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体具有某些特性,这些特性使得这种重组成为可能。但是,当我们想起利用知识有多么困难时(梅尔和哈罗尔),我们实际上承认了该动物的实际成就。我们可以把该动物比作梅尔的被试,他们被告知他们解决问题所需要的一切东西,或者我们可以把该动物比作哈罗尔的被试,他们在不同环境中了解了不完整笑话的解决方法。正如这些被试获得了必要的材料一样,黑猩猩也把树枝视作长的和不易弯曲的物体。在每一个例子中,将知识用于一个新问题是决定性的步骤。而且,这种重组也可以与知觉上并不存在的物体一起发生。当苛勒的黑猩猩跑进它的卧室,拿起一块毯子当作一根棍子时,它实际上利用了只有通过回忆才“存在”的一个物体。这就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当前问题的应力是否能直接产生痕迹系统的重组。这是一个我不敢回答的问题。效果律但是,有关这种重组的一个原因值得一提,因为它在讨论学习定律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假设在李普曼-博根的棍子实验中,那个孩子任意地挑选棍子,并在后来的尝试中碰巧第一次使用最好的棍子。于是,对球的操纵就会变得更加容易,而这种更加容易的经验可能会产生所需的清晰度:这根棍子的适宜性将会被再认,正像它与其他棍子的差别被再认一样。换言之:一种活动的效果从广义上讲,可能对从事这种活动负有主要责任的一些条件进行重组。这就是效果律(lawofeffect),也就是我们对学习中成功作用所提供的解释(第十二章,见边码P.540)。按照效果律,只要实施的活动和活动得以实施的环境在行为上是统一的,而且其结果将随这种统一程度而直接变化,则“效果”就可能具有所需的倒行结果。由此可见,一种活动在客观上是成功的,但却使用了在相关的行为情境中并未包括的一种物体,那么这样的活动将没有任何结果。这一结论为麦独孤父子的观察所证实。一只老鼠从事打开门闩的活动,该门闩被另外一根门闩锁住。由于老鼠用它的后爪偶然地压了第二根门闩,从而成功地完成了打开第一根门闩的任务;但是,经过173次这样的尝试,还是没有使这一活动达到完美的程度。当第二根门闩被安装得更紧时,致使随机的动作也不能转动它时,老鼠便感到困惑了,于是便集中全力去打开第一根门闩(p.166)。成功的结果将随条件而变化。它可能导致全面的顿悟,也可能导致部分的理解,仅仅使反应比以前更适当而已。桑代克(Thorndike)试图去证明效果律或成功律的有效性,这一企图博得了每一位心理学家的仰慕。桑代克认为,这样的定律对于学习的试误理论(trialanderrortheory)来说是必要的。他的证明尽管未受这一理论的支配,却对该理论提供了有力的支持。然而,这种联结在我们的理论中却消失了。这种活动和环境的统一(我们发现是对这一定律的必要假设)排除了纯粹的尝试和错误,也就是完全随机的行为,完全不受环境特征影响的行为。我深信,效果律是造成大量重组的主要原因,也就是造成大量学习的原因,这在人类方面和动物方面是一样的。为了弥补第九章(见边码p.372)的欠缺,我将讨论一个特例。在第 322 页----------------------- 页面 324-----------------------行为心理学.txt第九章中,我把下述事实解释为一种经验的结果,也即动物常常用逃到路边的办法躲避一辆开近的汽车,尽管场力应当把动物驱赶到行驶车辆的前方。那么,一个动物如何学会这一点的呢?我的猜测是,动物第一次是“偶然地”这样做的,也就是说,条件是这样的,只有当正在驶近的车辆的力的方向与它的组成成分在一起时,力的方向才开始发生作用。譬如说,如果动物如图112所示的方向穿过马路,那么,我们便可以把动物身体的方向视作一种强制条件,它只允许正在驶近的汽车的力的组成成分在与动物的身体方向相一致时才起作用。然而,这样一种偶尔的成功可能导致场的重建,因此未来的特定反应将随之而直接发生,并不受动物位置的支配。我们对这个例子具有特殊的兴趣,因为它表明场的重组可以改变运作之力的方向,这一结论对于我们理解动物的迂回行走十分重要,因为原先的路径从几何学上讲处于与具有吸引力的目标直接相反的方向之中。