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里德曼文萃》

《弗里德曼文萃》 作者:米尔顿.弗里德曼著◇1.经济学中的价值判断◇2.自由言论经济学◇3.市场机制与中央经济计划◇4.商业的社会责任◇5.资本主义与犹太人◇6.负所得税问题◇7.一支完全志愿者的军队◇8.对外经济援助:手段和目标◇9.学校的问题在哪里?◇10.经济方面的报刊文章◇11.实证经济学的方法论◇12.消费与永久性收入◇13.预期效用假说与效用的可测性◇14.选择、机会与收入的个人分配◇15.资本与利率理论◇16. 货币数量理论的重新表述◇17.货币供给,价格与产量的变动◇18.美国货币史:总论◇19.通货膨胀与失业◇20. 对货币数量理论的说明◇21.货币政策的作用◇22.20世纪80年代的货币政策◇23.应该有一个独立的货币当局吗?◇24.真假金本位◇25.可变汇率论◇26. 政府在货币中有作用吗?前言     这一文集汇编业已编纂成册、出版发行,以此来纪念我们这个世纪中最杰出、最有影响的经济学家之一,密尔顿·弗里德曼的75岁生日。密尔顿·弗里德曼是一位难得的人才:他拥有独特的天赋,在生活的许多方面,他都对无数民众的世界观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他的专业著作,使他在同行经济学家中赢得了最高的荣誉;而他在市场及政府在经济中的作用问题上的远见卓识,又使他为普天大众所瞩目。他那清晰地表达经济原则的能力,使人望尘莫及。他对经济科学的伟大贡献,为他在1976年赢得了诺贝尔奖金。作为他辉煌生涯的另一个方面,他为《新闻周刊》所撰写的专栏,是他成功地影响社会观念、影响社会舆论的许多论坛之一,而且这项活动持续了近20年之久。1969年他的形象在《时代》杂志封面上的出现,再明白不过地说明了他所具有的普遍的、巨大的吸引力——没有哪一个经济学家曾经象密尔顿·弗里德曼那样名扬四海。   《弗里德曼文萃》一书,是密尔顿·弗里德曼的学术著作及通俗读物之精选.我非常感激库尔特·R·利尤伯先生,感谢他为此书的出版新作的编纂工作.对于密尔顿的老朋友、合作者安娜·J·施瓦茨女士,我们的谢意是非同寻常的——她为这本文萃汇编所写的介绍是非常宝贵的。最后——同时也是最为重要的——我要向密尔顿的妻子、合作者罗斯·D·弗里德曼致意,感谢她在密尔顿·弗里德曼的经济学成就中所起的重要作用。   密尔顿·弗里德曼1977年从芝加哥大学退休之后,成了胡佛研究所的一名高级研究员,从那以后,他一直与我们朝夕相处。在经济学及公共政策的世界里,他的创造力与影响力一如既往,而且,他对本研究所的国内研究计划的发展与业务进展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他那深邃的思想是我们的无价之宝,我们期待着在未来的许多岁月中的经久协作。这里,我谨代表我的同事们,向他致以热烈的生日祝贺,并祝愿他与他的妻子永远身体健康、精力充沛。    胡佛研究所所长   W·格伦·坎贝尔  译者的话     密尔顿·弗里德曼于1912年7月31日生于纽约州的布鲁克林,他的家庭是来自喀尔巴对山脉罗马尼亚的移民。家庭收入微薄,也不固定;而且,在其上高中最后一年级时,那时他15岁,他的父亲去世了,生活的重担完全落在了他的母亲和几个姐姐的身上。   弗里德曼在一位高中数学老师的鼓励下,对教学产生了浓厚的兴趣。1928年,靠着打零工和一笔奖学金。他进入了拉特格斯大学,并在那里获得了数学与经济学学士学位。   在拉特格斯,弗里德曼遇到了两位非常杰出的人物:亚瑟.  F·彭斯及霍默·琼斯.他们对他的一生产生了重大影响。在琼斯的推荐下弗里德曼获得了芝加哥大学经济系的免学费奖学金;他同时还获得了布朗大学应用数学系的一笔奖学金。经过审慎考虑后,他接受了前者。从那时起他就与经济学结下了不解之缘。   芝加哥大学催人奋发的学术气氛——许多著名的学者,如弗.兰克·奈特、雅各布.文纳、亨利·舒尔茨、亨利·西蒙等都在那里任教——给弗里德曼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文纳的理论课为弗里德曼开辟了一个新世界。1933年,他获得了经济学硕士学位。   弗里德曼于1934年在哥伦比亚大学学习了一年。在那里,哈罗德·霍泰林、韦斯利·C·米切尔以及约翰·M·克拉克将他引入了数学经济学领域,使他领略了一种截然不同于非常注重理论的芝加哥大学传统的制度与实证方法。弗里德曼的学术著作就综合反映了来自于芝加哥大学及哥伦比亚大学的这两种影响。   1935年夏天,弗里德曼参加了设在华盛顿特区的国家资源委员会。在那里,他对消费者预算进行了广泛的实证研究.这一研究构成了他的消费函数理论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之一。1937年秋天。他离开了华盛顿,前往纽约国家经济研究所工作,从事职业收入结构研究。这一研究的成果是他与西蒙.库兹涅茨联合出版的《独立职业活动收入》。这本书中包括了弗里德曼对人力资本理论及收入分配理论的杰出贡献;他第一次地提出了“永久性“收入与“暂时性”收入之间的重要区分。这是弗里德曼的消费函数理论的第二个主要组成部分。他在后来出版的《消费函数理论》(1957年)一书中充分发展了这些理论。   1941年至1943年,弗里徳曼作为一名经济学家在美国财政部工作,主要研究战时税收政策。1943年至1945年,他作为数学统计学家在设在哥伦比亚大学的统计研究小组工作。这个小组是战时科学研究与发展署下设的一个附属机构。   弗里德曼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的这两种不同的职业,对他的科学著作有着重要的影响,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他在学术研究的本质与目的等问题上的杰出观点的形成。他的一种职业给了他在高层政府经济政策的制定方面的直接经验;他的另一种职业加深了他对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不同研究方法之间的关系的理解。   1945年至1946年,弗里德曼在明尼苏达大学任教。1946年,他又到芝加哥大学教授经济理论。从那以后,芝加哥大学成了他的学术阵地。1962年,他被命名为保罗·斯诺登·罗素功勋经济学教授。   应亚瑟.F·彭斯之邀,弗里德曼在国家经济研究所担任了对货币在商业周期中的作用的实证研究工作。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1963年,他与安娜·J·施瓦茨合著了《美国货币史,1867-1960》。这本书广泛地考察了美国在90多年中的货币实践,证明了货币供给的重要性以及货币供给与价格及收入水平之间的关系。《美国与英国的货币趋势:它们与收入、价格及利率之间的关系,1867-1975》一书出版于1982年,它是对《货币史》一书中的叙述性说明所作的计量经济表述。   1953年,弗里德曼出版了《政治经济学论文集》。1962年,弗里德曼出版了《资本主义与自由》。   自60年代以来,弗里德曼开始逐渐进入政府领域。1968年,他担任理查德·尼克松的总统竞选经济顾问。1980年,他又担任罗纳德·里根的总统竞选经济顾问。后来,他又多次在总统委员会中任职。现在他仍然是总统经济政策咨询委员会的成员。   自1966年以来,弗里德曼一直为《新闻周刊》撰写专栏,直至1984年初为止。   1967年,弗里德曼当选为美国经济协会主席。他的就职演说《货币政策的作用》,成为他最受欢迎、最有影响力的著作之一。   1976年10月14日,为了表彰弗里德曼在“消费分析领域、货币历史及货币理论领域的贡献,以及他对稳定性政策的复杂性的证明”,荣获了诺贝尔经济学奖。   自1977年正式从芝加哥大学退休以来,弗里德曼一直在斯坦福大学的胡佛研究所任高级研究员。   1980年,弗里德曼与他的妻子罗斯·弗里德曼共同出版了《自由选择》。   弗里德曼笔翰如流,著作等身。正是通过这些浩瀚的文字,他创造了自己完整的经济学理论与方法体系。特别是他的永久性收入理论、消费函数理论、货币理论(其中又特别是他对货币数量理论的重新表述)及自然失业率假说,使他成为货币主义学派的代表人物,成为颇具影响的当代经济学家。对于弗里德曼的学术著作,已经有来自各式各样的文献的那么多品评论述,戎们无需赘述什么.《弗里德曼文萃》作为庆贺弗里德曼教授75周岁生日的礼物,概括地展示了他的学术思想的要旨,也再现了他治学生涯的轨迹。因此,我们把它译成中文,意在为那些试图全面了解弗里德曼的读者提供一份新的研究资料。作为译者,我们还想说,弗里德曼的理论尽管产生了并直接服务于资本主义制度,具有很大的阶级局限性,但经济现象有一定的共同点,因而其理论观点中亦有适用了某些一般经济活动的精诣之识,这对我们的经济学研究工作有一定的作用。   本书充分体现了两位译者团结合作精神。高榕较多地承担了初译工作,范恒山则侧重于校订事项。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翻译此书,力求给读者以准确的原意。除非特别必要,我们也不对原文进行删节。但限于水平。译文肯定有不少谬误,敬请读者不吝赐教。   值《弗里德曼文萃》中文本出版之际,我们要感谢著者本人弗里德曼教授,他亲赠本书英文本,并给予翻译工作某些具体指导;我们还要感谢贾湛等同志,是他们的大力协助,才使本书得以同广大读者见面.   译者, 1991年6月  《弗里德曼文萃》米尔顿.弗里德曼著   1.经济学中的价值判断     我深深地有感于这部文集中所反映出来的这样一种倾向,即哲学家们与经济学家们的发言互有误解。我敢肯定,哲学家们多少会有这种印象:经济学家们在回避那些他们认为是根本性的问题,即影响并进入私人政策与公共政策的价值判断问题。而且,哲学家们使用价值判断一词的意思,并不是指相对交换价值。他们指的是“道德”或“伦理”价值。在我看来这些哲学家们是正确的。为了有助于说明为什么我们一直在回避“他们的”问题,从而为消除这一隔阂做点贡献,我将讨论三个要点:(1)这一回避的基本原因是:经济学中不存在价值判断;(2)这种矛盾的现象,部分地来自于这样一种趋势:将这些所谓的价值判断方面的分歧,用以回避对政策结论方面的分歧的说明;(3)市场本身(在广泛的意义上)是发展价值判断的一种机制,而不仅仅是价值判断的反映。   1.经济学中价值判断之缺乏。内格尔教授在其评论中已经提出了这一点,而且我完全赞同他的看法。原则上,经济学作为一种特殊的学科,所涉及的是环境变动对事件进程的影响,涉及的是预测与分析,而并不涉及评价问题。它所研究的是这样一些问题:某些特定的目标是否可以实现,同时如果可以实现的话,应如何实现;但是严格说来,它并不研究这些目标的好坏问题.   然而,经济学的确涉及到价值判断问题。首先,没有任何目标是真正充分限定的。它们常常部分地反映在其结果之中。第二,我们永远也不会真正了解我们的全部价值观念。正如我尊敬的老师,弗兰克·H·耐特通常所说的那样,尽管我们都一再重复着“de  gustibus non est disputandum”,但实际上,我们却将时间花在对其他小事的争论上去了。而且,这种讨论是相关的但富有成效的。其目的在于弄清我们的价值判断的含义是什么,他们是否是内在一致的。这正是艾罗的重要的、且具有根本性的著作的贡献所在,同时这也是一些被称作福利经济学的著作的贡献所在。   而且,经济学家不仅仅是经济学家,他们同时也是人,所以他们自己的价值观念毫无疑问他会影响到他们的经济学。“无价值”经济学只是一种理想,而且,同大多数理想一样,常常最容易受到人们的椎崇。经济学家的价值判断无疑地会影响到他所从事的研究课题,有时也许还会影响到他所得出的结论。而且。正如人们已经提出的,他的结论又会反作用于他的价值判断。然而这并不改变下面这种根本观点,即原则上,经济学中并不存在价值判断——尽管这次会议用了这样的名称。   2.把所谓的价值判断作为借口。我深深地感到:在许多关于经济政策问题的争议中,大部分关于美国经济政策的分歧,并不反映着价值判断方面的分歧,而是反映着实证经济分析方面的分歧。我已经多次发现:在混杂的人群中——即在如今天这样既有经济学家又有非经济学家的人群中——在座的经济学家们(尽管起初人们趋于认为他们代表着广泛的政治观点),倾向于与非经济学家相对而结成联盟。但是,常常出乎他们的意料,他们将发现他们自己与非经济学家们站在一起。他们可能会就一些尖锐的问题而在他们之中展开争论,但当他们所面对的是外行人的世界时,这些分歧就烟消云散了。   然而,即使在经济学界当中,这一点也同样适用。近些年来。保罗·萨缪尔逊与我经常在这一问题上产生分歧:即对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所应给予的相对侧重问题。这一分歧并不反映——我相信保罗·萨缪尔逊也会同意这种看法——我们在基本目标或是在相当接近的目标方面的任何差异。它所反映的是我们在所接受的、关于货币及财政变动(作为一个方面)与经济变动(作为另一个方面)的相互关系的各种尝试性假说方面的差异。   我经常使用的一个例子就是最低工资比率问题。这个例子也会导出同样的结论。如果我们撇开那些对这一问题有着特殊兴趣的人不谈,那么,最低工资比率的赞成者与反对者之间的分歧,决不是关于目标的分歧,而是关于结果的分歧。双方面都希望看到贫困的减少。那些象我一样,反对最低工资比率的人预测:这些法律的结果是使得人们失业,从而增加贫困;但那些赞成最低工资比率的人却预言这些法律将减少贫困。如果他们在结果问题上达成了一致意见,那么他们将在政策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这种分歧不是一种道德方面的分歧,而是一种科学上的分歧,是一种原则上可以为实证证据所解决的分歧。   为什么处于同种文化之中的人们在政策判断问题上的明显分歧大致都属此类呢?在我看来,原因就是艾罗及博尔丁在他们的文章中所指出的:为避免“不可能”原则而对在基本价值观念方面的一致意见的需要。来自于不同文化的人们之间的观点分歧,可能更多地反映了价值判断方面的“真正的”分歧。   