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杀论-4

20—25237971422.401.451.6625—303941224123.202.370.9330—406272265602.772.471.1240—509753407212.862.121.3550—6014345209792.751.881.4660—70176863511662.781.831.5170—80198370412882.811.821.5480以上157177011542.041.491.36女15—2079.4333332.39100.2320—2510653662.001.051.6025—30151681782.222.610.8430—40126822061.532.500.6140—501711061681.611.581.0150—602041511991.351.311.0260—701891582571.191.620.7770—802062092480.981.180.8380以上1761102401.602.180.79表二十和二十一包含这些不同的数字。除了表示丧偶者和已婚者的自杀率的数字外,我们还列出每个年龄段的免疫力系数,我们所说的免疫力系数是指已婚者的自杀率与丧偶者的自杀率之比,或者是已婚者和丧偶者的自杀率与独身者的自杀率之比。我们用这个词来表示说明在同一个年龄段内一类人的自杀比另一类人的自杀少多少倍的数。因此,当我们说25岁的已婚者与未婚者相比的免疫力系数是3时,就应该被理解为,如果已婚者在生命的这个时刻的自杀率为1,那么独身者在这个时刻的自杀率就应该为3。自然,如果免疫力系数低于整数,那么这个系数实际上就变成了加剧系数。从这两张表所得出的规律可以表述如下:一、结婚太早有加剧自杀倾向的影响,尤其是对男子。诚然,由于这个结果是根据很少几个案例计算出来的,所以需要进一步加以证实;在法国,15至20岁的已婚者中平均每年只有一人自杀,确切地说是1.33人。然而,由于在奥尔登堡大公国所观察到的事实也是如此,甚至女子也是这样,所以不大可能是偶然的。甚至我们在上文引证过的瑞典的统计①也显示出同样的加剧,至少就男性来说是这样。不过,就我们已经陈述过的理由来说,如果我们认为对高龄的统计不精确,那么我们就没有任何理由怀疑对第一个年龄段的统计,因为这个年龄段还没有丧偶者。此外,我们知道,年纪很轻的丈夫和妻子的死亡率大大超过同龄的未婚男子和女子。1000名15至20岁之间的未婚男子中每年有8.9名死亡,1000名同龄已婚男子中有51名,即多473%。女子的差距小得多,已婚女子为9.9名,未婚女子为8.3名,前一个数字与后一个数字之比只是119比100。①年轻夫妇这种比较高的死亡率显然是社会原因造成的,因为如果说这种较高的死亡率主要是身体不够成熟所造成的,那么较高的死亡率在女性中由于分娩所特有的危险而格外明显。因此,一切都趋向于证明,过早结婚引起一种影响有害的道德状态,尤其是对男子。①见上文第149页。——确实可以认为,这神不利于15至20岁的已婚者的情况是由于他们的平均年龄大于同年龄段的独身者。但是证明确实加剧的是下一个年龄段(20至25岁)的已婚者的自杀率要低5倍。①见贝蒂荣:《婚姻》,《医学百科辞典),第43页以下。二、从20岁起,已婚男女与独身者相比有一个免疫力系数。这个系数大于贝蒂荣计算出来的系数。这位观察家所指出的1.6这个数字与其说是最低限度的数字,不如说是平均数。②②只有一个例外,这就是70至80岁妇女的系数稍为低于整数。引起这种降低的是塞纳省的影响。在其他省中(见第169页表二十二),这个年龄段的妇女的免疫力系数都大于整数;然而,应该注意的是,甚至在外省,这个年龄段的免疫力系数也大于其他年龄段的免疫力系数。这种免疫力系数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变化,很快就达到最高限度:在法国是在25至30岁之间,在奥尔登堡是在30至40岁之间;从这时起,免疫力系数开始下降,直至生命的最后阶段,但有时也会稍为重新回升。三、已婚者与独身者相比的免疫力系数随着性别的不同而变化。在法国,处于有利地位的是男子,男女免疫力系数之间的差距很大:男人的免疫力系数平均为2.73,而女人只有1.56,即小43%。但是,在奥尔登堡,情况正好相反,女人的免疫力系数平均为2.16,而男人只有1.83。值得注意的是,这种不相称比较小:前一个数字只比后一个数字大16%。因此我们可以说,在已婚者中,免疫力系数较高的性别因社会的不同而不同,两个性别自杀率的差距本身则根据哪个性别的免疫力系数高而变化。在本书中,我们将会看到证实这条规律的事实。四、丧偶降低已婚者的免疫力系数,但往往不会使免疫力系数完全没有。丧偶者自杀的比已婚者多,但往往少于独身者。在某些情况下,他们的免疫力系数甚至高达1.60和1.66。像己婚者的免疫力系数一样,他们的免疫力系数也随着年龄变化,但变化不规则,不可能被看作规律。正像已婚者的免疫力系数一样,丧偶者与独身者相比的免疫力系数也随着性别的不同而变化。在法国,处于有利地位的是男人,他们的免疫力系数平均为1.32,而寡妇的免疫力系数则降到整数以下,为0.84,即低37%。但是在奥尔登堡,处于有利地位的却是女人,就像已婚者一样,她们的免疫力系数平均为1.07,而鳏夫的免疫力系数低于整数,为0.89,即低17%。就像已婚者一样,当处于最有利地位的是女人时,男女免疫力系数的差距比男子处于有利地位的地方小。因此我们用同样的话说,在丧偶者中,免疫力系数较高的性别因社会的不同而不同,两个性别自杀率的差距本身则根据哪个性别的免疫力系数高而变化。事实就这样确定后,我们应该力求解释这些事实。二已婚者所具有的免疫力只能归功于下述两个原因之一:或者是由于家庭环境的影响。那么这就是家庭以它的影响消除自杀的倾向或防止这种倾向产生。或者是由于人们所说的婚姻的选择。事实上,婚姻是在整个人口中无意识地进行的一种筛选、并非想结婚就可以结婚的;如果不是同时具备健康、财产和品德等条件,就很少有机会建立一个家庭。因此,那些不具备这些条件的人,除非意外地遇到有利的时机,否则不管愿意不愿意都要被赶进容纳全国人口糟粕的独身者行列。这里汇集了残疾人、患不治之症的人、太穷的人或有污点的人。因此,如果这一部分人口在这一方面不如另一部分人口,那么他们自然要以较高的死亡率、更多的犯罪行为和更强的自杀倾向来证明他们的低劣。按照这种假设,预防自杀、犯罪或疾病的不是家庭;已婚者处于有利地位只不过是因为只有他们才被允许过家庭生活,这种生活已经为肉体和精神的健康提供了可靠的保证。贝蒂荣似乎在这两种解释之间犹像不决,而且同时接受了这两种解释。此后,勒图尔诺先生在他的《婚姻与家庭的演变》①一书中毫不含糊地选择了第二种解释。他拒绝把已婚者无可争辩的优势看成是婚姻状态占优势的结果和证明。如果他不是粗略地观察这些事实,他就不会如此仓促地作出判断。①巴黎,1888年,第436页。毫无疑问,已婚者的肉体和精神状态一般说来比独身者好,这是很可能的。然而,婚姻的选择并非只让人口中的精英进入婚姻状态。尤其不能肯定的是,没有财产和地位而结婚的人大大地少于其他人。正像有人曾经指出的,②他们的子女往往比富裕阶级的子女多。因此,如果说深谋远虑并没有妨碍他们轻率地扩大他们的家庭,那又为什么会妨碍他们建立一个家庭呢?此外,事实后来一再证明,贫困并不是决定社会自杀率的因素之一。至于残疾人,除了有许多理由常常使人不计较他们的残疾外,也根本不能证明他们更喜欢自杀。最容易使人倾向于自杀的器质性心理气质是各种神经衰弱。不过,神经衰弱今天与其说被看成是一种缺陷,倒不如说被看成是一种高雅的标志。在我们这个文雅的、热爱才智的社会里,神经过敏的人几乎成了贵族。只有明显的疯子才可能被排除在婚姻之外。这种有限的排除不足以解释为什么已婚者有较大的免疫力。①②小贝蒂荣发表在《科学评论》上的论文。①为了否定已婚者处于有利地位是由于婚姻选择的假设,人们有时提出丧偶引起的所谓自杀倾向加剧。但是我们刚刚看到,就独身者来说这种加剧并不存在。丧偶者自杀的反而比已婚者少。因此,这种论点不能成立。除了这些多少有点先验的考虑之外,许多事实都表明,已婚者和独身者各自的情况是由于完全不同的原因而造成的。如果这种情况是婚姻选择的结果,那么从这种选择开始进行起,即从未婚男子和未婚女子开始结婚的年龄起,这种情况就应该显示出来。这时,我们应该看到最初的差距,后来,随着筛选的进行,即随着能够结婚的人结婚而不再和生来就注定要形成独身者阶层的人混在一起,这种差距越来越大。最后,在良芬完全分开的年龄,或者所有能够结婚的人都结了婚,或者在独身者当中只剩下了那些由于肉体和精神都不如别人而无可挽回地处于这种地位的人,这种差距便可能达到最大限度。这个时刻大概在30岁到40岁之间;超过了这个年龄,人们几乎不再结婚。然而,免疫力系数实际上完全按照另一种规律变化。首先,免疫力系数常常被一种加剧系数所取代。非常年轻的已婚者比独身者更倾向于自杀;如果他们生来就具有这种免疫力,那么情况就不会是这样。其次,最大限度几乎是一下子就达到的。从已婚者的有利地位开始显示出来的第一个年龄段(20到25岁之间)起,免疫力系数就达到一个后来几乎不再超过的数字。然而,在这个年龄段,已婚男子只有148000人,而未婚男子为1430000人;已婚女子为626000人,未婚女子为1049000人(均为约整数)。①因此,这个年龄段的独身者当中包括大部分这种被认为由于天生的素质将来会成为已婚者中的杰出人物的精英;从自杀的角度来看,两者的差距应该不大,但是差距已经很大了。同样,在下一个年龄(25到30岁之间),在200万应该进入30至40岁之间的已婚者当中,有100多万还没有结婚;然而,独身不仅没有给他们带来好处,反而起到了最坏的作用。就自杀而言,这两部分人口之间的差距从来没有这么大。相反,在30到40岁之间,区别已经完成,已婚者有自己大体完整的范围,免疫力系数不是达到最高点,从而表现出婚姻选择已经结束,而是突然下降。就男子来说,免疫力系数从3.20下降到2.77;就女子来说,下降得更明显,从2.22降到1.53,即下降32%。①这些数字是法国1891年的统计。另一方面,这种筛选不管以什么方式进行,对未婚女子和未婚男子来说应当是相同的,因为未婚女子和未婚男子都是以同样的方式进行婚姻选择的。因此,如果说已婚者在精神上占优势只是这种选择的结果,那么这种优势对男女来说应当是相同的,因而对自杀的免疫力也应当是相同的。然而,在法国,已婚男子实际上要比已婚女子处于更有利的地位。就前者来说,免疫力系数高达3.20,只有一次下降到2.04,一般是2.80左右,而就后者而言,最高不超过2.22(或者至多是2.39①),而最低却低于整数(0.98)。因此,在法国,女子的自杀人数最接近于男子是由于结婚造成的。下面是1887—1891年期间处于每一种婚姻状态的男女的自杀率:①我们有所保留,是因为2.39这个系数与15至20岁这个年龄段有关,由于已婚女子在这个年龄很少自杀,所以自杀人数少作为计算的根据就使准确性多少有点可疑。男女的自杀率每百名独身的自杀者中每百名已婚的自杀者中男女男女20—25岁7030653525—30岁7327653530—40岁8416742640—50岁8614772350—60岁8815782260—70岁919811970—80岁919782280岁以上90108812由此可见,在每个年龄段,②已婚女子的自杀率都比未婚女子的自杀率高得多。这肯定不是因为已婚女子比未婚子女更容易受影响;表二十和表二十一证明了相反的情况。不过,尽管女子在结婚时没有失去什么,她所获得的却比男子少。但是,免疫力的大小之所以如此不同,是因为家庭生活对两性道德素质的影响不同。不容置疑地证明这种不同并没有其他根源的是,我们可似看到这种免疫力在家庭环境中产生和增长。事实上,表二十一表明,两性的免疫力系数起初几乎没有什么不同(女子为2.93或2,男子为2.40*)。后来,差距逐渐加大,首先是因为已婚女子的免疫力系数比已婚男子的免疫力系数增加得慢,直到最高年龄;**其次是因为已婚女子的免疫力系数降低得比较快,幅度比较大。①由此可见,免疫力系数之所以随着家庭影响的延长而变化,是因为免疫力系数取决于家庭的影响。②当人们比较已婚男女和未婚男女各自的情况时、往往不注意排除年龄的影响;但是这样得出的结果就不准确。因此,按照一般的方法计算,1887—1891年期间,在每百名已婚的自杀者中,女子为21名,男子为79名;在每百名各种年龄的独身的自杀者中,女子为19名。这些数字会使人对情况产生错误的看法。上表证明,在各个年龄段,已婚女子的自杀率和未婚女子的自杀率差距都很大。其原因是,两种性别之间的差距在两种情况下都随着年龄的变化而变化。在70岁和80岁之间,这种差距约为20岁时的两倍。不过,独身人口几乎完全是由30岁以下的人组成的。因此,如果不考虑年龄,那么我们所得出的差距实际上是不到30岁的未婚男子和未婚女子之间的差距。但是,在比较这种差距和不分年龄的已婚者之间的差距时,由于后者的平均年龄为50岁,所以比较的是这个年龄的已婚者。因此,这种比较是有误差的,而且在这两类人中,两种性别之间的差距并不以同样的方式在年龄的影响下发生变化,所以误差更大。这种误差在独身者中比在已婚者中大。*原文如此。按表二十一所示,15至20岁已婚女子的免疫力系数为2.39,20至25岁已婚女子的免疫力系数为2;20至25岁已婚男子的免疫力系数为2.40,而15至20岁已婚男子的免疫力系数只有0.22。——译者**原文如此。按表二十一所示,这句话应理解为已婚女子的自杀率比已婚男子的自杀率提高得慢。——译者①同样,我们在上表可以看到,随着年龄的增长,已婚女子的自杀率越来.