实时,他们后来也又要摆脱这种可能。人们渴望各种新奇的东西、不知道的享受和不可名状的感觉,但是这些新东西被认识以后,它们便失去了它们的一切风趣。从那时起,突然发生最微小的挫折,人们就无力承受。所有这种狂热一旦减弱,人们就会意识到,这种折腾多么徒劳,所有这些无限地积累起来的新鲜感觉没有成功地构成可以在不幸的日子里靠它生活的幸福的坚实基础。聪明人懂得享受已经取得的成果,而不是经常感到需要用其他成果来取而代之,并且在困难的日子来到时从中看到生活的希望。但是,老是等待未来和眼睛盯着未来的人在他的过去却没有任何东西来鼓励他忍受现在的痛苦,因为过去对他来说只是一系列急于度过的阶段。使他能够自己欺骗自己的是,他总是想在不久的将来找到迄今为止还没有遇到的幸福。但是他就此停步不前,从此在他的前后便再没有什么指望了。而且,仅仅疲倦就足以使幻想破灭,因为他终究很难不感到没有结果的追求是毫无用处的。有人甚至可能会寻思,今天使经济灾难引起这么多人自杀会不会主要不是这种精神状态。在一个人服从某种合理约束的社会里,他也比较容易经受得住命运的打击。习惯于过紧日子和知足,作出必要努力强制自己日子过得更紧一点所要付出的代价也相对小一点。但是,如果任何限制都是令人讨厌的,那么更严格的限制怎么会不显得令人难以忍受呢?非常急躁的人是不大倾向于屈从的。如果他除了不断地超越他已经达到的那一点外没有别的目的,那么被抛在后面对他来说是多么痛苦啊!不过,作为我们经济状况的特点的混乱给所有的冒险打开了大门。由于各种想象都渴望新奇,而且得不到控制,所以这些想象就盲目地摸索。失败必然与风险交叉,所以危机也在变得更能造成极大损害时频繁发生。然而,这种心情如此根深蒂固,所以社会在其中形成,而且习惯于把这种心情看作是正常的。人们一再说,永不满足、一刻不停地向着一个不确定的目标前进,这是人的本性。无限的情欲像一种道德差别的标志那样每天都显示出来,而这种情欲只能在失常的和把失常当作规律的意识中产生。不管怎样,关于尽可能迅速地取得进展的原则已经变成了信条。但是,与这些赞美不稳定性的好处的理论相对应,也出现了另外一些理论,这些理论在概括它们从中产生的环境时宣称生活是艰难的,指责生活中的痛苦多于欢乐,只用一些迷惑人的魅力来引诱人。由于混乱在经济界最严重,所以这里的牺牲者也最多。表二十四 每种职业每百万人中自杀的人数商业交通运输工业农业自由职业①法国(1875—1887)②440340240300瑞士(1876)6641514304304558意大利(1866—1876)277152.680.426.7618③普鲁士(1883—1890)754456315832巴伐利亚(1884—1891)465369153454比利时(1886—1890)421160160100符腾堡(1873—1878)273190206萨克森(1878)341.5971.17①如果统计数字把若干种自由职业区别开来的话,我们便以自杀率最高的统计数字作为基准点。②从1826年到1880年,经济界受到的影响似乎不大(见《1880年汇报》);但是各种职业的统计数字是否非常精确呢?③只有作家才达到这个数字。事实上,工业和商业在各种职业中自杀的人数最多(见表二十四)。这两种职业的自杀人数几乎与自由职业的自杀人数持平,有时甚至超过;尤其是这两种职业所受的影响要比农业大得多。因为农业是古老的约束力还能最大限度地产生影响的职业,商业的狂热渗透到农业里很少。农业最能令人想起从前的经济秩序总的情况是什么样子。在工业界的自杀人数中,如果把老板和工人区别开来,差距就更明显了,因为前者可能最受混乱状态的影响。食利者异乎寻常的自杀率(每百万人中720名)充分表明,最有钱的人受到的损害最大。因为任何迫使人们甘居人下的因素都减轻这种状态的影响。下层阶级的前途至少要受到上层阶级的限制,所以他们的欲望比较有限。但是,那些还有向上活动余地的人几乎必然会陷入种种欲望之中,如果没有任何力量限制这些欲望的话。因此,在我们的现代社会里,社会混乱是经常和特别引起自杀的因素,是每年使自杀的队伍得到补充的来源之一。所以我们面对着一种新的自杀类型,应该和其他类型的自杀区别开来。这种类型的自杀之所以不同是因为它不取决于个人与社会相联系的方式,而取决于社会管理个人的方式。利己主义的自杀产生于那些人再也看不到活下去的理由;利他主义的自杀则产生于这些人认为这种理由超出了生命本身。我们刚刚谈到的第三种自杀产生于这些人的活动失常并由此受到损害。根据其产生的根源,我们将把这种自杀称之为异常的自杀。当然,这种自杀和利己主义自杀不是没有同源关系。两者都起因于社会没有充分起作用。但是在这两种情况下,社会不起作用的领域不尽相同。对利己主义的自杀来说,社会缺乏真正的集体活动,使活动没有目的和意义。对异常的自杀来说,社会不能影响真正的个人情欲,使情欲得不到调节和控制。由此可见,这两种类型的自杀尽管有联系,彼此仍然是独立的。我们可以把我们身上一切具有社会性的东西同社会联系起来,但不懂得克制我们的欲望;我们不是利己主义者,但可能生活在社会混乱的状态之中,反之亦然。此外,这两种类型的自杀者并不来自同样的社会环境:前者主要来自知识界,即脑力劳动者阶层,后者主要来自工业界或商业界。四但是,经济的混乱不是唯一能够引起自杀的因素。我们已经谈到过的在出现丧偶危机时发生的自杀,①实际上是由于夫妻中一方的死亡引起的家庭混乱。丧偶引起家庭混乱,未亡人则受到影响。活下来的人不适应这种新的境遇,因此比较容易自杀。①见本书第187—189页。但是还有另一种异常的自杀,我们应该多说几句,因为这种自杀更常见,还因为这种自杀有助于我们说明婚姻的性质和作用。在《国际人口年鉴》(1882年9月)中,贝蒂荣先生发表了一篇值得注意的关于离婚的论文,在这篇论文中,他证实了下述假设:在整个欧洲,自杀的人数随着离婚和分居人数的变化而变化。如果从这两方面来比较一下不同的国家,就已经看到这种类似性(见表二十五)。不仅这些平均数之间的关系是显而易见的,而且唯一比较明显地不一致的是荷兰,那里的自杀率不像离婚率那么高。表二十五 欧洲各国离婚率和自杀率的比较每年每千对夫妇中的离婚数每百万居民中的自杀人数1.离婚和分居很少的国家挪威0.54(1875—1880)73俄罗斯1.6(1871—1877)30英国和威尔士1.3(1871—1879)68苏格兰2.1(1871—1881)意大利3.05(1871—1873)31芬兰3.9(1875—1879)30.8平均2.0746.52.离婚和分居不多的国家巴伐利亚5.0(1881)90.3比利时5.1(1871—1880)68.5荷兰6.0(1871—1880)35.5瑞典6.4(1871—1880)81巴登6.5(1874—1879)156.6法国7.5(1871—1879)150符腾堡8.4(1876—1878)162.4普鲁士138平均6.4109.63.离婚和分居很多的国家萨克森王国26.9(1876—1880)299丹麦38(1871—1880)258瑞士47(1876—1880)216平均37.3257如果比较的不是不同的国家,而是同一个国家的不同省份,这种规律就能得到更严格的证明。在瑞士,这两类现象之间的巧合非常明显(见表二十六)。信奉新教的州离婚最多,自杀也最多,其次是新教和天主教混合的州,只有信奉天主教的州离婚和自杀最少。在每一类中,我们注意到同样的一致性。在信奉天主教的州中,索勒尔和内阿彭策尔的离婚率明显地比较高,它们的自杀率也明显地较高。弗里堡尽管是信奉天主教和说法语的州,但离婚率偏高,自杀率也偏高。在德语区信奉新教的州中,没有一个州的离婚率像沙夫豪森这样高的,沙夫豪森的自杀率也居于领先地位。最后,那些信奉两种宗教的州,离婚率和自杀率的关系也是如此,只有阿尔戈维是例外。表二十六 瑞士各州离婚与自杀人数比较每千对夫妇中的离婚和分居数每百万居民中的自杀数每千对夫妇中的离婚和分居数每百万居民中的自杀数1.信奉天主教的州法语和意大利语区泰桑7.657弗里堡15.9119瓦莱4.047平均5.850平均15.9119德语区乌里60索勒尔37.7205上翁特瓦尔登4.920内阿彭策尔18.9158下翁特瓦尔登5.21楚格14.887施维茨5.670卢塞恩13.0100平均3.937.7平均21.1137.52.信奉新教的州法语区纳沙泰尔42.4560沃43.5352德语区伯尔尼47.2229沙夫豪森106.0602巴勒(市区)34.5323外阿彭策尔100.7213巴勒(农村)33.0288格拉鲁斯83.1127苏黎世80.0288平均38.2280平均92.43073.信奉两种教的州阿尔戈维40.0195日内瓦70.5360克里松30.9116圣加尔57.6179平均36.9155平均64.0269在法国各省之间进行比较,得出的结果也是如此。根据自杀人数的多少把这些省分成八个组,我们便看到,这样分组的排列顺序与按离婚和分居率的高低排列的顺序是一样的:每百万人中的自杀人数每千对夫妇中离婚和分居的平均数第1组(5个省)50以下2.6第2组(18个省)51—752.0第3组(15个省)75—1005.0第4组(19个省)101—1505.4第5组(10个省)151—2007.5第6组(9个省)201—2508.2第7组(4个省)251—30010.0第8组(5个省)300以上12.4这种关系得到证实后,我们力求作出解释。