政策方面的分歧反映了预测方面的大部分分歧这一事实——或者是我称之为事实的这种现象,为下面这种广泛的趋势所掩盖:即将政策分歧归因于价值判断方面的分歧。造成这种趋势的原因是:责问一个人的动机,常常要比回答他的辩论,或迎战他的论据要容易得多。通过把与我们持有不同观点的人视为要想取得“坏”目标的“坏”人,我们可以缩短进行分析及收集证据的艰苦过程,而与此同时,又可以赢得公众义愤与道徳热情对我们的观点的支持。我特别有感于1964年总统选举期间这种方法所产生的诱惑力。当时大部分知识分子,大部分人民群众,几乎断绝了合理讨论的可能性,他们拒绝认识这种可能性;即塞纳特·戈得华特可能与他们拥有同样的目标,只不过是在他关于如何实现这些目标的判断方面是不相同的。   为了避免误解,我要强调的是,我并不是在断言:所有的政策分歧都归因于实证分析方面的分歧。有些政策分歧的确明显地反映了价值判断方面的分歧。但是,我认为,如果我们把这一解释留作最后一着,而不是作为最先一着使用的话,那将有助于实现达成合理的一致意见这一大业。   我还要说明的是:在人们的价值判断与他们关于客观情况的预测之间,毫无疑问地存在着一定的相互关系。存在着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微妙的、复杂的相互关系。然而在这一问题上,我无可奉献,有的只是一些老生常谈。   3.市场在发展价值判断中的作用。我的第三个要点与博尔丁的文章联系得更为紧密一些。博尔丁将“精心计算的盈亏”作为经济交换的本质,他对于经济交换的局限性的看法,与J·M·克拉克在其著名的论述中所如此恰当地予以概括的下述观点非常相似:“对不带偏见的理性的无理性的热爱,夺去了生活的乐趣。”博尔丁最后还讨论了为完成市场交换(按照狭义的定义)所必需的一体化制度。   虽然博尔丁的论述是如此之合理且如此之重要,但它们仅限于经济分析与价值判断之间的关系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而且是截然不同的方面),是市场作为很多人在共同价值的建立中自愿合作的一种手段所具有的作用,而不论这些共同价值是市场上的交换比率,还是博尔丁所提出的一体化制度的组成部分。在这一方面,与狭义经济下的情况相比,“交换”与“市场”有着远为广泛的含义。我的论述的目的,就是要把人们的注意力,引导到那些初看起来与狭义经济构成物一样的东西的更为广泛的关联上去。   博尔丁强调的是市场交换的报酬特征。这一特征恰恰是一项交易成为自愿的必要条件。除非交易的每一个参加者都能够得到某种他认为比他放弃的东西更为值钱的东西,否则的话,他是不会进入交易的——如果那种不能使交易双方获利的交易得以发生的话,那么交易的参加者则必须受到强制。在一“自由”市场中,参加者必须‘心悦诚服”,这与“受贿”是完全相同的一回事。   交易要想发生,参加者的价值观念必须是有差别的。如果A先生有X物品,而B先生有Y物品,同时双方都认为X物品优于Y物品,那么用X物品来换Y物品的交易永远也不会发生。唯有当A先生认为Y物品的价值高于X物品的价值,而B先生认为X物品的价值高于Y物品的价值时,用X物品换Y物品的交易才会发生。在这种情况下,A与B两人都从用X换Y的交易中得到了好处,那么,除非受到了第三方的阻碍,否则的话,这一交易将得以发生。正如这个小小的例子所说明的,交易的本质是不同的价值观念的协调一致;是在不存在一致点的情况下,一致意见的取得。与用所有的X来交换所有Y的一次性交易活动不同,如果我们将X与Y看作是可分割的总量,而且交易是逐渐进行的,那么,A先生与B先生之间的交易将继续下去,直到在边际点上,两人对仅存的X或Y都赋予同等的相对价值。从这一意义上说,他们通过交换而取得了关于价值的一致意见。然而,这种一致仅在他们之间交易的现存点上才是成立的。尽管交易的结果是使得A先生拥有(比如说)大部分的Y,而B先生拥有大部分的X,但他们俩人对于早先的这些交易都是非常满意的。如果引入其它的参与者,那么在不存在一致点的情况下取得一致意见的过程也就拓宽了:通过整个市场,所有参与者亦将在边际点上获得共同的价值观念。正如谚语所说的那样,需要有意见的分歧才会存在赛马,而且对结果下赌注的机会,使得意见的分歧成为共同满足的源泉,而不是争端的契机。   同样的分析直接适用于自由言论及自由讨论。同样,言论的自由并不意味着拥有听众,正如售卖的自由并不意味着有买主一样,这仅意味着寻求听众与买主的机会。在思想市场上,只有当讲者与听者双方都能获利时,交易才会发生。同样,交易要想圆满完成,通常要求意见的分歧。很少有什么经历比与一个在一切方面都有着完全相同的看法的人进行交流更为乏味的了——尽管在一切方面意见完全一致这种概念明显地只是一种不存在的、理想的模式。我们中甚至没有谁能与自己完全一致。   自由言论的本质与自由交换的本质一样,在于参与者的双方获利。希望在于:在这一过程中,在我们每个人都有所得的同时,它使得我们得以协调我们的分歧。实际上,我不应该说“与自由交换一样的自由言论’,因为自由言论是自由交换的一个特例。   类似地,我们来考虑一下学术自由,或者追求人们在研究与写作方面的智力兴趣的自由,如果将知识分子引入产品与劳务市场的那种分析,也应用于这一领域,那么,很多人,或许是大多数人,将不得不反对这样的自由.他们将悲叹于这样的“混乱”局面:这种混乱局面使每个人为他自己而决定什么是重要的;他们将悲叹于这样的“重复”与“竞争浪费”,这种重复与竞争浪费使得不同的学者在研究同样的问题;他们还将悲叹于在确定哪一些问题应该予以研究的重要问题时,“社会优先权”的缺乏。他们将转而呼吁中央计划,用一管理体系来决定哪些问题最需要进行调查研究,将各学者分派到他们将能(按照那种管理体系的判断)作出最大贡献的领域,确保不存在重复劳动的浪费,等等。   这一点显而易见,所以知识分子更会了解这个问题,他们知道;如果在这一领域中,在价值观念及知识方面人们的意见完全一致,那么,这样的中央计划则毫无害处——同时也是不必要的。但在目前的分歧程度与无知程度下,他们更喜欢要自由竞争市场的“浪费”,而不喜欢中央计划的集中控制,而且,下述论证(这一论证也与我的预见相一致)又加强了他们的这种偏好:与对有选择的几个机构的依赖相比。这是丰富我们的知识的更为稳妥的方法。遗憾的是,他们并没有认识到在将完全不同的标准应用到产品市场的做法中,所存在的不一致性。   博尔丁强调指出;“经济学家通常带着一种近乎于迷信的敬畏来看待价格体系”,而且常常惊奇于“在决策的制定及决策的相互影响中所反映出来的那种难以捉摸的次序”。自由交换的更为一般性的应用,也引起了同样的看法。整个现代科学知识的宏伟体系,正是在思想的市场上,为自由交换所建立的。或者再来考虑一下另一个例子,即语言的发展。语言是一个能够不断演化的、相互关联的、复杂的结构。然而,并没有人那样地计划它。它只不过是经过为自由的语言交换所协调起来的、成千上万的个人的自愿合作,而逐渐发展起来的。公共法律结构是另一个出色的例证。   我的讨论是从博尔丁提出的那个观点开始的,而如下因素又使我回到了这一点上:即对一体化制度的需要,我将这一需要解释为对一系列共同的价值观念的需要,而为了任一稳定的社会的存在,在大多数时候,这一系列共同的价值观念必须无须考虑地为大多数人所接受。这些价值观念是如何发展、变化,并最终为人们所接受的呢?什么是保持这样一系列价值观念(它们仍存在着变动的可能性)的理想机制呢?   这正是我所提出的经济分析能够对政治科学家及哲学家作出最大贡献之处。原因在于:它揭示了这样一种结构如何能够从个体人类的自发的、且自愿的合作中,产生并得到发展,而并不需要由达观帝王、贵族政治论者、总统或立法人的实施、建造或立法来实现——尽管对于这一结构的发展来说它们都有着很大的促进作用.从很多方面来说,这构成了自由市场在产品及思想领域中的基本作用——使人类得以在研究与发展价值观念的进程中携手合作。   勿庸置疑,价值观念的社会演化过程,并不能确保所发展的一体化体系,与你我在我们的价值观念下所喜欢的那种社会相一致——的确,实践证明:这是最不可能的。人类的大部分一直生活在苦难之中,喘息于暴政之下。毫无疑问,需要进行调查研究的一个迫切的问题就是:什么样的一体化体系将与我们所尊重的那种社会相一致,什么样的环境将有助于这样一种体系的发展,而且,在什么样的程度上,关键因素是这一过程本身——例如自由讨论——或者,这种一体化体系的广泛内容是什么。   我们中的每个人,当他力图影响他同伴的价值观念时,就构成了一体化体系的这一发展过程的一部分。同时,我们中的每一个人,正如他必须做的那样,都在刚才所提出的那些问题的尝试性答案的基础上前进。所以,在如此这样的会议中,我们同时既是演员又是观众,既是观察家又是被观察者,既是老师又是学生。  《弗里德曼文萃》米尔顿.弗里德曼著   2.自由言论经济学     没有对其经济含义的检验,则无法确定适合于保持一自由社会的法律结构。它们是肌肤相关的。我将力图就某一特殊的法律问题——即自由言论的保持——来证明这一关系;在很大程度上,这是我们社会的所有自由中最为根本的一种。   在极端的情况下,在经济安排(作为一个方面)与自由言论(作为另一个方面)之间,存在着明确的、直接的相互关系。   我们很少认识到:要想使“信仰狂热者”有发表意见的可能,丰裕的金融支持与经济支持是多么的重要。你可知道,今天的信仰怪人可能是明天的主义倡导者,自由言论的本质,在于保持使信仰怪人转变成主义倡导者所要求的那种机会。   经济安排与自由言论之间的相互关系,远在你们接触到成熟的社会主义国家之前,就早已是非常密切的了。我将通过美国及其它西方国家情况来说明这一关系是多么的紧密。这些国家都是我们所认为的、最突出的自由社会。例如,考虑一下特别是过去40至50年间,美国对我们社会中的各种人所施以的限制。在美国,一类被实际地(而不是原则上)剥夺了自由言论权利的人是商人。最近,我收到了一封来自一家石油与气体组织执行副主席的信。我不想提及这个人的姓名及这个组织的名称,我只是读一下他所讲的那些话:   正如你所知道的,真实的问题远远超出了每千立方呎的价格问题(这是相对于能源立法而言的),而是宪法修正案——言论自由的保障——的继续问题。在日益增多的限制下,正如大哥哥越来越密切地注视着我们的肩膀一样,我们日渐胆怯于针对谬误与坏事而喊出真理之声,而道出我们的信念.对IRS(国内收入署)审计的恐惧,官僚主义的扼杀,或政府的骚扰等,都是对抗言论自由的强有力的武器。   在10月31日版的《美国新闻与世界报告》中,华盛顿悄悄话专栏指出:   “石油工业的官员们宣称,他们已经收到了来自能源部长詹姆斯·施莱辛格的下述最后通牒:‘要么支持政府所提出的原油的税收,要么面临更为强硬的限制,及可能出现的解散石油公司的趋势.’”   让我再举一个更为明显的例子,来说明加之于商人身上的、对自由言论的限制。我相信你们和我一样,都从你们的银行收到过美国财政部印刷的小纸片。上面敦促你购买美国的储蓄债券。如果那个小纸片是由有关的私人商业机构印刷的,那么联邦贸易委员会很可能将其作为使人误入歧途的、不正确的广告宣传而予以斥责。我常说:美国储蓄债券运动,是历史上最大的利用顾客资金买空卖空的投机商号活动之一。政府告诉人们:“你们购买这些债券,而它将保障你们的将来。这是进行储蓄,并为你孩子的教育及你退休后的生活提供收入的一种方法。”后来。政府改变了初衷,并造成了通货膨胀,从而使那些债券的价值不断地下降。这样一来,在过去15年或2O年间购买了债券的每一个人,都得到了这样的结果:与他们最初付出的数量相比,他们所拿回的,是一个具有较小的购买力的量,即一个只能买到较少产品与劳务的量。而且,漏船又遭顶头风,他们还不得不为所谓的利息付税,而这些利息甚至不足以补偿由向他们出售这些债券,并作出这些承诺的联邦政府所导致的通货膨胀所带来的损失。   你可能不赞同我的意见。你可能认为这些债券是一项很好的投资,然而我引入这一例证的目的却是完全不同的。你料想向你们发送这种小纸片的银行家们相信它吗?按照我的办法做。我向银行家们提出了很多问题,“你认为对于你的顾客来说,储蓄债券是一项很好的投资吗?”他们的回答是一致的,“不,这是一项很糟糕的投资。”我问他们,“为什么你们到处将这种小纸片散发给你们的顾客呢?为什么你们要参与这种我认为是根本性的、利用顾客资金买空卖空的投机活动呢?”他们都给了我同样的答案:“如果我们不这样做的话,财政部会非常不高兴。来自于财政部的压力是非常强大的。”   不久以前,我在盐湖城与某家欠企业的一位中级管理人士进行了交谈。他向我讲述了在他看来这项储备债券运动是多么的糟糕。接下来,他又告诉我,由于来自上司的压力,他不得不花费那么多的时间在同事当中促进这件事,而他的上司依次地又反映了来自美国财政部地压力。那些银行家,或者那些管理人员,有实际上的自由言论吗?   当然,有时的确存在着无畏的银行家,无畏的商人,尽管需要付出代价,但他们还是自由地表达他们自己的思想。但商业领导者的公开讲话,几乎永远都是温和的。他们以笼统的措辞来谈及政府限制的罪恶,来谈及自由企业的重要性,但是,一旦进入实例他们就变得非常谨慎,力争不要太具体。同样,也有一些可敬的例外情况。   你可能会说,“这并不要紧,那些人不过是商人;商人毕竟有着足够的赚钱之道,他们不必为自由言论而担忧。”那么让我们转到我自己的领域——学术领域上来,并提出这样的问题:“学术言论自由方面出现了什么情况呢?”考虑一下我在芝加哥大学医学院的同事的情况,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在其研究工作中都得到了国家健康学会拨款的支持。在进行一番反对国家健康保险的慷慨演说之前,他们中有谁会不深思再三呢?我不是在责备他们,请不要误解我的意思。我不是在批评任何人。我只是在试图讨论我们所采取的制度安排(作为一个方面),与自由言论(作为另一个方面)之间的相互关系。人民应该为自由言论而付出代价,然而,代价应该是合理的,而不应该是不相称的。用著名的最高法院判决中的话来说,不应该存在着对言论自由的、“令人寒心的影响”。然而,这一点几乎是毫无疑问的:在学术领域中,人们受政府资助的程度,已经对他们的言论自由产生了令人寒心的影响。   对于医学界人士来说是正确的东西,对于那些经济系的、从国家科学基金会得到拨款的、我自己的同事来说,也同样是正确的。我仍然想到:国家科学基金会不应该存在,它是政府的一个不适当的职能。我的同事中不是很多人都愿意公开赞成这一观点,而且毫无疑问,为数不多的这些人决不会是那些从国家科学基金会得到拨款的人。