我们的行为图景如果我们回顾一下我们描绘的心理动力和行为的图景,我们便可以发现这种图景反映了组织和重组的连续序列。新的事件实际上无时不在发生,这些事件之所以是新的,原因在于它们的构造。这些新组织导源于机体和环境之间的关系而引起的一些力量,导源于痕迹系统中产生的场力。在我们的图景中,场力的作用主要是使新的适当的组织成为可能,而不是重复以前经历的事情或做过的事情。这样一来,我们便与巴特莱特完全一致了,他说:“如果我们考虑证据而不是假设的话,那么记忆所从事的主要是一种建设的事业,而不仅仅是一种再现”(p.205)。前面几章已经试图表明,这样一种阐述已经远远超越纯粹的言语,“组织”具有十分明确和具体的意义,它遵循十分明确的定律。智力在下结论时,我们只想补充几句话:产生自心物组织的一个有机体的行为,是由这种组织的类型决定的。比较心理学因此研究有机体所产生的不同种类的组织。这个问题有两个彼此紧密相关的方面。首先,一般的、特殊的和个别差异的问题产生了:如何区分昆虫的行为和脊椎动物的行为?如何区分啮齿类动物与灵长目动物的行为?如何区分类人猿的行为和人类的行为?如何区分一个个体的行为与另一个个体的行为?于是,智力问题便产生了。智力问题必须根据使某些组织得以产生的内在的有机体条件来寻找其答案。每一种组织都有许多方面,例如稳定性、刻板性、复杂性、清晰程度,等等。对于不同的组织来说,不同的特征可能具有显著的重要性。因此,并不存在一种类型的智力,而是存在不同种类的智力,这要视受到特别青睐的特定组织而定。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一定要按照不同智力得以运作的场或材料来区分不同的智力,而是按照正在产生的那种组织来区分不同的智力。因此,在我看来,区分运动的、实践的和理论的智力比起区分几何智力和算术智力,“迅速的”智力和“缓慢的”智力,“诗歌”理解智力或“数学”理解智力等等,前者作出区分的根据要比后者差得多。重组的不同类型这个问题的解决引出我们刚才提到过的比较心理学一般问题的第二个方面,也就是有可能对不同种类的组织和重组进行系统的调查。我现在不准备详尽阐述这一论点。原因在于,在我以往发表的著作中(1928年),我已经列举并讨论了有关这种力量的一些情况,而且,R.M.奥格登(R.M.ogden)也已经在这方面作过十分系统的探讨(1926年,PP.239ff)。第一卷 第十四章 社会和人格前面讨论的不完整性。主要问题:社会的和心理的团体;社会团体的现实;心理团体的现实——“我们”;问题的阐述;由循环过程来联结的心理团体和社会团体。心理团体的形成。心理团体的性质:统一和分离;稳定性;清晰度。团体形成的结果:文明的产物;作为一种格局的文明;人格。前面讨论的不完整性第 323 页----------------------- 页面 325-----------------------行为心理学.txt让我们假设,在前面几章里,我们已经全部解决了讨论的问题。那么,能不能说我们已经拥有完整的行为知识了呢?我们只需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便可看到我们几乎没有按照行为实际发生的方式探讨行为。我们都是社会成员,我们的行为是由心理学家刚刚开始认识到的事实决定的。由此可见,如果不理解行为的社会因素,我们便不能理解行为。我们必须了解社会因素的动力学,以及社会因素产生的结果。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一门科学的研究意味着一些定律的发现,这些定律支配着所调查的现象,也意味着一些条件的发现,这些定律在这些条件下动作着,并产生具体的结果。迄今为止,我们忽视了最重要的一组条件,我们把这组条件称之为社会条件。如果我们漠视这些条件,那么我们发展一门可以对文明事实进行解释的心理学的计划就无法贯彻执行。因此,我们将本章专门用于讨论社会心理学的主要问题。这个题目太广,以至于可以用比本章的现有篇幅更大的篇幅来写这个题目。但是,我们现在的讨论不得不提纲挈领,主要限于勾划轮廓,而没有用材料来填充它们。