我们只谈一下贝蒂荣扼要地提出的解释作为提醒。根据这位作者的意见,自杀的人数和离婚的人数同时变化,因为这两种人数都取决于同一个因素:心理失去平衡的人有多少。他说,事实上,在一个国家里,不能相容的夫妻越多,离婚的人也就越多。然而,不能相容的夫妻主要是那些行为不轨的人和那些性格乖辟而不冷静的人,这种性格本身倾向于自杀。因此,这两种人数同时变化不是因为离婚的制度本身对自杀有某种影响,而是因为这两种情况都产生于同一个原因,只是表现的形式不同而已。但是,这样把离婚同某些心理变态联系起来是武断和没有根据的。没有任何理由假设,瑞士精神失常的人比意大利多15倍。比法国多6至7倍,尽管瑞士的离婚人数比意大利多巧倍,比法,国多7倍。此外,就自杀来说,我们知道纯粹个人的情况是远远不能说明问题的。何况,下述事实将证明这种理论不充分。应该探讨这种明显关系的原因,不是到个人的禀性中去寻找,而是到离婚的内在性质中去寻找。在这一点上,第一种假设可以成立:在我们掌握了必要材料的国家里,离婚者的自杀人数大大地超过了其他人口中的自杀人数。每百万人中的自杀人数15岁以上的独身者已婚者丧偶者离婚者男女男女男女男女普鲁士(1887—1889)3601204309014712181875290普鲁士(1883—1890)38812949810015521941952328巴登(1885—1893)458934608511721711328萨克森(1847—1858)48112012422403102312萨克森(1876)555.188211463252389符腾堡(1846—1860)22652530971298281符腾堡(1873—1892)251218405796由此可见,男女离婚者的自杀人数要比已婚者的自杀人数多3至4倍,尽管他们比较年轻(在法国是40岁而不是46岁),而且明显地多于丧偶者的自杀人数,虽然他们受到老龄的威胁。怎么会发生这种情况呢?毫无疑问,离婚引起的精神状态和物质条件的变化必然与这种结果有某种关系。但是这不足以解释这种结果。实际上,丧偶同样完全打乱了生活;一般说来,丧偶甚至引起更痛苦的后果,因为丧偶是夫妻都不希望发生的,而离婚对他们来说倒是一种解脱。然而,离婚者由于他们的年龄,自杀的人数本应该比丧偶者的自杀人数少2倍,实际上却更多,在某些国家甚至超过2倍。这种可以用系数2.5至4来表示的严重程度丝毫不取于他们婚姻状况的变化。为了找到原因,我们重新提出我们在前面已经证实的假设之一。我们已经在本编第三章中看到,对同一个社会来说,丧偶者的自杀倾向和已婚者的相应倾向有关。如果后者对自杀有很强的免疫力,那么前者的免疫力无疑要弱一点,但仍然相当强,而最能得到婚姻保护的男或女,也是在丧偶状态下最能得到保护的男或女。总之,即使夫妻关系因为一方去世而遭到破坏,那么就自杀来说,未亡人仍继续部分地受到夫妻关系的影响。①但是,假设同样的现象是在婚姻并非由于死亡而是由于某种法律行为而遭到破坏时发生的,离婚者自杀倾向严重不是离婚而是离婚使婚姻遭到破坏的结果,这难道不是合情合理的吗?这种结果必然取决于夫妻继续受其影响的婚姻结构,即使他们已经分开。他们之所以如此强烈地倾向于自杀,是因为他们在一起生活时就己经强烈地倾向于自杀了,而且正是他们的共同生活使他们倾向于自杀。①见本书第196页。接受这种假设,离婚和自杀的对应关系就变得可以解释了。事实上,在离婚很多的民族中,这种和离婚相互关联的特殊婚姻性质必然是十分普遍的;因为这种性质并不是那些注定要通过法律解除的婚姻关系所特有的。尽管这种性质在这些婚姻关系中达到最大强度,但也存在于其他婚姻关系或大部分其他婚姻关系之中,虽然在程度上要差一点。因为正像在有很多人自杀的地方有很多人试图自杀一样,发病率不高死亡率也不可能高,在有许多夫妻离婚的地方必然有许多夫妻不同程度地接近离婚。如果这种容易倾向于自杀的家庭状况不以同样的程度发展和变得普遍化的话,离婚的人数就不可能增加,因此,这两种现象向着同一个方向变化是很自然的。表二十七 离婚对男性已婚者免疫力的影响国家每百万人中的自杀人数男性已婚者和未婚者相比的免疫力系数15岁以上的男性未婚者男性已婚者没有离婚的国家意大利(1854—1888)145881.64法国(1863—1868)①273245.71.11离婚较多的国家巴登(1885—1893)4584600.99普鲁士(1883—1890)3884980.77普鲁士(1887—1889)364*431*0.83离婚很多的国家②萨克森(1879—1880)每百名自杀者中0.63男性/未婚者男性/已婚者27.552.5每百名男性居民中未婚者已婚者42.1052.47①我们采用这个遥远时代的数字是因为那时不存在离婚。而且,1884年恢复离婚的法律似乎至今还没有对男性已婚者的自杀人数产生明显的影响;他们的免疫力系数在1888—1892年期间没有明显的变化;一种制度不会在如此短的时间里产生结果。*这两个数字和前表略有出入。——译者②就萨克森而言,我们只有上述引自厄廷根的比例数;这些数字对我们的目的来说已经足够了。我们在勒古瓦的著作中(第171页)还可以找到其他资料,证明在萨克森已婚者的自杀率高于独身者。事实上,勒古瓦本人对此也感到吃惊。这种假设不仅符合前面所论证过的一切,而且可以直接证明。事实上,如果这种假设成立,那么在离婚人数很多的国家里,已婚者对自杀的免疫力必然低于婚姻关系牢不可破的地方。这确实是从事实得出的结论,正像表二十七所表明的,至少就男性已婚者来说是这样。意大利是没有离婚的天主教国家,也是男性已婚者对自杀的免疫力系数最大;在分居一直比较多的法国,男性已婚者的免疫力系数比较小;离婚越多的国家,男性已婚者的免疫力系数就越小。①①我们之所以只比较这几个国家,是因为其他国家把男性已婚者的自杀人数和女性已婚者的自杀人数混在一起。我们在下文将会看到为什么必须把这两个数字分开。但是不应该根据这张表得出结论说,在普鲁士、巴登和萨克森,男性已婚者的自杀人数确实多于男性未婚者的自杀人数。应该看到,这些系数并不取决于年龄和年龄对自杀的影响。然而,由于40至45岁(已婚男子的平均年龄)男子的自杀人数大约两倍于20—25岁(末婚男子的平均年龄)男子的自杀人数,所以前者的免疫力和离婚较多的国家相同,但是比其他国家小。为了能够说那里的免疫力等于零,已婚者——不考虑年龄——的自杀率就应该比独身者的自杀率高两倍;但事实并非如此。况且,不考虑年龄丝毫不影响我们得出的结论。因为各国已婚男子的平均年龄差不多,只相差二月岁;另一方面,年龄影响自杀的规律到处都是一样的。因此,不考虑这个因素的作用,我们便大大地降低了免疫力系数的绝对值。但是,由于我们是按比例降低的,所以我们没有改变这些系数的相对值,而对我们来说,相对值才是重要的。因为我们并不力求按绝对值来评价每个倒家已婚男子的免疫力,而是力求按免疫力的大小来区分这些国家。至于我们如此简化的理由,首先是为了避免不必要地使问题复杂化,同时也因为我们并不是在所有的情况下都有必要的素材来准确地计算年龄的作用。我们未能弄到奥尔登堡大公国的离婚数字。不过,由于这是一个信奉新教的国家,所以可以相信,那里经常有人离婚,但并不太多;因为信奉天主教的少数人数量还相当大。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它与巴登和普鲁士差不多属于同一种类型。从已婚男子免疫力系数的角度来看,它和这两个国家也属于同一种类型:第10万名15岁以上的独身者有52名自杀,每10万名已婚男子中有66名自杀。后者的免疫力系数为0.79,因此和我们在很少或没有离婚的天主教国家中所观察到的免疫力系数大不相同。法国给我们提供了观察的机会,观察得越仔细就越是证实了上述观点。塞纳省的离婚人数比全国其他省份多得多。1885年,那里宣布的离婚数为每一万个正常家庭中有23.99个,而全国的平均数为5.65个。只要参照一下表二十二就可以看出,塞纳省已婚男子的免疫力系数大大低于外省。实际上只有20至25岁年龄组的免疫力系数达到过3,而且这个数字的准确性也值得怀疑,因为这个数字是根据极少数情况计算出来的,既然这个年龄组每年几乎只有一个已婚男子自杀。从30岁起,免疫力系数都不超过2,更多的时候低于2;60岁到70岁之间甚至低于整数。免疫力系数平均为1.73。相反,在外省,8次中有5次超过3,平均为2.88,也就是塞纳省的1.66倍。这再一次证明,在离婚比较普遍的国家,自杀的人数不是取决于某种机体的素质,尤其不是取决于精神失常的人有多少。因为如果这是真正的原因,那么精神失常必然像影响已婚者那样影响独身者。然而事实上是前者最受影响。因此,正像我们曾经设想过的,这种毛病的根源在于婚姻或家庭的特殊性。留待我们选择的就是这两种假设。已婚男子对自杀的免疫力比较低是由于家庭关系的状态还是由于婚姻关系的状态?是由于家庭观念淡薄还是夫妻关系不正常?使第一种解释不可能成立的第一个事实是,在离婚最多的民族中,出生率都很高,因此家庭人口众多。然而我们都知道,在家庭人口众多的地方,家庭观念一般说来都很强。因此有理由相信,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婚姻的性质。实际上,如果这种现象应该归因于家庭的结构,那么已婚女子对自杀的免疫力在离婚司空见惯的国家也应该比在离婚很少的国家小;因为她们和已婚男子一样受到家庭关系恶劣的影响。