事实上,我经常这样说:在现今时代拥有言论自由的唯一的一个大学教师,大约是一位接近于退休或者已经退休的、某一私立大学的在职教授。那就是我。   让我们从学术界及对言论自由的那些令人寒心的影响引发开去,再来看着经济安排与出版自由在一种更为直接、且更为密切的形式上的相互关系。一段时间以前曾流传着关于英国的一家伟大的报纸《伦敦时报》的故事。正如人们过去经常称呼的那样,它是“伟大的朱庇特”。然而有一天,一家工会(我认为是排印工人工会)禁止了它的发行——尽管还可能是另一个机械技术工会。他们为什么要关闭这家报纸呢?因为《时报》计划发表一篇关于该工会企图影响报纸所登载的内容的文章.正如你所想到的,这是对出版自由的一种明显的、直接了当的侵犯。你可能会说:“然而,这件事并没有牵涉到政府。”当然牵涉到了!因为若没有政府的援助与支持,没有哪个工会能够拥有这样的统治地位。   另一个来自英国的例子是同样恰当的,现在在英国存在着一个国家新闻工作者工会,它极力在那些在英国报刊上撰写文章的新闻工作者当中,形成一种只雇用某一工会会员的制度——而且在英国议会中还存在着一个悬而未决的议案,其目的在于促成这一结果。这一工会威胁要联合抵制那些雇用不愿意加入并接受他们所宣布的原则的、非国家新闻工作者工会成员的报纸。而所有这些都发生在英国,我们的自由之乡,产生大宪章(Magana  Charta)的地方。   为了更直接地求助于法院,象一般的知识分子一样,当处于不同的自由言论方面之间时,法官们表现出了一种精神分裂症。法院力图在他们所认为的政治言论或文化言论(作为一个方面),与他们所认为的商业言论(作为另一个方面)之间,划出一条泾渭分明的界线。感谢伯纳德·西甘教授对我的指教,我认识到:最高法院最近采取了二些谨慎的措施,以期将《第一修正案》中的权利扩展到商业言论方面。他们这样做是与下述法律相联系的:禁止药剂师大肆宣传的弗吉尼亚法律;禁止律师大肆宣传的亚利桑那法律;禁止人们在他们的财产上放置“出售”标记的新泽西法律。最高法院已经宣布:所有这些法律都是违反宪法的。但在每一决议当中,他们又都是非常谨慎,并继续坚持认为:在这两种言论之间存在着明确的界线;《第一修正案》仅对政治言论给予绝对的保护,而不是对商业言论给予绝对的保护。   我欢迎近来的这些变革,但对待政治言论与商业言论的态度之间的差异,仍然是巨大的。例如,俄亥俄的一家法院,威胁要关闭一份色情杂志,《非法谋生者》,并判处所有者与出版者入狱。很多有名望的知识分子在请愿书上签名,强烈抗议他们所说的对自由言论的侵犯及一项审查法案。就个人而言,我看不出作为对言论自由的限制的《非法谋生者》事件,与对广播及电视中的香烟广告的法律禁止之间有多大区别。然而,没有哪个杰出的——或者就这件事而言,没有哪个不甚杰出的——知识分子,会为了作香烟广告的企业的自由而在请愿书上签字——尽管某人(也就是说我自己)确实曾就这种效果而在《新闻周刊》上写过文章.在对弗吉尼亚广告事件的判决中,最高法院明确地说明:它的判决并不会使政府的下述要求失效:即要求广告宣传要带有警告性的标志,例如香烟上的警告性标志:“美国卫生局已确定吸烟有害健康。”国会现在又通过了一项新的法律,它将要求所有的糖精上都带有同样的标志.我也看不出哪些知识分子会反对这样一种对自由言论的侵犯。然而假定通过了一项法律,要求《非法谋生者》杂志带有这样一个警告:“阅读本杂志对于儿童、其他尚不成熟的人、甚至一些成熟的人的道德健康,可能是危险的。”这样一种法律将带来骚乱,而且它将被审理此案的初审法庭所推翻,对此难道还有什么怀疑吗?你不可能坚持这样的观点:即这种反应差异是由于在某种程度上,《非法谋生者》的内容,要比抽香烟或使用糖精更为高尚,或者更能促进道德水平的提高。这种差异所反映的只是在某些种类的言论之间的、根本性的武断划分。   知识分子(一般地)与法院(特别地)的精神分裂症,远远超出了下述范围:即将商业言论看作是在某种意义上截然不同于政治言论的东西。它涉及到了政治自由(作为一个方面)与经济自由(作为另一个方面)之间所谓的区别的全部问题所在;涉及到了法院在解释自由言论条款与正当诉讼条款时,所使用的方法上的差异。没有极大程度上的经济自由,就没有政治自由。极大程度的经济自由,是政治自由的必要条件——但仅就目前而言,这两者达间并不存在着真正明确的分界线。   经济自由与政治自由在类别上并没有什么不同,而且要想将它们区分开来通常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英国允许其公民移居国外,并允许自由言论,但是,它不允许移居国外的人将其财产随身带出。那么,这是对经济自由的侵犯,还是对政治自由的侵犯呢?   最近,我碰巧收到了另一封能够说明这一关系的来信。这封信来自巴基斯坦。来自巴基斯坦大学的一位讲师。他曾在伦敦经济学学会从事过研究工作,现已回到巴基斯坦。他写道:“我一直在研究自由主义与个人主义政治哲学,而且我已经阅读了在我们的国书馆里所能找到的关于这一问题的不论多么微不足道的书籍……你那广为流传的著作,《资本主义与自由》,在这一国家的图书馆里居然找不到,这是我极大的不幸……这一国家的外汇控制条例不允许我从美国的出版商那里购买它。”这是对他的经济自由的限制,还是对他的政治自由的限制,还是对他的学术自由的限制呢?   再举一些与家庭关系更密切的事情。对于大部分人来说,选择居住在哪里的自由,毫无疑问地要比自由言论(按照通常的定义)重要得多。然而法院却一直例行公事地支持那些严重地干预了自由的分区制及土地使用立法。不用说我刚才讲过的那种移居国外的要求,《洛杉机时报》上最近刊登的一篇文章,也证明了在经济自由与政治自由之间划分界线的困难性。这个故事是关于衣阿华的一个高中生的。他来自尼加拉瓜,持有在美国上高中的学生签证。不幸的是,他想要自己养活自己,所以他得到了一个送报纸的工作,每周工资9美元。移民局发现了这件事,于是告诉他:除非他辞去工作,否则的话他将不得不离开美国。他们是在干涉他的经济自由吗?或者,他们是在干涉他的人权自由、政治自由及个人自由吗?   当一座城市通过了分区制立法,禁止这一城市中的人与该城市以外的人进行自愿的交易活动,买卖将给一方、或另一方、或二者带来极大损失的财产时,他们是在干涉经济自由、或人权自由、或政治自由吗?   这一界线是很难分清的.所有这些情况,特别是住家与分区制情况,引起了第三方影响,即人们有时所称呼的邻里效应。在两个人之间关于购买一块土地或建造一所房屋的协议,会影响到注视着这一事件的邻人。我想要强调指出的一点是:那些影响,即使在所有的自由言论情况中,也都是存在的.所以,在这一方面并没有什么差别。   例如,考虑一下近期的一个情况.一些美国的纳粹分子想要在芝加哥的一个几乎都是犹太人的郊区进行一次示威游行。这明显地属于自由言论情况,然而毫无疑问,在可能的暴乱中,它涉及到了严重的第三方影响:对并没有直接介入的居民及旁观者造成了损失,更不用说强制维持秩序的警察的费用了。   再来看一下允许在某一城市的主要街道上游行这样一个简单的事情。它可能因顾客的减少而给这条街上的商人带来惨重的损失。   再来考虑一个不同的第三方影响。一位政治方面的候选人为竞选职位而坐在大卡车上到处周游,卡车上面带着高音喇叭,沿途向各家住户吼叫。如果一种商业性的卡车广告宣传(比如说宣传肥皂、香水或清洗剂),在同一街道上,以同等的音量在传播有关信息,那么,毫无疑问,这将被看作是对别人的自由的严重侵犯。但是,这一方正在传播的信息,难道真的比那一方传播的信息更重要、更确实、更值得信赖吗?   我自己是一个自由主义者(在真正的最初意义上,也就是说,在信仰自由这一意义上),所以,我既赞成自由言论,又赞成经济自由。为了二者兼得,在第三方影响问题上我将远远地走向另一个极端。但这并不是我现在要谈的主要问题。   我的主要目的是要证明:在知识分子(一般地)及法院系统(特别地)对待这二方面的自由的态度上,存在着根本的、决定性的不一致之处。我能够理解某些人如何将愿意——为了保护第三方——限制自由言论及经济自由。这是一个一贯的立场。显而易见,我也能够理解某些人如何愿意持有与我相同的立场——保持一自由社会的社会目的是如此之重要,所以,在为避免第三方影响而对任何一方的自由予以限制之前,必需要有极强有力的理论依据。我所未能理解的是这样一种带有精神分裂症的主张:即为了保护一种自由(也就是说言论自由),几乎一切代价都可以强加到第三方头上,但是,几乎所有的第三方影响(不论多么微不足道),都证明限制另一种自由(也就是说经济自由〕是正确的。在我看来,这似乎是一种完全不一致的主张,任何有着合理的逻辑性的、始终如一的人,在他了解了这样做的结果之后,都不会坚持这样的主张。   总结   经济安排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关系是十分明显的。但是,即使在现代混合经济中,这一关系也是极为紧密的。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政府的订货合同,或者受制于这种或那种政府机构的管理之下,或受制于有关税务问题的调查之下的商人,将不愿意单独地、以那种可能会破坏政府规则或政府干预的方式,来行使他们的自由言论权利。依赖于政府对其研究的资金支持的大学教师,将同样地感受到对他们的言论自由的、“令人寒心的影响”。个人为行使其自由言论权利付出代价,这是适当的——但这种代价不应该太不成比例。   同言论自由一样,出版的自由也受到了经济安排的影响。从政府的支持中获得力量的那些强有力的工会,能够影响到报纸、杂志及其它新闻的出版内容。   同泛指的知识分子一样,法官们在明确区分“政治的或文化的言论”与“商业言论”时,也表现出了一种精神分裂症。这一度分无法得到保障。出版色情杂志的自由,与做香烟广告的自由相比,从根本上讲并没有什么不同。   这种精神分裂症远远超出了言论的范围——以至出现了政治自由与经济自由之间所谓的差别。它们在本质上并没有什么不同,而且对它们进行区分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难道苏联对移居国外的限制是对政治自由的限制,而英国对移居国外的人可以随身携带的财产的限制,仅仅是一种对经济自由的限制吗?   在泛指的知识分子对待两方面的自由态度上,存在着根本的不一致之处.我可以理解有些人何以为了保护第三方而甘愿限制自由言论与经济自由。自然地我也能够理解我自己的主张——保持一自由社会的社会目的是如此之重要,所以,在为避免第三方影响而对任何一方的自由予以限制之前,必需要有极强有力的理论依据。我所不能理解的是这样一种带有精神分裂症的主张,即为了保护一种自由——言论自由,几乎一切代价都可以强加到第三方头上,但是,几乎所有的第三方影响(不论多么微不足道),都证明限制另一种自由——经济自由——是正确的。   版权说明:密尔顿·弗里德曼, 1978年。以在法院献辞上的讲话为基础,圣地亚哥大学,法律学院。圣地亚哥,加利福尼亚,  1977年11月7日。  《弗里德曼文萃》米尔顿.弗里德曼著   3.市场机制与中央经济计划     我所要讲的主题——即在中央计划经济中引入市场机制的可能性——与沃伦·纳特的那一贯穿着他大部分生活伯兴趣密切相关,他的一些重要著作所研究的就是苏联经济问题。以及对其运行状况的了解问题。   指令性经济与市场经济   一开始,让我们先来对组织经济活动的二种安排作一番对比。它们普遍地被命名为:“指令性经济”与“市场经济”。指令性经济的理想模式是:在这种经济中,参与活动的人并不是作为其本人,而是作为别人的代理人来行事的。他们是在执行命令,奉命行事。而市场经济的理想模式是:在这种经济中,个人是作为追求其自身利益的本人而行事的。如果有谁是作为别人的代理人而行事,那么;他是在自愿的、双方同意的基础上这样做的。   实际上,不可能有纯粹的指令性经济。这样的经济只能由没有独立意志的、没有独立利益的机器人所组成。这种方式反映在坦尼森的这句诗里:“他们所有的,不是去探究原因;他们所有的,只是劳作与死亡.”甚至在指令性经济的最极端的情况——如行进中的部队——中,甚至在如轻骑冲锋这样的情况中,也没有谁会真的象纯粹的机器人那样行事。他执行命令的专注程度,他所表现出的冒险与勇敢程度——在这些方面,他都是作为其本人、相对于其自身利益而行事的。   纯粹的市场经济至少是可以想象的。经济学家喜爱的市场经济的一个例子,是鲁宾逊·克鲁索。但即使是这个例子,也因礼拜五的存在而略失光彩。在不存在礼拜五这个人的情况下,鲁宾逊·克鲁索将构成一种市场经济。在这种经济当中,他是作为其本人、相对于其自身利益而行事的。   对于社会来说,不论是作为一种理想还是在现实生活中,都不存在纯粹的指令性经济或纯粹的市场经济。无政府主义者一自由意志论者模型是市场经济的最极端形式。但即使在这样的经济中也还存在着家庭;而在家庭当中必然存在着指令性因素。小孩有时是按照命令行事,而并不是作为其本人、按照其自己的意志来行事。这一事实,对于家庭的其他成员来说,也同样是正确的。类似地,正如我已经提出的那样,指令性经济的最为明显、最为极端的情况是军队。在军队当中,按照推测应该是上将向上校发布命令,上校向少校发布命令,少校向上尉发布命令,上尉向中尉发布命令,以此类推,直到列兵。在每一阶层上,按命令行事的那些人都有着他们自己的意志、他们自己的利益,所以,他们也将部分地按照他们自己的意志与利益作出反应。在那一过程的每一阶段上,他们都有着一定的自主因素;他们知道下一级的情况,而这些情况处于权力最高层的上将是不可能凭想象而得知的.这样一来,现实的社会永远都是一种混合体。只有在如家庭这样的极小的团体当中,指令才可以成为组织经济活动的重要的(然而远不是唯一的)方法。   下面我们来考虑一下目前存在的两种最为极端的指令性经济——苏联与中国。我猜想:在苏联甚至在中国,如果你能够找到某种方法来使其数量化的话,你将发现,大部分资源是由追求其自身利益的人们,通过市场原则、自愿合作原则来组织的,而不是通过精心设计的直接指令结构来组织的。一个明显的例子是苏联的私人农业土地,据说占可耕地的3%  ,而其产出占国家农业总产量的1/4到1/3。但是让我们超出这个例子再来看一看。   在苏联的劳动力市场上,人们被雇佣而又被解雇。个人拥有某些选择到哪里去工作及接受或拒绝某项工作的自由。这种自由并不一定是绝对的;有些人并不拥有这样的选择自由。我和我的妻子时常回想起我们在苏联之行期间碰到的一件事。