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拉图对话录-智者篇-45

克利尼亚那又怎样?雅典人我们所做的公正的事情,正如它分有公正一样,同样也分有美好。克利尼亚当然了。雅典人那么好,如果我们的语言仍旧要保持前后一致,那么我们必定也要承认,只要分有公正,他人对我们的所作所为也是美好的。克利尼亚完全正确。雅典人但若我们承认,我们所遭遇的某些事情尽管是公正第 619 页的,但却是不恰当的,因此公正和美好之间有不一致的地方,那么我们将会宣布公正的事情是丢脸的。克利尼亚你这样说是什么意思?雅典人很简单。我们刚才制定的法律看起来就像是与我们当前的理论直接对立的一篇宣言书。克利尼亚对立在什么地方?雅典人呃,你知道,我们刚才制定了一条优秀的法律来惩治盗窃神庙的罪犯和挑起战争的人,把他们处死。我们还制定了一套严厉的惩罚措施,并且要执行这些法规,而这些处罚立刻就成为既是最公正的又是最丢脸的。如此看来,我们似乎先肯定了公正和美好之间是绝对等同的,然后又持有一种完全相反的意见。克利尼亚这样做看起来是危险的。雅典人这就是“美好”和“公正”这些流行术语给人们带来不一致和令他们感到困惑的地方。克利尼亚好像是这样的,先生。雅典人那么好吧,克利尼亚,让我们再回过头来。在什么范围内, “我们”谈论这些事情可以保持用语的前后一致呢?克利尼亚一致?与什么一致?雅典人我想我已经指出过了,或者说如果我没有,那么你可以认为我现在的意思是??克利尼亚是什么?雅典人坏人总是坏人,坏人的行为总是与他们自己的意愿相违背。根据这个前提,不可避免地会得出进一步的推论。克利尼亚什么推论?雅典人呃,你会承认作恶者是一个坏人,而坏人做的事都是违背自己心愿的。如果有人说有这么一个自愿者在做不自愿的事,那纯粹是胡说八道。因此,声称无意中做了一件错事的人一定第 620 页会把这个行为说成是违背自己心愿的,尤其是我,当前必须接受这种立场。我实际上承认,那些做了错事的人总是在违背他们自己的心愿。由于爱好争论,或在争论的欲望引导下,有些人说存在着某些无意的作恶者,也存在着许多有意的作恶者,而在我看来,我会接受第一种说法,拒绝第二种说法。现在我来问你,我应该如何与自己的声明相一致呢?假定你们,克利尼亚和麦吉卢,向我提出问题:先生,如果情况如你所说,那么你会建议我们如何为我们的玛格奈昔亚国制定法典呢?我们要不要制定一部法典?我会回答说:你们必须制定一部法典。那么这部法典要区分故意的犯罪与不故意的犯罪吗?有意的过失或罪行要受到较重的惩罚,而无意的过失或罪行所受的惩罚较轻,这样做对吗?如果说根本就没有故意犯罪这种事,那么我们要对所有罪行一视同仁吗?克利尼亚先生,你说得确实很对。我们该怎么说呢?雅典人问得好。我们首先要做一件事。克利尼亚什么事?雅典人我们要提醒自己,我们刚才对引起困惑和矛盾的有关公正的看法是怎么说的。记住了这一点,我们才可以继续提出进一步的问题。我们从来没能摆脱在这个问题上的困惑,从来没有获得过一条清楚的界线来划分故意和无意这两种类型的过错,而二者之间的区别是在任何社会中存在过的每一位立法家都承认的,一切法律也都认为二者有区别。但我们刚才像发布神谕一样武断地宣布这件事已经了结了,不是吗?因此可以说,我们是在用同一条法规处理不同的过错,没有丝毫公正可言,对吗?这样做确实不公正。在立法前,我们必须说明这些案件之间是有区别的、不同的,而不是像我们设想的那样是相同的,这样我们才能针对两种性质的过失制定相应的处罚,遵循我们的推论,每个人或多或少都能判断这些处罚的适当程度。