但是事实正好相反。已婚女子对自杀的免疫力系数随着已婚男子免疫力系数的降低而升高,这就是说,随着离婚的增加而升高,反之亦然。夫妻关系越是经常地和容易地破裂,妻子就越是比丈夫受益(见表二十八)。这两组免疫力系数的颠倒是很明显的。在没有离婚的国家里,妻子的免疫力系数比丈夫的免疫力系数小;但是在意大利比在婚姻关系一向脆弱的法国更小。相反,一旦实行离婚(巴登),丈夫的免疫力系数就比妻子的免疫力系数小,妻子的优势随着离婚人数的增多而逐步增加。正像前面所说的,从这个角度来看,奥尔登堡大公国和离婚率不高不低的其他德意志国家一样。每百万名未婚女子中有203名自杀,每百万名已婚妇女中有巧6名自杀;因此已婚妇女的免疫力系数为1.3,大大超过已婚男子的0.79。前者为后者的1.6倍,与普鲁士的情况差不多。塞纳省和法国其他省份的比较明显地证实了这条规律。在离婚较少的外省,已婚妇女的平均免疫力系数只有1.49,因此只相当于已婚男子的平均免疫力系数2.88的一半。在塞纳省,这个比例正好颠倒过来。丈夫的免疫力系数只有1.56,甚至只有1.44,如果不算与20至25岁这个年龄组有关的数字的话;妻子的免疫力系数为1.79。因此,在外省,妻子在这方面的处境要比丈夫好一倍多。表二十八 离婚对已婚女子免疫力的影响①①本表时间与表二十七相同。每百万16岁以上未婚女子中的自杀人数每百万已婚女子中的自杀人数己婚女子的免疫力系数已婚男子的免疫力系数已婚男子的免疫力系数超过已婚女子的免疫力系数多少倍?已婚女子的免疫力系数超过已婚男子的免疫力系数多少倍?意大利21220.951.641.75法国5962.50.961.111.15巴登93851.090.991.10普鲁士1291001.290.771.67普鲁士(1887—1889)120901.330.831.60萨克森每百名各种婚姻状态的自杀者中1.190.631.73未婚女子已婚女子35.342.6每百名自杀的居民中未婚女子已婚男子37.9749.74如果把普鲁士不同的州加以比较,我们也可以看到同样的情况:每十万名已婚者中有810—405名离婚者的州妻子的免疫力系数371—324名离婚者的州妻子的免疫力系数229—116名离婚者的州妻子的免疫力系数柏林1.72波美拉尼亚1波兹南1黑森1.44勃兰登堡1.75西里西亚1.18汉诺威0.90东普鲁士1.50西普鲁士1莱茵兰1.25萨克森2.08石勒苏益格1.20威斯特伐利亚0.80第一组的所有免疫力系数都大于第二组,第三组的免疫力系数最小。唯一不正常的是黑森的免疫力系数,在那里,由于某些不明的原因,已婚妇女的免疫力系数相当大,尽管那里的离婚不多。①①我们不得不根据已登记的离婚数将这些州分类,因为找不到每年的离婚数。尽管各种证据都一致,我们还是要对这条规律作最后一次验证。我们不再比较已婚男子对自杀的免疫力和已婚妇女对自杀的免疫力,而是研究各国的婚姻以什么方式对两性的自杀产生不同的影响。这种比较正是表二十九的目的。从表上可以看出,在没有离婚或最近才有离婚的国家里,已婚妇女的自杀率要比未婚女子的自杀率高。这就是说,婚姻对丈夫比对妻子更有利,而意大利的已婚妇女又比法国的已婚妇女处于更不利的地位。事实上,意大利已婚妇女的自杀率和未婚女子的自杀率之比,要比法国已婚妇女的自杀率和未婚女子的自杀率之比高一倍。到了离婚很多的国家,这种现象恰好颠倒过来:婚姻对女子比对男子更有利;普鲁士的女子从婚姻得到的好处比巴登的女子从婚姻得到的好处多, 而萨克森的女子又比普鲁士的女子得到的好处多。在离婚最多的国家,女子得到的好处也最多。表二十九 欧洲各国每类婚姻状况中两性的自杀率每百名自杀的独身者中有每百名自杀的已婚者中有各国平均男女男女已婚女子超出未婚女子未婚女子超出已婚女子意大利(1871)871379216.2意大利(1872)82187822意大利(1873)86147921意大利(1884—1888)85157921法国(1863—1866)841678223.5法国(1867—1871)84167921法国(1888—1891)81198119巴登(1869—1873)841685151巴登(1885—1893)84168515普兽士(1873—1875)782283175普鲁士(1887—1889)77238317萨克森(1866—1870)772384167萨克森(1879—1890)80208515因此,我们可以认为,下述规律是无可争议的:从自杀的角度看来,离婚越多的地方婚姻对妇女越有利,反之亦然。从这个命题可以得出两个结论。第一,在离婚较多的社会里,自杀率的上升只是因为已婚男子的自杀人数增加,那里已婚妇女的自杀人数反而比其他地方少,因此,如果说离婚只能随着妻子精神状态的改善而增加,那就不能说离婚是同能够使自杀倾向加强的家庭关系不好联系在一起的,因为自杀倾向的加强必然既影响妻子,也影响丈夫。家庭精神的削弱不可能对两性产生相反的影响,即不可能有利于母亲而严重地损害父亲。因此,产生我们所研究的现象的原因在于婚姻状况,而不在于家庭结构。其实,婚姻很可能对丈夫和妻子产生相反的影响。因为作为父母,他们有着共同的目标,但是作为配偶,他们的利益却是不同的,而且往往是对立的。因此,在某些社会里,这种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很可能对一方有利,而对另一方不利。上面所说的这一番话就是要证明这正是离婚的情况。第二,同样的理由使我们不得不否定这样的假设:与离婚和自杀有关联的这种不幸的婚姻状况仅仅是家庭争吵比较频繁而已;因为这种原因和家庭疏远一样,不会增加妻子对自杀的免疫力。在离婚较多的地方,如果自杀的人数真的和夫妻争吵的次数有关,那么妻子和丈夫应该受到同样的影响,没有任何东西能使妻子得到额外的免疫力。这种假设站不住脚的原因还在于,多数时候离婚是妻子向丈夫提出的(在法国,60%的离婚和80%的分居是妻子提出的①)。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家庭纠纷应归咎于丈夫。但是,难于理解的是,在离婚多的一些国家里,丈夫自杀多是因为他使妻子受到更多的痛苦,而妻子自杀反而少是因为丈夫使她受到更多的痛苦。而且,夫妻不和越多,离婚也越多,这一点并没有得到证实。②①勒瓦瑟:《法国的人口》,第2卷,第92页。参见贝蒂荣:《国际人口年鉴》,1880年,第460页。——在萨克森,丈夫提出要求和妻子提出要求,几乎同样多。②贝蒂荣:《国际人口年鉴》,1882年,第275页以下。排除了这种假设后,就只剩下了一种可能。一定是离婚制度通过对婚姻的影响引起自杀。那么婚姻到底是什么呢?是一种两性关系的安排,这种安排不仅延伸到这种关系所涉及的肉体本能,而且延伸到文明逐步在肉体欲望的基础上所灌输的各种感情。因为对我们来说,爱与其说是一种肉体上的行为,不如说是一种精神上的行为。丈夫在妻子身上所寻求的不仅仅是满足生殖的欲望。虽然这种天生的倾向是一切性进化的萌芽,但由于许多不同的审美观念和道德观念而逐渐变得复杂起来,如今只是爱情所产生的完整而复杂的过程的一个微不足道的组成部分。爱情和理智的成分联系在一起,本身也部分地摆脱了肉体而理智化了。精神上的原因和肉体上的诱惑一样能引起爱,所以爱不再像在动物身上那样表现出有规律和自动的周期性。某种心理的刺激任何时刻都能使爱苏醒;爱是一年四季都存在的。但是,正因为这些如此改变了的不同倾向并不直接受肉体需要的支配,所以社会制约就是必不可少的。既然机体内没有任何东西约束这些倾向,所以这些倾向应该由社会来约束。这就是婚姻的职能。婚姻控制整个爱情生活,而一夫一妻制的婚姻比任何其他婚姻更严格。因为,婚姻在使丈夫不得不始终依恋于唯一的妻子的同时,也给爱的需要指定一个严格规定的对象和活动范围。正是这种规定形成了有利于已婚男子的精神平衡状态。因为他不能在允许的范围之外去寻求其他满足而不违背他的义务,所以他就把他的欲望限制在这个范围之内。他所服从的有益于身心的纪律使他有义务在他的范围内寻找他的幸福,并且由此给他提供寻找幸福的手段。此外,如果他的爱情保持不变,那么他也不会失去爱情所确定的对象,因为义务是互惠的。如果他的享乐是限定的,那么这种欢乐就是有保证的,而且这种可靠性巩固了他的精神状态。独身者的情况则完全是另一回事。因为独身者可以合法地眷恋他所喜欢的人,所以他希望得到所有他喜欢的人而永远不能满足。这种反常状态所带来的无限痛苦可能伤害我们的这部分意识,就像伤害我们的另一部分意识一样;这种无限的痛苦往往表现为一种缪塞所描写的性行为方式。①一个人一旦不受任何约束,他就不会自我约束。在已经体验过的欢乐之外,他还想象并希望得到其他欢乐;如果他几乎尝试过可能的一切范围,他就会梦想尝一尝不可能得到的东西,他就渴望得到不属于他的东西。②在这种不可能达到目的的追求中,感情怎么会不激化呢?为了使感情达到这种程度,他甚至不需要像唐璜那样无限地增加爱情和生活的体验,普通独身者的平庸生活就已经足够了。新的希望不断地产生和落空,留下的是厌倦和幻灭。而且,既然他没有把握能留住吸引他的人,欲望又怎能一成不变;因为反常具有两重性。正像一个人不能无限享受一样,他也没有任何绝对属于他的东西。未来的不肯定性,再加上他自身的不确定性,使他处于永久的变动之中。