越超过未婚女子的自杀率。更说明问题的是,各国已婚男女的免疫程度并不相同。在奥尔登堡大公国,幸运的是已婚女子;而我们在下文将看到另一个反面的例子。不过,婚姻选择大体上是以同样的方式进行的。因此,婚姻选择不可能是免疫力的基本因素;因为这种免疫力在不同的国家怎么会产生相反的结果呢?相反,在两种不同的社会里,家庭倒很可能对男女产生不同的影响。因此,我们所研究的现象的主要原因应该到家庭群体的构成中去找。但是,无论这个结论多么有意思,都需要进一步说明,因为家庭环境是由不同成分构成的。对每一对夫妻来说,家庭包括:1.丈夫和妻子;2.子女。家庭对自杀倾向起免疫作用是由于前者呢还是由于后者?换句话说,家庭由两种不同的结构所构成:一方面是夫妻群体,另一方面是严格意义上的家庭群体。这两个群体既没有同样的起源,性质也不相同,因此,根据各种可能性,也不会产生同样的影响。前者产生于婚约和某种有选择的亲缘关系,后者产生于某种自然现象——血亲关系;前者把同一代的两个成员结合在一起,后者把这一代人和下一代人结合在一起;后者和人类一样年代久远,前者是在较晚的时候才组织起来的。因为这两种群体如此不同,所以可以先验地肯定,它们不会共同引起我们力求理解的事实。不管怎样,即使两者都促成这种事实,也不会是以同样的方式,也不可能以同样的程度。因此,必须研究两者是不是都参与,如果参与,那么它们各自的参与程度又如何。从本世纪初开始,结婚率变化不大,但自杀率却上升了3倍,这个事实已经证明婚姻的影响并不大。从1821年到1830年,每1000名居民中每年有7.8名结婚,从1831年到1850年为8名,1851—1860年为7.9名,从1861年到1870年为7.8名,从1871年到1880年为8名。然而,在这个时期,每百万居民的自杀率却从54名增加到180名。从1880年到1888年,结婚率稍有下降(从8名降到7.4名),但是这种下降与自杀率大大上升毫无关系。从1880年到1887年,自杀率上升16%以上。①另外,在1865—1888年期间,法国的平均结婚率(7.7)与丹麦(7.8)和意大利(7.6)的平均结婚率差不多;不过,从自杀方面来看,这些国家的情况却大不相同。②①然而,勒古瓦(他的著作第175页)和科尔(《犯罪与自杀》第475页)认为可以证实自杀率的变化和结婚率的变化有某种关系。但是他们的错误首先在于他们所考察的时期太短,其次是他们比较了最近这几年和1872年这不正常的一年,在这一年里,法国的结婚率达到了1813年以来从未有过的数字,因为必须填补1870年战争所造成的空白;我们不能用这个基准点来比较结婚率的变化。这种看法也适用于德国,甚至也适用于几乎所有的欧洲国家。在这个时期,结婚率似乎受到了某种刺激。我们注意到,意大利、瑞士、比利时、英国和荷兰的结婚率突然大大上升,这种上升一直延续到1873年。可以说,整个欧洲都为弥补这两个遭到战祸的国家的损失作出了贡献。因此,在一段时间以后,结婚率大大下降自然没有人们所赋予的重要意义了(见厄廷根:《道德统计学》,附录,表一、二、三)。②据拉瓦瑟:《法国的人口》,第2卷,第208页。但是,我们有一种可靠得多的办法来准确地衡量夫妻结合对自杀的特有影响,这就是在夫妻结合单独起作用的地方,即在没有子女的家庭中,观察夫妻结合的影响。在1887—1891年期间,每百万没有子女的已婚男子中每年有644名自杀。③为了知道,撇开家庭不谈,婚姻状况单独在何种程度上预防自杀,只要比较这个数字和平均年龄相同的独身者的自杀人数就行了。表二十一使我们能够进行的正是这种比较,这是它为我们所作出的一个不小的贡献。已婚男子的平均年龄那时和现在一样,为46岁8个月零10天。每百万这个年龄的独身者中大概有975名自杀者。644与975之比为100比150,这就是说,无子女的已婚男子的免疫力系数只有1.5;他们的自杀人数比同龄独身者的自杀人数只少三分之一。如果有子女,情况就完全不同了。在这个时期,每百万有子女的已婚男子中每年只有336名自杀。这个数字与975之比为100比290,这就是说,如果婚后有子女,免疫力系数就几乎增加一倍(2.90而不是1.5)。③据1886年(原文如此。——译者)人口调查,《人口调查》第123页。因此,婚姻生活对已婚男子的免疫力影响不大,尽管我们在上述计算中已经使这种影响稍大于实际情况。因为我们假定无子女已婚男子的平均年龄和一般已婚男子的平均年龄相同,而他们的年龄肯定没有这么大。实际上,他们当中包括所有最年轻的已婚男子,他们没有子女,不是因为他们不能生育,而是因为结婚不久,还没有来得及生儿育女。一般来说,男子到34岁才有第一个孩子,①然而他在28岁或29岁就结婚了。因此,28至34岁的已婚人口几乎完全包括在无子女的已婚男子中,这就降低了后者的平均年龄;把他们的平均年龄估计为46岁肯定是夸大了。但是,应该与之比较的独身者不是那些46岁的独身者,而是比较年轻的独身者,因此他们的自杀人数要少于前者。1.5的免疫力系数大概太高了一点;如果我们确切地知道无子女已婚男子的平均年龄,我们就会看到,他们的自杀倾向比上述数字所表明的更接近于独身者的自杀倾向。①见《法国统计年鉴》,第15卷第43页。此外,充分证明婚姻的影响有限的是:有子女的鳏夫比没有子女的已婚男子处境更好。事实上,前者每百万名中有937名自杀者。不过他们的平均年龄是61岁8个月零10天。同龄独身者的自杀率(见表二十一)在1434到1768名之间,即1504名左右。这个数字与937之比为160比100。因此,鳏夫如果有子女,他们的免疫力系数至少是1.6,超过无子女已婚男子的免疫力系数。此外,在这样计算的时候,我们与其说是夸大还不如说是缩小了这个系数。因为有子女的鳏夫肯定比一般的鳏夫年龄大。事实上,后者包括那些因为过早丧偶而婚后无子女的鳏夫,这就是说包括那些比较年轻的鳏夫。因此,有子女的鳏夫应该与62岁以上的独身者(按他们的年龄来说,他们的自杀倾向最强)比较。这种比较显然只会突出他们的免疫力。①①根据同样的理由,有子女的已婚男子年龄要大于一般已婚男子,因此,其免疫力系数2.9应该被看成低于实际情况。诚然,免疫力系数1.6明显地低于有子女已婚男子的免疫力系数2.9,相差45%。因此可以认为,婚姻生活本身的影响比我们所承认的要大,因为当婚姻生活结束时,鳏夫的免疫力就大大降低。但是这种降低只能在很小的程度上归因于婚姻的解体。证明这一点的是,在没有女子的情况下,丧偶的影响很小。每百万无子女的鳏夫中有1258名自杀,这个数字与62岁的独身者的自杀率1504名相比为100比119。因此免疫力系数还有1.2左右,略微低于没有子女的已婚男子的免疫力系数1.5。第一个数字只比第二个数字低20%。由此可见,如果丧偶除了使夫妻关系中断,没有其他后果,那么丧偶对鳏夫的自杀倾向就没有很大的影响。因此应该说,夫妻关系的存在对抑制这种倾向来说作用不大,因为当这种关系不再存在时,这种倾向也不会进一步增加。至于夫妻有了子女后丧偶相对来说更有害的原因,应该到子女的影响中去找。毫无疑问,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子女使鳏夫重新依恋生命,但是,与此同时,子女也使他所经历的危机更加尖锐。因为受到损害的不再仅仅是夫妻关系;但是,正因为这时存在着一种家庭关系,所以家庭关系的运转也受到了阻碍。缺少一个重要的齿轮,整个机器的运转就失灵。为了恢复被打乱的平衡,男子必须完成双重任务,履行他所没有承担过的职责。因此他便失去了在婚后生活期间所享受过的种种好处。这不是因为他不再是丈夫,而是因为他作为家长的家庭解体了。引起这种混乱的不是妻子的死亡,而是母亲的死亡。但是,对已婚女子来说,婚后生活的影响显得特别小,如果没有子女作为天然的补充的话。每百万无子女的已婚女子中有221名自杀,而每百万同龄(42至43岁)未婚女子中只有150名自杀。第一个数字与第二个数字之比为100比67,因此免疫力系数低于整数,等于0.67,这就是说,实际上是自杀倾向加剧。由此可见,在法国,无子女已婚妇女的自杀人数比同龄独身女子多一半。我们已经观察到,一般说来,妻子从家庭生活中所得到的好处少于丈夫。现在我们知道了是什么原因,这就是夫妻关系本身使妻子受到损害,增加了她们的自杀倾向。然而,大多数已婚妇女之所以有免疫力系数,是因为没有子女的家庭是例外,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子女的存在减轻并缓和婚后生活的不良影响。但这种不良影响只是缓和而已。每百万有子女的已婚妇女中仍有79名自杀;如果把这个数字与42岁的未婚女子的自杀率150名相比,我们发现,已婚妇女即使是母亲,她们的免疫力系数也只有1.89,低于处于同样条件下的已婚男子的免疫力系数35%。①因此,就自杀而言,我们不能同意贝蒂荣的这种主张:“当女子进入婚姻状态时,她所获得的多于男子,但是当她脱离这种状态时,她所失去的必然多于男子。”②①无子女已婚男子的免疫力系数和无子女已婚妇女的免疫力系数之间也有类似的差距,不过这个差距更大。后者(0.67)低于前者(1.5)66%。因此,子女的存在使女子重新获得一半她在结婚时所失去的东西。这就是说,尽管她从婚姻中所得到的好处少于男子,但从家庭即子女那里得到的好处却多于男子。她比男子更容易受到子女的有利影响。②《婚姻》条,《医学百科辞典》,第5卷,第36页。三由此可见,一般已婚者所表现出来的免疫性,对一种性别来说是完全由于家庭生活的影响,而对另一种性别来说是大部分由于家庭生活的影响,而不是由于婚姻生活。然而,我们已经看到,即使没有子女,已婚男子的免疫力系数也至少有1至1.5。从150名自杀者中减去50名或33%,虽然不如有子女已婚男子的自杀人数减少得多,但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数量,应该了解其中的原因。这种原因是由于结婚给男性带来的好处,或者只不过是婚姻选择的结果呢?因为尽管我们已经证明后者并不起人们所说的主要作用,但没有证明它毫无影响。有一个事实乍看起来似乎应该使人接受这种假设。我们知道,无子女已婚男子的免疫力系数在某种程度上比婚姻生活保持得更长久,只从1.5降到1.2。不过,无子女鳏夫的这种免疫力显然不会是由于丧偶,丧偶本身从本质上来说不会减轻自杀的倾向,相反地,倒可能加强这种倾向。因此,这种免疫力是先前的原因产生的,不过这种原因似乎不应该是婚姻,因为这种免疫力甚至在婚姻关系由于妻子死亡而解除时还在继续起作用。但是,这种免疫力难道不是包含在已婚男子的婚姻选择使之显示出来而不是创造出来的某种天然素质之中吗?由于这种免疫力先于婚姻而存在,并且与婚姻不相关,所以自然比婚姻更持久。如果说已婚男子是优秀分子,那么鳏夫也必定是优秀分子。当然,这种先天的优越性对后者的作用较小,因为他们能避免自杀的程度较小。但是我们可以设想,丧偶所带来的打击可能部分地抵消这种防御作用,妨碍这种防御作用产生它的全部效果。但是,要使这种解释能为人们所接受,这种解释就必须既适用于男子也适用于女子。因此,一切情况都一样的话,我们也应该在已婚妇女那里看到这种先天素质的某些迹象,使她们比独身者更能避免自杀。然而,在没有子女的情况下,她们的自杀人数多于同龄的未婚女子,这个事实和认为她们与生俱来就有某种免疫力系数的假设很不协调。我们可以承认,男女都有这种免疫力系数,但在婚姻期间完全被婚姻对女子的道德素质的有害影响所消除。但是,如果说这种有害影响只是被女子在婚后的某种道德败坏所遏制和掩盖,那么这种有害影响必然会在婚姻解体即丧偶时表现出来。我们应该看到,已婚妇女在摆脱了使她们消沉的婚姻枷锁后,恢复她们的全部优势,最终显示出她们对那些未能结婚的姐妹们的天赋优越性。换言之,与独身者相比,无子女寡妇的免疫力系数至少应该接近无子女鳏夫的免疫力系数。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每百万无子女的寡妇中每年有322名自杀;每百万60岁(寡妇的平均年龄)的未婚女子每年的自杀人数为189名至204名,即196名左右。第一个数字与第二个数字之比为100比60。因此,无子女寡妇的免疫力系数低于整数,是一个加剧系数,等于0.60,甚至稍低于无子女已婚妇女的免疫力系数(0.67)。因此,不是婚姻妨碍后者表现出人们认为她们天生就有的对自杀的厌恶。有人也许会反驳说,妨碍婚姻使之暂时停止表现出来的这种独到素质完全恢复的是丧偶,因为对已婚妇女来说,丧偶是一种更坏的处境。事实上,寡妇的处境比鳏夫更艰难。有人强调寡妇在不得不养活自己和全家时所必须克服的经济上和精神上的障碍。有人甚至认为,这种看法得到了事实的证明。按照莫塞利的说法,①统计可以证明,已婚妇女在丧偶后的自杀倾向比在丧偶前更接近于已婚男子的自杀倾向,因为女子的自杀倾向在婚后已经比在独身时更接近男性的自杀倾向。由此可见,对已婚妇女来说,没有比丧偶更恶劣的处境了。为了支持这种论点,莫塞利引证了下述只与法国有关的数字,但这些数字在所有欧洲国家都能观察到,只有一些细微的变化:①见莫塞利的著作,第342页。年每百名已婚自杀者中男女所占的比例每百名丧偶自杀者中男女所占的比例男女男女187179ຉົຑ�ຊຸດ�ຉູຓ�ຎອຟ�ງແ຋�ຆໂຊ%在两性丧偶后的自杀人数中,女子所占的比例看来实际上要比在已婚者的自杀人数中所占的比例大得多。这难道不是证明丧偶对妇女来说要比结婚难以忍受得多吗?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女子一旦守寡,她们的天生素质的有利影响就会比以前更不容易表现出来。可惜,这种所谓的规律是建立在事实错误的基础上的。莫塞利忘记了到处都是寡妇多于鳏夫一倍。