主要问题社会的和心理的团体在系统阐述我们的主要问题时,有必要作出一个重要的区分:当我们谈到一个团体(group)时——我将用这个词来替代更为特定的“社会”(society)一词,以指明有机体的任何群集(col-lections)——我们用的“团体”一词可能意指两个不同的东西,用我们的术语来说,是指一种地理团体或行为团体(geographicalorbehaviouralgroup)。后面,我将把前者称为社会团体(sociologicalgroup),因为社会科学把这类团体作为它的主题,而把后者称为心理团体(psychologicalgroup)。那么从何种意义上说这些团体存在呢?社会团体的现实让我们从社会团体开始,我们来考虑一个由n个成员组成的团体。当我们把这些人称为一个团体时,我们意指什么?有一种回答认为,“团体”这个术语只不过是把n个成员放在一起考虑时使用的一个方便的名称而已,除了这n个成员的现实以外,没有其他现实与这个概念相一致。可见,这个回答从严格意义上说否认了一个团体的存在。可以说,除了这n个成员组成团体以外,不存在任何第(n+1)的成员,这肯定是正确的。任何一种以此方式来解释的团体概念,将从一开始就被我们驳斥。但是,这是否意味着驳斥一个团体的现实呢?让我们来回忆一下我们对旋律的探讨。我们看到旋律,它们是多么的实际,然而同样的争论是,我们刚刚驳斥过的那种团体的现实,实际上很久以前也曾在旋律的现实问题上同样驳斥过:“一种旋律不可能是实际的,这是因为,如果它包含n个音调,那就不存在任何第(n+1)的音调。”旋律是行为事件,我们正在讨论的不是行为团体或心理团体的现实,而是社会团体的现实。因此,看来我们似乎不能把旋律的论点应用到团体上面去。但是,这是一种错误的印象,因为我们知道格式塔并不限于心理的领域或行为的领域。因此,一个团体可能是一种现实,即使它毋须成为一个加到组成团体的个体数目上去的一个新项目。我们在本书的开头部分(第二章,见边码p.58)已经表明某些团体是现实,在那里我们曾经十分简要地指出,某些行为方式对于作为团体成员的一些个体来说是典型的,而不是对一些孤立的人来说是典型的。与此相似的是,巴特莱特(Bartlett)通过对“反应”(reactions)所作的详尽描述来证明社会团体的现实,他是这样描述的,“对团体来说特定的反应是在团体中发现的,而不是在团体以外发现的”(p.241)。因此,从一个格式塔具有存在(existence)这个意义上说,一个社会团体也具有存在,我们为团体现实所使用的标准同时也是其格式塔特征的标准,由此,我们必须推论说,一个团体就是一个格式塔。然而,这样一种陈述没有多大含义,除非我们知道它是哪种格式塔。第 324 页----------------------- 页面 326-----------------------行为心理学.txt社会团体的格式塔特征在这方面,团体具有一些非常明确的特征,它们是一种十分特殊的格式塔。我在这里仅仅提及两个密切相关的特征。首先,这种格式塔的“强度”(Strength)可能在很广的范围内变动。作为格式塔特征的这一强度已由苛勒(Kohler)所界定,他通过部分之间相互依存的程度来界定格式塔特征的强度。格式塔越强,它的每个部分就越是依赖所有其他的部分,这种依赖就越是影响各部分的每一方面。根据这一观点,我们熟悉的一切团体实际上都是相对软弱的,而其他文化中的团体却强大得多。贝克尔(Becker)所谓神圣的和世俗的社会的差别是一个很好的说明。团体越强大,不仅团体成员的行为,而且他们的整个地位,都会更加依赖他们与其他成员的关系。因此,在原始社会中,失去与团体的联系可能导致孤立成员的死亡。人们都想住得离老家近一些,我们可以比较乡村和都市,以便例证团体的格式塔强度的差别。我们能够遇到的最强大的团体也许是像足球比赛中的球队了。团体可能具有很低的格式塔连贯性,这一事实导源于我想指出的第二个特性。团体是由个体组成的,而个体的存在,尽管主要是由团体决定的,也并非唯一如此。生孩子,抚养和教育他们,所有这些都是社会决定的活动;但是,尽管我们很想把孩子培养成某种类型的人,我们的力量却难以实现这种愿望。在塑造我们孩子的性格方面,社会因素再次介入,而不受我们愿望的支配。