这一切便产生一种心神不定、激动和不满的状态,这种状态必然增加自杀的可能性。①见《罗拉》以及《纳穆纳》中唐璜的形象。②见歌德著作中浮士德的独白。不过,离婚意味着削弱婚姻的约束力。在有离婚的地方,尤其是在法律和习俗非常有利于离婚的地方,婚姻本身只是一种形式,是一种不牢靠的结合,因此也不会产生有益的影响,对欲望再也不能发挥固定不变的限制作用;由于这种限制比较容易动摇并被排除,所以不能有效地抑制情欲,所以情欲更倾向于流露出来,不会轻易地屈从于规定的条件。因此,构成已婚男子毅力的沉着和心理平静就更少了,在某种程度上被妨碍他满足于现状的焦虑状态所取代。而且,他越是不留恋现状,现状给他的欢乐就越是不完全可靠,未来就越是得不到保证。一个人不可能被一条随时都可能在这一头或另一头断裂的链子牢牢地拴住。一个人在感到他脚下不是坚实的土地时,不可能不寻找另外的地方。由于这些原因,在婚姻受到离婚严重影响的国家,已婚男子的免疫力不可避免地就较弱。因为在这种制度下,他和独身者很相像,所以他不可能不失去某些优势。因此,自杀的总人数就上升。①①但是有人会说,在离婚并不使结婚减少的地方,严格的一夫一妻制义务难道不可能引起厌倦?是的,如果人们不再理会这种义务的道义性,这种结果是必然会产生的。事实上,重要的不仅在于规章制度的存在,而且在于这种规章制度被良心所接受。否则,如果规章制度不再具有道义上的权威,而只是由于惯性的力量而保持下来,那就再也不能起有益的作用,就会使人感到不便而无多大帮助。但是,离婚的这种结果是丈夫所特有的,并不影响妻子。事实上,妇女的性要求具有较少心理特征,因为她们的精神生活一般说来不太发达。性欲要求更多地和肉体要求有关,服从肉体的要求而不是超过肉体的要求,因此可以在肉体的要求中找到有效的制约。因为女子的本能比男子的本能强,所以为了求得平静和安宁,她们只要按本能行事就行了。因此,像婚姻、尤其是一夫一妻制婚姻这样的社会约束对她们来说并不是必要的。然而,甚至在这种约束行之有效的地方,实行起来也不是没有弊病。因为在一劳永逸地确定了夫妻关系的同时,不管可能发生什么情况都不允许摆脱这种关系。在限制活动范围的同时,这种约束堵塞了一切出路,而且不许抱有任何希望,哪怕是合法的希望。男子本身也不是不受这种不可变动性的损伤,但是他们可以用从其他地方获得的好处来弥补这种弊病。而且,习俗赋予他们某些特权,使他们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减轻这种制度的严格性。相反,对于妇女来说,既没有弥补也没有减轻。对她们来说,一夫一妻制是严格的义务,没有任何折中的解决办法;另一方面,婚姻对她们来说至少不是在同样的程度上有利于限制她们的欲望,她们的欲望自然而然地受到限制,而且也不是有利于使她们学会满足自己的命运,但是婚姻不允许她们改变命运,即使命运变得难以忍受。这种习俗对她们来说是一种没有多大好处的约束。因此,任何使这种习俗减轻和缓和的办法都只能改善已婚妇女的处境。这就是离婚保护已婚妇女和已婚妇女自愿诉诸离婚的原因。正是这种夫妻关系反常的状态——离婚制度的产物——说明了离婚人数和自杀人数同时增长。因此,在离婚较多的国家里,这些已婚男子的自杀使自杀的人数增加,构成了一种异常的自杀。这不是由于这些国家不称职的丈夫较多或者不称职的妻子较多,因而不幸的家庭较多,而是由于其本身是婚姻约束削弱的原因的精神素质;正是这种在结婚时获得并保持下来的精神素质引起离婚者所表现出来的特殊自杀倾向。尽管如此,我们的意思并不是说,约束的软弱无力完全是由于在法律上承认离婚所造成的。承认离婚从来只是出于认可早于法律的习俗。如果公众的意识没有逐渐认为夫妻关系的不可分离是毫无道理的,那么立法者也就不会想到增加夫妻关系的脆弱性的条文。因此,婚姻的反常状态可能在写进法律以前就已经存在于舆论中。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婚姻的反常状态只有采取了某种法律的形式,才有可能产生它的全部后果。只要婚姻法没有修改,就至少可以用来在实际上限制情欲;尤其是婚姻法反对对反常状态的爱好占上风,对反常状态的谴责也就到此为止。因此,只有反常状态变成法律条文的地方,它才具有明显的和容易观察到的影响。这种解释在说明离婚与自杀成正比①和已婚男子的免疫力与已婚妇女的免疫力成反比的同时,也得到另一些事实的证实。①有人也许要问,既然在已婚男子的免疫力较弱的地方已婚妇女的免疫力较强,那么为什么男子的免疫力得不到抵消呢?这是因为在自杀的总人数中已婚妇女所占的比例很小,所以女性自杀人数的减少总的说来并不明显,不能抵消男性自杀人数的增加。因此离婚归根结蒂伴随着自杀总人数的增加。1.只有在实行离婚制度的地方才可能有真正的婚姻不稳定,因为只有离婚才使婚姻完全破裂,而分居只是推迟离婚的某些影响,并没有使夫妻双方都恢复自由。因此,如果这种特殊的反常状态确实加剧了自杀的倾向,那么离婚者的自杀倾向就应该大于分居者的自杀倾向。实际上,这是我们所知道的有关这一问题的唯一文献的结论。根据勒古瓦的计算②在萨克森,1847—1856年期间,每百万离婚者中平均每年有1400人自杀,而每百万分居者中平均每年只有176人自杀。后者的自杀率甚至低于已婚男子的自杀率。②勒古瓦的著作,第171页。2.独身者的自杀倾向之所以如此强烈,部分原因在于他们长期处于性反常的状态,尤其是在性欲最旺盛的时候,他们必然对他们所受到的痛苦最敏感。事实上,20岁到45岁的独身者的自杀率比45岁以上独身者的自杀率增长得快得多;在此期间,前者的自杀率增长了3倍,而从45岁到年龄最大(80岁以上)的独身者的自杀率只增长了一倍。但是女性不存在同样的加速度;从20岁到45岁,未婚女子的自杀率甚至并没有翻一番,只从106人增加到171人(见表二十一)。因此,性欲期并不影响女性自杀的发展。这是必然发生的情况,正像我们已经承认的,妇女对这种反常状态并不十分敏感。3.最后,本篇第三章所举出的若干事实在上述理论中找到了解释,同时这些事实也可以用来证明这种理论。我们在第三章中已经看到,在法国,撇开家庭这个因素,光是婚姻本身就使男子有1.5的免疫力系数。现在我们知道这个系数相当于什么了。它代表男子从婚姻对他的调节作用以及婚姻减轻他的自杀倾向和由此而产生的心理上的安宁中得到的好处。但是,我们同时也看到,在这同一个国家,如果不是孩子的出生来减轻婚姻对已婚妇女的恶劣影响,那么她的情况就反而恶化了。理由已如上述。这并不是说男子天生就是利己主义者和恶人,他在家里的作用就是虐待他的配偶。因为在法国,直到最近,婚姻关系还没有受到离婚的削弱,婚姻强加给妇女的硬性规定对她们来说是十分沉重而毫无好处的枷锁。总的说来,使婚姻不能给双方带来同样好处的两性对立的原因是:①他们的利益有矛盾,一方需要限制而另一方则需要自由。①见本书第187页。另外,男子在生命的某一时刻似乎和妇女同样受到婚姻的影响,尽管原因不同。正像我们已经指出的,过于年轻的已婚男子自杀的要比同龄的独身者多得多,这无疑是因为他们的性欲过于强烈,而且过于自信,所以不能服从如此严格的规定。这种规定对他们来说是一种难以忍受的障碍,他们的欲望遇到这种障碍便被粉碎。这就是很可能要到年龄的增长使男子逐渐平静下来,并且使他感到某种约束的必要性时,婚姻才发挥它的全部有利影响的原因。①①甚至很可能在年龄较大时,即到30岁以后,婚姻本身才开始起预防自杀的作用。事实上,从绝对数来看,无子女已婚男子每年自杀的人数和有子女已婚男子的自杀人数差不多,即从20岁到25岁,两类已婚男子的自杀率都是6.6,从25岁到30岁,前者的自杀率为33,后者为34。然而,显而易见的是,在这个年龄阶段,多子女的家庭要比无子女的家庭多得多。因此,后者的自杀倾向必然比有子女已婚男子的自杀倾向大好几倍,其强度十分接近独身者的自杀倾向。遗憾的是,我们在这一点上只能作出某些假设,因为人口调查中没有每个年龄段无子女已婚男子的人口数,以区别于有子女的已婚男子,所以我们不能分别计算两者的自杀率。我们只能提供从司法部得到的1889—1891年期间的绝对数。我们把这些数字重新制成一张特殊的表附在本书的最后。人口统计中的这个空白是非常令人遗憾的。最后,我们在第三章中还看到,在婚姻对妻子比对丈夫更有利的地方,两性之间的差距总是比情况相反的地方小。②这就证明,即使在婚姻完全有利于女子的社会里,婚姻对妇女的帮助也不及对男子的帮助多,从中得到好处最多的还是男子。如果婚姻不符合妇女的利益,那么她就可能比婚姻符合她的利益时受到更大的损害。因为她对婚姻的要求更少。然而,这正是上述理论所假设的情况。因此,我们在前面所得出的结论和本章所得出的结论是一致的和互相印证的。⑧见本书第178页和第198页。这样,我们便得出了与人们对婚姻及其作用的流行看法相距甚远的结论。婚姻被看成是为了女性才缔结的,以便保护她们的软弱不受男性反复无常的伤害。一夫一妻制尤其经常被说成是男子牺牲他们的多配偶本性,以便提高和改善女子在婚姻中的地位。实际上,不管是什么历史原因决定把这种限制强加给男人,这种限制也对他们最有利。他们因此而放弃的自由对他们来说不可能是痛苦的根源。女子却没有同样的理由放弃自由,而且可以说,在这一点上,她们服从同样的规则正是她们作出的一种牺牲。①①从上面的论述可以看出,还有一种和异常的自杀截然不同的自杀,就像利己主义自杀和利他主义自杀截然不同一样。