当时我们正在不可或缺的导游的陪同下,由一个机场驶向另一个机场。这个导游是个年轻的小伙子,他即将毕业于莫斯科大学。可以说他对美国文学很感兴趣,当我们问及他最喜欢的美国作家时,这个屋子里的人恐怕没有谁会猜得出来,他的回答是霍华德·法斯特。我们问他从莫斯科大学毕业后准备做什么,他回件说;“我还不知道,他们还没有告诉我。”这就是指令性经济的实质;然而,苏联的大多数劳动者,大多数工人并不是处在我们的导游这样的情况中。他们被雇佣,他们又被解雇,结果是:大多数劳动力最终是通过市场安排来分配的。   在纯粹的指令性经济中,产品与劳务将直接地分配到个人手中。每个人都将从中央当局那里得到一揽子货物,但在那一揽子货物的构成上他却没有选择的权利。如果我们考查一下苏联产品与劳务的分配方式,我们将会发现:它们都是通过商店来销售的。诚然,人们可能不得不排长队来买东西,但这种分配方法从根本上说是一种市场机制:在产品上标明价格,并让人们去购买。在某些情况下,人们需要一种以上的货币,即纸币之外的定量配给票证。尽管如此,大体说来这种方法还是一种市场方法。同样。在这样一个国家里,灰色市场到处滋生。如果某一苏联居民家里的电路出了毛病,那么他非常有可能去找一个私人来修理,并付给现金,而不愿意去叫负责修理他的电路的政府机构,这是因为:对于政府机构的人将在一个合理的时间期限内到来这一点来说,他几乎毫无信心。   至于家庭内部的情况,大家会注意到,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家庭是指令性经济的理想模式,但与此同时,它还具有极大的自愿交换及市场交易因素。在沃伦·纳特那本极好的小书《伊万·伊万诺娃的陌生世界》中——这本书是从他发表的一系列报导文章中发展、编辑而成的——他极为详细地描绘了苏联家庭的日常生活,并将其与美国的家庭生活加以对照。虽然二者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然而,当你读完这本书时,你将深深地感到:这些活动中多么大的一部分,可以被定性为、描绘为通过市场的运行。这是一种被极度地扭曲了的市场,但它毕竟是一种市场。   我们对中国的同一现象感触颇深.尽管最近有所放松,但可以说,与苏联经济的情况相比,指令性因素在中国经济中的作用要重要得多。例如,劳动力的分配就更多地受到了指令性因素的指导。在我们所参观的所有工厂中,我们一再地询问:如果你们需要再多雇用5个人那怎么办呢?“我们要请示有关领导,他们会给我们派5个人来。”“在雇用这5个人方面你们是否有选择权呢?”“唉,没有,没有,他们就是我们必须雇用的人。”我们试图搞清楚是否存在着这样的可能性:如果某厂的工人认为到另一个工厂他的生活会更好一些,那么他可以安排调转。“噢,是的”,他们告诉我。如果他认为到另一个工厂他会更有作为,他需要做的只是告诉他的领导,而他的领导又去告诉他的领导,以此类推,直到最高部门。接下来,最高部门领导将与另一厂家的相应领导进行协商,然后再依照这条线将有关信息传达下来。通过这条途径,该工人就可能办成调动工作。我一再询问他们是否听说过这类事情。不,他们从未碰到过这样的情况——有一个例外,但并不是与工厂有关的,而是与科研所有关的。   尽管中国经济中存在着无所不在的指令性因素,但也存在着广泛的市场因素。中国最近已经开始在公社中引入自留地。在中国,我们被带到最繁荣的省份中最繁荣的乡中最繁荣的公社去参观。大约在一年半以前,他们就引入了自留地。按照他们的数字,自留地占该公社可耕地的2.5%  ,但却占粮食收入的10%。同样地。存在着很多商店,既有土特产商店,又有百货商店,更不用提食品市场了。产品与劳务是通过买卖活动来分配的,而不是通过直接配给来分配的。虽然受到限制,但仍然存在着某些灰色市场活动及类似的活动。   在中央经济计划方面,通常被问及的一个问题是:在指令性经济中引入市场因素可以在什么样的程度上进行。我认为这样的提法未免有些本末倒置。真正的问题是:在向市场经济中引入指令性因素的道路上,人们可以走得多远。我认为:对于任何大规模的经济来说,让它们在严格的指令的基础上运行,这简直是不可能的。从根本上说,使得诸如中国或苏联这样的国家能够发挥其作用的东西,是市场因素——这些市场因素或者是精心引入的,或者是偶然获准运行的。   当我在谈到引入指令性经济(诸如中国或苏联的指令性经济)中的市场因素时,我所说的并不是自由市场,而是极度扭曲了的市场。   我们大家都了解亚当·斯密在这一问题上的真知灼见,这一真知灼见为通过其运行将协调经济活动的市场的可能性奠定了理论基础。这一真知灼见就是:如果交换是自愿的——如果二个人是在自愿的基础上从事交换活动的——那么,唯有双方都受益时这一交换才会发生。用莱斯特·瑟罗最近用作书名的话来说,经济活动不是一种“一方得益引起另一方相应损失的活动”。它是一种每一参与者都可以受益的活动。正如我所说的,这就是亚当·斯密的真知灼见,而且它带来了亚当·斯密关于看不见的手的推论,即一个仅仅力求促进其自己利益的人,在一只看不见的手的引导下,会促成这样一种结果;这种结果决不是他意图的一部分。我们大家都熟悉这一观点。   如果我们想要理解那些在力图向指令性经济中引入有效的市场因素时所出现的问题,那么下面这一点是十分重要的:我们应该更详细地考察价格在看不见的手的运行中,以及在经济活动的协调中的作用。   价格的作用   从根本上说,在这样一种社会中,价格的作用有三。第一,它们传递信息。我们之所以很快地发现有必要保存能源,是因为这一信息已经通过较高的石油价格而传递出来了。在弗里德里克·哈耶克1945年在《美国经济评论》上发表他那不朽之作《社会中知识的用途》之前,这一作用的极关重要性一直为人们所忽略。然而,价格的这一作用对于经济活动的协调一致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价格传递着关于爱好、关于资源的可得性、关于生产的可能性的信息。它们传递着各种各样的信息。通过期货市场,它们传递着关于货物今明可得性的信息,等等。价格所发挥的第二个作用,是向人们提供一种刺激,使他们采用成本最低的方法生产,并将可得资源用到价值最大的用途上去。价格之所以能发挥这一作用,最因为价格的第三个作用:决定谁能得到什么东西,及得到多少——你收入的分配。   必须强调指出这三个作用,并表明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的原因在于:按照我的观点,中央经济计划中几乎所有的问题,都来在于试图将这些作用彼此割裂开来这种作法。正如我们已经知道构,价格能给人们以刺激,仅仅是因为价格被用来分配收入。如果一个人的活动所得,在任何方面都不取决于他的贡献,如果价格不再发挥其第三种作用,即分配收入,那么,他没有必要为价格所传递的信息而担忧,同时,也没有动力促使他按照这一信息而行动。如果他的收入确实取决于他的贡献,取决于他在出卖其劳务时所得到的价格,与他必须为他所购买的东西而支付的价格之间的差额——如果收入取决于所得与所费之间的差额(从商业企业的角度来看),或者取决于工资与耗费之间的差额(对于工人来说),等等——那么,他会有很强的动力来确保下述几个方面:一是他能够在最好的市场上,以最高的价格,来出售其劳务;二是他能够以最低的成本来生产产品;三是他所生产的产品,能够是其他人愿意出最大的价钱来购买的产品。价格体系的真正美妙之处——而且我使用“美妙之处”一词是经过考虑的—一完全在于:依信息而行动的动力伴随着传递出来的信息。在指令性经济中情报就不完全是这样了。在指令性经济中,信息是从一个阶层传递到另一个阶层的,但是这种信息并不带有任何动力,从而让人们按照它来采取行动。要想让人们按照这一信息来行动,还必须要有某种辅助性手段。   在每一社会中,收入分配都是不满的主要根源。在指令性经济中是这样,在市场经济中也是这样。每个人都总是知道他应该得到比他实际所得更多的东西,而别人只应该得到比其实际所得更少的东西。这是人的自然本能.我想起了很多年以前,阿尔文·约翰逊在他领导一项关于不同职业中的收入问题的研究时,所作的论述。他发现。医生在抱怨律师的所得超过了医生的所得,而律师则在抱怨医生的所得超过了他们;木匠在抱怨水管工的所得超过了木匠的所得。而水管工则抱怨木匠的所得超过了他们;依此类推。约翰逊最后得出结论说:生活是一项未得到充分补偿的职业。   在主要说来为市场经济的社会中,相当大一部分政府活动——特别是政府活动在过去50年中的巨大膨胀中的相当一部分——被致力于将收入分配与市场的决定割裂开来;致力于将价格的第三个作用与其它两个作用割裂开来;致力于使人们所得的数量独立于他们可以出卖其劳务的价格。要想既实现这一目标又保持价格的其它作用,这是不可能的。你必须作出让步。   不论我们对此寄予了多大的希望,如果没有同时利用价格来影响(如果不是完全决定的话)收入的分配,那么,利用价格来传递信息,并同时提供按照这一信息而行动的动力,这将完全是不可能的。如果不论某个人工作努力与否,他都将得到同样的收入,那么,他为什么要努力工作呢?如果他不能从中得到好处,那么他为什么对他不得不出售的东西去努力寻找出价最高的那个买主呢?依此类推。我不需要详细地把这类情况都—一列举出来。   即使价格不能完全地决定收入分配,但如果连价格影响收入分配这一点也受到阻止的话,那么,价格将无法用于其它目的。唯一的替代方法就是指令。某一当局将不得不决定谁应该生产什么,以及生产多少。这个当局将不得不决定谁应该打扫街道,谁应该管理工厂,谁应该是警察,谁应该是医生。   这样一种想法是非常吸引人的:使得社会服务有益于社会的愿望,可以取代价格体系所提供的刺激.这种结果一直是诸位领导者——不论是主要地依靠市场的那些国家的领导者,还是集体主义国家的领导者——不懈追求的目标。其目的在于激励人们更努力地工作,或厉行节约,或降低价格与工资,或从事其它所谓合意的活动。而所有这些都是以爱国主义或国家利益的名义进行的。这类鼓励在解决那些使这种鼓励成为必要的问题方面,有着一成不变的失败纪录。原因并不在于人们不响应他们的爱国主义、国家利益、或社会内聚力原理的号召。这些鼓励都是极强有力的思想情绪,而且它们确实引导着人们竭尽全力.只要看看战争时期人们对他们的爱国主义号召的响应方式,以及为了那些与其自身利益关系极小、或毫无关系的目标,他们甘愿作出牺牲的程度,我们就可以了解这一点。   这些激励鼓动归于失败的原因要更为重要得多。这是因为,这种鼓励很少能够伴随着这样的信息:这种信息与对取得合意的目标的响应是密切相关的。例如,当这种鼓励是要号召人们参军入伍时,这是可能的。但当这种鼓励的目标是意在促进社会或经济协调的行为时,这几乎永远是不可能的。个人怎么能够判断从社会方面来看什么是可取的呢?个人又怎么能够判断他可以采取什么样的行动来有益于社会呢?他的视野必然是有限的;他无法透视其行动的长远影响。当他在促进“社会利益”或提供“社会服务”的动机下,无知地行动时,他做好事的可能性与做坏事的可能性一样多。由价格体系传递出来的动力的最大优点,并不在于它必然地比其它类型的动力更为强烈,也不在于它“更为高尚”,而仅仅是在于它自动地伴随着与动机的有效运行密切相关的信息。   当中央计划经济试图利用市场时,他们成功的主要障碍来自于他们的这样一种愿望:将价格在分配收入方面的作用,与价格在传递信息及提供动力方面的作用分离开来。那种既想实现这一点又想保持自由市场优势的尝试,引来了各种各样的文章,广泛地探讨其它可供选择的办法。   兰格与勒纳的“玩资本主义游戏”   正如经济学家已应非常了解的那样,在现时代,在西方社会中,关于这一问题最著名的对策,来自于波兰经济学家奥斯卡尔·兰格的两篇文章,及后来包括弗雷德·M·泰勒早些时候的一篇论文在内的一本书(但内容稍有变化);同时还来自于阿伯·P·勒纳的一系列文章及后来的一本书。兰格与勒纳试图说明如何才能通过市场来组织社会主义社会。与此同时,英国经济学家詹姆斯·米德,在其《计划与价格机制》一书中,也提出了极为类似的方法。   从本质上说,这种兰格-勒纳方法要求国有企业按照自由市场资本主义制度来运行。其设想是要先确定自由竞争市场运行的最终结果,然后再把这些结果转化成对企业管理者的、关于如何管理企业的指示。例如,在自由竞争市场上,价格将趋于等于边际成本,即等于多生产一个单位产品的耗费。与此对应,兰格与勒纳让各主管部门指示国营企业的管理者,将他们生产的每一产品的价格定在与边际成本相等的水平上;或者,换而言之,如果是各主管部门自己制定价格的话,那么,就让各主管部门指示国营企业的管理者,按照边际成本等于价格的原则来调整产量。在边际成本问题上,他们让企业管理者根据对工资、利率、原材料耗费等在自由市场上将会出现的成本项目的最近似的估计,来计算边际成本。然而,这是在“玩资本主义游戏”,因为在他们的计划中,个人所得到的收入,不一定是从实际的自由市场中将得到的收入。国营企业的管理者将得到工资,而不是来自企业的“利润”,尽管也许他们会得到对应于利润的支付。可能存在着鼓励性的支付。这些管理者不是企业的所有者;国家拥有企业。当这些管理者进行资本投资时,他们并不是在投入他们自己的资金,也不是在投入那些他们作为代理人而为之服务的、可视为相同的人的资金。他们是在投入国家资金。他们所冒风险,不是他们自身的风险,或可视为相同的被代理人的风险,而是国家的风险。同样,工人的收入也不一定相等于企业家在计算生产数量时所包括在内的理论工资。   这就是兰格与勒纳的书中富有独创性的分析的一个微型样本。这是一本值得赞赏的书:它教给我们很多自由市场运行方面的事情,而且,我的确认为它所教给我们的东西,远远超出了他们的实际目标——如何管理社会主义国家。没有必要极详细地探讨他们的分析,因为在我看来这一分析中最根本的缺陷,与他们讨论的最复杂部分关系甚小。我只强调这一点:他们的方法有很多优点。它强廹社会的计划者尽力去估计在自由市场中将会出现什么样的结果,从而对实现高效率生产的各个方面予以考虑。它确定了这样一种社会中的计划者,在按照实际情况调整价格的反复摸索过程中所应遵循的原则:在短期当中,按照可得的供给来调整需求量;而在长期当中,按照价格与边际成本相等点上的需求量来调整可得的供给量。   可以说,兰格与勒纳所提出的这些原则,在我们自己的社会里,遭到了极大的忽视。请允许我暂时地离开主题,来看一下从英国的实践中得到的一个近期的例子。撒切尔夫人政府所面临的问题之一,来自于她在竞选期间所作的一项承诺,即接受一委员会的发现。