可是,还有一个因素则不再是社会的,尽管我们无法衡量或估价这个非社会因素的量值,但是我们不得不去承认它。除了社会影响以外,个体之间是彼此不同的,这些个体通过组成团体,在某种程度上决定团体的性质,因此便造成了团体中的一个非社会因素。当我们将团体与其他更强的格式塔(如旋律)作比较时,这里所表达的意思便可变得更加清楚起来。在作曲者的心中,音调并不先于旋律而存在,也不独立于旋律而存在。这里,旋律(也就是整体)完全决定了它自己的一些成员。团体的成员并不完全由该团体所决定,这一事实等于是说,团体并不属于最强的格式塔类型。当团体越不自然或越是人为的时候,这种特征便尤其显得重要。如果一些人联合起来组成一个俱乐部或一个社会,那么,成员的特征便已经建立起来了,而且,新团体呈现的特征也将在较大程度上有赖于它的成员的这些特征。心理团体的现实——“我们”现在,让我们转向行为团体。它在何种意义上存在呢?对此,找到答案是更容易的。心理团体的现实在代词“我们”(we)里找到了它的表述。“我们”的意思不仅是指人的复数,其中包括我自己,它还在最特定的意义上意指一种统一的复数,我和其他人是这统一的复数中的真正成员。换言之,当有人说“我们做这件事”的时候,并不意味着包括在“我们”中的这些人正在为独立于他人的他自己做这件事,而是我们联合起来做这件事。讲话者把自己体验为团体的一员,他的活动也是属于该团体的。当然,“我们”这个词也可以有其他的含义。“我们聚集在这里,因为我们都在同一天出生。”这句句子里的两个“我们”并不十分一致。第二个“我们”纯粹是累积的复数,而第一个“我们”表示一个真正的“团体-我们”(group-we)的开始。这里,我们可以提出这样的问题,当这个“我们”在非累积意义上被使用时,它是否相当于一种心理团体的表述。看来,把这个“我们”视作更为一般的团体是合宜的,至少在最初是这样;因为这个“我们”适用于并非同一种类团体中各种各样的人际关系。由此可见,桥牌运动员的这个“我们”可能属于所有四名牌友,或者属于一对搭档;与此相似的是,一个足球运动员运用“我们”这个词,可能指足球队,也可能指他本人。还有一种类似的情况,譬如说,我可以讲X先生和我曾经进行过一次关于格式塔心理学的讨论,这个特定事件可能是唯一的事件,在该事件里,我将他和我自己包括在“我们”这个名词之内。显然,两名桥牌搭档或一个足球队的成员形成了(如果不是从不同意义上所说的话)与所有运动员所形成的团体不同的心理团体。所有运动员所形成的团体完全属于第二种类型的团体。然而,在所有这些例子中,“我们”这个词指的是一种现实。它既非“他们和我”的省略形式,也非“他和我”的简化形式。因为它所涉及到的“我”有赖于这个“我们”。换言之,“我们”这个词所指的复数并非由在一切可能的复数方面保持一致的一些成员组成的,而是共同决定着它自己的成员。当我与一位陌生听众讲话时,当我在午餐俱乐部里讲话时(我是该俱乐部的老会员),以及当我在大学生的队伍中行走时,我的感觉不同,我的行为自我也或多或少有些不同。第 325 页----------------------- 页面 327-----------------------行为心理学.txt有关这种关系的详情我们准备放在后面讨论;这里,它仅仅为证明这个“我们”的现实服务。问题的阐述在确立了社会团体和心理团体的现实以后,我们现在可以系统阐述我们的主要问题了。我们的主要问题是,这两种团体之间的关系是什么?一般说来,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很明显的:一个社会团体是一个心理团体的前提,因为社会团体不同于一些个体的聚集,在个体的聚集中,个体的行为,以及由个体的行为产生的成就,都依赖他人的行为。现在,作为一个地理事件的另一个人的行为只能以下列方式来影响我的行为,即任何地理事件都可以通过决定我的行为环境来影响我的行为(参见第二章)。可是,这种一般的观点并不包含关于特定行为环境的陈述,而这种特定的行为环境将说明社会团体形成的原因。但是,我们可以看到,尽管“我们的经验”(we-experiences)并不是对团体行为作出贡献的唯一“经验”,但是,它们却是团体形成的必要条件。