第 621 页克利尼亚先生,我们愿意作你的听众。我们只有两种选择,要么否定一切错误的行为都是无意的这个命题,要么就在我们肯定这个命题之前,通过一些辨析,使这个命题完善起来。雅典人你的两种选择之一,亦即否定这个命题,我必须加以坚决的拒绝。我坚信它是真理,予以否定是不合法的,不虔诚的。但若两种情况的差别不在于有意和无意,它们的区别又在哪里呢?我们当然要去寻找其他的区别原则。克利尼亚没错,先生,我们没有别的办法,只能这样做。雅典人呃,我们可以试试看。请你们这样想,公民经常会破坏相互之间的各种联系或关系,这种破坏经常是有意的,也经常是无意的。克利尼亚没错。雅典人我们不应当把所有这些引起破坏的情况当作“过错”,并由此推论,在这样的行为中犯下的“过错”可以有两种,一种是有意的,一种是无意的,而无意的破坏作为破坏的一种形式,与有意的破坏一样普遍和严重。你现在必须考虑我下面说的话是否包含着一定的真理,或者说是完全错误的。克利尼亚和麦吉卢,我坚持的看法并不是认为,当一个人并不想伤害别人,但却在无意中对别人造成了伤害的时候,他虽然犯了过错,但却是一种无意的伤害,因此我建议从法律上把这种行为当作无意的过错,无论这种引起伤害的行为是严重的还是轻微的,我根本不把它当作“过错”。还有,如果人们接受我的看法,那么那些福利的创造者要是没能公正地分配福利,他就会经常被说成是犯了“过错”。我的朋友,总的说来,当一个人给了别人某些东西,如果不作进一步的界定,我们就无法称之为公正的行为,当一个人从别人那里拿了某些东西,如果不作进一步的界定,我们同样无法视之为过错。立法者必须向他自己提出的一个问题是,有益的或有害的行为的行动者是否以第 622 页即通过一种错误的行为使他人获益一种公正的精神和公正的方式在行事。因此他必须记住两点,“过错”已经犯下, “伤害”已经造成。他必须用他的法律尽力使破坏的得以恢复,使迷失的得以重现,使毁坏的得以重建,用健全的东西取代残缺的或受伤的东西。他的目的必须是通过立法使各种形式伤害的行动者和受害者达到心灵上的和解,通过一种补偿使他们之间的对立转变成友好。所谓错误的获益克利尼亚到现在为止,你的话还是挺令人敬佩的。雅典人至于错误的伤害或错误的获益我们知道,这样的事情是灵魂的悲哀,只要灵魂还有救,我们就要加以治疗。我认为,我们对过错的治疗必须遵循这样的路线。克利尼亚什么路线?雅典人法律将遵循这条路线对过失者进行教育和约束,无论过错大小,使他不再冒险重复这种错误行为,或者少犯过错,此外,他必须对伤害做出弥补。因此,我们要通过我们的行为和言辞使人快乐或痛苦,给人荣誉或耻辱,使人达到痛恨不平等、热爱公正,甚至默认公正的境界。总而言之,无论采用什么方式,我们这样做了,也只有这样做,我们的法律才是一种有效的、完善的法律。但若我们的立法者发现某人的疾病是用这样的治疗方法无法治愈的,那么立法者或者法律该如何审判这种人呢?我认为他会这样审判:让这样的罪犯继续活着对罪犯本人来说并不是一种恩惠,但若处死他则会给他的邻居带来双倍的幸福。他的邻居会从中吸取教训,而整个社会也少了一个恶人。正是由于这些原因,立法者必须为这些穷凶极恶的无赖制定死刑,而且也只对他们使用死刑。克利尼亚你说的都很好,非常有理。但有一个要点若能进一步清楚地得到解释,我们会感激不尽。在这些事例中,过失与伤第 623 页害之间的差别为什么会和有意与无意之间的差别纠缠在一起?