这个委员会的发现是从对政府服务部门的工资与私营行业的工资所进行的对比中得出的。该委员会指出:政府雇员的工资应该提高28%,以便比得上私营企业的工资。如果英国的计划者业已拜读了。并且吸收了兰格与勒纳的思想,那么他们会知道正确的原则是什么:如果有很多人来申请为数很少的几份工作,那么这份工作就会薪水过高;如果有很多工作但只有为数很少的几个申请者,那么这份工作就会薪水过低。至于英国的情况属于哪一种这是毫无疑问的:已经存在着太多的政府雇员;但与此同时,对于文职机构中每一份可提供的新工作,都有着太多的申请者。十分明显,这些公务员得到的薪水过多,而不是过少。如果该委员会信奉兰格与勒纳的著作的话,那么,他们永远也不会得出政府部门薪水太低的结论。   兰格-勒纳制度的各种形式都已规模或大或小地在很多国家中试行过——在兰格的祖国波兰(但在那里这种种冒险的成功并不非常明显)。在捷克斯洛伐克,在匈牙利,在罗马尼亚。尽管这些结果通常优于早先取得的那些成果,但它们也无一例外地使改革支持者的希望受挫。   沃伦·纳特1968年在一篇题为《不存在所有权的市场:一个美妙的幻想》的重要文章中,指出了这种制度的结症所在。我从中摘录如下、   如果我们兜了一圈,又回到兰格的社会主义模式上来,那么,我们将会感到他的分析是多么的空洞。不存在可分割的、且可转让的财产权力的市场,是一种十足的幻想。若没有分散的权力与责任,则不可能有任何竞争行为——不论是真实的还是虚假的。没有其中一方也不会有另一方。如果所有的财产都确实地集体化,而且所有的定价权都确实地归中央所有,那么,下面这种机制则毫无存在的余地:这种机制可以在任何重要方面再现竞争性私人企业的职能。   英国金融记者塞缪尔·布里顿,1980年1月在《冲突》上的一篇文章中,对这一点作了更为尖刻的总结:   公布一系列原则,从而要求国营企业的管理者这般行事:“就好象”他们是竞争性的私人企业中的、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家一样,这种做法忽视了这些人所面临的、实际的个人动机……在马背上罩上斑纹的做法,不能使马变成斑马。   这种方法的最根本性问题,是如何监视责任的履行问题。如果换一种方式来表述自由市场制度的中心特征,那就是:它是这样一种制度,在这种制度下,每个人都在监视着他自己的行动,同时,每个人都有一种动力来很好地监视它。这正是托马斯·索厄尔在他最近的著作《知识与决策》一书中,以其深刻的洞察力所阐述的观点。一个使用自己的劳动力来为自己生产产品的人,会有很大的动力去努力工作,并且高效率地工作——正如苏联与中国那些耕种自留地的人那样。一个以其自己的财产来冒险的人,会有一种动力来最好地使用它。如果他使用他自己的财产来雇用别人进行生产或提供劳务,那么,他会有很大的动力去监视他的工人;而且,由于知道他在监视着他们,并可能奖励或开除他们,所以,工人们也有着很大的动力去高效率地工作。花它已的钱构消费者会有很大的动力去认真地计划开销。等等,依此类推。   反之,在这种国营企业的管理者被告知要象赚取利润的企业家一样行事的制度中,他们有什么动力来监视他们自己呢?政府官员会力求监视他们,但是,使得这些官员不得不很好地监视他们的动机是什么呢?而且,他们如何才能获得监视这些管理者的信息呢?   单单检验企业那些按步就班的、日复一日的、重复性的活动,是无法清楚地揭示这一问题的。唯有检验那些从生产增长、发展与变动,也就是说从生产革新的角度来说,在许多方面是最为重要的单一活动,才有可能再清楚不过地说明这一问题。这些生产革新包括决定生产什么样的新产品,在生产产品的过程中采用什么样的新工艺,进行哪些新的资本投资,等等。举一个特殊的例子来说明;假如一个人有这样一种想法,就他所能作出的最准确的判断而言,这种想法获得成功的机会只有1/10。然而,如果成功的话,以多生产出来的产品的价值、或者以生产支出方面的节约等形式而带来的经济收益,(比如说)100倍于引入这种想法的费用。那么。采取这一活动毫无疑问是十分可取的。这是一笔赌注。如果很多这种赌注得到了采用,那么,最终结果将是非常喜人的;成功者将大大地补偿失败者。   在下决心进行这一冒险的人可以得到额外收益的全部或大部分的制度中,个人会有动力来进行冒险。虽然他知道他输钱的机会是9/10,然而,当他的想法实行以后,在1/10的概率下他将得到的收益,足以证明这种冒险的正确性。   下面再来考虑一下这一情况在国营企业中的情景。国营企业的管理者如何才能使他的上司相信:这一情况中的输赢可能性及指在收益真的就是他所认为的那样呢?他可能对他自己的判断坚信不移;然而在说服他的上司方面,他却可能困难重重。此外,奖励制度也可能是截然不同的。如果这一冒险成功了的话,那么毫无疑问他将得到某些额外的补偿;他可能被授与奖牌,得到赞赏与荣誉,成为一名国家英雄。然而,如果这一冒险失败了的话——正如在9/1O的情况下将会出现的那样,那么几乎肯定他将受到惩罚,还可能失去他的职位。成功情况下的报酬并不能补偿失败时的损失。他自然会倾向于使企业避开这种危险,追求平稳,并只进行那种一定会赢利的投资。谁能够指责这样一位管理者呢?考虑到这些管理者所处的客观环境,他们的这种做法也可以说是一种合理的、理智的、人性的做法。然而,对于社会整体来说,这种行为却是通向滞胀与僵化的桥梁,而且,事实上,这一直是在集体主义社会中存在的现象。   南斯拉夫的工人合作社   南斯拉夫所采用的是一种完全不同的做法,这就是我要加以讨论的另一个主要方法。南斯拉夫的作法所涉及的不是玩资本主义游戏,而是建立一种受到限制的资本主义形式。这种形式在两种不同的层次上发挥作用:严格的资本主义私人所有制与运行,即一个真正的市场;工人合作社。即一种不彻底的资本主义市场。   在南斯拉夫,80%至90%的可耕地处于严格的私人所有制之下。那些农民所有者为市场而生产。农业的这一部分可以比作苏联与中国允许农民耕种的自留地。   在农业之外,南斯拉夫还允许——至少几年前当我在对此的时候是这样(我最近几年一直没有去那里)——严格的企业私人所有制,但条件是:除了家人以外,企业的雇员不能多于五人。应该说,虽然准确的数字现在会有所不同,但某种类似的东西毫无疑问是得到允许的。尽管这种规定使私人企业限制在相当小的规模内,但由同一家庭的不同成员所指导进行的企业协作,却使得某些企业在保持在正规限定之内的同时,将其范围扩展得相当广泛。这种企业在旅游业中尤为重要。在这一领域中,这种私人企业在为南斯拉夫提供一个富有创造力的、经济收入甚丰的行业方面,发挥了主要作用。   对于较大规模的企业来说,南斯拉夫采取了工人合作社的形式。在工人合作社中,企业不是明确地归国家所有,而是想象上归企业职工所有。我说“明确地”与“想象上”,是因为这些合作社涉及到了与美国的公司同样的、集体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混合体。谁拥有美国的某家公司呢?是股票持有者吗?或者这一所有者是这样一种政府吗?这种政府从中(相当小的企业除外)取得46%  的利润,并承担46%  的损失。有一次在南斯拉夫,我作了这样的计算:南斯拉夫的社会主义程度与美国的社会主义程度之间的差异(如果我的记忆是正确的话),是14个百分点。在美国,公司所得税那时是52%  ,所以,政府拥有每一企业的52% ,在南斯拉夫,中央政府从工人合作社的利润中拿走约66%  。这样一来,在这两个国家的社会主义程度方面,仅存在着14个百分点的差异。正如我们认为我们的企业是私人所有、私人经营的,而这一观点文包含着重要的合理因素一样,在南斯拉夫,这些合作企业也被工人看作是为工人所拥有,而且这种观点同样包含着相当的合理因素。   几十年以前,在南斯拉夫实践了苏联的刚性中央计划方法之后,这一方法才得到采用。刚性的中央计划方法非常不成功;而且几乎与此同时,南斯拉夫在政治上与苏联绝交,它放弃了刚性的中央计划,转而赞成工人合作社。工人合作社所取得的成功,远远地超过了刚性的中央计划。然而另一方面,工人合作社所取得的成功,却又远远地低于一种更近于成熟的自由市场制度。我们第一次到南斯拉夫时——那几乎是20年前的事了——使我们印象非常深刻的,是我们的反应与我们在那里遇见的其他一些外国人的反应之间的对比。我们是从苏联前往南斯拉夫的。南斯拉夫作为一个异常繁荣、且相当开放的社会,深深地震撼了我们。但是,我们在那里所遇到的那些从奥地利来南斯拉夫的人,却认为南斯拉夫是一个非常落后、且非常不自由的社会。   用这一方法来更仔细地检验那些问题是很值得的,这是因为这样做似乎是很吸引人的。在西方社会,关于将企业转化为工人所有的企业的合意性问题,人们已经进行了广泛的探讨,而且也不乏这种转化业已发生的例子。正如你们所知道的那样,当西北工业公司拥有芝加哥与西北铁路这一损失惨重的企业时,他们通过把这一企业交给工人,从而使税收大量减少,而找到了一条摆脱困境、且十分可取的道路。这样一来,芝加哥与西北铁路变成了为工人所有的企业。但这与南斯拉夫的模式有所不同,因为在这一企业中,工人实际上拥有企业的股份,他们可以转让及出售。但在南斯拉夫的模式中,工人并不拥有这样的股份。   这种南斯拉夫方法的主要缺陷,来自于财产权利与就业状况之间的联系方面的差异。南斯拉夫的工人不拥有对生产企业的可分割的、或可转让的权利。只要他们是工人,他们就是所有者。如果他们中止了就业,他们就不再拥有任何财产权利,或者对企业收入的任何权利。这样一来,真正的资本市场则无法建立。按照我从沃伦·纳特的文章中所读到的那些摘录,虽然权力与责任都已经分散下去了,但却不存在任何可充分分割的、可完全转让的财产权利。这种财产权利的缺乏,不仅排除了资本市场,而且排除了私人在除较小规模以外的任何较大规模上,进行冒险与创新的可能性。这种冒险与创新是指用他们自己的资金来冒险,并收获由此而来的报酬,但不一定要自己提供劳动力。在南斯拉夫,仅在非常有限的规模上这种冒险与创新才是可能的,但在此之外则是根本不可能的。   下面几个例子将会说明这一特性如何削弱了这种制度的有效性。例如,考虑一下工人是如何在各企业之间进行分配的。让我们选一个碰巧非常成功的企业来作例子。这个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其市场行情非常看好;该企业的收入远远地超过了它的成本。从社会的利益来看,这个企业应该扩大,应该雇用更多的工人。每个工人的报酬都不仅包括他所贡献的劳动服务的价值,而且还包括在该企业资本收益中他的按比例分摊的一份,而不管这种资本是以建筑物及机器等有形资产形式存在的,还是以生产技能及企业的良好信誉等无形资产形式存在的。我们能够理解:在这样一种企业中的现有工人,不会同意雇用更多的工人,因为他们知道,增加雇用工人将减少每一工人所得到的财产收入份额。这样一来,成功企业的扩展将会受到阻碍。那些没能有幸被这样的成功企业所雇用的工人,将不得不在那些他们的生产贡献较小的企业中就职。作为一种题外之言,我们颇感兴趣地了解到:这种企业的管理者试图用来抵消这一影响的方法,是促进裙带关系,也就是说,当增加雇用工人时,他们优先考虑现有工人的妻子或孩子。通过这种方法,他们力图使企业的动力与工人的动力一致起来。   这一问题的另一个方面,是使得工人以他最有创造力的方式来工作的适当刺激的缺乏。考虑一下这样一个工人。比如说与对B商号的产量的贡献相比,他能够对A商号的产量作出更大的贡献。然而,假设A商号的资本甚小,而且资本所得甚少,而B商号的资本雄厚,并且资本所得甚丰。那么,如果这个工人能够到B商号工作的活,他将得到较高的收入,从而高于他在A商号工作的收入,原因在于他在B商号参与分配的财产收入总量较大,这将大大地抵消他所贡献的劳动力的较低价值。如果他已经在B商号工作了的话,那么,毫无疑问,他没有任何动力要转到A商号去,尽管这样做从社会的角度来说是非常可取的。   一个与此类似的问题起因于企业现有利润的使用问题。每个企业都必须作出的一个重大决策,就是如何使用其现有利润问题,拿出多少来用于对企业所有者(在这个例子中就是企业的工人)的支付,拿出多少来为投资及长远建设作准备。在南斯拉夫的制度中,现有的工人可能不会直接地从长远投资中受益。对于老工人来说这一点犹为如此,而且他们常常是一些很有可能在工人委员会中享有最大影响的人。被选入工人委员会的都是哪些人呢?他们不是年青工人;他们都是些年纪较大的工人。他们能继续工作的日子没有几年了,所以,他们不可能赞同那些在10年或15年之内无法得到收益的投资。这样一来,工人们有着很强的动力,来促成现有利润中尽可能大的份额,在现有工人的当前利益上使用——以直接的奖金、工人住房及其它利益形式而进行。同样,管理者试图用来战胜这一倾向的办法是裙带关系。这也就是说,将工人的孩子及孩子的孩子招到企业中来,可以为工人委员会中的工人提供一种刺激,使他们对较遥远的将来予以关心。然而,远远不是一种充分有效的机制。唯一完全有效的机制,是通过将对该生产企业的可转让的权利,授与企业职工或与此有关的其他任何人,而将所有权与就业分离开来,也就是说,使企业成为可分割的财产权利的一种真正的、地道的资本主义形式.这样一来,投资将会增加这些权利的价值,而且个人可以现时地从这种投资中得到好处.   正是这同一个问题限制了风险资本的可得性。一般说来,在有风险的业务方面的投资,要在将来才能受益,而不能现在就得到好处。所以,反对长远投资的倾向导致了反对风险资本投资的倾向。而且,这是一件要求某人自己或有着共同爱好并能够结为一体的几个人,进行一项重大冒险的事情。这完全不同于一大群工人通过官方机制来确定从事某些风险活动。如果有谁考察一下西方资本主义社会,那么他就会发现:有风险的活动很少是由银行提供资金的,也很少是由包括政府在内的官僚机构提供资金的———我应补充一点,那就是某种几乎注定要失败但却有着强烈的政治吸引力的风险活动除外。那些似乎有着很好的成功机会,但同时又是非常不确定的风险活动,几乎一成不变地是由为数很少的几个人来提供资金的:他们以他们自己的资金或者他们的亲戚朋友的资金来冒险。   南斯拉夫已经开始利用银行及银行贷款作为分配资本的一种手段。这种安排确实有所帮助;它便利了资本的流动,并在某种程度上使得资金可以从某一成功的企业,转到其它有着成功的希望但缺乏资金的企业。尽管如此,但这只是完全有效的资本市场的一个极为有限的替代物。毕竟,银行本身也是工人合作社,而且它们的雇员也与其它官方企业一样,有着相同的避免风险动机。   结论   根据关于市场运行及我所认为的、旨在使市场机制在中央计划的社会中发挥更大作用的两种主要方法的上述讨论,现在我将力图得出某些结论。