这种自杀产生于过分的限制;这种自杀者的前途被无情地断送,他们的情欲受到压制性戒律的粗暴抑制。这就是过于年轻的丈夫和没有孩子的妻子的自杀。为了全面起见,我们应该说这是第四种自杀。但是,这种自杀今天并不重要,而且除了我们提到过的那些情况外,很难找到例子,所以看来没有必要多费笔墨。不过,这种自杀可能有某种历史意义。奴隶的自杀不就是这种自杀吗?有人说,在某些条件下,奴隶经常自杀(见科尔:《克雷奥尔地方的罪行》第48页)。总之,所有可以归因于肉体上或精神上的虐待的自杀都是这类自杀。为了突出人们对之无能为力的规则的不可抗拒性和不可改变性,为了区别于我们使用过的反常的这种表达法,可以把这种自杀称之为命中注定的自杀。第六章 不同类型自杀的各种形式到现在为止,我们的探讨得出了一个结论:自杀不是只有一种类型,而是有几种类型。当然,自杀总是一个人宁可死而不愿活的行为。但是,引起这种行为的原因的性质并不总是相同的,有时甚至是相反的。然而原因的不同不可能不表现在结果中。因此可以肯定,有几种性质截然不同的自杀。但是仅仅证明这些区别必然存在是不够的;我们希望能够直接通过观察来了解这些区别,并且知道这些区别包括什么内容。我们希望看到各种自杀的特点归入不同的类别,与前面所区别的类型相一致。这样,我们便可以追溯各种自杀的潮流,从它们的根源到它们的各种表现形式。这种形态学的分类在刚开始这项研究时几乎是不可能做到的事,现在则可以试一试了,因为有病因学的分类作为基础。事实上,我们只有把我们确定的引起自杀的三种因素作为基准点,探讨自杀所具有并表现在个人身上的特征是否产生于这些因素以及是以何种方式产生的。当然,我们不可能这样来推断自杀可能表现出来的所有特点,因为有些特点必然取决于个人固有的性格。每一个自杀者都给他的行为打上个人的印记,这种个人印记表示他的性格和他所处的特定环境,因此不能用这种现象的一般社会原因来解释。但是这些社会原因也必然给它们所引起的自杀打上一种特殊的印记,一种表示这些原因的特殊标志。我们所要找的正是这种共同的标志。此外,这种寻找当然只能大体上准确。我们不能系统地描述每天发生的或历史上发生的所有自杀。我们只能选择最一般和最明显的特点,我们甚至没有进行这种选择的客观标准。而且,为了把这些自杀和似乎引起这些自杀的各种原因联系起来,我们甚至只能推断。我们所能做到的一切就是证明这些自杀和这些原因在逻辑上有关,但这种推理永远不可能得到实验的证实。我们并不讳言,推断总是靠不住的,如果没有任何实验来检验的话。然而,即使有这些保留,这种研究也决不是没有用处的。即使只把推断看成是一种通过某些例子来说明上述结论的方法,推断也有助于使这些结论具有终较具体的特点,并把这些结论与不可忽视的观察资料及日常经验的细节联系起来。此外,推断还使我们能够初步识别这一堆通常被混为一谈、似乎只是程度不同而实际上有着明显区别的事实。自杀就好比精神错乱。对于一般人来说,精神错乱是一种永远相同的独特状态,只不过根据情况可能在外表上有些变化。相反,对于精神病医生来说,精神错乱这个词却代表许多种疾病分类学的类型。同样,人们通常把任何自杀者都想象成忧郁症患者,生命对他来说是一种负担。实际上,一个人放弃生命的行为可以分成不同的种类,其道德意义和社会意义也不尽相同。一有一种基本的自杀形式肯定古已有之,但是今天格外多:拉马丁笔下的拉斐尔给我们提供了理想的典型。这种自杀的特点是某种长期的忧郁状态触发了行动。事业、公职、有益的劳动甚至家务只能引起自杀者的冷漠与厌恶。他不愿意摆脱个人的圈子。相反,思考和内心生活成了他的全部活动。由于避开了周围的一切,所以他只意识到他自身,把自身当作他固有的和唯一的思考对象,把自我观察和自我分析当作他的主要任务。但是这种专注扩大了他和外界之间的鸿沟。一个人一旦自爱到这种程度,他就只能进一步脱离不属于他的一切,并且进一步把他的孤独视为神圣不可侵犯。只关心自己就找不到理由去关心自身以外的一切。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任何活动都是利他主义的,因为它是离心的,并且扩散到自身以外。相反,思考是某种个人的、利己主义的东西,因为一个人只有在脱离客观世界重新回到主观世界时才能思考,而且越是完全回到主观世界,思想就越是集中。同社会混在一起是不能进行思考的,要思考就必须停止和社会混在一起,以便能从外部来观察社会,自我反省就更需如此。因此,全部活动都转向内心思考的人对他周围的一切变得无动于衷。他之所以恋爱,并不是为了献身给另一个人,也不是为了和另一个人一起生儿育女,而是为了对他的爱进行思考。他的情欲只是表面上的,因为这种情欲不会开花结果。他的情欲消失在形象的徒劳结合中,不会产生出自身以外的任何结果。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任何内心生活都从外部汲取它的养料。我们只能思考某些客观事物或我们思考这些事物的方式。我们不能在一种完全不确定的状态下思考我们的意识;在这种形式下,意识是不可思考的。意识只有在受到自身以外的事物影响时才能确定。因此,如果意识在一定范围之外个性化,如果它过于彻底地脱离人或事物等其他存在,它就不再与它在正常情况下获得养料的来源有联系,也就不再有用武之地了。由于在它的周围形成空白,所以它也使自己成为空白,除了它自身的不幸,再也没有什么可思考的了。除了自身的空虚和由此而引起的悲哀,它再也没有思考的对象。它以一种病态的喜悦满足于这种空虚,沉酒于这种空虚之中。拉马丁了解这种空虚,并通过他笔下的人物之口出色地描述了这种空虚:“我周围一切事物的萎靡不振和我自身的萎靡不振非常合拍。一切事物的萎靡不振诱使我更加萎靡不振。我陷入了忧伤的深渊。但这种忧伤是活生生的,充满了思想、印象、与无限的交往和我灵魂深处的半明半暗,使我不希望从中摆脱出来。这是人的病态;但对这种病态的感觉是一种诱惑,而不是一种痛苦;在这种病态中,死亡就像令人愉快地消失在无限之中。我决心从此完全投身于其中,决心摆脱任何能把我从中脱身出来的社会,决心在我遇到的芸芸众生中用沉默、孤独和冷漠把自己包裹起来;我在精神上的孤独是一层遮盖物,通过这层遮盖物,我不再愿意看到人类,而只愿意看到自然和上帝。”①①《拉斐尔》,小斧出版社出版,第6页。但是人们不能这样停留在空虚面前沉思而不被逐渐吸引。人们徒然给空虚加上“无限”这个美名,它不会因此而改变性质。当一个人感到不存在是多么快乐时,他就只有完全放弃存在才能完全满足他的爱好。这正是哈特曼认为观察到的意识的发展与生存意志的衰退成正比的真实情况。因为思想和运动实际上是两种对立的力量,这两种力量向彼此相反的方向发展,运动就是生命。有人说,思考就是放弃行动,也就是放弃生命。因此思想的绝对优势是不能建立的,尤其不能保持下去,因为思想的绝对优势就是死亡。但这并不是说,像哈特曼所认为的那样,现实本身是难以令人容忍的,除非蒙上一层幻想的薄纱。忧伤不是事物所固有的,它不是来自社会,我们也不是只通过忧伤来思考社会。忧伤是我们自己思想的产物。忧伤完全是我们自己造成的;但是要忧伤,我们的思想就必须不正常。即使意识有时使人不幸,也只是在意识达到某种病态发展的时候,这时的意识违背自己的本性,自以为是某种绝对的存在,需要有自己的目的。这不是什么最新的发现,也不是科学的最终成果,我们完全可以从斯多葛派的精神状态中看到我们的描述中的主要成分。斯多葛主义也教导人们摆脱一切身外之物,独自生活。不过,由于这时生命已没有存在的理由,所以这种学说的结论是自杀。这些特点同样再现于作为这种精神状态逻辑结果的最终行动中。这种解脱既不用丝毫暴力,也不匆忙。自杀者选择他的时间,事先长期地酝酿他的计划。一种平静的、有时并非不愉快的忧郁标志着他的最后时刻。他自我分析直到最后。这就是法尔雷所谈到的那位商人的情况,①他隐居在一座人迹罕至的森林里让自己饿死。在持续将近三个星期的临终过程中,他坚持每天记下他的印象,这本日记保存了下来。另一位用嘴去吹必然使他致死的木炭使自己窒息,并随时记下他的想法,他写道:“我并不打算让人看到更多的勇气或更多的怯懦;我只是想利用剩下不多的时间描述一下一个人在窒息时的感受和这种痛苦持续的时间。”①还有一位在让自己进入他所说的“前景令人陶醉的安息”之前,制造了一种复杂的仪器,用来结束自己的生命而不使鲜血流到地板上。②①《忧郁与自杀》,第316页。①布里埃尔?德布瓦蒙:《论自杀》,第198页。②同上书,第194页。我们很容易看出这些不同的特点如何与利己主义自杀联系在一起。毫无疑问,这些特点是利己主义自杀的结果和个人的表现形式。这种行动的迟缓,这种忧郁的淡漠,产生于这种夸大了的个性,我们就是根据这种个性给这种自杀下的定义。个人之所以孤独,是因为把他和其他人联系在一起的纽带被放松或切断了,是因为他和社会的接触点不是非常融合。这种使各种意识分开和彼此疏远的空虚正是产生于社会组织的松弛。最后,如果记得利己主义自杀必然伴随着科学和反思能力的巨大发展,解释这种自杀的智力和思考特点就不难了。事实上,在意识通常必须扩大其行动范围的社会里,意识显然也比较容易越出它不毁灭自身就不能越出的正常范围。一种怀疑一切的思想如果不是相当坚定地承担其无知的重担,就有可能怀疑自己并陷入怀疑的深渊。因为,如果思想不能发现它所考虑的事物存在的权利——如果它找到能如此迅速地看出这么多奥秘的方法,这倒是一个奇迹——那么它就会否定这些事物的一切现实性,甚至仅仅提出问题这个事实也已经意味着它倾向于作出消极的解答。