在法国,按约整数来说,寡妇有200万人,而鳏夫只有100万人。在普鲁士,根据1890年的人口统计,鳏夫为45万人,寡妇则有1319000人;在意大利,鳏夫为571000人,寡妇则有1322000人。在这种情况下,寡妇的自杀人数自然多于妻子的自杀人数,而妻子的人数显然和丈夫的人数相等。如果要从这种比较中得到某种启示,就应该在这两类人口数相等的情况下进行比较。但是,如果这样做,得出的结果就和莫塞利得出的结果相反。在鳏夫的平均年龄即60岁时,每百万名妻子中有154名自杀,而每百万名丈夫中自杀的有577名。因此,妻子的自杀人数占21%。在丧偶后,女子所占的比例就大大地降低。事实上,每百万名寡妇中有210名自杀,每百万名鳏夫中有1017名自杀。因此,在100名丧偶的自杀者中,女子只有17名。相反,男子所占的比例却从79%上升到83%。由此可见,从结婚过渡到丧偶,男子自杀的多于女子,因为他们没有保留由于结婚而获得的某些优势。因此没有理由假设,这种情况的变化对男子来说不像对女子那样难以忍受和使人不安,事实恰恰相反。此外,大家都知道,鳏夫的死亡率大大超过寡妇的死亡率;他们的结婚率也是如此。任何年龄的鳏夫的结婚率都比未婚男子的结婚率高二三倍,而寡妇的结婚率只稍稍高于未婚女子的结婚率。因此,女子在第二次婚礼上对再婚所表示的冷淡与男子所表示的热情恰成鲜明的对照。①如果丧偶对男子的影响不大,而女子却要承受人们所说的丧偶带来的许多痛苦,那么情况就不同了。②①见贝蒂荣:《从婚姻的角度看独身者、丧偶者和离异者》,《科学评论》,1879年。②莫塞利同样引证他的论点说,战争爆发后,寡妇的自杀率上升幅度大大高于未婚女子和已婚妇女的自杀率。但这只是因为这时寡妇的人数异乎寻常地增加,因此她们的自杀人数自然也增加,一直持续到恢复平衡和不同范畴的婚姻状态回到正常的水平。但是,如果丧偶根本不会特别使妇女的天赋——只因为有这种天赋,她们才被婚姻选中——不起作用,如果这种天赋不以任何可以感觉到的特征表现出它的存在,那就没有任何理由假设它的存在。因此,婚姻选择的假设根本不适用于女性。没有什么东西使我们可以认为,被婚姻选中的女子具有在某种程度上能使她避免自杀的素质。因此,这种假设对男子来说也没有多少根据。无子女已婚男子有1.5的免疫力系数,并非因为他们属于人口中最健康的部分,因此这只能是婚姻的一种结果。应该承认,对女子来说是如此不幸的婚姻关系对男子来说却是大有好处,哪怕没有子女。那些进入婚姻关系的人并非天生的杰出人物;他们在结婚时根本没有带来某种使他们不再倾向于自杀的气质,这种气质是在婚姻生活中获得的。至少,如果他们具有某些天生的长处,这些长处也只能是非常含糊和不确定的;因为在某些其他条件出现以前,这些长处一直没有产生什么影响。因此,自杀主要不是取决于个人天生的素质,而是取决于支配他们的外部原因,这是千真万确的。然而,还有最后一个难题有待解决。如果1.5的免疫力系数不是取决于家庭,而是取决于婚姻,那么为什么免疫力系数比婚姻存在的时间长,而且至少以略微减少一点(1.2)的形式重新出现在无子女的鳏夫身上呢?如果不接受这种说明免疫力系数比婚姻存在时间长的婚姻选择理论,那么如何取代这种理论呢?只要假设,一旦婚姻解体,在婚姻生活中养成的习惯、爱好和倾向并不消失,这就够了。再也没有比这种假设更天经地义的了。因此,如果已婚的男子即使没有子女也相对地对自杀感到厌恶,那么他在丧偶时也不可避免地在某种程度上保留这种感觉。不过,由于丧偶不会不产生某种心理上的震动,而且正像我们将在下文要证明的,平衡的打破会促使人去自杀,所以这种感觉即使保留也会减弱。相反地,但由于同样的原因,既然无子女的已婚妇女比未婚女子自杀的更多,所以一旦丧偶,她们便保留了这种比较强烈的倾向,这种倾向甚至因为丧偶总是带来烦恼和不适应而有所加强。不过,由于婚姻的不利影响使她们比较容易适应这种变化,所以这种恶化的程度比较轻。她们的免疫力系数只下降几个百分点(从0.67下降到0.60)。①①如果有子女,两性免疫力系数因丧偶而下降的程度几乎相同。有子女的丈夫的免疫力系数为2.9,下降到1.6。有子女的妻子的免疫力系数从1.89下降到1.06。前者下降45%,后者下降44%。正像我们已经说过的,由于丧偶产生两种影响,所以它打乱:1.婚姻生活,2.家庭生活。妇女对第一种影响的感受要比男子少得多,因为她们从婚姻中得到的好处少。相反地,她们对第二种影响的感受要比男子多,因为她们在家庭中取代男子的地位要比男子取代她们的家庭职能更难。因此,如果有子女,就会产生一种补偿作用。这种作用使得两性的自杀倾向由于丧偶的影响而以同样的比例变化。由此可见,如果没有子女,寡妇便重新取得她们在婚姻中所失去的一部分优势。这种解释肯定只是一个比较一般的命题的一种特殊情况,这个命题可以表述如下:在同一个社会里,对每一个性别来说,在丧偶状态下的自杀倾向是同一个性别在婚姻状态下的自杀倾向的因变量。如果已婚男子有很强的免疫力,那么鳏夫也有很强的免疫力,当然强度稍差一点;如果前者勉强能避免自杀,那么后者就不能避免或不太能避免。为了确认这条定理的真实性,只要参阅表二十和二十一以及从这两张表所推断出来的结论就行了。我们从这两张表上已经看到,在结婚时和丧偶时,一种性别的人总是比另一种性别的人有利。然而,在前一种情况下比较有利的人在后一种情况下也比较有利。在法国,已婚男子的免疫力系数比已婚女子高;鳏夫的免疫力系数比寡妇的免疫力系数高。在奥尔登堡,已婚者的情况正好相反:妻子的免疫力比丈夫的免疫力强。鳏夫和寡妇之间也表现出这种相反的情况。但是,由于仅仅这两个例子完全有理由被认为证据不足,另一方面,其他国家公布的统计资料没有给我们提供必要的素材来检验我们的命题,所以我们不得不依靠下述办法来扩大我们的比较范围:我们分别计算了塞纳省和外省每个年龄组和每种婚姻状况的自杀率。这样彼此分开的两个社会群体的区别足以使这种比较对我们有所启发。事实上,在塞纳省和外省,家庭生活对自杀的影响很不相同(见表二十二)。在外省,丈夫的免疫力比妻子强得多。前者的免疫力系数只有四个年龄段低于3,①而后者的免疫力系数从未达到2;前者的平均数为2.88,后者的平均数为1.49。在塞纳省,情况正好相反:已婚男子的平均免疫力系数只有1.56,而已婚妇女的平均免疫力系数却为1.79。①在鳏夫和寡妇之间也有这种相反的情况。在外省,鳏夫的平均免疫力系数比较高(1.45),寡妇的平均免疫力系数低得多(0.78)。在塞纳省则相反,后者比较高,达到0.93,接近整数,而前者却只有0.75。由此可见,不管是哪一种性别受惠,丧偶和婚姻所产生的影响通常是一致的。①从表二十二可以看到,在塞纳省和在外省一样,20岁以下已婚男子的免疫力系数都低于整数;这就是说,他们的自杀人数更多。这就证实了前面所说的规律。①我们看到,如果女性从婚姻中得到的好处多,那么两性之间免疫力系数的差距就比男性从婚姻中得到好处多时小得多。这就再一次证实上述规律。表二十二 塞纳省和外省每百万各个年龄段和各种婚姻状况的居民的自杀率比较(1889—1891年)男子(外省)与独身者相比的免疫力系数女子(外省)与独身者相比的免疫力系数年龄独身者已婚者已婚者独身者已婚者丧偶者已婚者丧偶者已婚者丧偶者15—201004000.2567363751.390.1720—25214251532.251.389552761.821.2525—303651033733.540.97122641561.900.7830—405902025112.921.15101741741.360.5840—509762956333.301.54147951491.540.9850—6014454708523.071.691781361741.301.0260—70179058210473.071.701631422211.140.7370—80200066412523.011.592001912381.040.8580以上145876211291.911.291601082211.480.72平均免疫力系数2.881.45平均免疫力系数1.490.78男子(塞纳省)女子(塞纳省)15—2028020000.1422420—254871283.80196643.0625—305992987142.010.833281032963.181.1030—408694369121.990.952811563731.800.7540—5098580814591.210.673572172891.641.2350—601367115223211.180.584563534101.291.1160—701500155929020.960.515154716371.090.8070—801783174120821.020.853265774610.980.7080以上1923111120891.730.925082775911.830.85平均免疫力系数1.560.75平均免疫力系数1.790.93另外,如果研究一下不同群体的免疫力系数是按什么比例变化的,如果再研究一下丧偶者免疫力系数的变化,就可以发现下述令人惊奇的结果:外省已婚男子的免疫力系数………2.88—————————————————=1.84塞纳省已婚男子的免疫力系数……1.56外省鳏夫的免疫力系数……………1.45—————————————————=1.93塞纳省鳏夫的免疫力系数…………0.75女子的情况是:塞纳省已婚女子的免疫力系数……1.79—————————————————=1.20外省已婚女子的免疫力系数………1.49塞纳省寡妇的免疫力系数…………0.93—————————————————=1.19外省寡妇的免疫力系数……………0.78对于每一个性别来说,这些数字之比是相同的,只差百分之几;对于女子来说则几乎绝对相同。由此可见,不仅当已婚男子的免疫力系数上升或下降时鳏夫的免疫力系数也上升或下降,而且上升或下降的幅度也完全相同。这些关系甚至可以用一种更能证明我们所说过的规律的形式来表述。事实上,这些关系意味着,无论在什么地方,无论是哪一种性别,丧偶都使已婚者的免疫力按恒定的比例下降:外省已婚男子的免疫力系数………2.88—————————————————=1.98外省鳏夫的免疫力系数……………1.45塞纳省已婚男子的免疫力系数……1.56—————————————————=2.0塞纳省鳏夫的免疫力系数…………0.75外省已婚女子的免疫力系数………1.49—————————————————=1.91外省寡妇的免疫力系数……………0.78塞纳省已婚女子的免疫力系数……1.79—————————————————=1.92塞纳省寡妇的免疫力系数…………0.93丧偶者的免疫力系数大约为已婚者的免疫力系数的一半。因此,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丧偶者的自杀倾向是已婚者的自杀倾向的因变量,换言之,前者部分地是后者的结果。但是,既然没有子女的婚姻使丈夫避免自杀,那么鳏夫保留一部分这种带来幸运的素质也就不足为奇了。这个结论在解决我们所提出的问题的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说明了丧偶的性质。事实上,这个结论告诉我们,丧偶本身并不是一个无法补救的不利条件。丧偶往往比独身强。实际情况是,鳏夫和寡妇的精神素质并没有什么特别之处,而是取决于同一国家同一性别的已婚者的精神素质。前者只是后者的延长。你告诉我在某一个社会里婚姻和家庭生活如何影响丈夫和妻子,我就可以告诉你丧偶如何影响丈夫和妻子。因此,有这样的情况:如果婚姻和家庭生活幸福美满,丧偶所造成的危机更加令人痛苦,但是作为有利的补偿,人们反而作好了充分准备来面对这种危机;相反地,如果婚姻和家庭生活不完全令人满意,危机就不太严重,人们反而没有受到抵御这种危机的充分锻炼。由此可见,在丈夫从家庭得到的好处多于妻子的社会里,丈夫丧偶时比妻子丧偶时更痛苦,但与此同时他却更能忍受这种痛苦,因为他所得到的有利影响使他更能抵制采取绝望的解决办法。四下表归纳了上文所肯定的事实:①①J.贝蒂荣(《科学评论》上的论文)已经按有无子女提供了各种婚姻状况的自杀率。下面是他所发现的结果:有子女的已婚男子:每百万人中有205名自杀者。有子女的鳏夫:526名。无子女的已婚男子:每百万人中有478名自杀者。无子女的鳏夫:1004名。有子女的已婚女子:每百万人中有45名自杀者。有子女的寡妇:104名。无子女的已婚女子:每百万人中有158名自杀者。无子女的寡妇:238名。这些数字是1861—1868年的。由于自杀的普遍增加,这些数字肯定了我们所发现的数字。但是,由于缺少一张与我们的表二十一相类似的表,不能比较已婚男子和鳏夫与同年龄的独身者,所以不能由此得出任何与免疫力系数有关的确切结论来。另一方面,我们怀疑这些数字是不是全国性的。事实上,在法国统计局,人们向我们保证,在1886年以前的人口统计中,从来没有区别过有子女的已婚男子和无子女的已婚男子,除了1855年的各省统计,但不包括塞纳省。家庭对男女自杀的影响男女自杀率与独身者相比的免疫力系数自杀率与独身者相比的免疫力系数45岁的独身者97542岁的未婚女子150有子女的已婚男子3362.9有子女的已婚女子791.89无子女的已婚男子6441.5无子女的已婚女子2210.6760岁的独身者150460岁的未婚女子196有子女的鳏夫9371.6有子女的寡妇1861.06无子女的鳏夫12581.2无子女的寡妇3220.60从这张表和前面的论述可以看出,婚姻对自杀具有其本身特有的免疫作用。但是这种作用非常有限,而且只对一种性别有利。无论确定这种作用的存在多么有用——我们将在下一章进一步了解这种用处①——已婚者的主要免疫因素仍然是家庭,即由父母和子女组成的完整的群体。