雅典人呃,我必须尽力按你的要求作解释。我敢肯定,当你们在一起讨论灵魂的时候,发言者和听众都有一个相同的假定,认为灵魂有一种天然的性格,或者,要是你喜欢的话,认为灵魂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欲望,这是一种经常固执地用暴力不断引起毁灭的竞争性的或斗争性的成分。克利尼亚是的,当然了。雅典人你们必须进一步观察我们在欲望和快乐之间所作的区分。我们说,快乐的王国建立在一个包含着对立成分的基础上,实现快乐通常要通过诱惑与狡诈相结合的方法。克利尼亚确实如此。雅典人如果我们把“无知”当作错误行为的第三个源泉,那么肯定没错。尽管你们会注意到立法者会很好地把它分成两类,纯粹的无知和单纯,认为它是一种可以得到宽恕的过失的原因,然而人的愚蠢情况更加复杂,它意味着愚蠢者不仅只受无知之苦,而且也受他本人的智慧的欺骗,设定他自己知道所有他其实并不知道的事情。当这样的无知伴随着出众的能力或权力,立法者会视之为一种滔天大罪的源泉;但若这种无知伴随着无能,是由于行为者的幼稚或老年痴呆而犯下的过错,那么立法者会把它当作一种过失来处理,他会制定法规来处罚这种人,但相关条款是最温和的,在整部法典中也是最宽容的。克利尼亚没有比这更聪明、更合理的了。雅典人我们全都说,有的人是他自己的快乐或欲望的主人,有的人是他自己的快乐或欲望的奴隶,这种说法确实道出了真相。克利尼亚确实如此。雅典人但我们从来没有听人这样说过,某些人是他自己的无知的主人,有些人是他自己的无知的奴隶。第 624 页全都频繁地朝着一个方向推克利尼亚肯定没有。雅典人然而我们说过三者动着人前进,而此时他自己的意愿却在敦促他朝着相反的方向前进。克利尼亚是的,我们说过不知多少次了。无论社会或个雅典人现在,我终于可以准确地解释我说的正确与错误是什么意思了,而不会再纠缠不清了。所谓“错误”,我用这个名词指称受欲望、恐惧、快乐或痛苦、妒忌或愚蠢主宰的灵魂,无论有无造成毁灭的结果。然而,在任何信奉至善的地方人都可以依赖的至善如果这种信念在灵魂中占上风,支配着一个人的行为,即使有不幸的后果产生,但人们的一切作为均依据和服从这样的原则,那么我们必须把这些行为称作正确的,认定这些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人生的最高的善,由此引起的伤害则通常被称作非自愿的过错。我们当前的讨论不是语词之争,而是首先想要更加准确地把握我们已经指出过的三类错误。你记得,我们认为这三类错误中的某一类蕴涵着一个被我们称作欲望和恐惧的主要源泉。克利尼亚是这样的。雅典人第二类错误的根源在于快乐和愚蠢,第三类错误是很不同的,其根源在于对善缺乏健全的预见和信念。最后一类错误本身又可再分为三类,这样一来,我们可以看到,错误的种类一共有五种,我们现在针对这五种错误制定法律,而相关的法律共有两大类。克利尼亚哪两大类?雅典人一类针对所有公开使用暴力的行为;另一类针对那①指上面提到的快乐、欲望、无知。第 625 页些隐蔽的、狡诈的争斗。也还有一些情况既包含公开的暴力又包含隐秘的争斗,当然了,如果法律有其恰当效力的话,对这种行为的处罚是最严厉的。克利尼亚是的,肯定是这样。雅典人现在,我们可以回到刚才开始说离题话的地方,继续我们的立法。如果我没弄错的话,我们已经针对那些社会公敌制定了有关盗窃和里通外国罪的法律,也还制定了惩处用篡改法律的手段颠覆已有体制的法律。