但是它同时也变得没有任何积极的内容,而且由于再也看不到有任何东西阻挡它,它也就只能消失在内心梦幻的空虚中。但是,这种高雅的形式并不是利己主义自杀的唯一形式,还有一种比较庸俗的形式。自杀者不是忧郁地考虑他的处境,而是愉快地作出自杀的决定。他意识到自己的利己主义和由此而产生的合乎逻辑的结局,但是他事先就接受这种结局,并且试图像小孩或动物那样生活,唯一的区别是他知道自己的所作所为。因此他把满足个人的欲望当作唯一的任务,甚至把欲望简单化,以便更有把握地得到满足。由于知道不能有别的希望,所以他也不提出更多的要求;如果达不到这个唯一的目的,他今后就没有理由活下去,所以随时准备了结这一生。这是伊壁鸠鲁式的自杀。伊壁鸠鲁并不要求他的弟子提前去死,相反,他劝他们活下去,只要他们觉得活下去还有点意思。不过,他清楚地意识到,一个人如果没有其他目的,就随时可能不再有任何目的,而感性的欢乐是把人和生命联系在一起的一条十分脆弱的纽带,所以他劝他们随时准备摆脱它,只要环境稍有这种要求。在这里,达观的、爱幻想的忧郁被多疑的、不抱幻想的冷静所取代,这一点在最后时刻特别明显。自杀者在自杀时没有怨恨,没有愤怒,但也没有知识分子自杀时所品尝到的那种病态的满足。他比知识分子更缺少激情。他对他所达到的结局并不感到意外,这是他预料迟早会发生的事件。他也不需要做长期的准备;按照他以前的生活,他只需要设法减少痛苦。那些生活放荡的人尤其是这样,当他们再也不能继续寻欢作乐的时刻不可避免地到来时,他们便以一种潮弄人的平静直截了当地结束自己的生命。①①可以在布里埃尔?德布瓦蒙的著作第494页和第506页中找到例子。我们在探讨利他主义自杀时,为了不需要详细描述这种自杀的心理特征,已经反复举出一些例子。利他主义自杀的心理特征和利己主义自杀的心理特征相反,就像利他主义本身和利己主义相反一样。利己主义自杀的心理特征是一般的消沉,表现为伤感的忧郁或伊壁鸠鲁式的冷漠。相反,利他主义自杀的根源是一种强烈的感情,所以不能不表现出某种力量。在义务性自杀的情况下,这种力量是为理智和意志服务的。利他主义者自杀是因为他的意识要他这样做,他服从某种迫切的需要。因此,他的行动把责任感所产生的这种泰然自若的坚定作为主调;加图*和博勒佩尔船长之死是这种自杀在历史上的典型。此外,当利他主义处于强烈的状态时,自杀就更是从激情出发而不假思索的行动,促使人去死的是一种信仰和热情的冲动。这种热情本身有时是快乐的,有时则是可悲的,这要取决于把死看作与心爱的崇拜对象相结合的手段,还是看作为了平息某种可怕的、敌对的力量而作出的赎罪的牺牲。把投身于其偶像的车下被压死当作有福气的盲信者的宗教热忱,不同于厌世的和尚的宗教热忱,也不同于为了赎罪而自尽的罪犯的悔恨。但是,尽管有这些细微的差别,这种现象的基本特点还是相同的。这是一种主动的自杀,因此和上面讨论过的那种消沉的自杀形成对照。*古罗马政治家。——译者原始人或士兵比较简单的自杀甚至也有这种特点,他们自杀或者是因为某种轻微的冒犯损害了他们的荣誉,或者是为了证明他们的勇气。不应该把他们轻易的自杀与伊壁鸠鲁派不抱幻想的冷漠混为一谈。牺牲自己的生命可以说是一种主动的倾向,这种倾向根深蒂固,轻易而且自发地变成行动。勒鲁瓦所报告的一个实例可以被看作这种自杀的模式。这个例子涉及到一位军官,他在第一次试图自缢失败后又准备重新开始,但事先想到记下他的印象,他写道:“我的命运真奇怪!我刚才上吊了,我已经失去了知觉,可是绳子断了,我左臂着地摔了下来。……我又重新做好了准备,马上就要重新开始,但是我还要抽最后一袋烟,我希望这是最后一袋烟。第一次我没有遇到什么困难,一切顺利,我希望第二次也同样顺利。我就像早晨起来喝一杯水那样平静。我承认这相当奇怪,但事实就是如此。一切都是真的。我就要第二次心安理得地去死了。”①在这种平静下面,既没有嘲弄,也没有怀疑,更没有生活放荡的自杀者不能成功地完全掩饰的那种不由自主的畏缩。这种平静是无懈可击的,没有任何做作的痕迹,这种行动是自然而然地产生的,因为自杀者的所有主动倾向都为他铺平了道路。①勒鲁瓦的著作,第241页。最后还有第三种自杀者,这种自杀者与第一种自杀者不同是因为他们的行动基本上是出于激情,与第二种自杀者不同是因为鼓舞他们和对这最后一幕起决定作用的完全是另一种性质的激情。这不是热情,不是宗教、道德或政治信仰,也不是军人的某种美德,而是愤怒,是通常伴随着失望而来的一切情绪。布里埃尔?德布瓦蒙分析了1507名自杀者留下的遗书,发现大多数自杀者首先表露出一种激怒和厌倦的心情。有时是一些亵渎神明的话,通常是强烈地诅咒生命,有时是威胁和埋怨某一个特定的人,自杀者把他的不幸归咎于这个人。那些先杀人后自杀的人显然也属于这一类:他们在杀掉被他们指责为毒害了他们的生命的人之后自杀。没有比自杀者的愤怒更明显的了,因为这种愤怒不仅用语言而且用行动表现出来。利己主义的自杀者决不会表现得如此强烈。当然,他也可能抱怨生活,但是以一种悲痛的方式来抱怨。生活使他感到抑郁,但是并不用严重的伤害来激怒他。他发现生活空虚而不是痛苦。生活使他不感兴趣,而不是使他受到实在的痛苦。他的抑郁状态不允许他激动。至于利他主义的自杀者,他们的感觉就完全不同了。从定义上来看,可以说利他主义者是牺牲自己而不是牺牲和他同类的人。因此我们所看到的是一种与前两种截然不同的心理状态。然而,这种心理状态完全包含在异常自杀的性质中。事实上,某些不受限制的情绪既不能互相适应,又不能适应它们应该对之作出反应的环境,因此它们不能不痛苦地彼此发生冲突。异常状态不管是进步的还是倒退的,在使欲望超过适当限度的同时都为幻想打开大门,然后为失望打开大门。一个人突然被降低到他所习惯的地位之下,他就不能不为离开他自以为可以自己作主的位置而感到愤怒,而且他的愤怒必然会转而针对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不管这种原因是真实的还是想象的,他都把他的没落归咎于它。如果他承认自己要对这种灾难负责,他就会要自己的命,否则就要别人的命。在前一种情况下就只有自杀;在后一种情况下,在自杀之前可能先杀人或采取别的什么暴力的行为。但是在这两种情况下,感情是相同的,只是表现这种感情的方式不同。一个人在发怒的时候总是攻击自己,不管他是不是先攻击过他的某一个同伴。习惯完全被打乱使他过分激动,而这种过分激动必然倾向于通过某些毁灭性的行动来缓解。发泄由此而引起的激情的对象是次要的。决定激情发泄方向的是环境的偶然性。每当一个人的地位非但没有下降,反而不断上升时,情况也是如此。有时一个人没有他自以为能够达到而实际上是他力所不能及的目标,他的自杀就是未被理解者的自杀,这种自杀在不再有公认的等级时很常见。有时一个人在一段时间里成功地满足了自己的欲望和对变化的爱好,后来突然遇到了他不能克服的障碍,他便急不可待地摆脱他觉得今后再也无法忍受的生活。少年维特就是这种情况,他自称有一颗不平静的心,充满无限的爱,最后因为失恋而自杀;某些艺术家也是如此,他们在取得了极大的成功以后,因为听到一些闲言碎语、稍微严厉一点的批评或者不再受到欢迎而自杀。①①实例见布里埃尔?德布瓦蒙的著作第187—189页。还有另外一些人,他们对别人和环境没有什么抱怨,但是对可能不会有结果的追求终于感到厌倦,或者欲望更加强烈而不是平息下来。于是他们笼统地责怪生活,指责生活欺骗了他们。不过,他们这种徒然的激动留下了某种形式的疲惫,使得落空的激情不能像从前那样强烈地表现出来。久而久之,激情好像疲沓了,从而变得更加不能有力地作出反应。因此,自杀者陷入了某种形式的忧郁,这种忧郁在某些方面使人想起精神上的利己主义者的忧郁,但没有那种伤感的魅力,主要是生活引起的某种程度的厌倦。塞内克早已在他的同时代人中观察到这种心情和由此而引起的自杀。他写道:“折磨我们的痛苦不在我们所处的环境中,而在我们的心中。我们没有力量承受一切,不能忍受痛苦,不能享受欢乐,对一切都感到不耐烦。有多少人在尝试过各种变化以后,发现自己又恢复了同样的感情,丝毫不能体验到新的感情而寻死。”①在当代,夏多布里昂笔下的勒内也许是最能体现这种精神状态的典型之一。拉斐尔是一位陷入自己内心的沉思者,而勒内则是欲望没有得到满足。他痛苦地大声喊道:“人们指责我没有专一的爱好,不能长期具有同样的幻想,是某种想象的牺牲品,这种想象很快就达到我的欢乐的顶点,好像被欢乐的时限所压倒;人们指责我总是超越我所能达到的目标。唉!我只是寻找本能驱使我去寻找的一种未知的幸福。如果我到处碰壁,如果过去的一切对我毫无价值,这难道是我的过错吗?”②①《心情的平静》,第2章末。参见《第二十四封信》。②《勒内》,巴黎,维亚拉出版社,1849年,第112页。这段描述证明了我们的分析已经使我们看到的利己主义自杀和异常自杀之间的关系和区别。③这两种类型的自杀者都患了人们所说的无限症。但是这种病在两种情况下的表现形式不同。在前一种情况下是思考的智力受到了损伤和过度发展;在后一种情况下是感情过分激动和失去节制。前者是由于思想内向而不再有目标;后者是由于激情不再受限制而不再有目标。前者陷入了无限的梦想;后者陷入了无限的欲望。③见本书第276页。由此可见,甚至自杀者的心理程式也不像人们通常所认为的那样简单。当人们谈到他对生活感到厌倦和厌恶时,并没有给这种程式下定义。