毫无疑问,由于已婚者是家庭的成员,所以他们对这种结果也作出了贡献,但不仅仅是作为丈夫和妻子,而是作为父亲和母亲,作为家庭关系的维系人。其中一方的消失之所以增加了另一方自杀的可能性,不是因为把他们彼此联系在一起的纽带断裂,而是因为由此而引起的家庭动乱,这种动乱使未亡人受到影响。由于我们将在以后研究婚姻的特殊作用,所以我们现在可以说,家庭生活和宗教生活完全一样,是一个防止自杀的强大因素。①见第2编第5章第3节。家庭越大,即包括的成员越多,这种免疫力就越大。我们在1888年11月出版的《哲学评论》上发表的一篇论文中,就已经提出并说明了这个命题。但是当时我们所掌握的统计资料不足,使我们不能像我们所希望的那样严密地证明这个命题。事实上,我们不知道整个法国和每个省的家庭平均人口是多少。因此我们不得不假设家庭的密度取决于子女的数量,而且,由于人口统计没有说明这个数字本身,所以我们只好利用人口统计学上所谓的生理增殖,即每年超过1000名死亡人数的出生人数,间接地作出估计。毫无疑问,这种替代的办法并不是不合理的,因为在生理增殖大的地方,家庭一般不大可能人口不多。然而,这种结果并不是必然的,而且往往并非如此。在子女有较早离开父母——或者是为了移居他乡,或者是为了另立门户,或者是为了其他原因——的习惯的地方,家庭的密度和子女的人数无关。事实上,尽管一对夫妇生了许多孩子,但家里也许人口很少。这种情况发生在有文化的环境中是因为孩子很小就被送出去求学,而发生在贫困地区则是因为生活的艰难使他们不得不过早地四处漂泊。相反,尽管生育率不高,但家庭人口却较多或很多,如果成年的独身者或甚至于已婚的子女继续和父母生活在一起并组成一个家庭社会的话。由于这些原因,如果不知道家庭的实际构成,就不可能确切地衡量家庭群体的相对密度。1886年的人口调查——其结果在1888年底公布——使我们知道了家庭的实际构成。因此,如果根据我们在其中找到的各种指标研究在法国不同省份中自杀与家庭平均人口有什么关系,就可以发现下述结果:每百万居民中的自杀人数(1878—1887)每百户家庭的平均人口(1886)第1组(11个省)430—380347第2组(6个省)300—240360第3组(15个省)230—180376第4组(18个省)170—130393第5组(26个省)120—80418第6组(10个省)70—30434随着自杀的减少,家庭密度有规律地增加。如果不是比较平均数,而是分析每个组的情况,我们就不能不肯定这个结论。事实上,就整个法国来说,家庭平均人口为每10户39人。因此,如果我们研究一下,在这六个组中,每个组有多少省的家庭平均人口数高于或低于全国平均数,我们就会发现这些人口平均数是这样构成的:在每个组中有多少省低于全国平均数高于全国平均数第1组100Ų%第2组84ຄ%第3组60ຒ%*第4组33ຳ%*第5组19໅%第6组0郬%*原文如此。——译者自杀最多的省只包括那些家庭人口数低于全国平均数的省。这种关系逐步有规律地颠倒过来,直到完全相反。在最后一组中,自杀很少见,所有省份的家庭人口数都超过全国平均数。此外,两张地图(见第204页)的图形大体上相同。家庭密度低的地区明显地和自杀人数多的地区范围相同。这个地区同样位于北部和东部,一边延伸到布列塔尼,另一边延伸到卢瓦尔。相反,在西部和南部,自杀人数比较少,而家庭人口普遍比较多。这种关系甚至存在于某些细节中。在北部地区,有两个省以自杀人数少著称,这就是北部省和加来海峡省。这个事实格外出人意外,因为北部省是一个工业十分发达的省份,而大工业很容易引起自杀。然而,同样的特点也出现在另一张地图上。这两个省的家庭密度都很高,而周围那些省的家庭密度却很低。在南部,我们在这两张地图上都看到同样由罗纳河口省、瓦尔省和滨海阿尔卑斯省构成的深色地区,而在西部则看到由布列塔尼所构成的浅色地区。不规则的地方是例外,而且不很明显;由于许多因素能够影响如此复杂的现象,所以如此普遍的巧合就很说明问题。图四 自杀人数和家庭密度(人口数)这种成反比的情况在当时这两种现象变化的方式上也同样存在。从1826年起,自杀不断增加,而出生率却不断下降。从1821年到1830年,出生率还是每一万居民出生308人;1881—1888年就只有240人了,而且在此期间连续下降。与此同时,有一种家庭越来越分裂的趋势。从1856年到1886年,家庭的数量增加了200万户,有规律地和不断地从8796276户增加到了10662423户。然而,在此期间,总人口只增加了200万人。因此,每个家庭的成员数就更少了。①①见《1886年人口调查》,第106页。由此可见,各种事实都不能证实这种流行的观念:自杀主要是由于生活的负担重,因为随着负担的增加自杀反而减少。这是马尔萨斯人口论的创造者所没有预见到的结果。当他要求限制家庭人口时,他以为这种限制至少在某些情况下对普遍的幸福来说是必要的。可是,实际上这完全是灾难的根源,因为它减少了男子生活下去的欲望。人口多的家庭非但不是可以不需要奢侈品(这种奢侈品只有富人才应该享受)的家庭,相反,还是没有每天的面包就不能生存下去的家庭。无论多么贫穷,甚至单从个人利益的角度来看,把一部分后裔变成资本是最坏的投资。这个结论和我们在前面已经得出的结论一致。那么家庭的密度到底为什么会对自杀产生这种影响呢?为了回答这个问题,不能诉诸器质性的因素,因为如果说绝对不生育主要是生理原因的结果,生育少却是另一回事,往往是自愿的,取决于某种信念。此外,家庭的密度,例如我们已经估计过的,并不完全取决于出生率;我们已经看到,在子女不太多的家庭里,其他成员可以取而代之,反之,如果他们实际上并不始终参与家庭生活,那么他们的人数可能不起什么作用。所以,更不应该把这种免疫能力归因于父母对他们的直系后裔的特殊感情。再说,这种感情本身为了发挥效力也必须有某种状态的家庭生活为前提。如果家庭分崩离析,这种感情就不可能有很大的影响。因此,正因为家庭运转的方式随着人口的多少而变化,所以家庭成员的数量影响自杀的倾向。事实上,一个群体的密度如不减少它的生命力是不可能降低的。集体的感情之所以有一种特殊的力量,是因为使每个人的意识体验到这种感情的力量在所有的人当中互相引起反应。因此,这种感情所达到的强度取决于共同感受到这种感情的个人意识的数量。这就是群体越大,群体中爆发出来的激情就可能越强烈的原因。因此,在一个人口不多的家庭里,共同的感情和怀念不可能十分强烈,因为没有足够的意识来再现这种感情和怀念,并在分享这种感情和怀念时强化这种感情和怀念。在这种家庭中,不可能形成作为联系同一群体成员之间纽带的强大传统,这种传统甚至比这些成员存在得更久并把以后几代人也联系在一起。此外,小家庭必然是短命的;没有寿命,就可能没有稳定的社会。在这种群体中,不仅集体的气氛淡薄,而且可能不多见。因为这种气氛是否多见取决于各种看法和印象的交换和传播;另一方面,参加的人越多,这种交换本身就越快。在一个人口相当多的社会里,这种传播是不间断的,因为总是有一些社会单位互相有联系,而如果社会单位少,那么它们的联系就只能是断断续续的,而且有时候共同的生活会中断。同样,如果家庭人口不多,那么总是只有少数亲属在一起;因此家庭生活毫无生气,而且有时候家里冷冷清清。但是,说一个群体比另一个群体缺少共同的生活,也就是说这个群体不太完整,因为一个社会集合体的完整只反映这个集合体中集体生活的强度。成员之间的交往越是活跃和不间断,这个集合体就越是统一和牢固。我们所得出的结论可以因此而完成,正像家庭是一个避免自杀的强大因素一样,家庭的构成越牢固就越能避免自杀。①①我们在这里所使用的“密度”一词的含义,与我们通常在社会学中所赋予它的含义略有不同。通常,我们给一个群体的密度下定义,不是根据结合在一起的个人的绝对数(更恰当地说这是容量),而是根据同等容量中实际上有交往的个人数(见《社会学方法的规则》,第139页)。但是,就家庭来说,容量与密度之间的区别并不重要,因为,由于这种群体小,所有结合在一起的个人实际上都有交往。五尽管一些统计表不是最近的,但很容易借助同样方法来证明这种规律正用于政治社会。事实上,历史告诉我们,在年轻的、②正在发展和集中的社会里,自杀是很少见的,相反,随着社会的分崩离析,自杀就多起来。在希腊,在罗马,旧的城邦组织一动摇,自杀就出现了,而自杀的发展标志着连续的几个没落阶段。我们看到在奥托曼帝国也有同样的情况。在法国,在大革命的前夕,当时的一些作者告诉我们,自杀突然增多表明社会由于旧社会制度的解体而发生动乱。①②不要把年轻的、有发展前途的社会同低级的社会混为一谈;相反,在低级社会中,自杀是很频繁的,就像我们将在下一章中所看到的那样。①爱尔维修在1781年这样写道:“财政的混乱和国家政体的改变散布着普遍的沮丧。首都许多人自杀就是可悲的证据。”转引自勒古瓦的著作第30页。梅西埃在他的《巴黎的场景》(1782年)中说,巴黎的自杀人数在25年内增加了二倍。除了这些历史资料之外,自杀的统计尽管不能追溯到70年以前,但还是给我们提供了这个命题的若干证据,这些证据比以前的那些证据更确切。人们有时写道,政治上的大动荡增加了自杀的人数。但是莫塞利正确地指出,事实驳斥了这种看法。在本世纪,法国发生的所有革命在爆发时都减少了自杀的人数。1830年,自杀的人数从1829年的1904名减少到1756名,即一下子减少了将近10%。1848年,自杀的人数减少得也很多;全年自杀的总人数从3647名减少到3301名。1848—1849年期间,震动了法国的危机接着震动了欧洲;各地的自杀人数都减少了,而且,危机越严重,时间越长,自杀人数的减少就越明显。下表说明了这一点:丹麦普鲁士巴伐利亚萨克森王国奥地利18473451852217611(1846年)1848305164921539818493371527189328452在德国,公众的情绪比丹麦更激动,而且斗争的时间甚至比法国长,在法国,新政府很快就建立起来了;在德意志诸国,自杀人数的减少也一直延续到1849年。就这一年而言,巴伐利亚的自杀人数减少了13%,普鲁士减少了18%;在萨克森,从1848年到1849年这一年里也减少了18%。1851年,同样的现象并没有发生在法国,1852年也没有发生。自杀的人数保持不变。但是,在巴黎,政变像通常一样产生了影响;尽管这次政变是在12月份完成的,但自杀的人数从1851年的483名减少到1852年的446名(-8%),而在1853年,自杀的人数仍然有463名。①这个事实倾向于证明,巴黎受这次政变的影响要比外省大得多,外省看来几乎不受影响。此外,一般说来,首都受这些危机的影响总是比外省明显。1830年,巴黎的自杀人数减少了13%(269名,而上一年为307名,下一年为359名);1848年则减少了32%(从698名减少到481名)。②①根据勒古瓦的著作第252页。②根据马萨吕克《自杀》,第137页。有些单纯的选举危机尽管不太严重,但有时也产生同样的结果。例如,在法国,自杀的时间表明显地带有1877年5月16日议会危机及其引起的骚动,以及1889年结束布朗热运动的选举的印记。为了说明这一点,只要比较一下这两年及其前后两年每月的自杀人数就行了。187618771878188818891890五月604649717924919819六月662692682851829822七月625540693825818888八月482496547786694734九月394378512673597720十月464423468603648675十一月400413415589618571十二月3893863355744824751877年的头几个月,自杀的人数超过1876年头几个月的自杀人数(前者从1月到4月为1945名,后者为1784名),而且上升的趋势一直持续到5月和6月。直到6月底,议会才解散,公开选举期才实际上开始,尽管是不合法的;这可能是政治热情最激昂的时候,因为在时间和疲劳的影响下,这种热情必然有所下降。因此,在7月份,自杀的人数不是继续超过上一年的7月份,而是减少了14%。除了8月份有所停顿外,这种减少的趋势一直继续到10月份,尽管减少得不是那么多。10月份是危机结束的时候。危机一结束,自杀人数一度停止上升的趋势又重新开始。1889年,这种现象更加明显。议会是在8月初解散的;选举的骚动随之立即开始并持续到9月底;选举是在9月底举行的。然而,在8月份,自杀的人数与1888年8月份相比突然减少了12%,减少的趋势一直保持到9月份,但在斗争宣告结束的10月份突然停止。民族战争和政治动乱有着同样的影响。1866年爆发了奥地利与意大利之间的战争,这两个国家的自杀人数都减少了14%。186518661867意大利678588657奥地利1464126514071864年,丹麦与萨克森之间爆发了战争。在萨克森,1863年的自杀人数为643名,1864年减少到545名(-16%),1865年又增加到619名。至于丹麦,由于我们没有1863年的自杀人数,所以不能与1864年的自杀人数作比较;但是我们知道,1864年的自杀人数(411名)是1852年以来最少的。而且,由于1865年自杀人数增加到451名,所以411这个数字很可能是非常低的。1870—1871年的战争在法国和在德国产生了同样的结果:1869187018711872普鲁士3186296327232950萨克森710657653687法国5114415744905275人们也许可以认为,这种减少是由于一部分老百姓在战时应征入伍了,而在作战部队里是很难统计自杀人数的。但是女子和男子一样对自杀人数的减少作出了贡献。在意大利,女子的自杀人数从1864年的130名减少到1866年的117名;在萨克森,从1863年的133名减少到1864年的120名和1865年的114名(-15%)。