可以想像,某些人由于精神错乱,乃至于完全疯狂,或者由于疾病引起行为失调,或者由于年迈或年幼,会有诸如此类的行为。如果在选举组织起来的法庭受审时,他们的辩护人能够做出令法官满意的解释,那么对受到指控的被告会有这样的处罚,在任何情况下他都要对受到伤害的一方做出完全的赔偿,而其他处罚则可赦免,除非他的行为已经夺走了他人的生命,或者说他已经杀了人。在这种情况下,他要被迫迁移到别国去居住,流放一整年;如果流放期未满他就回来了,或者说他踏上了祖国的任何土地,那么执法官会把他关起来,监禁两年。我们已经进入了杀人这个主题,现在可以试着提出一条完整的处理各种形式杀人罪的法规。首先要处理的是无意的暴力行为。如果一个人无意中引起他的朋友的死亡,在竞赛中或在公共体育活动中,无论是当场死亡还是受伤以后过一段时间才死,或者是在战争中和军事训练中,无论是不带武器的还是戴盔甲的格斗,杀人者都要在来自德尔斐的法律的指引下完成涤罪仪式,才能被视为无罪。在所有关于行医的案子中,如果病人被医生无意中治死了,法律将认为医生无罪。如果一个人的行为在无意中使他人致死,无论他是空手的还是拿着武器或飞镖,是在吃饭时还是在喝酒时,是由于太热或是由于太冷,或是由于窒息,只用了他自己的体力或者还用了他人的体力,在所有这些案子中,上述行为都将被第 626 页偿损失这名奴隶值多少钱要由法庭来估价视为他个人的行为,杀人者要支付下述罚款。如果被杀的是奴隶,那么杀人者应当视之为就像自己损失了一名奴隶,所以要赔偿死者主人的损失,或者假定杀人者要加倍赔也要参加涤罪仪式,而且比那些在体育运动中造成死亡者的涤罪仪式更加麻烦、更加繁琐,由神谕指定的宗教法解释者是具体说明这些法规的权威。如果被杀的是杀人者自己的奴隶,那么他要履行法律规定的涤罪仪式来消除罪孽。如果有人在无意中杀死一名自由人,那么与杀死奴隶一样,杀人者也要履行涤罪仪式来消除罪孽,以便让他吸取教训,不再藐视那个古老原始的神话。神话说,尊贵的自由民被杀人者用暴力杀死之后,他的灵魂马上就会燃起复仇的怒火,而杀人者对自己的血腥命运在心中充满恐怖和畏惧,他会看到自己非常熟悉的死者身影在跟踪自己,会被吓得手足无措,乃至精神错乱。这是因为死者的灵魂牢记凶手,想尽一切办法使凶手心烦意乱,乃至疯狂。因此,杀人凶手在杀人后的一年里要回避杀人的地点,要把他驱逐出境,不能让他在祖国的土地上留下足迹;如果死者是个外国人,那么凶手在相同的时间内也不得进入死者的国家。如果凶手自觉自愿地遵守这条法律,那么死者的亲属要记下他对法律的服从,要宽恕他的行为,除了与他保持和平外不能再对他做别的事。但若凶手不遵守这条法律,双手沾满血迹地冒险进入圣地献祭,或者拒绝在规定的时间里离境,那么死者的亲属可以对他的杀人罪行提起控诉,如果证据确凿,那么所有的惩罚都将加倍。如果死者的亲属没有提起诉讼,尽管他的门口就流着鲜血,就好像死者在提出偿还血债的要求,那么任何人都可以对凶手提起诉讼,法律将判他流放五年,把他驱逐出境。如果杀人者是一名外国人,而死者是一名居住在这个国家的侨民,那么只要有人愿意,也可以按照同一法律对他提出控诉;如果被告是一位定居的侨民,那么他第 627 页要被流放一年。如果被告完全是个外国人,无论被杀者是外国人、侨民,还是本国公民,他都要在履行涤罪仪式以后,被驱逐出这些法律所适用的土地。如果他违反法律再次返回这块土地,执法官将要处死他,并把他拥有的财物判给受害者的近亲。