事实上,有几类很不相同的自杀者,而这些不同之处明显地表现在完成自杀的方式上。因此,我们可以把行为和原因分成若干类别,这些类别的基本特征与我们在前面根据其社会原因的性质所确定的自杀类型是一致的,好像是这些社会原因在个人内心的延伸。不过还应该补充一点,这些类型在实际生活中并不总是以孤立和纯粹的状态表现出来,而是往往互相结合,从而产生一些复合的类型,属于几种类型的特点同时出现在同一起自杀中。这是因为自杀的不同社会原因可以同时作用于一个人,它们的影响在他身上混合起来。因此,某些病人被某些不同性质的狂热所折磨,这些狂热互相交织在一起,尽管起源不同,但都汇集在同一个方向上,所以趋向于引起同一种行为。这些狂热互相强化。同样,我们也看到过几种完全不同的热病同时存在于一个人身上,每一种热病都以自己的方式使病人的体温升高。尤其是利己主义和异常这两种自杀因素有着特殊的关系。我们知道,实际上这两种因素一般说来只是同一种社会状态的两个不同的方面,因此它们在同一个人身上相遇并不奇怪。利己主义者有某种失常的倾向几乎是不可避免的,因为当他脱离了社会,社会就没有办法来制约他。然而,他的欲望之所以不像往常那样越来越强烈,就是因为他身上的激情逐渐消失,因为他完全转向自己,外部世界不再吸引他。但是他可能既不变成一个完全的利己主义者,也不变成一个纯粹的烦躁症患者。于是人们看到他扮演两种角色。为了填补内心的空虚,他力图获得新的感觉;实际上他不像严格意义上的狂热者那样投人那么多热情,而且很快就厌倦了,这种厌倦使他重新回到自我,并且强化他最初的忧郁。反之,失常不会没有利己主义的苗头,因为如果他非常社会化,他就不会抗拒任何社会约束。不过,在反常行为占优势的时候,利已主义的苗头不可能得到发展,因为反常行为使人性格外向,阻止他离群索居。但是,如果反常不那么强烈,就可能使利己主义产生某些影响。例如,欲望得不到满足可能使人内向,到内心生活中去发泄受到挫折的激情。但是当他在内心生活中找不到任何寄托时,由此而引起的忧伤只能使他重新自我逃避,增加他的焦虑和不满。于是便产生沮丧与激动、梦幻与行动、强烈的欲望与沉思的忧郁相交替的混合型自杀。社会混乱也可能与利他主义相结合。一次危机可以打乱一个人的生活,破坏他和他的环境之间的平衡,同时使他的利他主义倾向处于一种促使他自杀的状态。这尤其是我们称之为被围困自杀的情况。例如,犹太人之所以在耶路撒冷被占领时大批自杀,既因为罗马人的胜利使他们成为罗马的臣民和附庸,使他们受到改变生活习惯的威胁,也因为他们过于热爱他们的城市和宗教信仰,所以不能在二者都有可能被毁灭的时候继续活下去。同样,一个破了产的人自杀,既因为他不愿过苦日子,也是为了使他的名声和他的家庭免受失败的耻辱。军官和士官之所以在他们不得不退役时轻易自杀,也是因为他们的生活方式将突然改变,同时因为他们普遍具有视死如归的禀性。这两种原因在同一个方向上起作用。由此而引起的自杀把利他主义自杀的兴奋激情或坚定勇气与混乱引起的失控的愤怒结合在一起。最后,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这两个对立面本身也可以统一行动。在某些时代,四分五裂的社会再也不能作为个人活动的目标,于是个人或群体便会在普遍存在的利己主义的影响下向往其他目标。但是,由于清楚地意识到,不断地从某些利己主义的欢乐转向另一些利己主义的欢乐并不是自我逃避的上策,短暂的欢乐即使不断更新也决不可能平息他们的焦虑,所以他们要寻找一个可以坚定不移地追求和赋予生活以意义的目标。不过,由于没有可以一心一意追求的真正目标,所以他们只能满足于拼凑某种能够起这种作用的理想的现实。因此,他们通过思考创造出一种幻象,他们就成为这种幻象的奴仆;他们越是固执地贬低其他人,甚至贬低自己,他们就越是献身于这种幻象。他们把自身存在的一切理由都赋予这种幻象,因为在他们看来其余的一切都毫无价值。于是他们过着双重的、矛盾的生活:对现实世界来说,他们是个人主义者;对这种理想的目标来说,他们又是极端的利他主义者。然而这两种倾向都导致自杀。这就是斯多葛式自杀的根源和性质。我们在上文说明了这种自杀如何再现利己主义自杀的某些基本特征,但是可以从另一方面来考虑这种自杀。尽管斯多葛派主张对个性以外的一切采取绝对冷漠的态度,尽管他们劝告个人自我满足,但是他们同时使个人处于严格依赖普遍理性的状态,甚至使个人成为实现这种理性的工具。因此,他们把最彻底的心理个人主义和极端的泛神论这两种对立的观念结合在一起。因此,他们的自杀既像利己主义者的自杀那样缺乏感情色彩,又像利他主义者的自杀那样被当作义务来完成。①人们在这种自杀中看到前者的忧郁和后者的活力;利己主义和神秘主义在这种自杀中交织在一起。这种混杂还使衰落时代的神秘主义区别于正在形成的年轻民族的神秘主义;尽管表面上看来相同,但两者的区别是很大的。后者产生于把个人的意志引向同一个方向的集体冲动,以及使公民忘我地为共同事业通力合作的自我牺牲精神;前者是一种只意识到自己和自己微不足道的利己主义,这种利己主义力求超越自身,但只能在表面上人为地做到这一点。①塞内克赞扬加图的自杀是人类的意志战胜物质。二人们可能先验地认为,在自杀的性质和自杀者所选择的死亡方式之间有着某种联系。实际上,自杀者用来实现他的决心的方法取决于促使他这样做的感情,因而也是表达这些感情,这看来是很自然的。人们因此可能试图利用统计数字给我们提供这方面的材料,根据自杀的形式比较精确地说明不同种类自杀的特点。但是我们在这方面所作的研究只得出否定的结论。然而,决定这些选择的肯定是社会原因;因为在同一个社会里,不同自杀方式的相对频率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没有什么变化,而在不同的社会里,这种频率的变化很明显,正像下表所表明的那样:表三十 每千名自杀者中不同死亡方式所占的比例(男女合计)国家和年代自缢投河枪击跳楼服毒窒息法国1872426269269282069法国1873430298106302167法国1874440269122282372法国1875446294107311963普鲁士18726101971026.9253普鲁士1873597217958.4254.6普鲁士18746101621269.1286.5普鲁士18756151701059.5357.7英国1872374221383091—英国1873366218442097—英国1874374176582094—英国187536220845—97—意大利18741743052361066013.7意大利18751732732511046231.4意大利18761252462851136929意大利18771762992381115522由此可见,每个民族都有自己喜爱的死亡方式,而且这种喜爱的顺序也很难改变,甚至比自杀的总数还要稳定;有时暂时改变后者的事件却并不影响前者。此外,社会原因如此占优势,以致自然因素似乎可以忽略不计。因此,与所有的推测相反,每个季节投河自杀的人数并不按照某种特殊的规律变化。下面是法国在1872—1878年期间每月投河自杀人数和一般自杀人数的比较:每年每千名自杀者中每月所占的比例:一月二月三月四月五月六月七月八月九月十月十一月十二月各类自杀75.866.584.897.3103.1109.9103.586.374.374.165.239.2投河73.567.081.994.4106.4117.3107.791.271.074.361.054.2在气候宜人的季节里,投河自杀的人数并没有增加多少,差别微不足道。然而,夏季似乎应该更有利于这种自杀。确实有人说,投河自杀在北方比在南方少,而且把这个事实归因于气候。①但是,在哥本哈根,1845—1856年期间这种方式的自杀并不比意大利少多少(281‰:300‰)。在圣彼得堡,1873—1874年期间这种方式的自杀也不少。因此,气温并不妨碍这种自杀。①莫塞利的著作,第445—446页。不过,引起一般自杀的社会原因不同于决定自杀方式的原因,因为我们不能确定我们已经区别的自杀类型与最流行的自杀方式之间有任何关系。意大利是一个虔诚的天主教国家,到现在为止,科学文化还不太发达。因此,利他主义的自杀者很可能比法国和德国多,因为这种自杀有点和智力的发展成反比;我们在下文可以找到许多理由来证实这种假设。因此,由于用火器自杀在意大利要比在中欧各国多得多,所以我们可以认为这种自杀与利他主义不是毫无关系。为了证明这种假设,我们甚至可以指出,这也是士兵们所喜爱的自杀方式。遗憾的是,在法国,最常用这种方式自杀的却是作家、艺术家和文职官员等最有知识的阶级。②同样,自隘似乎是忧郁性自杀合乎情理的表现方式。事实上,最常使用这种方式的是农村,而忧郁却是城市特有的一种精神状态。②见利尔的著作,第94页。因此,促使一个人去自杀的原因并不是决定他用这种方式自杀而不用另一种方式的原因。确定其选择的动机完全属于另一种性质。首先是习惯和准备工作使他能够拿到这一种而不是另一种死亡工具。由于顺其自然,只要没有相反的因素干扰,他总是倾向于使用就在手边和日常用惯的毁灭性手段。例如在城市里,跳楼自杀就比农村多,因为城市里的房屋比较高。同样,随着铁路的铺设,卧轨自杀的习惯也逐渐普遍起来。因此,说明各种不同自杀方式在全部自杀中所占比例的统计表也在某种程度上说明工业技术、最普遍的建筑和科学知识等状况。