单单在我的行为场内存在其他人不会导致社会行为。如果有一个人或一群人挡住了我的去路,我将迂回前进,以便取得我所需要的东西,正如一个无生命的物体挡住我的通路时我将采取的行动一样。我的行为在第一个例子中如同在第二个例子中一样是很少社会性的。这些论点由于下列事实而显得有点学究气,即我们体验一个“我们”,一种对心理团体的归属;因此,看来可以很自然地把地理的团体或社会的团体与心理的团体联结起来。我们假定社会团体通过心理团体的中介而产生,这种动力联结的具体性质成为一个问题,它再次必须被概要地陈述。如果一个社会团体(g)是由n个成员组成的,那么它必须把它的起源归之于n个心理团体Gn的存在和相互作用,而这些Gn的相互作用也就成了基本的问题。行为场内的事件(Gn)如何导致地理现实(g)的建立呢?由循环过程来联结的心理团体和社会团体我们已在不同场合较简单地讨论过类似的问题了(参见第八章,见边码p.311;第九章,见边码p.373)。我们在讨论运动时看到,行为事件如何通过循环过程产生地理事件。如果我们把这一原则应用于我们目前的问题,我们便可发现下列情境:在K的场内(K是形成团体的几个成员中的一个成员)存在着一个心理团体,一个“我们”,而场的这个部分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而处于应力之下。因此,运动(行为)将以这样一种方式启动,以至于导致一个新的场,它比原有的场处在较小的应力之下。尽管这种一般的陈述是正确的,但仍然有点模糊,难以充分显示随后发生的行为特征。那么,我们关于这个问题还能再说些什么呢?K的行为将影响团体内其他人的场,a-j和l-n,从而改变他们行为场的应力,并引导他们去活动。他们的活动也同样会改变K的场。正是K的活动的功能减轻了他自己场内的压力。因此,只要K引起的a-j和l-n的活动导致k的场内的应力减弱,K的活动就会实现这种功能。来自场内应力的活动和这种活动对场的应力的作用之间的关系,要比其他场及其应力来调节的眼动情形更加间接。但是,对于所有这些差别来说,存在着一个基本的相似性:毋须任何新的定律,只要将旧定律应用于更加复杂的一组条件中去便可。当然,团体中的所有成员都有同样权利被考虑为K,也就是说,在团体行为中,我们有一种通过活动来中介的相互作用,也是n个不同行为场的相互作用,这种相互作用通常可以产生组织的行为,该组织在个体中如同在整体的社会团体中一样。确实,我们的原理通过从心理行为中推知社会行为的办法解释了真正的社会行为;g通过Gn的相互作用而得到解释。我准备作这样的断言,社会心理学问题在于充实这个一般的格局。在本章的其余部分,我将仅仅讨论该格局内的一些要点。它们可以归纳成下述标题:(1)心理团体是如何组织的?(2)它们的主要特征是什么?(3)社会活动的结果是什么,它们如何影响这类活动?正如我们在本书中经常看到的那样,在一个特定的场内进行区分的不同问题实际上是相互依存的。这也同样适用于上述三个问题,如果不考虑它们之间的依存关系,没有一个问题能够得到全面回答。心理团体的形成第 326 页----------------------- 页面 328-----------------------行为心理学.txt我们可以从第一个问题开始,并探究心理团体的形成。这些团体,作为行为场的组成部分,肯定是通过场组织的过程而产生的。它们与我们先前研究过的包括自我在内的(点的组、线段组等等)那些团体组织不同。尽管这一事实并未阻止我们把我们的组织定律用于这些例子中去,因为我们遇到过自我像其他场物体一样被对待的场合,但是,这对自我来说是极端重要的。自我是一个团体的组成部分,它将由于这种成员关系而具有一些特征,这个课题我们将在讨论第三个问题时进行探讨。现在,我们必须尝试去发现一些力量,它们对行为的团体形成负有主要责任。相似律我们从一个十分简单的例子开始,不是因为它是最重要的或典型的例子,而是因为它将以最简易的方式澄清这个问题。当我们进入房间时,我们把里面的人视作一个与其他一切物体分开的团体,而且或多或少不受他们空间分布的支配。这种组织可以还原为等同律或相似律(lawofequalityorsimilarity),至少可以部分地还原于这两种定律;因此,它并没有产生任何新问题。