如果他的回归并非出于自愿,比如遇上海难而漂流到我们的海岸边,那么他可以在海边逗留,等着有船来把他带走;如果他被“不可抗拒的力量”劫持,从陆上被带回来,那么第一位抓住他的官员可以释放他,让他平安离境。如果某人自己动手杀了一名自由人,而他的行为是欲望推动的结果,那么首先要区分两种不同情况。一种情况是行为者一时冲动打了人,或突如其来地做出别的举动,但事先没有想要杀人的目的,而杀了人后随即产生悔恨与自责。另一种情况也是欲望推动的结果,由于受到语言或污辱性的手势的攻击,他想要报复,最后把骚扰者给杀了,并且不感到后悔。我想,我们不能把这些行为当作两种不同杀人的形式,但可以公正地说二者的动因都是欲望,两种行为都是部分自愿,部分不自愿。这两种情况与其他自愿或不自愿的杀人都有一些相同之处。控制自己的欲望,不马上进行报复,而是后来才抱着既定目标做出报复,这样做与那些蓄意谋杀相同。不能控制自己的愤怒,马上爆发出来,但没有预谋,这就好像不是蓄意杀人;我们甚至不能说他的行为完全是无意的,尽管看上去有点像无意。因此,很难决定法律应当把这些欲望推动下的杀人当作蓄意杀人还是无意杀人。然而,我们最完善的办法是按各种杀人的相似性归类,以有没有预谋为界,对那些有预谋的、穷凶极恶的杀人犯给予最严厉的惩罚,对那些没有预谋的、因一时冲动而杀人的罪犯的处罚则比较温和。重罪判重刑,轻罪判轻刑,这是一个通例。我们自己的法律当然会遵循这样的原则。克利尼亚确实是的。第 628 页只有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决不能宽恕那个奴隶,雅典人让我们回到我们的法典上来,继续立法。如果某人动手杀死一名自由人,但他的行为是在愤怒欲望的推动下做出的,没有预谋,那么对他的处罚在各方面都与处罚不在欲望推动下的杀人相同,要对他处以两年流放,使他学会约束自己的脾气。在欲望推动下杀人,并且有预谋,对这种罪行的处罚在其他方面与前者相同,但流放时间不是两年,而是三年,因为他的欲望更加可悲,所以对他的处罚时间更长。通过惩罚来矫正这些罪犯的规则就是这样,但要想精确地在法律中做出具体规定是困难的,因为在这些案子中,法律认为比较危险的罪犯结果却是比较温顺的,而法律认为比较温顺的罪犯反而是比较危险的,后者的行为看起来确实比较野蛮,而前者的行为看起来比较人道。尽管我们作出的一般区分依然成立,但最后如何处理这些事情要由执法官来决定。两种罪犯的刑期满后,执法官们要派他们中的十二人去边境处理这些到期的犯人。这十二人原来就主管流放事务和负责监视流放者,此时也就由他们来决定是否给予流放者恩惠,允许他们回国这是官方法令最后必须要有的内容。如果犯有这两种罪行之一的某个犯人在期满回国后又勃然大怒,重犯以前的罪行,那么他将被永远放逐,再也不能回国;如果他再跑回来,那么他会被处死,就像被驱逐的外国人偷跑回来一样。在盛怒下杀死自己奴隶的主人要洗涤他的罪过,如果被杀的是别人的奴隶,那么他要向奴隶的主人加倍赔偿损失。任何种类的杀人犯如果蔑视法律,在尚未洗涤罪行之前就出现在市场和体育竞赛中,或者出现在其他公共集会中,因而玷污了这些地方,那么知情者可以举报,起诉作为涤罪仪式执行者的死者亲属和这名杀人犯,迫使他们交纳两倍以上的罚款,法律将用他们交纳的所有罚金奖励举报人。如果奴隶在愤怒中杀了他的主人,死者的亲属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处置杀人犯,不算有罪第 629 页如果违反这条法令,那么无人可以再与他同桌共餐,共同崇拜诸神,因为他从让他继续活命。