随着电力的普遍使用,借助电流的自杀也必然会更多。但是,最有影响的原因也许是每个民族和每个民族内部的每个社会群体对不同死亡方式的尊重程度。事实上,不同的死亡方式受到不同的对待。有的被认为比较高尚,另一些则被认为庸俗和可耻而遭到厌恶,舆论对自杀方式的分类因社区不同而有所变化。在军队里,斩首被认为是一种有损名誉的死亡,在其他地方则是绞死。因此,自缢在农村比在城市流行得多,在小城市比在大城市流行得多。因为自缢多少有点粗暴,有损于城市风俗的文雅和有教养阶级对人身的尊重。这种厌恶也许是因为这种死亡的方式在历史上就被认为是不体面的,有教养的城里人强烈地感觉到这一点,而头脑比较简单的乡下人却没有这种感觉。因此,自杀者所选择的死亡是一种与自杀的性质完全不同的现象。尽管这同一个行动的两种要素看上去关系非常密切,实际上却是彼此独立的。至少两者之间只有外在的并列关系。因为尽管两者都取决于社会原因,但它们所表现的社会状态却很不相同。前者根本不能说明后者;后者属于完全不同的研究范畴。因此,尽管在论述自杀时习惯上要相当详细地论述自杀者所选择的死亡方式,但我们不再多谈了。因为这不会给我们在前面所进行的研究和上表所归纳的结果增添什么东西。自杀的社会类型的病因学和形态学分类这些类型特有的形式基本特点继发性的变化基本类型利己主义的自杀冷漠消极的忧郁和对忧郁的自我欣赏。多疑和不抱幻想的冷静。利他主义的自杀强烈的激情坚强的意志具有冷静的责任感。具有神秘的热情。具有平静的勇气。反常的自杀恼怒厌恶强烈地指责一般的生活。强烈地指责某一个人(杀人—自杀)。混合类型反常的利己主义自杀………激动与冷漠的混合。行动与梦幻的混合。反常的利他主义自杀………过分的激动。利己—利他主义自杀………被某种坚强的精神所缓解的忧郁。这些就是自杀的一般特点,也就是直接由社会原因产生的特点。这些特点在特定的情况下个性化时,根据自杀者的个性和他所处的特定环境而有各种复杂的变化。但是,在由此而产生的各种组合中,我们总是能够重新发现这些基本的形式。第三编 作为一般社会现象的自杀第一章 自杀的社会因素既然我们知道社会自杀率根据各种因素而变化,那么我们就可以说明自杀率与之相适应和用数字来表示的现实的性质了。一人们可以先验地假设,自杀所取决的个人条件有两种。首先是自杀者所处的外部环境。自杀的人有时是遭到家庭的不幸或自尊心受到伤害,有时是遭到贫困或疾病的折磨,有时是不得不因某种道德上的失误而自责,如此等等。但是我们已经看到,这些个人的特殊情况不能解释社会自杀率,因为社会自杀率的变化相当大,而几种情况的不同组合在作为个人自杀的直接原因时却几乎没有什么变化。因此,这些组合不是随之而来的行动的决定性原因。这些组合有时在深思熟虑时起着重要的作用,但这种作用并不证明它们的有效性。事实上,人们都知道,人类的反思意识所达到的深思熟虑只不过是纯粹的形式,而且除了证实出于意识所不知道的原因己经作出的某种决定外没有其他目的。此外,因为经常伴随着自杀而被认为是引起自杀的情况几乎数不胜数。有的人在富裕中自杀,有的人在贫困中自杀,有的人是由于家庭的不幸,有的人则刚刚通过离婚摆脱了使他不幸的婚姻。在这里,一名士兵在无辜受到处罚后自尽;在那里,一名罪犯自尽而他的罪行并没有得到惩罚。生活中最不相同甚至最矛盾的事件同样可以成为自杀的借口。因此,任何事件都不是自杀的特定原因。我们能不能至少把这种因果关系归因于各种自杀的共同特点呢?但这些共同的特点是什么呢?我们至多只能说这些特点通常包括气恼和优伤,但不能确定痛苦达到什么强度才会有这种悲惨的后果。我们看到有些人经得住极大的不幸,而另一些人则在遇到一点小麻烦就自杀。此外,我们已经证明,那些受苦最多的人中自杀的并不是最多,倒是过分的享受使人跟自己过不去。在生活不太艰苦的时代或阶层中,人们最容易自寻短见。即使自杀者的个人情况确实是使他作出决定的实际原因,但这种情况确实十分少见,因此我们不能用这一点来解释社会的自杀率。因此,甚至那些认为个人影响最大的人也不去研究这种外部事件,而是去研究自杀者的内在气质,即研究他的生物学结构和这种结构所从属的肉体状况。所以,自杀曾被说成某种气质的产物,是受到同样因素影响的神经衰弱的一个情节。但是我们没有发现在神经衰弱和社会自杀率之间有任何直接和有规律的关系。有时这两种情况彼此成反比,当一种情况最少发生的时候,另一种情况却最多。我们更没有发现,自杀的多少与被认为最影响神经系统的自然环境——例如种族、气候、气温——之间有明确的关系。因为尽管神经病患者在某些条件下可以表现出自杀的倾向,但他并不是命中注定非自杀不可;自然因素在这一点上不足以决定他的本性的一般倾向。当我们不考虑个人而到社会的性质中去寻找自杀倾向的原因时,我们所获得的结果就完全不同了。自杀与生物学方面和肉体方面的情况的关系越是模棱两可和不能肯定,与某些社会环境就越是有直接和恒定的关系。这一次,我们终于找到了真正的规律,这些规律使我们可以尝试对自杀的类型进行系统的分类。由此确定的社会学原因给我们解释了这些不同的偶合,人们往往把这些偶合归因于物质原因的影响,而且愿意看到这种影响的证据。女子的自杀之所以比男子少得多,是因为她们参与集体生活比男子少得多;因此她们不是强烈地感到集体生活的影响,不管是好是坏。老年人和儿童也是如此,尽管是出于别的原因。最后,自杀的人数之所以从1月到6月逐渐增加,然后逐渐减少,是因为社会活动也经历同样的季节变化。因此,社会活动所产生的后果自然服从同样的节奏,上半年更明显;自杀就是这些不同后果之从所有这些事实可以知道,社会自杀率只能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解释。在任何时候,决定自杀人数多少的都是社会的道德规范。因此,每个民族都有一种具有一定能量的集体力量推动人们去自杀。乍看起来,自杀者所完成的动作似乎只表现他个人的性格,实际上是这些动作所表现出来的某种社会状态的继续和延伸。这样就解决了我们在本书开头所提出的问题。我们谈到每个人类社会都或多或少有一种自杀的倾向,这并不是比喻;这种说法是以事物的本性为依据的。每个社会群体确实有一种自杀的集体倾向,这种倾向是群体所固有的,个人的倾向由此而来,而不是集体倾向来自个人倾向。造成这种倾向的是利己主义、利他主义或反常等这样一些影响社会的潮流,无精打采的忧郁、积极的自我牺牲或者恼人的厌倦等倾向都是这些潮流引起的后果。正是这种集体的倾向侵人个人时才促使他们去自杀。至于通常被认为是自杀的直接原因的个人事件,它们只能起到受害者的精神状态归因于它们的这种作用,是社会精神状态的反应。为了解释他自绝于世,自杀者总是责怪他周围的环境;因为他忧伤,所以觉得生活也是忧伤的。当然,在某种意义上,他的优伤来自外部,但不是来自他生涯中的某件事故,而是来自他是其组成部分的群体。所以,没有什么情况不能成为自杀的偶然原因。一切都取决于引起自杀的原因作用于个人的强度。二此外,社会自杀的稳定性本身就足以证明这个结论。尽管从方法上来说,我们认为应该把这个问题留到现在来解决,但事实上这个问题不容许有其他解决办法。当凯特莱提请某些哲学家注意某些社会现象以令人惊奇的规律性、周期性地重复出现时,他认为可以用他的普通人的理论来说明,而且这种理论一直是对这种值得注意的特性唯一系统的解释。①根据他的见解,每个社会都有一个明确的模式,大多数个人在不同程度上如实地再现这种模式,只有少数人在动乱的影响下倾向于背离这种模式。例如,大多数法国人身上都表现出某些共同的肉体和精神特征,但是这些特征并不以同样的程度和同样的方式表现在意大利人或德国人身上,反之亦然。由于这些特征肯定是最普遍的,所以产生于这些特征的行为也是最多的,这些行为构成了绝大多数。相反,由不同的特征决定的行为像这些特征本身一样是很少见的。另一方面,尽管这种一般人并非绝对一成不变,但比起个别人的变化来要慢得多,因为一个社会要比一个人或几个人更难发生变化。这种稳定性自然会传给来自这种人的特有属性的行为;只要这些属性不改变,这些行为的量和质也不会改变,而且,由于这些行为方式是最常用的,所以这种稳定性就必然成为统计资料所涉及的人类活动表现形式的普遍规律。实际上,统计学家是根据一定社会所发生的一切同类行为进行统计的。因此,既然只要这个社会的一般人不变,这些行为的大多数也不会改变;另一方面,因为社会的一般类型不容易发生变化,所以统计的结果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也必然保持原样。至于那些由特殊的性格或个别的偶然事故引起的行为,确实没有同样的规律性,因此,这种稳定性不是绝对的。但这些行为是例外,因此不变是规律,而变化则是例外。①尤其是在他的这两部著作中:《论人及其官能的发展或社会物理学论文集》,共二卷,巴黎,1835年;(论社会制度及其规律》,巴黎,1848年。尽管凯特莱是第一个试图科学地解释这种规律性的人,但他并不是第一个观察到这种规律性的人。道德统计学的真正奠基人是絮斯米尔希牧师,见他的著作:《从人的生、死和繁衍角度证明人类性别变化中神的安排》,共三卷,174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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