只要这个问题依然存在,这种团体形成便不会成为我们现在感兴趣的问题。起初,在刚进入房间时,我们并不属于该团体。然而,过了一会儿,我们便可能属于该团体了。究竟是什么东西产生了这种不仅包括其他人而且还包括我们自己的新团体呢?把同样的定律应用于这种新团体的形成(这种新团体,据发现,在第一个团体的形成中也起作用)是否有点牵强?我认为不。尽管相似律不是唯一的因素,但是,我们自己和他人之间的相似性看来确实对这种新组织作出了贡献。当有些人穿着晚礼服时会感到明显的别扭,而另外一些人则没有这种感觉,尽管任何一方均没有犯社交错误。相似性和相貌特征然而,我承认,等同因素并非团体形成中最强的力量。但是,一俟我们开始去分析等同性和相似性本身时,该因素将直接把我们导向其他一些更重要的因素上去。为什么我的“自我”与其他人相似?(前者很少用视觉项来提供,而后者则主要用视觉项来提供。)回答必须是,我的自我在特征方面肯定与其他人相似,这些特征尽管可以由视觉特征来传递,但却无需这样传递。我们在前面也曾遇到过这些特征(第八章,见边码p.359;第九章,见边码p.407),当时我们称它们为相貌特征(physiog-nomiccharaters)。我们认为,通过这些特征,特别强大的自我-物体力量被唤起了;因此,当我们正在把团体形成(尤其是相似性)与它们联系起来时,它并不是一个新的步骤。因为我们视作我们自我特征的某种东西也出现在我们称之为人类的场的那些部分里面,并且在较小程度上也出现在动物身上。我们通过视觉和听觉感知人们,也就是感知与我们具有同样自发性,具有目的和犹豫,欢乐和悲哀,勇气,抱负等等的物体;我们也把我们自己作为人来加以体验。如果等同性在团体形成中是一个因素的话,它一定是相貌特征的等同性。因此,一个老于世故的人很容易与其他老于世故的人聚集在一起,或者,甚至容易与那些玩赋了的人们聚在一起,而且也将在他的场内发展起一个他们和他共同属于的心理团体;与此相反,如果一个直率和坦诚的人被抛入老于世故的人群中去,那么他将不易发现他自己成为“我们”的一部分。与此相似,悲哀者倾向于把自己从一个欢乐的团体中排斥出去。相貌相似性可以导致团体形成,这已为某些具有不同种系和不同生活习惯的鸟类所证明。施特雷泽曼「Strese-mann,由卡茨(Katz)摘录,1926年,p.466]认为他已经找到这种团体形成的原因。“进入到令人印象深刻的和吵吵闹闹的鸟群中的小鸟是由于受到鸟群的吸引;它们把自己投入鸟群的生活漩涡,而且不易从里面脱身出来。”相貌特征的起源:我们如何察觉“另一个人的心理”但是,动力特征所起的作用远远超过单单决定心理团体的界限;动力特征也对团体结构和团体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因此,我们的下一步工作是回答第九章(见边码p.407)提出的问题,即作为行为物体的人们如何拥有相貌特征,或者更通俗地说,我们如何觉察另一个人的心理。我想把自己限于简要的陈述,因为苛勒已经在他的《格式塔心理学》(GestaltPSychology)一书的第七章里十分全面地讨论过这个问题了。我不准备拒斥两种被广泛接受的理论,按照这两种理论,我们是通过建立在类比基础上的推论,或者是通过联想来了解另一个人的情绪的。这两种理论都遭到了苛勒和C.D.布罗德(Broad)的驳斥。布罗德因此下结论说:“由于剩下来的只是两种可供选择的办法,因此,或者是(1)存在某第 327 页----------------------- 页面 329-----------------------行为心理学.txt些认知情境,它们实际上包含了其他心理或它们的作为客观成分的某些状态;或者是(2)某些躯体形式、运动、姿势及其矫正的视觉外观对我们来说具有非获得的(unac-quired)含义”(p.327)。了解一下布罗德如何处理这两种可能性是颇为有趣的。尽管他给第二种可能性以显著地位,但是他却并不倾向于完全拒绝第一种可能性。不过,第一种可能性甚至比起两种被拒斥的理论来更加不可能被接受,因为它意味着一种对我来说至少显得神秘莫测的知觉理论。它否定行为世界和地理世界之间的差别。如果他人的心理能够直接提供给我的话,那么它将是我行为世界和地理世界中的同一个物体。