如果自由人被其他人的奴隶所杀,这名奴隶的主人要把肇事的奴隶送交死者亲属,他们必须杀死这名奴隶,方式由他们自选。有一种情况确实不常见,但确实会发生,如果父母在盛怒下用鞭笞或其他方式杀死了儿子或女儿,那么他们的涤罪仪式与其他杀人案件相同,流放期则为整整三年。等杀人者归国后,杀人者的妻子或丈夫要离婚,他们之间的生育必须停止;家庭中一定不能再有这样一个成员,更不能崇敬他,因为他杀死了家中的儿子或兄弟。拒绝执行这条法令的人是不虔诚的,只要愿意,任何人都可以起诉他。如果有人在盛怒中杀死了他的妻子,或者一名妇女对她的丈夫做了同样的事情,那么也要有同样的涤罪仪式,判处三年流放。罪犯回国后,永远不能再与他的子女一道崇拜神灵,或与他们同桌吃饭。如果父亲或子女蔑视这条法律,那么一旦被发现,任何人都可以指控他们犯了亵渎罪。如果兄弟姐妹在愤怒中发生了凶杀,他们的涤罪仪式和流放与前面对父母子女之间的凶杀的处罚相同这个家庭中剥夺了一个兄弟或子女违反者将受到前面说过的那条惩治不虔诚罪的法律的公正惩罚。但若某个本应约束自己欲望的人没有这样做,而是在愤怒中疯狂地杀害了生他养他的父母,如果死者在临终前自愿宽恕了这名罪人,那么只要他履行了与无意杀人罪相同的涤罪仪式以及其他处罚以后,他的罪行就洁净了。但若没有得到这样的宽恕,那么这样的罪犯就要接受多条法律的处罚。对他的处罚是使用暴力、不虔诚、渎圣一类罪行中最重的,因为他的所作所为亵渎了父母灵魂的神庙,如果一个人可以死好几次,那么把这些杀父母的忤逆者判处无数次死刑是完全公正的。一个人的生命有时会受到来自父母的威胁,但没有法律会允许在这种独特的情况下杀人,即杀死生育他的父母,哪怕是自卫也不行。法律给他的指令是必须忍受最坏的第 630 页待遇,而不是去杀死父母。那么法律给这种罪犯什么样的惩处才是合适的呢?我们认为,法律给这些在欲望推动下杀死父母的人规定的惩罚是死刑。兄弟之间争吵闹出了人命,或者在类似的情况下,如果动手杀人是为了自卫,而死者是挑衅者,那么杀人者无罪,死者就好比是手持武器的敌人;公民之间或外国人之间发生争执也照样处理。如果公民在自卫中杀了其他公民,那么杀人者无罪;如果奴隶在自卫中杀了其他奴隶,那么杀人者也无罪。但若奴隶在自卫中杀死了自由人,那么他犯了和杀父母一样的罪行。我们前面说过,父亲可以宽恕儿子杀害自己的罪行,而这也同样适用于其他各种罪行的宽恕;如果受害者自愿宽恕杀人者的罪行,视之为无意的,那么法律将判处这些罪犯履行杀父母罪的涤罪仪式以及一年的流放。怎样合理处置激烈的、无意的、突发的凶杀,我们在上面已经作了充分的说明。下面我们要处理的是蓄意杀人,这种行为的发生是有预谋的、精心策划的、极端邪恶的,是灵魂在快乐、愚蠢和妒忌的支配下发生的。克利尼亚非常正确。雅典人那就让我们再一次列举它们的根源。首要的一点是欲念主宰了灵魂,驱使灵魂寻求欲望的满足而变得凶狠残酷。我们在大多数人的期盼中可以看到这个特点非常持久和鲜明,财富的力量,再加上天然的偏见和有害的错误教育,在灵魂中培育出无限的渴望和占有欲。这种错误教育的根源在于相信了希腊人和非希腊人对财富的错误赞扬。他们把财富提升为诸善之首,而实际上它只占据第三的位置。这样一来,他们不仅在剥夺他们自己,而且在剥夺他们的子孙。富裕确实是一切社会最真实的善和荣耀,但财富是为身体服务的,就好像身体本身是为灵魂服务的一样。由于财富对实现这些善来说只是一种手段,因此它必定在身体之善和灵魂之善的后面占据第三的位置。