在这个国家,1870年女子自杀人数的减少也很明显,从1869年的130名减少到1870年的114名,1871年保持同样的水平,减少了13%,超过了同期男子自杀人数减少的程度。在普鲁士,1869年有616名女子自杀,而在1870年只有540名(-13%)。此外,大家都知道,拿起武器的年轻人自杀的很少。1870年只有6个月进行战争;在这期间和在和平时期,100万25至30岁的法国人中至多只有100人自杀①,而1870年整个法国的自杀人数却比1869年减少了1057名。*①实际上,在1889—1891年期间,这个年龄段的年自杀率只有396名,季自杀率为200名左右。然而,从1870年到1890年,每个年龄段的自杀人数都增加了一倍。原文如此。*按上表计算应为5114—4157=957名。——译者有人会问,自杀人数在危机期间暂时减少是否由于行政当局当时处于瘫痪状态,所以对自杀的记录不太精确。但是许多事实证明,这种偶然的原因不足以说明这种现象。首先,这种现象具有极大的普遍性,不仅发生在战胜国,而且发生在战败国;不仅发生在入侵国,而且发生在被入侵国。此外,如果这种冲击十分强烈,那么甚至在冲击过去以后很久还能感到它的影响。自杀的人数是慢慢地重新增加的,几年以后才恢复到最初的水平,甚至在那些自杀人数在平时就每年有规律地增加的国家也是如此。尽管在这种动乱期间很可能甚至多半会有部分的遗漏,但是统计资料所显示的减少非常恒定,所以不能把这种减少主要归因于行政当局的一时疏忽。但是,我们所面对的不是计算上的错误,而是一种社会心理现象,最好的证明就是,并非所有的政治危机或民族危机都有这种影响。只有那些引起激情的危机才产生这种影响。我们已经指出,我们的革命在巴黎比在外省更影响自杀的人数,然而,行政管理上的混乱在外省和在首都则是相同的。只是这类事件对外省人的影响比对巴黎人的影响总是小得多,因为后者引起并就近参与这些事件。同样,像1870—1871年战争这样大规模的民族战争在法国和德国都对自杀的趋势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而像在克里米亚或意大利发生的那种单纯改朝换代的战争却没有使广大群众大大地激动起来,所以没有产生值得重视的影响。在1854年,自杀的人数甚至大大地增加(从1853年的3415名增加到3700名)。在1864年和1866年战争期间,人们在普鲁士看到了同样的事实。自杀人数在1864年保持不变,而在1866年则略有增加。因为这些战争完全是政客们挑起来的,没有像1870年战争那样引起民众的激情。从这个观点来看,在巴伐利亚,1870年并没有产生像对其他德意志国家(尤其是北德意志诸国)那样的影响。1870年巴伐利亚的自杀人数多于1869年(前者为452名,后者为425名)。只是在1871年,自杀的人数才略有减少,1872年继续有所减少,只有412名,但也只是比1869年减少9%,比1870年减少4%。然而,巴伐利亚参与这些军事事件的程度和普鲁士相同;它也调动了它的全部军队,所以没有理由说它的行政管理不混乱。、只是它不像普鲁士那样出自内心地参与这些事件。众所周知,在整个德意志,信奉天主教的巴伐利亚实际上始终是最热爱自己的生活方式的国家,而且最珍惜自己的自治权。它参加战争是出于国王的旨意,但是没有积极性。因此,它比其他同盟国的人民更不受当时使德意志激动的巨大社会运动的影响。这就是巴伐利亚受这场运动的影响比较晚和比较小的原因。积极性是后来才有的,而且比较小。一定是1870年取得胜利后在德意志出现的那种光荣感,才使得一直不积极和不听话的巴伐利亚积极一点。①①还不能十分肯定,1872年自杀人数的减少就是由于1870年的事件。实际上,除了普鲁士外,自杀人数的减少都不是发生在战争期间。在萨克森,1870年自杀人数只减少了8%,1871年并没有进一步减少,而18儿年就完全不再减少了。在巴登公国,只有1870年有所减少,1871年的自杀人数为244名,超过1869年的自杀人数10%。因此,看来普鲁士是唯一在胜利后达到某种集体安乐境界的国家。其他国家都不太感到战争带来的光荣和强大,而且,巨大的民族危机一旦消失,社会的激情就立刻平息下来。我们可以把这个事实和下述具有同样意义的事实进行对照。在法国,1870—1871年期间只有城市的自杀人数减少:每百万居民中的自杀人数城市户口农村户口1866—18692021041870—1872161110然而,在农村进行观察必然比在城市更困难。因此,这种区别的真正原因另有所在:战争只对比农村人口更敏感、更容易受影响和更了解情况的城市人口发挥它的全部心理影响。因此,这些事实只有一个解释:巨大的社会动荡和全民战争都会加强集体感情,激发派性和爱国主义、政治信仰和民族信仰,而且因为把各种活动集中到同一个目标而至少暂时造成比较牢固的社会一体化。我们已经确定其存在的有益影响不是归功于危机,而是归功于这种危机所引起的斗争。因为这种斗争迫使人们紧密团结起来对付共同的危险,所以个人便不大想到自己,而是更多地想到共同的事业。而且人们理解,这种一体化可以不完全是短时的,有时可以比直接引起这种一体化的原因还要存在得长久,在高度一体化时更是如此。六这样,我们便相继确定了下述三个命题:自杀人数的多少与宗教社会一体化的程度成反比。自杀人数的多少与家庭社会一体化的程度成反比。自杀人数的多少与政治社会一体化的程度成反比。这种对照表明,这些不同的社会之所以对自杀有缓解作用,不是由于这些社会各自的特点,而是由于这些社会所共有的特点。宗教起作用不是由于宗教感情的特殊性,因为家庭社会和政治社会也起同样的作用,如果它们高度一体化的话;我们在直接研究不同宗教影响自杀的方式时也已经证明了这一点。①反之,家庭联系或政治联系的特点也不能解释这些联系带来的免疫力,因为宗教社会也有这种优越性。原因只能在于这些社会群体都有一种相同的属性,尽管程度可能不尽相同。唯一能满足这个条件的属性是,它们都是高度一体化的群体。因此我们得出这样的一般结论:自杀人数的多少与个人所属群体一体化的程度成反比。①见上文第166页。但是,社会不可能自行解体,除非个人在同样的程度上脱离社会生活,除非个人自身的目标压倒共同的目标,一句话,除非个人的人格逐步被置于集体人格之上。个人所属的群体越是虚弱,他就越是不依靠群体,因而越是只依靠他自己,不承认不符合他私人利益的其他行为规则。因此,如果可以把这种个人的自我在社会的自我面前过分显示自己并牺牲后者的情况称之为利己主义,那么我们就可以把这种产生于过分个人主义的特殊类型自杀称之为利己主义的自杀。但是自杀怎么会有这样一种起源呢?首先可以说,由于集体的力量是最能遏制自杀的障碍之一,所以集体的力量削弱,自杀就会发展。如果社会是高度一体化的,那么它就会使个人依靠它,认为个人是为它服务的,因此不允许他们异想天开地处置他们自己。它制止他们用死来逃避他们对它的义务。但是,如果他们拒绝承认这种从属关系是天经地义的,那么它怎么能强迫他们承认它的至高无上呢?如果他们想要脱离它,它就再也没有必要的权威使他们留在自己的岗位上,而且,由于意识到自己的虚弱,它也只好承认他们有权自行其事而再也不能加以制止。只要承认他们是自己的命运的主人,结束自己的生命就是他们的权利。从他们这方面来说,他们没有理由耐心地忍受生活的贫困。因为,如果他们与一个他们所喜爱的群体利害一致,那么为了不违背他们自己的利益所服从的某些利益,他们也会更加顽强地活下去。把他们和共同的事业联系在一起的纽带也把他们和生命联系在一起,而且他们所关心的崇高目标也不允许他们如此强烈地感受到自己个人的挫折。最后,在一个有凝聚力和生气勃勃的社会里,彼此不断交流思想和感情,如同一种相互的精神支持,这种精神支持使得个人不是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而是分享集体的力量并在他自己的力量到了极限时从中得到鼓舞。但是这些理由都是次要的。过分的个人主义不仅终归有利于引起自杀的原因起作用,它本身也是引起自杀的一个原因。它不仅排除某种有效地防止促使人们去自杀的倾向的障碍,而且彻底地引起这种倾向,从而产生一种带有它的印记的特殊自杀。这是必须很好理解的,因为正是这种情况使刚才区别出来的这类自杀显示出它的本性,而且证明我们给它起的名字是合适的。那么个人主义中有什么东西能解释这种结果呢?人们有时说,按照人的心理结构,人如果不致力于达到某种高出于他和比他存在时间长的目的是活不下去的,而这种必要性的原因是我们有一种不完全消失的需要。有人说,生活只有在人们发现它有存在的理由、有一个目的并且值得时才是可以容忍的。然而,对于个人的活动来说,仅仅为了自己并不是一个令人满意的目的。个人太微不足道了。他不仅受到空间的限制,而且受到时间的严格限制。因此,如果我们除了自已没有其他目的,我们就不能摆脱这样的念头:我们的努力终究注定要化为泡影,因为我们自己也必然要化为乌有。但是毁灭使我们感到害怕。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能不会有勇气活下去,即不会有勇气去采取行动和进行斗争,因为我们所作的这种努力可能什么都不会给我们留下。总之,利己主义的状态和人的本性必然是矛盾的,因此太不稳定,不可能长期存在。但是,在这种绝对的形式下,这个命题是很有争议的。如果我们的生命必然要结束的想法确实如此使我们感到厌恶,那么我们只有在自己欺骗自己并对生命的价值抱有偏见的情况才能同意活下去。因为,即使有可能在某种程度上使我们看不到死亡,我们也不可能阻止死亡的存在;不管我们做什么,死亡是不可避免的。我们完全能够把几代人的极限向后推移,从而使我们的名字比我们的肉体多存在几年;但是我们的名字根本不再存在的时刻总会到来,而且对大多数人来说这个时刻来得很早。因为我们从属于各种群体,以便能够通过这些群体延长我们的生命,但是这些群体本身也是要消失的;这些群体也注定要解体,同时把我们所寄托的一切统统带走。与人类的历史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永远留在人类记忆里的社会群体是很少见的。因此,如果我们确实如此渴望不朽,那么如此短促的前景是决不可能满足这种愿望的。,而且,依靠我们而存在的是什么呢?一句话、一个声音、一种不易觉察而且往往没有个性特征的形迹,①因此,没有什么东西与我们努力的程度有关,而且没有什么东西能使这些努力在我们看来是有理由的。事实上,尽管儿童天生是利己主义者,丝毫不感到需要永远活下去,而老年人在这一方面和其他许多方面都很像儿童,但是二者都仍然像成年人一样坚持要活下去,而且甚至比成年人更坚持;我们确实看到,自杀在生命的最初15年里非常少见,而且在生命的最后阶段里倾向于减少。动物也是如此,它们的心理结构只是在程度上与人类的心理结构有所不同。因此,说生命只有在生命之外才有存在的理由是错误的。①我们不谈随着信仰灵魂的不朽而来的那种想象中的生命延长,因为1.这不能解释为什么家庭或从属于政治社会能使我们不去自杀;2.这种信仰甚至不能使宗教产生预防的作用;这一点我们在上文已经说明。实际上,有一系列的官能只关系到个人;这就是那些为维持肉体生命所必需的官能。既然这些官能的形成仅仅是为了这个目的,所以当这个目的达到时,这些官能也就完善了。因此,在与这些官能有关的一切事物中,人可以合理地采取行动而不必为自己规定超出这个目的以外的目的。这些官能适用于某种事物,只有通过这种事物才适用于人。因此,人只要没有其他需要,就能得到满足,就可以幸福地活下去而没有活下去以外的目的。可是,有教养的成年人并非如此。有教养的成年人有许多与机体的需要毫无关系的思想、感情和实践。艺术、道德、宗教、政治信仰和科学本身的作用并不是为了弥补器官的磨损,也不是为了使器官顺利地运转。这些超肉体的生活并不是在自然环境的刺激下产生并发展的,而是在社会环境的刺激下产生并发展的。社会的影响在我们身上引起同情和团结一致的感情,这些感情使我们和他人接近;正是社会在按它的形象塑造我们的同时使我们接受这些支配我们行为的宗教、政治和道德信仰;正是为了能够发挥我们的社会作用,我们才力求发展我们的智慧,而且正是社会在向我们传授它所贮存的科学的同时给我们提供了这种发展的手段。具有某种相同性质的目的。因为这些活动产生于社会,所以只和社会有关,或者不如说,这些活动就是在我们每个人身上具体化和个性化的社会本身。但是,为了使这些活动在我们看来有存在的理由,这些活动的目的对我们来说不应该是无关紧要的。因此,我们只有在与社会保持联系时才能坚持这些活动。反之,我们越是感到自己脱离了社会,我们就越是脱离社会既是其根源又是其目的的生活。如果除我们之外不存在一些规则、戒律和教条所适用的并与我们休戚相关的某种生物,为什么要有这些道德规则、这些强迫我们作出各种各样牺牲的戒律和这些妨碍我们的教条呢?为什么要有科学本身?如果科学除了增加我们活下去的机会之外没有其他用处,那么科学所需的代价就不值了。本能就可以较好地完成这个任务;动物证明了这一点。因此,有什么必要用一种更加犹豫不决和更加容易出差错的反思来取代本能呢?但是,尤其是为什么会有痛苦呢?如果事物的价值只能通过与对个人的好坏相比较来估计,那么这种价值就是得不偿失而且变得难以理解。对于坚守其信仰的忠实信徒来说,对于和某个家庭社会或政治社会保持着密切联系的人来说,这个问题并不存在。他们自发地和不加思考地汇报他们的所作所为,前者向他们的教会或他们的上帝——这个教会的有生命的象征汇报,后者则向他们的家庭、他们的祖国或他们的党汇报。甚至在痛苦中,他们也只考虑到为他们所属的群体增光的手段,并对它表示敬意。所以,基督教徒为了证明他们不重视血肉之躯而更接受于他们的神圣榜样,终于愿意受苦并追求痛苦。但是,只要信徒产生了怀疑,即感到不再和他所分享的宗教信仰休戚与共,只要家庭和城市变得与个人无关,那么他对他自己来说就成了一个谜,而且不能摆脱这样一个令人生气和苦恼的问题:有什么用?