这两种主要方法就是:试图让企业按照资本主义方式运行,及试图建设一种受到限制的、且有所改变的资本主义形式。   从根本上说,结论只有一句话:不存在任何真正令人满意韵、对自由市场的全面利用的替代物。然而,这并不等于说背离完全的自由市场是不可取的。首先,生产效率并不是人们追求的唯一目标.我们大家都愿意为了别的目标而牺牲一些效率。其次,在某些事情上市场是无能为力的。市场不能提供国防。出于这一目的有必要背离市场,而且,通过为筹集资金供给国防而采用的那些方法的影响,对市场的这种背离还会带来对市场的进一步妨碍。再其次,众所周知,在下述情况中,市场的运行是不完全的:在这些情况中,任何交易影响的某一重要方面——收益或成本——侵害着没有直接卷入该项交易的其它方面,而且这些方面又是难以鉴定的。被称为“邻里效应”或“外部事物”的这第三个因素尤为棘手,这是因为政府旨在解决这类外部事物的种种努力,结果却一成不变地是坏处多于好处。尽管如此,但原则上我们不能否认:在某种情况下,存在着进行那种干预的必要。   不存在任何完全纯粹的制度;每一制度都是某种类似于混合制度的东西:一方面,包括着指令性因素,而另一方面,却又主要地依赖于自愿合作。问题在于一种比例问题,在于将指令性因素降至最小,而且,在引入指令性因素的地方,在于在实现人们所追求的生产效率目标以外的其它目标的同时,以一种尽可能小地妨害市场运行的方式来实现这种指令性因素最小化。   我相信,该分析最为重要的含义是:即使是所谓的指令性经济,也将发现在政治上及经济上尽可能广泛的领域内利风自由市场是非常可取的。特别地,对于类似中国、苏联、南斯拉夫这样的集体主义国家来说,上述领域除了包括制造、采矿、交通及通讯方面的小企业以外,还明显地包括相当一部分农业及零售贸”易。所有这三个国家都已经在某种程度上实践了这一政策,但即使在保持中央政治控制的情况下,他们的实施程度也远比适宜的水平要小得多。当然,在这一方向上的每一步前进,都的的确确地建立起了某些独立于中央政治当局的权力之源,这毫无疑问地就是集体主义国家一直如此地不愿意向这一方向迈进的原因。   第二,仅就目的在于影响收入分配而不是取得特定的生产目标而言,历史教训告诉我们:与通过干预价格体系未达到目的的做法相比,一般的税收及补贴的做法则要好得多。这一教训除适用于指令性经济外,也适用于如我们自己国家这样的、市场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在利用税收及补贴方面,将边际比率保持在尽可能低的水平上是十分理想的。许多西方国家——及其它国家之中的美国——已经转向了高度的等级税;但是,尽管在纸面上这些比率是分等级的,但实际上却毫无效果。数以百万计的纳税人(他们每个人都力图减少他们必须支付的税收),已经发现了抵消或逃避等级税率的有效途径。   这一原则同样也适用于补贴。仅就政治当局希望帮助某些特定的人们而言,政治当局应该给他们货币,而不是使他们以某种人为的低价而得到产品与劳务。这些人会得到更多的利益,而同时该体系受到干预的程度也较小。我想指出的是:在过去的一、二年中,在中国,这一点已经引起了特殊的问题,原因在于他们的价格结构是不合理的,同时也部分地因为他们一直力图将某些所谓的生活必需品及此类的商品的价格,保持在低水平上。他们在力图奉行兰格-勒纳方法,让那些价格几近升高到它们在自由市场中的水平时,遇到了极大的困难。他们在这一方面所取得的有限的成功,促成了更多的关于通货膨胀的抱怨,而通货膨胀这一现象我们大家都已经是太熟悉了。如果补贴是以货币形式进行的,而不是以人为的低价的产品与劳务形式进行的,那么,补贴的接受者会获得利益,而生产体系所受的妨害则较小。   第三,对于那些仍然是国营企业的企业来说,尽管兰格-勒纳原则因无法得到适当的监督而不可能完全有效,但它毕竟指出了应该采取的政策的正确方向。应该使企业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它们的目标应该以利润或货币等一般化形式来确定,而不应该以特定的实物产出来建立。让企业各自地为它们所需要的资源而竞争,让价格在平衡供求的水平上得到确定。   我已经提到了:取代广泛地利用自由市场的所有可供选择的方法的主要缺陷,将出现在革新、变动及进步领域,正如在美国,在近些年的代价下我们不断地懂得的那样。不幸地是,或者说有幸地是(这取决于你的看法),在那一领域中,不存在任何有效的替代物,从而允许私人市场真正地繁荣起来。   最后,当我研究各国——不论是完全资本主义的还是混合式的,还是主要地是集体主义的国家——的经济政策与实践时,给我以很深印象的一个重大教训就是:在言辞与真实之间存在着差异,在意愿与结果之间存在着差异。关于在集体主义经济中引入市场因素的设想、通常只是口头上的。   正如英国著名作家塞缪尔·约翰逊在两个世纪以前所指出的,“通向地狱的道路是由良好的意向铺成的。”或者,如果我使用我最喜爱的摘录之一来说明这一点的话,那么。正如来自于耐莫尔的一位法国国民议会下院议员,在法国大革命时期,于  1790年所指出的那样(我要补充的是这位议员的名字叫皮埃尔·S·杜邦):   先生们,尖刻的讨论很容易将人们引导到这样一种令人讨厌的习惯上去;即假定别人的动机不良。在动机问题上宽宏大量是非常有必要的;应该相信人们的本意都是好的,而且的确是这样。不高明的逻辑学家不自觉地所犯下的罪过。比坏人有意地去干的还要多。   版权说明; 1981年,美国企业公共政策研究协会,华盛顿D·C·.最初是作为关于政治经济学的G·沃伦·纳特演讲而公诸于众的.经允许重新出版。  《弗里德曼文萃》米尔顿.弗里德曼著   4.商业的社会责任     当我听到商人们在雄辩地谈到“自由企业制度中商业的社会责任”时,我不禁想起了关于一位法国人的绝妙的事情。他在70岁时发现他一生都在发表着无聊的议论。商人们相信:当他们宣称商业并非“仅仅”与利润有关,而且还关系到促进合意的“社会”结果时,当他们宣称商业有着“社会良心”,且认真地担负着它的提供就业、消除歧视,防止污染及其它任何可以是当代改革者的时髦口号的责任时,他们是在捍卫自由企业。但事实上,他们是在——如果他们或者其他任何人认真地看待这些责任的话,那么他们应该是在——宣扬纯粹的、真正的社会主义。这般讲话的商人们,成了那些在这过去的几十年中,一直在破坏着自由社会的根基的理智力量的、不自觉的玩偶。   这场关于“商业的社会责任”的讨论,以其分析结构的松散及严密性的缺乏而著称。说“商业”具有责任的意思是什么呢?只有人才能负有责任。公司是一种人为的人(artificial  man),所以在这一意义上可以具有人为的责任,但是‘商业”作为一个整体是不能说具有责任的,即使在这一含糊的意义上也是如此。在对商业的社会责任学说所进行的检验中,澄清问题的第一个步骤,是先问明:它所指的社会责任准确说来是对谁而言的。   推测起来,负有责任的人大概是商人,这里指的是个体业主或公司总经理.关于社会责任的讨论的大部分,是以公司为目标的,所以,在下面的论述中,我将略去个体业主,主要讨论公司总经理问题。   在自由企业中,在私有产权制度下,公司总经理是该企业的所有者的雇员。他对他的雇员负有直接的责任。这一责任就是按照在主们的意愿来领导企业。而雇主们的意愿通常说来都是在遵守基本的社会准则——既指包含在法律中的社会准则,又指包含在伦理习惯中的社会准则——的同时,尽可能多地赚取货币。当然,在某些情况下,他的雇主可能会有另外的目标。一些人可能会出于慈善的目的而建立一个公司——例如一座医院或一所学校。这样的公司的管理者不是以利润为目的,而是以提供某种服务为目标。   在任何一种情况下,关键之点在于:作为总经理,这个管理者是拥有该公司或是建立该慈善机构的那些人的代理人,而且他的主要责任是对这些人而言的。   不言而喻,这并不意味着对他完成任务的出色程度加以评价是一件容易的事。但至少用来评判功绩的标准是一目了然的,而且那些破此之间存在着自愿的契约商定的人,也都是有着清楚的界定的。   毫无疑问,公司的总经理就其本身而言,也是一个人。作为一个人,他也可能有许多其它的、为他所承认的彧他自愿承担的责任——对他的家庭,他的良心,他的博爱情感,他的教堂,他的俱乐部,他的城市,他的国家。迫于这些责任,他可能会感到非要将他的部分收入贡献给他认为值得的事业不可;他可能会感到非要拒绝为某一公司工作不可;他甚至可能会感到非要离开他的职位,而(比如说)投身到他的国家的军队中去不可。如果我们愿意的话,我们也可以将这些责任中的某一些称作“社会责任”。但是,在这些方面,他是作为其本人,而不是一个代理人而行事的;他是在花费他自己的金钱、或时间、或力气,而不是他的雇主的金钱,或者他已经以契约形式确定下来的、要为了他的雇主的目的而贡献的时间或力量.如果这些是“社会责任”的话,那么这是个人的社会责任,而不是商业的社会责任。   说公司的总经理作为一名商人而有着“社会责任”这意味着什么呢?如果这句表述并不是纯粹的花言巧语的话,那么,它一定意味着:他将以某种方式行事,而以这种方式行事并不是出于他的雇主的利益。例如,尽管价格的提高代表着该公司的最大利益,但为了对防止通货膨胀的社会目标作出贡献,他将制止产品价格的上涨。或者,他将使用于减少污染的支出,大大超过出于该公司的最大利益而应支出的数量,或超过为了促进改善环境的社会目标而为法律所要求的数量。或者,以公司利润为代价,为了响应减少贫困的社会目标,他将雇用那些失业的难民,而不去雇用那些可以雇到的、素质更好的工人。   在这些情况中的每一种当中,公司的总经理都是在为了普遍的社会利益而花费别人的金钱。如果他的那些为了他的‘社会责任”而采取的行动减少了股东们的收益,那么他是在花股东们的钱。如果他的行动降低了某些雇员的工资,那么他是在花某些雇员的钱。   如果愿意的话,这些股东、消费者或者雇员可以各自地在特定的行动上花费他们自己的金钱。唯有当他花费这些金钱的方式不同于那些人在通常情况下的做法时,该总经理才是在履行一项性质截然不同的“社会责任”,而不是作为股东,或消费者或雇员的代理人而提供服务。   但是,如果他真的这样做了的话,那么实际上他是在征税(作为一个方面),同时又在决定将如何花费这些税收收入(作为另一个方面)。   这一过程在二个层次上引起了政治性的问题:原则与结果。从政治原则的角度来看,征税及税收收入的支出是政府的职能。我们已经建立起了完善的宪法条款、议会规则及司法规则来控制这些职能。来确保赋税的征收尽可能地符合公众的偏好与愿望——毕竟,反对“未经议会代表允许而征税”是美国独立战争的战斗口号之一。我们有着一整套制约与平衡制度,从而将征税并确定支出的立法职能,与收缴税款并管理支出计划的行政职能,与仲裁纠纷并解释法律的司法职能分离开来。   这里,该商人——不论是毛遂自荐的还是直接或间接地为股东们所任命的——同时既是立法者,又是执行者,又是法官。他将决定为了什么目的而向谁征多少税,同时他将花掉这些收入——而所有这一切只是在那些自上苍到抑制通货膨胀、到改善环境、到消灭贫困等诸如此类的一般性号召的引导下进行的。   使得这个公司总经理为股东们所选中的全部理由,只是这个总经理是一个服务于其委托人利益的代理人。然而当这个公司总经理为了“社会的”目的而征税并花掉这些税收收入时,这一理由就不复存在了。尽管名义上他仍然是私人企业的雇员,但实际上他已经变成了公众的雇员,变成了公务员。从政治原则的角度来看,这样的一些公务员——仅就他们在社会责任的名义下所进行的活动是真实的,而不是粉饰门面的而言——被选来从事他们现有的工作这简直是不可忍受的。如果他们要想成为公务员的话,那么他们必须通过政治程序来接受挑选。如果他们要想为促进“社会的”目标而征税并制定支出的话,那么必须建立起政治机构来领导税额的确定,并通过政治程序来决定所要服务的目标。   这就是“社会责任”学说涉及到了对下面这种社会主义观点的接受的基本原因:即政治机制,而不是市场机制,是决定稀缺资源在各种用途之间的分配的适当途径。   从结果的角度来看,这个公司总经理能够确实地履行他所谓的“社会责任”吗?假定他可以花了股东的、或消费者的、或雇员的钱而不被发觉.但是,他怎么能够知道如何去花这笔钱呢?人们告诉他必须为反通货膨胀作出贡献.但是他如何才能知道他怎样做才能促进这一结果呢?在管理公司方面——在生产产品,销售产品,或财务管理方面——他可能算得上一位专家.但他的经验中没有任何东西可以使他成为一名通货膨胀专家。他降低其产品价格的做法会减少通货膨胀压力吗?或者,通过使他的消费者手上留有更多的消费能力,他的作法是否仅仅是将通货膨胀的压力转向了别处呢?或者,由于较低的价格迫使他减少了产量,那么他的做法是不是加重了短缺呢?即使他能够回答这些问题,但是在为了这社会目的而向其股东、消费者及雇员征税的问题上,他认为正确的费用是多少呢?而他的适当份额是多少呢?别人的适当份额又是多少呢?   而且,不论他愿意与否,他能够花费其股东的、消费者的、或雇员的钱而不被发觉吗?股东们不会开除他吗?(或者是目前的这些股东,或者是当他的那些以社会责征的名义而进行的活动减少了公司的利润,并降低了公司股票的价格时,前来接任的那些股东。)他的消费者及雇员们可以离开他,而转向那些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不那么一丝不苟的生产者及雇主。   当“社会责任”学说被用来证明工会的工资限制的正确性时,这一学说的这一方面便豁然开释了。当工会官员被要求让他们的成员的利益服从于某种更为广泛的社会目标时,这种利益冲突是赤裸裸的一目了然的。如果工会官员力图实行工资限制,那么,结果很可能是工人自发进行的罢工,或老百姓的造反、或对他们的工作的强有力的竞争者的出现。这样一来,我们又会看到这样一种具有讽刺意味的现象:与商业领导人相比,工会领导人——至少在美国是这样——反对政府干预市场的程度,要更为连续得多,且更为勇敢得多。   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的困难,毫无疑问地证明了私人竞争性企业的一个伟大优点:它迫使人们对他们自己的行动负责,并使得他们出于自私的目的或非自私的目的而对其他人所进行的“剥削”成为困难.他们可以做好事——但必须自己付出代价。   读到这里,很多读者可能会提出抗议说:为了诸如控制污染或培训失业难民这样的“社会”目的,政府有责任征税并确定支出,这完全正确,但是这些问题太紧迫了,以致于不能坐等缓慢的政治程序;由商人来履行这种社会责任,是解决当前这些紧迫问挣的一条更为迅速的、且更为稳妥的途径。   