从这个学说中我们应当明第 631 页前世犯下的罪恶到今世来偿还遭受同样的白,人应当以幸福生活为目的,而不应以获得财富为目的,但以正确的方式获得财富并将财富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则是允许的。明白了这一点,社会就不会希望看到用进一步的杀人来作为凶杀的抵偿,而当前,我们一开始就说过,这种对财富的贪婪是凶杀的一个主要根源,大多数故意杀人都是由于这个原因。第二个根源是与妒忌相伴的竞争精神,这对于妒忌者来说是最危险的,其次对他最优秀的同胞来说也是非常危险的。许多杀人案的第三个原因可以在怯懦和罪感的恐怖中找到。一个人希望别人的行为都公开,而他自己现在或过去的行为都处于秘密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其他方法都失败了,那么只有用谋杀才能消除告密者。所有这些内容都将在我们的开场白中加以处理。它们也道出了一个为许多人坚信的真理,而这个真理是从那些醉心于秘仪的人那里学来的。他们说,对这些犯罪进行复仇是罪人进入坟墓以后的事,当罪人再一次返回我们这个世界,他一定会丝毫不差地受到上苍的处罚暴力,死在别人的拳打脚踢之下。对那些服从审判,对审判抱有恰当恐惧心的人来说,我们的开场白不需要变成正式的法令,而对那些不服从审判的人来说,我们就应当让它成为书面法。如果一个人错误地、有预谋地杀死了同胞,那么首先要把他从各种合法集会中驱逐出去,禁止他玷污神庙、市场、港口,或其他任何公共场所,无论有没有给杀人凶犯出一个公共告示,法律本身已经代表整个国家发出了这个告示,任何时间都有效。如果死者的父母两系在叔侄堂兄范围以内的近亲放弃了监督凶手的义务,或者宣布了驱逐凶手,那么首先,杀人罪孽带来的污染和上苍的愤怒会落在他自己头上,因为法律的驱逐也会带来凶兆。其次,任何想为死者复仇的人都会起诉他。他们都会监视杀人者,要他按神谕的规定洗涤罪行并遵守其他规定,他们也会正式第 632 页对他宣布放逐,然后开始强迫杀人犯执行法律的规定。这个过程还应伴有祈祷和向诸神献祭,诸神的功能之一就是使社会能在凶杀中保存下来,而立法者本人也可免去麻烦。接受这种献祭的诸神应当有哪些,这样的审判应当以什么样的方式进行才最适合宗教,这些问题要由执法官来决定。他们在规定审判方式前,要听从宗教法规专家、预言家和神谕的意见。这种案子的法庭组成与我们所说的审判盗窃神庙案的法庭相同。证据确凿的罪犯要处死,尸体也不能埋在他杀人的那个国家,如果这样做的话,又会增添不虔诚的罪过。如果杀人犯逃跑了,拒绝接受审判,对他的惩罚将一直延续下去。流放的罪犯若是踏上死者的国土,第一个碰到他的死者亲属或同胞可以杀死罪犯,这是法律允许的,或者把他捆绑起来,送交相关法庭的官员。被起诉的疑犯可以请求担保,担保人的资格由法官决定,三位主要的担保人要做出承诺,开庭时被告一定会到场接受审判。如果拒绝承诺或找不到这样的担保,法庭要逮捕疑犯,将他关在监狱里候审。如果一个人不是真正动手杀人的凶犯,但却有预谋地用诡计使其他人死亡,而他自己带着一颗由于杀人而玷污了的灵魂继续居住在这个国家里,对这种人的审判与审判杀人罪相同,只是不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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