换言之,如果像人们所常说的,人有两重性,这是因为在具体的人之外还有社会的人。后者必然意味着有一个他所说明和服务的社会。相反,如果社会万一瓦解,如果我们不再感到社会充满活力并在我们周围和我们之上活动,那么我们身上的社会性就没有任何客观的基础。剩下的只是各种虚幻形象的人工结合,一种稍加思考就足以使之消失的幻景;因此,没有什么东西可以作为我们行动的目的。然而,这种社会的人都是有教养的人,正是他们创造了生命的价值。由此可见,我们缺少活下去的理由,因为我们能够珍视的唯一生命不再适应任何现实的东西,而仍然融合在现实中的唯一生命不再满足我们的需要。因为我们已经开始一种比较高尚的生活,所以儿童和动物感到满足的生活再也不能使我们感到满足,而前一种生活忽然离我们而去,使我们不知所措。因此,我们的种种努力再也没有任何目标,并且我们感到这些努力都落了空。在这种意义上,确实可以说我们的活动应该有一个超越生活的目标。我们需要这样一个目标,并非为了使我们保持在那种不可能实现的长生不老的幻觉中;因为这个目标包含在我们的道德素质中,并且不可能避开,甚至不可能部分地避开,没有这个目标,我们的道德素质在同样的程度上就失去存在的理由。无须证明,在这样一种动摇的情况下,最微不足道的气馁也会产生绝望的解决办法。如果生命不值得延续下去,那么一切都可以成为摆脱生命的借口。但这并不是全部。这种摆脱不仅在孤立的个人中发生。整个民族气质的组成成分之一就是某种评价生存价值的方式。有一种集体的情绪,就像有一种个人的情绪一样,这种情绪使人们倾向于忧愁或倾向于欢乐,使他们以喜悦的眼光或者以忧郁的眼光看待各种事物。同样,只有社会才能对人生的价值作出总的评价,而个人对此是无能为力的。因为个人只熟悉他自己和他的小天地,因此他的经历太有限,不能作为总的评价的依据。他很可能认为他的生命没有目的,他也说不出别人有什么目的。相反,社会却可以毫不走样地概括它对自己和对自身健康与否的看法。因为个人和社会生活的关系非常密切,所以如果社会生活不健康,个人不可能不受影响。社会的苦难必然变成个人的苦难。因为社会是一个整体,所以它的毛病便传遍它的各个组成部分。因此,它不可能瓦解而不意识到整个生活的正常状态也同样被打乱了。因为社会是我们绝大部分人的归宿,所以它不可能不感到我们在避开它而同时感到我们的活动是没有目的的。既然我们是它的作品,它就不可能没有衰败的感觉而感到这种作品从此以后毫无用处。由此便形成了消沉和幻灭的思潮,这种思潮不是产生于任何特定的个人,而是表现出社会所处的瓦解状态。这种思潮表明社会联系的松弛,表明一种集体的虚弱、一种社会弊病和个人的优伤,如果这种忧伤是长期的,那就是以它的方式表明个人机体的不健康状态。于是便出现了各种形而上学体系和宗教体系,这些体系把这些阴郁的心情变成公式,试图向人们证明生命是没有意义的,赋予生命以意义是自欺欺人。于是便形成了一些新的道德观念,这些新的道德观念把事实当作法律,推崇自杀,或者至少有这种倾向,劝告人们尽可能少活些日子。当这些新的道德观念出现时,似乎完全是由它们的创造者发明的,人们有时指责这些创造者在宣传悲观失望。实际上,这些新的道德观念是结果而不是原因,它们只是以一种抽象的语言和一种有条不紊的形式来表现社会躯体的生理缺陷。①因为这种思潮是集体的,所以一开始就具有某种权威,这种权威使它得到个人的承认,并以更大的力量把个人推向他已经由社会的瓦解直接在他身上引起的道德贫困状态使他倾向的方向。由此可见,当他过分摆脱社会环境时,他便更加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不管每个人多么个体化,总还是有某种集体的东西,这就是过分个体化所引起的消沉和忧郁。人们在忧郁这一点上是一致的,如果他们再也没有别的共同之处的话。①因此,指责这些优伤的理论家推广他们的个人印象是不公正的。他们只是反映了一种普遍存在的情况。因此,这种类型的自杀完全配得上我们给它起的名字。利己主义不仅是自杀的一个辅助因素,而是引起自杀的原因。在这种情况下,把人和生命联系在一起的纽带之所以松弛,是因为把人和社会联系在一起的纽带松弛了。至于私人生活中的意外事件,似乎直接引起自杀,而且被看作自杀的决定性条件,实际上只是一些偶然原因。个人之所以屈服于最微不足道的环境冲突,是因为社会所处的状态使他成为完全准备自杀的牺牲品。许多事实肯定了这种解释。我们知道,自杀在儿童中是例外,在生命达到极限的老年人中不多,因为在儿童和老年人中,肉体的人倾向于重新成为完人。前者还没有进入社会,因为社会还没有时间按照它的形象培育他们;社会开始离开后者,或者说他们离开社会,这是一回事。因此,两者都比较自我满足。由于他们很少需要通过自身以外的东西来自我完整,所以他们也不可能缺少生活所必需的东西。动物的免疫力没有其他原因。同样,我们将在下一章看到,下层社会之所以采取它所特有的自杀形式,是因为它几乎完全不知道我们刚才谈到的自杀形式。因为下层社会的社会生活非常简单,个人的社会习性也具有同样的特点,因此,他们不需要多少东西就能满足。他们很容易在外部找到一个他们能够坚持的目标。原始人无论到什么地方去,如果他们能够随身带着他们的神和他们的家属,那么他们就有了他们的社会本性所需要的一切。因此,女子能够比男子更容易孤独地生活下去。如果看到寡妇比鳏夫更能忍受其处境,而且更不急于重新结婚,就会相信这种可以没有家庭的天赋是一种优势的标志;有人说,女子的感情丰富,可以用于家庭之外而绰绰有余,而她们的忠诚对于帮助我们坚持生活下去是必不可少的。实际上,她们之所以有这种天赋,是因为她们的感觉与其说退化,不如说不很发达。因为她们和男子相比是生活在集体之外,所以受集体生活的影响较小:社会对她们来说不是不可或缺的,因为她们不太爱交际。她们对这方面的需要不大,而且很容易满足。有某些祈祷要做,有某些动物要照料,老年未婚女子的生活就全被占满了。她们之所以一直如此忠心地依恋宗教传统,从而在其中找到某种有效地避免自杀的场所,是因为这些非常简单的社会形式足以满足她们的全部需要。相反,男子在其中却觉得太拘束了。他们的思想和活动越是展开,就越是逐步超出这种古老的形式。但是他们需要其他的形式。因为他们是更加复杂的社会存在,所以他们只有另外找到更多的支点才能保持平衡,而且这是因为他们的道德基础取决于许多更容易使这种基础遭到破坏的条件。第四章 利他主义的自杀①①参考书目——斯坦梅茨:《原始民族中的自杀》,载于《美国人类学家》,1894年1月。——魏茨:《原始民族人类学》。——《军队中的自杀》,载于《统计学协会杂志》,1874年,第250页。——米拉:《军队自杀的统计》,载于《统计学协会杂志》,伦敦,1874年6月。——梅斯尼埃:《论军队中的自杀》,巴黎,1881年。——布尔内:《法国和意大利的犯罪行为》,第88页以下。——罗特:《1873—1880年间皇家军队中的自杀》,载于《统计月刊》,1892年。——罗森费尔德:《普鲁士军队中的自杀》,载于《军事周刊》,1894年,第三附册。——罗森费尔德:《皇家奥地利军队中的自杀》,载于《德语》,1893年:——安东尼:《德国军队中的自杀》,载于《军事医学和药物学档案》,巴黎,1895年。在生命的范畴中,没有什么好得不得了的东西。一种与生命有关的特点只有在不超过某些界限的条件下,才能完成它应该有助于完成的目的。社会现象也是如此。正像我们刚才看到的,尽管某种极端的个性会导致自杀,某种不充分的个性也会产生同样的结果。当一个人脱离社会时,他很容易自杀,而当他过分地与社会融为一体时,他也很容易自杀。一有人曾经说过,②低级社会没有自杀。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诚然,像我们在前面所说的那种利己主义自杀在那里似乎并不经常发生。但是另一种自杀在那里却很流行。②厄廷根:《道德统计学》,第762页。巴托林在他的《论在丹麦自杀的原因》一书中转述说,丹麦军人把死在床人——无论是老死还是病死——看成是一种耻辱,而以自杀来逃避这种耻辱。哥特人也相信,那些自然死亡的人注定要永远在充满毒蛇猛兽的洞穴里受折磨。①在西哥特人领土的边界上,有一座高耸的悬岩叫“祖先岩”,那些老年人在对生活感到厌倦时都在这里跳岩身亡。在色雷斯人和赫鲁利人中,人们发现有同样的习俗。西尔维乌斯?伊塔利库斯在谈到西班牙的克尔特人时说:“这是一个不惜流血、而且非常倾向于提前死亡的民族。克尔特人一旦超过了风华正茂的年龄,他就对时间的流逝感到不耐烦,而且不愿意有老年;他的命运掌握在他自己的手里。”②因此,他们给那些自杀身亡的人指定一块优美的安息之地,而把那些病死或老死的人草草地埋葬。同样的习俗在印度长期保持。也许这种对自杀的赞颂在吠陀经中还没有,但肯定有很悠久的历史。关于婆罗门卡拉努斯的自杀,普卢塔克说:“他牺牲自己,就像这个国家的圣贤们的习惯所要求的那样。”③而昆图斯?库尔提乌斯说:“在他们当中有一类残忍的粗野的人,人们把他们称之为圣人。在他们看来,预料到死亡的日子是一种光荣,一旦老年和疾病开始折磨他们,他们便自焚身亡。按照他们的看法,等待死亡是生命的耻辱;他们也不尊敬被老年所摧毁的肉体。如果不接受还在呼吸的人,火便会被玷污。”①在斐济、②新赫布里底和曼加等地也有类似的事实。③在赛奥斯,超过一定年龄的男子在一起举行一次隆重的宴会,他们头戴花冠,高高兴兴地喝毒芹汁。④在古代的穴居人⑤和塞雷尔人中也有同样的习俗,然而他们都以他们的美德闻名于世。⑥①引自布里埃尔?德布瓦蒙的著作,第23页。②《布匿战纪》,第1卷,第225页以下。③《亚历山大传》,CXIII。①VIII,9。②见怀亚特?吉尔:《南太平洋的神话和歌曲》,第163页。③弗雷泽:《金枝》,第1卷,第216页以下。④斯特拉博:《地理概论》,第486节。埃利安的著作,第337页。⑤西西里的狄奥多鲁斯:《历史丛书》,III,33,第5、6节。⑥庞波努斯?梅拉:《世界概述》,III,7。我们知道,在这些民族中,除老年人外,寡妇在她们的丈夫去世后也必须自杀。这种野蛮的做法在印度的风俗中如此根深蒂固,以致尽管英国人作出了种种努力,这种做法依然存在。1817年,仅孟加拉省就有706名寡妇自杀;1821年,全印度有2366名寡妇自杀。在其他地方,当一位君主或一位首领去世时,他的仆人们有义务不比他活得更久。这是高卢的情况。亨利?马丁说,首领们的葬礼是血腥的大屠杀,人们在葬礼上焚烧他们的衣服、他们的武器、他们的马匹、他们最宠爱的奴隶、还有那些在最后一次战斗中没有战死的忠实的追随者。⑦忠实的追随者决不应比他的首领活得更久。在阿散蒂人中,当国王去世时,他的官员们也必须死。⑧有些观察家在夏威夷见到过同样的习俗。⑨⑦《法国史》,第1卷,第81页。参见恺撒:《高卢人的战争》,第6卷,第19页。⑧见斯宾塞:《社会学》第2卷,第146页。⑨见贾夫斯:《三明治群岛的历史》,1843年,第108页。因此,在原始民族中,自杀肯定十分频繁。但是这些自杀表现出十分特殊的性质。实际上,上面所谈到的事实都归属于下列三个范畴之一:1.开始衰老或得了病的男子的自杀。2.妻子在她们的丈夫去世时的自杀。3.被保护者或仆人在他们的主子去世时的自杀。然而,在这三种情况下,人之所以自杀,不是因为他自以为有自杀的权利,而是因为他有自杀的义务。如果他不履行这种义务,就要受侮辱,而且往往要受到宗教的惩罚。毫无疑问,当有人向我们谈起自杀的老年人时,我们首先倾向于认为,自杀的原因就在于对生活感到厌倦或者在这种年龄时常有的痛苦。但是,即使这些自杀确实没有其他原因,即使个人自杀仅仅是为了摆脱某种难以忍受的生活,他们也没有必要这样做;人们决不是必须享有某种特权。不过,我们已经看到,如果他坚持要活下去,公众就再也不会尊重他:在有些地方,人们拒绝给他举行一般的葬礼;在另一些地方,等待着他的必定是某种比坟墓还要可怕的生活。因此,社会逼着他去自杀。毫无疑问,社会也干预利己主义的自杀;但是,在这两种情况下,社会干预的方式不同。在一种情况下,社会满足于向人灌输使他摆脱生命的论调;在另一种情况下,社会明确地要求他离开社会。在前一种情况下,社会至多提出建议或意见;在后一种情况下,社会迫使他承担自杀的义务,使这种义务具有强制性的条件和环境就是由社会造成的。此外,社会强制性地规定这种牺牲是为了社会的目的。被保护人之所以不应该比他的保护人活得更久,或者臣仆不应该比他的君主活得更久,这是因为社会的结构就意味着,在追随者和他们的主人之间,在官员和国王之间,有一种如此密切的依赖关系,以致排除任何分离的念头。一个人的命运就是另一些人的命运。臣民必须到处追随着他们的主人,哪怕到墓坟里去,就像主人的服装和武器一样;如果可以设想出另一种情况,那么社会的从属关系就完全不是它所应该有的样子了。①妻子和丈夫的关系也是如此。至于老年人,他们之所以有义务不等待死亡,很可能是出于宗教上的原因,至少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如此。事实上,保护家庭的灵魂被认为依附在家长身上。另一方面,据认为,寄托在人身上的神参与人的生活,同时经历生老病死等几个同样的阶段。因此,年龄不可能使一方体力衰弱而不同时使另一方虚弱,也不会因此而使群体的存在受到威胁,因为保护群体的只有一位没有威力的神。这就是为什么要求父亲不等寿终正寝就把他所保管的宝贵财产转让给继承人的原因。②①这些做法的实质很可能是为了防止死者的灵魂回到世上来寻找与他有密切关系的人和物。但是这种考虑意味着,臣仆和被保护人严格地从属于主人。不能和他分离,而且,为了避免灵魂长期留在世上可能引起的灾难,所以他们必须为了共同的利益牺牲自己。②见弗雷泽:《金枝》。这种描述足以确定这些自杀取决于什么。