撇开事实问题不谈——我赞同亚当·斯密对那种可以期望从“那些装作为了公众的利益而进行贸易的人”那里能得到利益所抱有的怀疑态度——这一论点必然会在原则问题上遭到否决。从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推断:赞同这种有争议的税收与支出的人,一定是未能说服他们的公民中的大多数接受这种思想,而且他们是在力求通过不民主的程序来获得在民主程序下所无法得到的东西。在一自由社会里,“好”人要想做成“好”事是很困难的,但这只是为了让“坏”人做“坏”事难而付出的一个小小的代价;鉴于一个人的好,常常是另一个人的坏,所以情况犹为如此。   为了简便起见,除了在工会问题上简短的题外之言以外,我的讨论主要集中在公司总经理这一特殊情况方面。但是这一论证完全适用于下面这种新近出现的现象:号召股东们要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例如最近的G.M运动)。在大多数情况下,实际发生的情形是:某些股东试图让其他股东(或消费者,或雇员),违心地对由社会活动家所倡导的这些“社会”事业作出贡献。如果他们成功了的话,那么他们又是在征税,并花掉税收收入。   个体业主的情况略有不同。如果他为了履行他的“社会责任”而进行的活动,减少了他的企业的收益的话,那么他是在花他自己的钱,而不是别人的钱、如果他愿意在这类目标上花钱的话,这是他的权利,我看不出有什么理由要反对他这样做。在这一过程中,他也有可能把费用强加到雇员及消费者头上。然而,由于他远不可能象大公司或大工会那样,拥有垄断力量,所以,任何此类的负作用都可以看作是微不足道的。   当然,在实际当中,这种社会责任学说通常只是一种伪装,用来作为那些在其他方面被征明是正确的行动的借口,而不是采取这些行动的理由。   例如,某个公司的主要雇主是在一个小社区里,对该公司来说,将资源用于为该社区做好事,或完善其政府机构,这可能符合该公司的长远利益。这可能会使该公司更容易吸引理想的雇员,可能会使该公司得以降低工资开销,或减少小偷小摸及破坏活动的损失,或者得到其它有价值的影响。或者,情况可能是这样的:在有关公司慈善捐献税收减免法律的一定情况下,股东们通过让公司出面捐赠而不是由他们自己来捐赠,可以向他们所喜爱的慈善机构捐献更多的钱财,原因是通过这种办法他们可以将在正常情况下用来缴纳公司税的那笔钱用于捐赠。   在这些情况——或许多类似情况——中的每一种当中,将这些行动作为对“社会责任”的履行而使其合理化是非常有诱惑力的。在目前的社会舆论下,在人们对“资本主义”、“利润”、“没有灵魂的公司”等的普遍反感下,这样做是使公司取得信誉的一种方式,而这种信誉是作为那些被完全证明为符合该公司自己的自身利益的支出的副产品而存在的。   号召公司总经理们制止这种虚伪的、粉饰门面的行动,因为它们有害于自由社会的根基,这样做对于我来说是前后矛盾的。但这正是在号召他们履行“社会责任”!如果我们的制度,以及公众的态度使得如此地掩盖他们的行动符合他们的自身利益,那么,我不可能唤起极大的义愤来谴责他们。同时,我要对那些蔑视这种贿赂性的欺诈手法的个体业主,或股东人数有限的公司的所有者,或股东人数较多的公司的股票持有者表示钦佩。   不论是否应该受到指责,社会责任这一借口的使用。及那些有影响力可且有声望的商人在这一名义下所讲的那些无用的门面活,的确毫无疑问地危害了自由社会的根基。很多商人的精神分裂特征一再地给我以深刻的印象。在业务范围内的事情上,他们能够做到极有远见且头脑清醒。然而在那些业务范围之外、但却普遍地影响到商业的潜在的生存问题的事情上,他们却是难以置信地目光短浅且头脑糊涂。很多商人呼吁对工资及价格的指导与控制,呼吁收入政策,这生动地说明了他们的这种目光短浅。与价格及工资方面的有效的政府控制相比,没有任何东西能够在极短的时期内,对市场制度造成更大的破坏,并且用中央控制制度来取代市场制度。   商人们关于社会责任问题的演说,也证明了他们的目光短浅。在短期当中这可能会为他们赢得赞誉。但它帮助加强了这样一种业已流传甚广的观点:对利润的追求是罪恶的且不道徳的,必须由外部力量来加以约束和控制。一旦这种观点得到采纳,那么,用来制约市场的外部力量,不会是武断的总经理们的社会良心——而不论它得到了多么高度的发展,它将是政府官僚的铁拳头。这里,同在价格与工资控制问题上的情况一样,在我看来,商人们似乎暴露了一种自取灭亡的冲动。   构成市场机制基础的政治原则是意见一致.在以私有产权为基础的、理想的自由市场中没有人能够强迫其他人,所有的合作都是自愿的,参与这种合作的各个方面都能够得到好处,否则的话他们没有必要参加进来。除了个人分享的价值与责任外,不存在任何意义上的“社会的”价值及“社会的”责任。社会是人的集合体,是人们自愿组成的各种群体的集合体。   构成政治机制基础的政治原则是遵从。个人必须服从于某种更为广泛的社会利益——而不论这是由某一教堂决定的,还是由某一独裁者,还是由某一多数党决定的。在将要进行的事情上,个人可能享有表决权与发言权。但如果他的意见遭到否决,那么他则必须服从。某些人要求另外一些人——而不论他们愿意与否——对某一广泛的社会目标作出贡献,这是正当的。   不幸的是,意见一致并非永远是适宜的。在有些方面,遵从似乎是不可避免的,所以,我无法想象一个人能够永远避免使用这种政治机制。   但是,认真对待的“社会责任”学说,将会把政治机制的范围,扩展到了每个人的活动上面。从哲学上看,它与最明显的集体主义学说并无二致。所不同的,仅仅是宣称相信集体主义的结果可以在不存在集体主义方式的情况下而获得。这就是在我的《资本主义与自由》一书中,我将其称作自由社会中“从根本上起颠覆作用的学说”的原因,也是我说出下面这段话的原因:在这样的社会中,“仅存在一种、而且是唯一的一种商业社会责任——只要它遵守职业规则,那么它的社会责任就是利用其资源,并且从事那些旨在增加其利润的活动,这也就是说,在没有诡计与欺诈的情况下,从事公开的、且自由的竞争。”  《弗里德曼文萃》米尔顿.弗里德曼著   5.资本主义与犹太人:对一种似是而非的观点的挑战     我的目的是要研究一下一种历史上的、政治上的似是而非的观点的一个特殊方面,即犹太人对资本主义的态度问题。对下面这两种论点加以证明是很容易的:第一,犹太人应该深深地感激自由企业与竞争性的资本主义;第二,至少就上一世纪来说,犹太人始终反对资本主义,并且在思想意识方面尽力地去破坏它。怎样才能使这些论点一致起来呢?   我开始研究这一似是而非的观点,部分地是出于明显的个人原因。我已经习惯于作知识分子中的少数派,习惯于被同行知识分子指责为反动分子、辩护士或十足的傻瓜。然而我们中的那些身为犹太人的人,甚至更加严阵以待。他们不仅被看作是智力不正常的人,而且被看作是所谓的文化传统与民族传统的叛逆者。   下面这种希望又加强了我的这种个人兴趣,即对这一特殊情况的研究,可能会为一种更具普遍性的、似是而非的现象提供一丝线索。这种更具普遍性的、似是而非的现象,以战后的西德及其蒸蒸日上的资本主义为代表,在那里,犹太人所起的作用微乎其微,而且在那里,智力氛围大致说来是集体主义的。不幸的是,这种愿是没能实现。我相信:我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对犹太人中的反资本主义倾向予以说明,但这一说明中的最核心部分,是特别地针对这种特殊情况而言的,而且无法轻易地予以扩展。我指信以后别人会取得更大的成功。   犹太人从资本主义制度中所得到的利益   开始我先简单地论证一下第一种观点:犹太人应该深深地感激资本主义。资本主义制度中使犹太人受益的特点毫无疑问地是竞争。哪里存在着垄断——不论它是私人的垄断还是政府的垄斯——在垄断受益人的选择中,那里就存在着实行任意的选择标准的可能性,而不管这些标准是肤色、宗教、国籍或其它难以归类的东西。在存在着自由竞争的地方,唯有实际行动才能说明问题。市场是色盲的。没有哪个到市场上来买面包的人,了解或者关心这麦子是由犹太教徒、天主教徒、伊斯兰教徒,还是无神论者种植的;是由白人种植的还是由黑人种植的。那些希望通过仅向所喜爱的人购买来表示他们的个人成见的人,将处于竞争的劣势,因为他拒自己于最廉价的资源之外。他可以表示他的成见,但他必须为此付出代价:接受比另一种情况将得到的较少的货币收入。   一次个人经历明确地阐明了竞争的重要性。12年以前,我参加了在蒙特利尔举行的国际货币会议。前来出席会议的人,一方面组成了这次会议的成员,其中包括世界上最主要的商业银行的两位首席董事;另一方面,又组成了象我一样被邀请来作为小组讨论的发言人或参加者的那些人们的行列。在场的一位美国银行家讲述了美国银行界出现的反犹太主义的故事。同他的谈话使我开始对这两组人中犹太人所占的比例进行了大致的估计.在第一组当中——即在严格意义上的银行家当中——我估计大约1%  的人是犹太人。在人数较少的第二组当中——即在被邀请参加讨论项目的人当中——大约25% 的人是犹太人。   为什么会有这种差别呢?这是因为:在不存在着自由进入这一意义上说,今天的银行界到处都存在着垄断.政府的批准或政府所给予的营业特许是必不可少的。另一方面,举荐人们参加这种讨论项目的那种智力活动,却是一种高度竞争的行业,几乎完全允许自由进入。   这一例子特别具有说服力。这是因为很难说银行是一个象(比如说了钢铁工业那样的、犹太人从未在其中发挥过重要作用的领域。恰恰相反,几个世纪当中,在银行业中,特别是在国际银行业中,犹太人一直是一支重要力量(如果不是一支起决定作用的力量的话)。但是,在那个时候,银行是一种进入相当自由的行业。犹太人在银行界的成功,除了归于上述原因之外,还归于他们所拥有的下述相对优势:这一相对优势既来自教会对高利贷的看法,又来自犹太人在世界各地的扩散。又来自他们对统治君主的可用性(这一可用性完全是由于犹太人与社会其他部分之间的隔离而造成的)。   轶事在很大程度上能够说明历史。在古代犹太国亡于巴比伦后犹太人在外散居的大约两千年时间里,犹太人一再地受到歧视;在他们所能进行的活动方面受到限制,有时甚至整体地遭到驱逐,就象1492年被整体地逐出西班牙一样,而且常常是他们周围的人们的极端敌意的目标。尽管如此,但他们仍然能够生存下来,是因为不存在极权主义国家,所以,总是存在着某些市场因素,总是存在着某些对他们开放的活动。特别是,分裂的政治结构与为数众多的独立主权,意味着国际贸易与国际金融尤其逃脱了严密的控制,这正是犹太人在这一领域如此突出的原因。纳粹德国这个极权主义最严重的社会,在过去的两千年中,也提供了官方的、且实际的反犹太主义的最极端的例证,这决不是偶然的。   如果我们再来看一看更近一些时期的情况,就会发现,犹太人的发展最为成功的地方,恰恰是那些竞争性资本主义有着最广阔的天地的国家:16世纪及18世纪的荷兰,19世纪及2O世纪的英国与美国,19世纪晚期及20世纪的德国——当将这一时期与希特勒时期加以比较时,这种情况就尤为贴切了。此外,在那些国家当中,犹太人最为成功的部门,是那些进入最为自由,而且在这种意义上竞争性最强的部门。不妨对我所提到过的、犹太人在银行业方面的经历,与他们在几乎一直是教科书中完全竞争与自由进入的典范的零售贸易方面的经历作一番比较。或者,不妨对他们在大工业方面的较小作用,与他们在诸如法律、医学、会计及类似的专业方面的杰出贡献作一番比较。尽管在这些专业中也存在着进入的障碍,但一旦通过了最初的障碍,就会存在着很大程度上的、对顾客的自由竞争。甚至这些专业中的差异也证明了我的观点。在美国(我对这个国家了解得很详细),很长时期当中,在医学与法律之间存在着一种重大的差异,这种差异表现在国家开业许可证的发放成为进入的实际障碍的程度方面。出于一些与此处并不相关的原因,医学界中存在着严格的进入限制,但法律界中的进入限制却相当少。所以,成比例地,犹太人在法律界中的人数,远远地超过其在医学界中的人数。   在美国,电影行业是一个新兴的行业,而且由于这一原因,它对所有的人都是开放的。犹太人成了其中的主要分子,而且随着收音机与电视机的出现,他们的这种主要作用又延伸到了广播与电视领域。但是鉴于政府的控制与限制变得日益重要,所以,我有这样一种感觉:犹太人在广播与电视领域中的作用正在下降。   以色列提供了一个截然不同的、关于犹太人从竞争性资本主义中得到的裨益的例子,而且这一例证是有双重意义的。   首先,如果没有从世界犹太民族(主要来自美国,其次来自英国及其他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那里得到的巨大贡献,以色列恐怕很难存在下去.假设这些国家都是社会主义的国家,可以想象,这些假设的社会主义国家可能会为以色列出一份力,但如果真的是这样的话,那么他们这样做是出于完全不同的原因,而且有着完全不同的附加条件。比较一下苏联对埃及的援助(或美国对以色列的官方援助)与私人捐献之间的差别。在资本主义制度中,任何集团(而不论它是一个多么小的少数派),都可以按照他们的愿望来使用其自己的资源,而不必请求或得到大多数人的允许。   第二,在以色列,不管中央控制的各种舆论如何,但真实情况是;迅速的发展主要地是私人创造力的结果。在几十年以前我对以色列的第一次持久访问之后,我得出结论说:在以色列,有两种传统在发挥着作用。一种是古老的传统,可以追溯到几乎两千年以前,即在政府的限制中寻找出路。一种是现代的传统,可以追溯到一个世纪以前,即对“民主社会主义”与“中央计划”的信念。对以色列来说幸运的是,与第二种传统相比,第一种传统已经被证明为更加强大有力。   概括起来:除了犹太人对其有用的那些个别君主偶尔施予的保护以外,犹太人很少从政府对其行为的干预中得到好处。只有当存在着公众对非干预这个一般性学说的普遍接受,从而大规模的竞争性资本主义及对一切群体的很大程度的宽容占主导地位时,犹太人才能得到成功。由于人们对非干预的普遍信仰比歧视犹太人的个别欲望要更为有力,所以,尽管存在着连续的、无所不在的反犹太主义的偏见,但犹太人仍然兴旺昌盛。   犹太人的反资本主义思想   尽管有着这样的经历,但就上一世纪而言,犹太人一直是反资本主义情绪的大本营。从卡尔·马克思到利昂·托洛斯基,到赫伯特·马库塞,革命的反资本主义的文章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犹太人写的。