另一方面,第二种可能性是承认相貌特征存在的另外一种方法。每样东西都有赖于这第二种可能性的详尽阐述,也就是说,有赖于对下列问题的回答,即作为行为物体的人如何才能拥有具有认知价值,并与作为地理物体的他人的基本方面相一致的相貌特征。布罗德的回答是这样的:“我们必须假设,人类的先天成分(也许也是其他群居动物的组成成分)是这样的,当人们看到任何物体实际上与他自己十分相似时,他便本能地认为该物体受到了像他自己心理那样的心理的激励”(p.330)。当然,这是完全不能令人满意的。如果人们认为其他物体受到像他自己心理那样的心理的激励,那么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苛勒已经强调了这一点:“……有时,我把其他人理解为与我十分不同。例如,道格拉斯?费尔班克斯(DouglasFairbanks)富有特色的男子气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可是,遗憾的是,我无法使自己做到这一点”(1929年,p.237)。但是,除了这种不适当性以外,布罗德的解释从真正的意义上说不是解释。它所做的一切是引起人类天生的结构,即他的本能。这种解释是著名的休眠力(visdormitiva)类型的解释,从而把解释本身分解为对假装要解决的问题的重新命名,如果我们认真对待它,我们必须将它用于具体的事例之中。它如何处理这类问题:为什么这张脸在我看来显得悲伤?为什么这个姿势在我看来显得屈从?为什么这种声音在我看来显得兴高采烈?难道我们对每一种这样的体验都有一种特殊的结构,或者说独立的本能?每一种特定的场合如何设法求助于这种结构的特定部分,或者说唤起一种特定的本能官能?由于像布罗德理论那样的理论无法使所有这些问题得到解答,因此它没为问题提供真正的解答。那么,形式、运动、姿势等等如何具有一种非获得的含义呢?这个问题并没有给我们留下特别新的或惊人的印象,因为我们曾遇到过行为物体直接拥有的一些特性(除了感觉特性以外)。例如,一根线可能是曲线也可能是虚线,一个图形可能是对称的也可能是不成形的,旋律中的音调可能是平淡的也可能是刺耳的。行为物体之所以拥有这些特性,是因为它们把存在归之于组织。我们曾在一次特定的讨论中为行为物体的这些特性补充了相貌特征,并且指出,对于相貌特征来说,通常较难指出基本组织的细节。不过,在任何一个人的行为世界里也可能产生笨拙的或优美的物体,而毋须使他与别人接触。一个优秀的素描者可以画出优美的线条、笨拙的图形,以及快乐或忧郁的模样。当我们探究世俗的艺术时,这一点更容易发生。确实,在我们的行为世界中,极少有物体像优美的音乐那样充满情感。另一个例子是木偶,木偶几乎无需与人类具有几何的相似性,然而却仍然能够载有大量的感情特征。对于我们的论点来说,最佳的例子也许是按照米老鼠的形象所制作的某些特技电影,因为在这些电影中,客观上既没有运动,也没有感情,而仅仅是奇怪图片的连续。不过,这种连续的序列在观察者的行为世界里产生了一些运动的物体,它们可以是机灵的,也可以是笨拙的,可以是朝气蓬勃的,也可以是神情沮丧的,等等。这个例子的优点在于这样一个事实,即所有这些特征都只存在于行为的物体中,而在地理物体中则完全不存在。这些形态和运动对我们来说具有“含义”,它们成为刺激引起的心物组织的最清晰的方面或结果。但是,为什么这些“含义”是相貌的,为什么它们传递情绪或其他心理的特征?如果这个问题意欲表明为什么物体具有相貌特征,如悲哀和欢乐等等,那么这是一个好问题。可是,如果这个问题强调了“心理的”一词,或者使之与“躯体的”或生理的相对立,那么它便立即产生误导作用。这是因为,我们用于主观经验上的许多词(如果不是大多数词的话)同样可以很好地用于客观经验上。这个论点取自苛勒,他还引证了借自克拉格斯(Klages)的一些例子:“痛苦的情感”,“温柔的性情”,“甜蜜的爱情”,等等。因此,我们要进行解释的并不是这些特性的心理本质,而是它们的性质。为什么是痛苦的而不是甜蜜的,平静的而不是激动的,阴郁的而不是欢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