社会为了能够迫使它的某些成员去自杀,就必须贬低个人的人格。因为人格一开始形成,生存就是赋予它的第一个权利;这种权利无论如何只有在诸如战争之类的情况下才会中断。但是这种脆弱的个性本身只可能有一个原因。个人在集体生活中微不足道,一定是因为他完全和群体打成了一片,而后者一定相应地非常一体化。部分也几乎没有自身的存在,一定是因为总体形成了一个紧密和统一的整体。实际上,我们在别的地方曾经指出,这种整体的凝聚力正是遵守上述习俗的社会的凝聚力。①因为这些社会只有少数成员,所以所有的人都过着同样的生活;大家的思想、感情和职业都相同。同时,由于群体很小,所以人人都很接近,天天见面;因此集体的监督从不间断,任何事情都隐瞒不了,从而比较容易预防分歧。因此,个人没有办法为自己形成一种特殊的环境,在这种环境的掩护下,他可以发展他的个性并形成自己的特色。可以说,由于和同伴没有什么区别,所以他只是整体的一个完整的组成部分,没有自身的价值。他的性命如此不值钱,以致某些人对他的侵犯只受到比较宽容的制止。因此,他自然不能违背集体的要求,社会可以为了微不足道的理由毫不犹豫地要求他结束在它看来一钱不值的生命。①见《社会的劳动分工》。于是我们便看到了另一种自杀,这种自杀与前一种自杀有着截然不同的特点。前一种自杀是由于个性太强,而后一种自杀是由于个性太弱。一种自杀是由于某些部分或者甚至整体已经瓦解的社会允许个人离开社会;另一种自杀则是由于社会过分使个人从属于社会。既然我们把按个人的生活而生活并且只服从自己的自我感觉状态称之为利已主义,那么利他主义这个词恰好表示相反的状态:自我不属于自己,或者和自身以外的其他人融合在一起,或者他的行为的集中点在他自身之外,即在他是其组成部分的一个群体中。因此我们把某种极端利他主义所导致的自杀称之为利他主义的自杀。但是,既然这种自杀还表现出作为一种义务来完成的特点,那么所采用的术语就应该表现这种特点。因此,我们就把这种类型的自杀称之为义务性利他主义的自杀。为了给这种自杀下定义,有必要把这两个形容词联在一起,因为并非所有利他主义的自杀都一定是义务性的。有的利他主义自杀并不是社会特意强加于人的,而是有一种比较随意的性质。换句话说,利他主义的自杀是一种包括若干变种的自杀。我们已经确定了其中的一种,现在来看看其他几种。在我们所说过的这些社会里,或者在其他同类社会里,可以经常看到一些自杀,其直接和明显的动机都是微不足道的。提图斯?李维、恺撒和瓦勒里乌斯?马克西穆斯不无惊奇和钦佩地告诉我们,野蛮的高卢人和日耳曼人若无其事地去自杀。①有一些克尔特人为了美酒或金钱去自杀。②另一些克尔特人则自吹不怕赴汤蹈火。③现代旅行家曾在许多低级的社会里看到类似的习俗。在波利尼西亚,一点小小的冒犯往往足以引起一个人的自杀。④在北美洲的印第安人中也是如此;夫妻吵架或猜疑的举动都足以使丈夫或妻子去自杀。⑤在达科他人中,在希腊人中,稍微有点失望也会导致采取极端的步骤。⑥大家都知道,日本人很容易为了最微不足道的理由剖腹自杀。有人甚至报道,在日本有一种奇怪的决斗,双方不是互相攻击,而是比谁能灵巧地用自己的手剖开自己的肚子。①有人指出,在中国、交趾支那、西藏和暹罗王国也有类似的现象。①恺撒:《高卢人的战争》,第6卷,第14页。——瓦勒里乌斯?马克西穆斯:《善言懿行录》,第6卷,第11、12页。——普林尼:《博物志》,第4卷,第12页。②波塞多尼奥斯的著作,第23卷;餐桌上的健谈者亚大纳西的著作,第4卷,第154页。③埃利安的著作,第7卷,第23页。④魏茨:《原始民族人类学》,第6卷,第1巧页。⑤同上书,第3卷,第1部分,第102页。⑥玛丽?伊斯曼:《达科他》,第89、169页。——隆布罗索:《犯罪的人》,1884年,第51页。①利尔的著作,第333页。在所有这些实例中,一个人自杀并非明确地是被迫自杀的。然而,这些自杀的性质同义务性自杀没有什么两样。因为不留恋生命是一种美德,甚至是一种杰出的美德,所以人们赞扬稍微受到一点环境的刺激或者甚至仅仅由于假充好汉而放弃生命的人。由此可见,社会的奖励给予了因此而得到鼓励的自杀,而拒绝这种奖励就会招致惩罚那样的同样结果,尽管这是不太严重的惩罚,为了在某种情况下逃避耻辱,就是为了在另一种情况下赢得更多的尊重。如果从童年起就习惯于不重视生命,而且藐视那些过分重视生命的人,那就不可避免地会为了最小的借口而放弃生命。有人就轻易地决定作出如此没有价值的牺牲。因此,这种习俗完全像义务性自杀一样,与低级社会最基本的道德观念联系在一起。因为这种习俗只有在个人没有自身利益的时候才能保持原状,所以必须唆使个人无保留地放弃和牺牲自身的利益;这些自杀就是由此而发生的,部分是自发的。正像社会比较明确地要求的自杀一样,这些自杀也起因于这种无个性状态,或者像我们所说过的,起因于利他主义;利他主义可以被看成是原始人的道德特点。因此,我们也把这些自杀称之为利他主义的自杀,即使为了更加突出这些自杀的特点而应该补充说这些自杀是非强制性的,那也只能把这些自杀理解为不是社会特意要求的,尽管严格地说来是义务性的。这两种自杀的性质如此相近,以致不可能把它们区别开来。最后,在另一些情况下,利他主义更直接更强烈地引起自杀。在前面这些例子中,利他主义只是在环境的协助下才促使一个人去自杀。死亡一定是社会当作一种义务强加于人的,或者是某种与荣誉有关的事在起作用,或者至少是某种令人不愉快的事件导致受害者贬低生命的价值。但是有时候个人自我牺牲仅仅是为了得到牺牲的乐趣,因为毫无特殊理由地自我牺牲被认为是值得赞扬的。印度是这类自杀的传统乐土。在婆罗门教的影响下,印度人很容易自杀。《摩奴法典》确实劝告自杀,但有某些保留:一个人必须已经达到一定年龄,他至少应该留下一个儿子。但是,如果完成了这些条件,他就不需要生命了。“婆罗门用那些圣人所使用的方法之一摆脱了他的肉体,免除了忧愁和恐惧,他便光荣地被梵天的居住地所接纳。”①尽管有人常常指责佛教已经把这种原则推向了极端,把自杀当作了宗教实践,实际上不如说谴责了这种原则。毫无疑问,佛教一直教导说,最大的幸福是涅槃,但是这种生命的中止可以而且应该在今生做到,而不必为实现这一点采取强暴的手段。尽管如此,人必须逃避生命的思想在教义中根深蒂固,而且如此符合印度人的愿望,所以可以在产生于佛教或和佛教同时形成的主要教派中看到这种思想的不同形式。看那教就是这种情况。尽管耆那教的经典之一谴责自杀,指责自杀是延长生命,但是在许多神庙中所收集的碑文证明,尤其是在南方的耆那教徒中,宗教自杀是十分常见的事。①信徒们往往绝食身亡。②在印度教中,在恒河或其他圣河中寻死的习俗十分普遍。那些碑文告诉我们,国王和大臣也准备这样结束自己的生命,③有人肯定,在本世纪初,这种迷信还没有完全消失。④在比尔人中,有一处悬岩,为了献身于湿婆神,人们虔诚地从悬岩上跳下去;⑤1822年,还有一位军官目睹了这样一次献身。至于那些让讫里什那神像车的轮子成群地碾死的宗教狂的故事,则已经成了经典作品。⑥夏勒瓦曾经在日本见到过类似的宗教仪式,他说:“在海边上,一些小船满载着这些宗教狂,他们有的在身上绑着石头往海里跳,有的把他们的小船凿穿,唱着赞美他们所崇拜的偶像的颂歌让自己渐渐地被海水淹没。许多旁观者注视着他们,向上苍赞扬他们的英勇,并在他们消失之前要求得到他们的祝福。这样的场面屡见不鲜。弥陀佛的信徒把自己封闭在岩洞里,在岩洞里,他们只有刚能保持坐姿的空间,只能通过一个通风口来呼吸。在岩洞里,他们安静地让自己饿死。另一些信徒则登上十分陡峭的悬岩的顶部,在这些悬岩上有一些硫磺矿,不时地喷出火焰来。他们不停地向他们的神祈求;他们祈求他们的神接受他们奉献的生命,祈求他喷出火焰来。一旦喷出一道火焰,他们便认为是神表示同意,于是一头跳进深渊。……人们怀着极大的崇敬怀念这些所谓的殉教者。”①①《摩奴法典》,VI,32。①巴思:《印度的宗教》,伦敦,1891年,第146页。②比勒:《论印度的曹那教派》,维也纳,1887年,第10、19、37页。③巴思,同上书,第279页。④赫伯:《印度北方诸省旅行记,1824—1825年》,第12章。⑤福赛思:《中印度高原》,伦敦,1871年,第172—175页。⑥见伯内尔:《外来语词典》中的Jagarnnath条。这种习俗几乎已经消失;然而,今天我们还看到过一些孤立的实例。见斯特林:《亚洲研究》,第15卷,第324页。①《日本史》,第2卷。再没有哪一种自杀的利他主义性质更明显了。在所有这些实例中,我们确实看到,个人渴望摆脱他个人的生命,以便进入他看作他的真正本质的东西中。他把这种东西叫做什么无关紧要;他相信他存在于这种东西中,而且只存在于这种东西中,而正是为了存在于这种东西中,他才如此使劲地和这种东西融合在一起。因此他自以为没有自身的生命。在这里,无个性达到了最大限度;利他主义处于极端状态。但是,有人会说,这些自杀难道不是仅仅出于自杀者觉得生命悲惨吗?很显然,当一个人自发地自杀时,他并不十分珍惜生命,因此他认为生命或多或少是一种令人伤感的现象。但是,在这一点上,所有的自杀都彼此相似。然而,对这些自杀不加任何区别将是一个严重的错误,因为这种表现并非总是出于同样的原因;因此,尽管看上去相似,但这种表现在不同的情况下是不相同的。利己主义者忧伤是因为他认为世界上只有个人才是真实的,而过分的利他主义者则相反,他的忧伤产生于个人在他看来是多么不真实。前者厌倦生活是因为他看不到任何他可以追求的目标,他感到自己毫无用处,没有理由活下去,而后者厌倦生活则是因为他有一个目标,但不在今生今世,因此生命对他来说似乎是一种障碍。所以,原因不同结果也不同,前者的忧郁与后者的忧郁性质完全不同。前者的忧郁产生于一种无法医治的厌倦感和沮丧,这种忧郁表现为不能有效地从事活动而完全消沉和颓丧。相反,后者的忧郁产生于希望,因为这种忧郁恰恰由于模糊地预感到来世的前景更加美好。这种忧郁甚至隐含着兴奋和急切地满足某种信念的冲动,并且以某些激烈的行为表现出来。而且,单凭一个人把生活设想得多少有点凄惨的方法不足以说明他倾向于自杀的强烈程度。基督教徒并不比耆那教徒把生活在这个世界上设想得更加令人愉快。他只把生活在这个世界上看成是一段经受痛苦考验的时光,他也认为他的真正的祖国不在这个世界上。然而大家都知道,基督教公开表示并启发人们厌恶自杀。因为基督教社会比以前的社会给予个人以更重要的地位。它规定个人应尽的义务,禁止个人逃避这些义务;只有根据他完成今世规定他应尽的义务的情况,来决定他是否被允许享受来世的欢乐,而且这些欢乐是属于个人的,就像劳动给他带来的权利一样。由此可见,基督教精神中的温和的个人主义不允许它支持自杀,而不管它关于人及其命运的理论如何。作为这些道德实践逻辑背景的形而上学体系和宗教体系已经证明,它们就是这些道德实践的根源和涵义。事实上,早就有人指出,这些道德实践往往和泛神论的信仰同时存在。毫无疑问,耆那教和佛教一样,也是无神论;但泛神论不一定是有神论。泛神论的基本特点是认为,存在于个人身上的现实和他的本性是格格不人的,赋予他生命的灵魂不是他的灵魂,因此没有个人的存在。不过,这种信条是印度教教义的基础,人们已经在婆罗门教中发现这种信条。相反,凡是生命的本原不和这些教义相混淆、而是被设想为一种个别形式的地方,也就是说,在犹太人、基督教徒和伊斯兰教徒等信奉一神教的民族中,或者像希腊、罗马等信奉多神教的民族中,这种形式的自杀是例外。人们从来没有在这些民族的宗教仪式实践中见到过这种形式的自杀。因此,在这种形式的自杀和泛神论之间很可能有某种关系。那么到底是什么关系呢?我们不能承认引起自杀的是泛神论。指导人的不是抽象的思想,而且不能把历史的发展解释为纯粹的形而上学概念在起作用。在民族中和在个人中一样,各种表象的作用首先是表现某种不是这些表象所造成的现实,相反地,这些表象到是产生于这种现实,而尽管这些表象后来能改变这种现实,但也是很有限的。社会环境产生宗教观念,而不是宗教观念产生社会环境;尽管宗教观念一旦形成便会对产生宗教观念的环境起反作用,但这种反作用不会十分巨大。因此,如果说形成泛神论的原因是多少有点从本质上否定任何个性,那么这种宗教也只能在这样一种社会里形成,在这种社会里,个人实际上无足轻重,也就是说个人几乎完全消失在群体之中。因为人只能根据他们生活在其中的社会的形象来想象整个世界,所以宗教上的泛神论只不过是社会的泛神论组织的产物的反映。因此,这种到处都和泛神论联系在一起的特殊类型自杀的原因也就在于这种社会。这便构成了第二种类型的自杀,而这种类型的自杀本身包括三种不同的形式:义务性利他主义的自杀、非强制性利他主义的自杀和强烈的利他主义的自杀,而宗教狂性质的利他主义自杀是后者的完整模式。在这些不同的形式下,这种自杀和利己主义自杀形成最鲜明的对照。一类自杀和粗野的道德观念联系在一起,这种道德观念认为只涉及个人的东西毫无价值;另一类自杀则和文雅的伦理观念联系在一起,这种伦理观念把人的个性抬得如此之高,以致再也不能处于次要的地位。因此,这两类自杀之间有着极大的差距,这种差距把原始民族和最开化的民族区别开来。然而,尽管低级社会尤其是利他主义自杀的温床,但在某些比较现代的文明中也有这种自杀。我们尤其中以把某些基督教殉教者的死列入这一类。所有这些新教徒即使不是自己杀死自己,而是自愿让别人杀死自己,实际上还是自杀。尽管他们不是自己杀死自己,但是他们不顾一切地追求死亡,而且采取行动使死亡不可避免。为了自杀,只要知道其原因的牺牲者作出必然引起死亡的行动就够了。另一方面,新教忠实信徒这种临危不惧的狂热表明,在这种时刻,他们为了他们所虔信的思想,已经完全失去了他们的个性。在中世纪,曾几度使修道院荒无人烟,看来是过分的宗教狂热所引起的自杀风,很可能也是这种性质。①①人们把引起这些自杀的精神状态称之为淡漠忧郁症。见布尔克洛:《关于中世纪有关自杀的舆论和立法的研究》。在我们的当代社会里,由于个人的个性越来越摆脱集体的个性,所以这类自杀就不会十分普遍。有些军人宁死不受失败的屈辱,例如博勒佩尔舰长和维尔纳夫海军上将,这些不幸的人为了不给他们的家庭带来耻辱而自杀,当然可以说他们屈从于利他主义的动机。他们之所以舍弃生命,是因为他们更爱某种东西而不爱自己。但是这些情况是孤立的,只是例外地发生。②然而,在我们中间,今天还有一个特殊阶层,在这个阶层中,利他主义的自杀是长期的现象,这个阶层就是军队。②在大革命时期,经常发生自杀很可能起因于一种利他主义的精神状态,至少在某种程度上是如此。在这种内部斗争和集体热情高涨的时候,个人的个性已经失去它的价值。祖国或党派的利益高于一切。大量的死刑大概出于同样的原因。杀人也像自杀一样容易。二在所有的欧洲国家中,军人的自杀倾向要比同龄平民大得多,这是一种普遍现象。而且两者的差别在25%到900%之间(见表二十三)。表二十三 欧洲主要国家中军人自杀人数与平民自杀人数的比较自杀人数军人与平民相比增加系数100万军人中100万同龄平民中奥地利(1876—1800)125312210美国(1810—1884)680808.5意大利(1876—1890)407775.2英国(1876—1890)209792.6符腾堡(1846—1858)3201701.92萨克森(1847—1858)6403691.77普鲁士(1876—1890)6073941.50法国(1876—1890)3332651.25丹麦是这两类自杀人数大致相同的唯一国家,在1845—1856年期间,平民为每百万人中388人,军人为每百万人中382人。但军官的自杀人数不包括在这个数字内。①①军人的自杀人数或者来自官方文件,或者来自瓦格纳的著作(第229页以下);平民的自杀人数来自官方文件、瓦格纳的著作或莫塞利的著作。就美国来说,我们假定军队中的平均年龄同欧洲一样是20至30岁。这个事实乍看起来令人感到惊讶,因为有许多原因似乎应该使军队避免发生自杀。首先,从身体情况来看,组成军队的个人是国家的精华。他们经过仔细的挑选,没有严重的器质性缺陷①。而且,团体精神和共同的生活在军队里应该像在其他地方一样具有预防的作用。因此,自杀人数这样多是什么原因呢?①这是器质性因素和婚姻选择不起作用的又一证明。因为普通士兵都没有结过婚,所以人们归咎于独身。但是,首先,独身在军队中不应该像在平民生活中那样产生有害的结果,因为正像我们已经说过的,士兵不是孤立的。他们是一个组织严密的集体的成员,这个集体从本质上来说部分地取代了家庭。但是,不管这种假设是否正确,我们有一个办法来单独考察这个因素。只要比较一下士兵的自杀人数和同龄独身者的自杀人数就行了;表二十一使我们可以进行这种比较,我们再一次看到这张表的重要性。在1888—1891年期间,法国每百万士兵中有380人自杀,而在同一个时期,每百万20至25岁的未婚青年中只有237人自杀。因此,每100名自杀的独身平民就有160名自杀的军人,这种使增加的系数达到1.6的情况,完全与独身无关。如果把士官的自杀人数除外,那么增加的系数还要大。在1867—1874年期间,每百万名士官中平均每年有993名自杀。根据1866年的一次人口调查,他们的平均年龄为31岁多一点。我们确实不知道当时30岁未婚青年的自杀人数,我们所列的表只涉及最近一个时期(1889—1891年),而且这是唯一的一张表。但是以这张表上的数字为基准,我们所犯的错误只不过是把士官自杀的增加系数降低到实际水平以下。实际上,因为自杀人数从一个时期到另一个时期几乎增加了一倍,所以这个年龄独身者的自杀率肯定也增加了。因此,比较1867—1874年士官的自杀人数和1889—1891年未婚青年的自杀人数,我们就可以减轻而不是加重军人职业的恶劣影响。然而,在1889—1891年期间,每百万31岁独身者中的自杀人数在394名到627名之间,或510名左右。这个数字和993之比为100比194;这就意味着增加系数为1.94,这个系数可以提高到4而不必担心超出实际情况。①①在1867—1874年期间,自杀率为140左右;1889—1891年期间为210至220,即增加将近60%。如果独身者的自杀率以同样的程度增加(没有理由认为不是这样),那么独身者在第一个时期的自杀率就只有319,这就使士官的增加系数上升到3.11。我们之所以不谈士官,是因为从这时起职业士官越来越少。最后,从1862年到1878年,军官的平均自杀率为每百万人中430名。他们的平均年龄变化不大,1866年为37岁零9个月。因为他们当中有许多人结过婚,所以不应该把他们与独身者作比较,而应该与包括未婚青年和已婚男子在内的全体男性人口作比较。不过,在1863—1868年期间,每百万各种身份的男子中自杀的只有200人多一点。这个数字和430之比为100比215,这就构成增加系数2.15,这个增加系数与婚姻无关,与家庭生活也无关。这个系数因军衔等级的不同而从1.6变到接近4,显然只能用军人地位本身的原因来解释。诚然,我们只是直接证实了法国的情况;至于其他国家,我们没有把独身的影响分离出来所必需的资料。但是,因为法国军队正好是欧洲受自杀影响最小的军队(只有丹麦除外),所以可以肯定上述情况带有普遍性,哪怕这种情况在其他欧洲国家应该更明显。那么是什么原因呢?有人想到酗酒,他们说,酗酒在军队中比在平民中更严重。但是,首先,正像我们已经证明过的,如果酗酒对一般人的自杀率没有决定性的影响,那么酗酒更不会影响军队的自杀率。其次,短短几年的服役期——法国为三年,普鲁士为二年半——不足以造成大量饮酒成癖的酗酒者,以致可以解释军队中有大量自杀者。最后,甚至根据那些把最大的影响归因于酗酒的观察家的看法,也只有十分之一的案例可以归因于酗酒。因此,即使酗酒引起的自杀在士兵中要比在同龄平民中多二三倍(这一点没有得到证明),军队中还有大量的自杀需要寻找其他根源。人们最常提到的原因是对服役感到厌恶。这种解释和把自杀归因于生活艰苦的流行想法相一致;因为严格的纪律、缺少自由、被剥夺一切享受使人倾向于把军营生活看得特别难以忍受。说实在的,看来有许多其他职业更艰苦,然而这些职业并不加强自杀的倾向。无论如何,士兵总是保证有地方住,有足够的食物。但是,不管这些考虑多么有价值,下面的事实证明这种简单化的解释是不充分的:1.承认士兵对这种职业的厌恶在服役的最初几年里比较强烈,而随着对军营生活的习惯会逐步减轻,这是合乎逻辑的。在一段时间以后,由于习惯的作用,或者因为那些最固执的士兵已经开小差或自杀,必然会在某种程度上适应这种生活;而且在军队里的时间越长,这种适应就越完全。因此,如果说决定士兵特殊自杀倾向的是习惯的改变和对这种新生活不能适应,那就应该看到自杀的增加系数随着他们在军队中生活时间的延长而减少。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正像下表所证明的:法国军队英国军队军士和士兵每10万人中每年的自杀人数(1862—1869)年龄每10万人中的自杀人数在宗主国在印度服役不足1年2820—25岁2013服役1—3年2725—30岁3939服役3—5年4030—35岁5181服役5—7年4835—40岁71103服役7—10年76在法国,服役不到10年的士兵,自杀率就增加了2倍,而在相同的时间内,独身平民的自杀率只从237增加到394。在驻印度的英国军队中,自杀率在20年里增加了7倍;平民的自杀率从来没有增加这么快。这就证明,军队特有的严重情况不在服役的最初几年。意大利的情况看来也是如此。诚然,我们没有与每一类士兵人数有关的比例数,但是在三年服役期内,每一年的平均自杀人数大体上差不多:第一年为15.1人,第二年为14.8人,第三年为14.3人。不过,完全可以肯定的是,服役人数一年比一年少的原因是死亡、退役和休假等等。因此,即使比例数明显增加,绝对数却只能保持在同样的水平上。然而,在某些国家,有一些士兵在服役初期由于生活的改变而自杀,这并不是不可能的。事实上,有人报告说,在普鲁士,1000名自杀的士兵中有156名是在服役的头三个月里自杀的,①这当然是一个很大的数字。但是这些事实和前面所说的那些事实丝毫没有矛盾。因为,除了在这个动荡时期发生的暂时增加以外,很可能有另一种完全出于其他原因的增加,而且按照我们在法国和英国所观察到的类似规律越来越严重。此外,即使在法国,第二年和第三年的自杀率也略低于第一年;然而这并不妨碍后来的增加。①①见罗思的文章,载于《统计月刊》,1892年,第200页。①至于普鲁士和奥地利,我们没有每年的服役人数,所以我们不能确定各种比例数。有人认为,在法国,战争爆发后军人自杀人数之所以减少,是因为服役期缩短(从7年缩短到5年)。但是这种减少并不持久,从1882年起,自杀人数明显增加。从1882到1889年,自杀率恢复到战前的水平,即每百万人中322名到424名之间,尽管服役期再次缩短,从5年缩短到3年。2.军队生活对军官和士官来说不像对普通士兵来说那样难以忍受,纪律也不那么严格。因此前者的增加系数应该低于后者的增加系数。然而,事实恰恰相反,我们已经证实了法国的情况;其他国家的情况也是如此。在意大利,1871—1875年期间军官的自杀人数为每百万人中每年平均565人,而士兵只有230人(莫塞利的数字)。士官的自杀率更高,每百万人中超过1000人。在普鲁士,普通士兵每百万人中有560人自杀,而士官则为1140人。在奥地利,有1名军官自杀就有9名普通士兵自杀,而每一名军官显然远不止有9名士兵。同样,尽管每一名士官并没有2名士兵,但有1名士官自杀就有2.5名士兵自杀。3.那些自愿服役和把从军当作职业的人应该不太厌恶军队的生活。因此,那些自愿入伍和再次入伍的人应该不太倾向于自杀。恰恰相反,这种倾向却格外强烈。每百万人的自杀率可能的平均年龄同龄独身平民的自杀率(1889—1891)增加系数1875—1878年自愿入伍者67025岁237—394或3152.12再次入伍者130030岁394—627或5102.54由于我们已经说过的那些理由,与1889—1891年独身平民自杀率相比的增加系数肯定低于实际情况。再次入伍者所表现出来的倾向的强度尤其明显,因为他们在体验了军队生活之后留在了军队里。由此可见,最受自杀考验的军队成员也是那些最把这种生涯当作自己天职的人,他们最习惯于这种职业的苛刻要求,最不怕这种职业可能带来的烦恼和不便。因此,导致这种职业特有的增加系数的原因不是这种职业引起的反感,而是构成军队精神的整体情况、后天的习惯和先天的素质。不过,士兵的第一品质是没有人格,这种品质在任何地方的平民生活中都看不到。他应该被训练得不重视他自身,因为他应该一接到命令就牺牲自己的生命。除了这些特殊情况,甚至在和平时期和日常操练时,纪律也要求他盲目服从,不需要讨论,有时甚至不需要理解。但是,要做到这一点,需要有一种和个人主义几乎不能同时并存的理智上的克制。要如此驯服地遵从外界的驱使,就不应该强调自己的个性。总之,士兵没有自己的行为准则;这是利他主义状态的特点。此外,在我们现代社会的所有组成部分中,军队的结构最能使人联想到低级社会的结构。军队也是由一个庞大而严密的群体所组成,这个群体把个人紧紧地包围起来,并且使他不能自由行动。因此,既然这种道德结构是产生利他主义的天然土壤,那就完全可以认为,军人的自杀也具有这种特点,而且出于同样的根源。这就可以解释自杀的增加系数为什么随着服役年限的延长而增加;因为这种自我克制倾向、这种对非人格化的爱好由于比较长期的训练而发展起来。同样,因为重新入伍者和士官身上的军人气概要比普通士兵强,所以前者比后者更倾向于自杀是很自然的。这种假设甚至可以使我们理解士官比军官更倾向于自杀的这种奇怪现象。士官之所以有更多的人自杀,是因为军官没有在同样的程度上要求养成服从和被动习惯的职责。军官不管多么守纪律,他们也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有主动性,他们的活动范围更广,因此个性也更成熟。因此,有利于利他主义自杀的条件在他们身上不像在士官身上那么完全得到实现;因为他们更强烈地感到自己生命的价值,所以他们不太倾向于放弃生命。这种解释不仅说明了前面所说的这些事实,而且得到了下述事实的证实。1.表二十三表明,军人自杀的增加系数越大,全体平民就越不倾向于自杀,反之亦然。丹麦是典型的自杀之乡,在那里,士兵自杀并不比其他居民多。在丹麦之后,自杀最多的国家是萨克森、普鲁士和法国;在这些国家,军人自杀也不特别多,增加系数在1.25到1.77之间。相反,在奥地利、意大利、美国和英国,因为平民自杀的很少,所以军人自杀率的增加系数相当大,罗森菲尔德在我们引用过的那篇文章中也得出同样的结论,他在把欧洲这些主要国家按军人自杀率进行分类之后,也没有想到要从这种分类中得出任何理论上的结论。下面就是按他所计算出来的增加系数排列的这些国家的顺序。士兵的自杀率和20—30岁平民的自杀率相比的增加系数平民的自杀率(每百万人)法国1.3150(1871—1875)普鲁士1.8133(1871—1875)英国2.273(1876)意大利3—437(1874—1877)奥地利872(1864—1878)除了奥地利应该在意大利之前外,这种反比关系是绝对有规律的。①①人们可能考虑,奥地利军人自杀率的增加系数大,是否并非因为精确统计的军队自杀人数多于平民的自杀人数。在奥匈帝国,这种反比关系更加明显。增加系数最大的部队是那些驻扎在平民免疫力最强的地区的部队,反之亦然:军区士兵自杀率和20岁以上平民自杀率相比的增加系数20岁以上平民的自杀率(每百万人中)维也纳(下奥地利和上奥地利,萨尔茨堡)1.42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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