各国的共产党(包括业已在俄国取得革命胜利的共产党,以及目前西方国家的,特别是美国的共产党),几乎不成比例地一直是由犹太人来管理并控制的——尽管我又赶忙补充说:仅有极少部分犹太人曾经是共产党党员。不论是作为社会主义文献的创造者、还是作为领导活动的参与者,还是作为成员,犹太人在所有国家中的那些不那么革命的社会主义运动方面,一直是同样积极的。   再来看一着更接近于核心阶层的情况:在英国,犹太人的选票与参加,在工党中是居支配地位的;在美国,犹太人的选票与参加,在民主党左翼中是占绝对优势的。在以色列,所谓的右翼党的建党纲领,可以被看作是经济学意义上的“自由主义的”,这种情况几乎比比皆是。这些现象是如此地众所皆知,所以几乎不需要详尽的阐述与论证。   为什么会存在反资本主义思想呢?   如何才能将我的那两种论点一致起来呢?为什么尽管存在着竞争性资本主义曾为犹太人带来好处的历史经历,尽管在最迟自亚当·斯密以来的所有自由主义著作中,都存在着对这一现象的、隐含的或明确的、理智的说明,但犹太人仍然一直不相称地反资本主义呢?   我们可以从一些简单的、然而是不充分的答案入手。劳伦斯·富克斯在一篇题为《美国犹太人的政治行为》的相当肤浅的分析中,提出了这样一种看法;犹太人的反资本主义思想,是来自于犹太人的宗教与文化的价值观念的直接反映。他甚至进一步说明:   如果从某种意义上说共产主义运动是一种基督教的异端邪说,那么它也是犹太人的正统观念——不是指世界共产主义的极权主义方面,或革命性方面,而是指一种通过社会行动对社会正义的追求。   勿庸赘言——这一点我在后面的其它问题中还会谈到——富克斯本人是一个美国意义上的自由主义者。他将犹太人的这种意义上的政治自由主义看作是一种美德,所以迫不急待地将这种自由主义看成是犹太人在学习、慈善事业、以及对这个世界中的欢乐的关注等方面的价值观念的合理产物。他甚至从未认识到(更不用说讨论)这样一个关键问题:“通过社会行动而得到的社会正义”这一道德结局,是否与中央政府的政治手段相一致。   这种解释可以排除了。犹太人的宗教与文化可以追溯到两千年以前;而犹太人对资本主义的反对及对社会主义的依恋,最多不过是两个世纪以前的事情。这种政治态度的的确确只是在启蒙运动之后,而且主要是在那些脱离了犹太教的犹太人中间出现的。沃纳·松巴特在他的那部题为《犹太人与现代资本主义》(第一次出版于1911年)的重要的、且有争议的著作中,提出了这样一种更为有力的看法:犹太人的宗教与文化意味着一种资本主义的观点。他的这种看法,比富克斯所论证的、犹太人的宗教与文化意味着一种社会主义的观点的看法,要更为合理。松巴特写道:   在许多世纪当中,犹太人一直拥护着争取经济活动中的个人自由这一事业,而与当时占统治地位的观点相对抗。个人不应该为任何限制所牵制……我认为:犹太教有着与资本主义相同的指导思想……整个宗教体系实质上并不是什么别的东西,不过是耶和华与他所选择的人民之间的一种契约……上帝保证某些事情并赐予某些东西,而好人必须献给上帝某些东西作为回报。的确,在上帝与人之间没有哪种一致利益不能通过这种形式来加似表述——即人履行某些为基督教《圣经·旧约全书》开头五篇所赞赏的职责,同时从上帝那里得到补偿。   松巴特继而讨论了《旧约全书》与《新约全书》中对富裕与贫穷的态度问题。   (在《旧约全书》及犹太教法典中)你会发现这样几个段落:在这些段落当中,贫穷被作为某种比富裕更为高尚、且更为崇高的事情而得到赞美。但是另一方面,你会碰到数百个这样的段落:在这些段落当中,富裕被称作对上帝的颂扬,而只有对财富的滥加使用或由此而来的危害才受到警告。   作为对照,松巴特提到了《新约全书》中的一个著名的段落:“让骆驼穿过针眼要比让富人进入天堂容易得多。”他评论说:   富裕在(新约全书》中受到的诅咒,与它们在《旧约全书》中得到的赞美一样多……基督教徒的宗教,妨碍了他们的经济活动……而犹太人从来面临过这样的障碍。   他总结到:   自由贸易与产业自由,与犹太人的法律相一致,从而与上帝的意志相一致。   应该说,不论是在经济历史学家(一般地)当中,还是在犹太知识分子(特别地)当中,松巴特的著作都是很不受欢迎的,毫无疑问,人们将某种带有反犹太主义气味的东西归到了它的身上。虽然许多批评似乎是合理的,但这本书的本身并不存在任何足以使反犹太主义的指责得以成立的东西——尽管几十年之后,这种东西明确地存在于松巴特的行为与著作中。的的确确,如果说这本书流露出了某种倾向的话,那么我将它理解为亲犹太主义的倾向。我将犹太知识分子对这本书的强烈反应本身,看作是犹太人反资本主义思想的证明。   与富克斯的论断及松巴特的论断相比,内森·格拉泽提出了一种更为公允的判断,对此我完全赞同。他写道:   从这些态度中很难看出与犹太人传统之间的直接联系……有一件事情是明确的:因为犹太人的先知们早在2500年以前就曾对非正义进行了谴责,于是就说东欧的犹太人变成了社会主义者及无政府主义者,这是一种恶劣的过分简单化做法……犹太人的宗教传统可能确实以某种微妙的方式而使犹太人倾向于自由主义与激进主义,但是,要想在当今犹太人的社会态度中找到犹太教的遗风,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第二种简单的说明是:犹太人的反资本主义思想不过是反映了知识分子反资本主义的普遍倾向,以及犹太人在知识分子中所占的不成比例的多数。例如,内森·格拉泽说道:   对“知识分子中的主要部分对左的东西的依恋”这一现象的一般性说明.已经是人人皆知了。一旦摆脱了保守的、传统的思想的束缚,知识分子觉得更容易接受革命的思想,即攻击政治、宗教、文化及社会方面事务的业已建立起来的秩序……这就是影响了知识分子,也影响了犹太人的某种东西。   然而,格拉泽对一些对犹太人与其它知识分子有着不同影响的因素的引证,极大地限制了这种解释。与富克斯的对反资本主义与犹太人的宗教及文化的简单认同相比,这种解释无疑地具有更大的合理性。正如前面提到过的西德的例子所说明的,非犹太知识分子能够占绝对优势地成为集体主义者。而且毫无疑问,格拉泽所提到的那些理性的力量,在影响非犹太人的同时,也影响到了犹太知识分子。然而,这种解释在两个方面似乎是非常不完善的。第一,我的印象是:与非犹太人相比,犹太知识分子变成集体主义者的百分比似乎要大得多。第二,(而且也是更为重要的),这种解释并没有对不是知识分子的广大的犹太人及非犹太人的不同态度予以说明。要想对这一差异作出解释,我们还需要作更进一步的研究。   第三种毫无疑问他具有某些合理性的简单说明,反映了对我们当中的所有人而言的一种自然倾向:将发生在我们身上的好事情看作是必然存在的,但却把所有的坏事都归咎于坏人或坏的制度。竞争性资本主义允许了犹太人在经济上与文化上的兴旺发达。这是因为它阻止了反犹太主义者将他们的社会准则强加于别人头上,并阻止了反犹太主义者以别人的牺牲为代价所进行的歧视犹太人的活动。但问题的另一方面是:它同时也保护了反犹太主义者在他们的个人行为中所表现出的反犹太主义,而只要他们这样做是以他们自己的牺牲为代价的。所以,竞争性的资本主义并没有消除社会性的反犹太主义。作为竞争性资本主义的天然伴侣的思想意识方面的自由竞争,同时也可能带来兴趣与社会准则方面的变化。从而得以消除社会性的反犹太主义,但没有任何东西能够保证这种情况的发生。正如《新约全书》所指出的:“上帝的殿堂中有许多大厦。”   毫无疑问,犹太人所作出的反应的一部分,是将残余的歧视归咎于“制度”。但是,这很难说明为什么应对这种歧视负责的那部分“制度”是“资本主义”。为什么不是19世纪英国的国教;为什么不是19世纪及20世纪德国的官僚政治;为什么不是20世纪美国的社会法规(而不是经济法规)呢?毕竟,犹太人的历史确定无疑地提供了足够充分的证据:反犹太主义与市场经济之间没有特殊的联系。所以,这种解释也是不能令人满意的。   现在我要来讨论两种在我看来更具有根本性的说明.第一种说明必须涉及的是欧洲19世纪的特殊情况。我把这一说明归功于沃纳·科恩在他那篇关于“美国犹太人的自由主义根源”的、尚未发表的博士论文中所作的极为精辟的分析。科恩指出:   从法国大革命时期开始,欧洲的政治阵营沿着非宗教主义之争这条中心线而分裂为“左”、“右”两派。右派(保守派,保皇派,“教士派”)认为:在社会秩序中必须为教会留有一席之地;左派(民主派,自由派,激进派)认为:根本不应该存在任何(公共)教会……   将左派从右派中分离出来的这一中心线,也构成了犹太人政治介入范围的自然界线。正是左派,在其关于公民的、新的、世俗的思想下,完成了这一解放,而且也只有左派,才能够为犹太人在社会生活中找到自己的位置。在欧洲,没有哪一个保守党——从俄国的最构敌意的君主政体拥护者,……到英国的温和的托利党党员——能够将其本身与完全的犹太人的政治平等协调起来。这样一来,犹太人之所以拥护左派,不仅是因为他们已经变成了这次解放运动的坚定不够的支持者,而且是因为他们别无选择;仅就左派的内部生活而言,这次解放运动从未发生,而且基督教保持了政治介入的先决条件。   在这一问题上需要指出的是:仅有的两个有着犹太血统的保守党主要领导人——英国的本杰明·迪斯雷利,德国的弗里德里克·朱利叶斯·斯塔尔——都宣称信奉基督教(迪斯雷利的父亲皈依了宗教,斯塔尔在19岁时接受了洗礼)。   科恩进一步地对左派思想的两个组成部分作了区分:“合理的”或“理智的”,与“激进的”。他评论道:   激进的左派思想……是自罗马帝国时代以来唯一的政治思想运动,而在罗马帝国时代,犹太人能够成为非犹太人的智力兄弟……。至少就能够认识到”宗教的”与“世俗的”之间的差别这一意义上说,理智的左派思想还是一种基督教的思想,然而激进的左派思想——特别是末世学的社会主义思想——开始自命为一种新的宗教信仰,在这种宗教信仰当中,神与世俗之间的任何分离都是不能容忍的……(理智的左派思想)为犹太人提供了一条通往更广阔的社会的、完全合乎情理的、完全表面化的道路;(激进的左派思想)为犹太人提供了真正的精神同一的尺度。   我赞同格拉泽对这些段落的看法:“我认为任何人都没能出这些段落的作者更接近于问题的实质。”科恩的论证进一步地说明了犹太知识分子在马克思主义及社会主义运动中的重要作用;说明了在犹太复国主义运动中,欧洲的犹太人对“民主社会主义”的、几乎普遍的接受(特别是那些移居到巴勒斯坦的人们);说明了19世纪中期移居到美国的德国-犹太移民的社会主义情绪,及本世纪之初东欧犹太人的声势更大的泛滥。   然而,单单就其本身而言,很难将科恩的观点作为对犹太人反资本主义思想的全面的说明而加以接受。在美国,从一开始,教政分离就是为人们所接受的、符合宪法的学说。的确,最初的上层阶级是基督徒及新教徒,但对于整个人口来说这一点仍然是正确的。的的确确,清教徒成分的精华(如果存在的话)是亲犹太人的。正如松巴特在将他的关于犹太人在资本主义发展中的作用的论题,与马克斯·威伯的关于“新教徒的伦理道德”在资本主义发展中的作用的论题予以协调时所指出的那样,新教徒(特别是清教徒)回到《旧约全书》上来寻求他们的宗教启示,并将他们自己仿造成古代犹太人。松巴特断言:“清教徒的习俗与教义,完全是对犹太风俗(或仪式等)的遵奉。”科恩也十分注重这一现象,着重指出了殖民地时代清教徒对犹太人的容忍,而他们对其它宗教派别普遍地是毫不容忍的。   再来看着更为近期的美国情况,西奥多·罗斯福在犹太人当中享有崇高的声望,这部分地是因为他愿意公开反对俄国的集体迫害。在20世纪20年代首先是艾尔·史密斯,后来是弗兰克林.迪拉诺·罗斯福带来了右派与左派向民主党党员的大规模转变之前,纽约那一结合紧密的社会主义团体之外的大部分犹太人,可能都是共和党党员,而不是民主党党员。左派的这种转变,预示着欧洲影响的消弱,而不是欧洲影响的证明。然而,尽管欧洲影响在日益减弱,但美国的犹太人社会(现在基本上是由第二代、第三代或更后来的美国人所组成),依然保持了它的左派特色。   最后这种说明自称是对科恩的阐述的补充,然而却与科恩的阐述南辕北辙。为了证明其正确性,反犹太主义不仅大肆宣扬犹太人在基督死难问题上的所谓的责任,而且还塑造了这样一种犹太人现象:嗜钱如命,是一群将商业利益置于人类社会准则之上的商人或放债者,是一群唯利是图、狡诈、自私、贪婪的商人或放债者,是一群杀价购买,并且坚持要得到他的那镑肉的商人或放债者。犹太人可以以如下两种方式来对待这一形象:一、接受这种描述,但是抛弃那种将这些特性当作应受谴责的品质来看待的价值观念;二、接受这种价值观念,但否定这种描述。如果犹太人采用的是第一种方法,那么他们可以强调指出商人与放债者所带来的好处。他们也许可以回忆一下本瑟姆的评述:   放债者的业务……不论在哪里,不论什么时候,都不是一件受人欢迎的事情。那些决心要为了将来而牺牲现在的人,是那些为了现在而牺牲将来的人的天然嫉妒目标。巳经把自己的蛋糕吃掉了的孩子们、是那些仍然留有蛋糕的孩子们的天然的敌人。在希望得到钱的时候,而且在真的得到钱之后的短时间里,借钱给他的人是朋友,是恩人;然而到了钱花完了的时候,到了该算帐的不幸时刻,突然发现恩人已经改变了性质,已经扮演了恶霸与压迫者的角色。收回自己的钱是压迫;而从别人那里拿走钱却不是压迫。   同样地,犹太人还可以说明:一个人的自私自利同时也是另一个人的自食其力;一个人的狡诈同时也是另一个人的智慧;一个人的贪婪同时也是另一个人的节俭。   但是很难期望这样的对待方法会真的得到实现。我们中没有谁能够逃进我们所呼吸的理智空气,没有谁能够免受我们生活于其中的社会的价值观念的影响。当犹太人离开了封闭的犹太人区及犹太村社,开始与世界的其它部分进行交往时,他们最终不可避免地要接受并赞同那个世界的价值观念:这种价值观念鄙视“单纯的”商业活动,并且用轻蔑的眼光来看待放债者。犹太人最终会这样对自己说:如果犹太人真的是那个样子的话,那么反犹太主义是正确的。   另一种可能的对待方式,是否定犹太人真的是象所描绘的那种形象,同时试图说服他们自己(顺便也说服那些反犹太主义者):根本不是什么唯利是图的、自私的、冷酷的,犹太人实际上是热心于公益事业的、仁慈的、关心理想的(而不是关心物质产品的)。这样做,比对依赖货币价值和不受感性影响而作交易的市场进行攻击和赞美政治程序,并把按着善良的人们为了其同胞的利益而管理的国家奉为理想,能好到哪里去呢?   是我在以色列的经历,最先把我引到了关于犹太人反资本主义思想的这种说明上来。在以色列逗留了几个月之后,我得出了这样的结论:要想对关于以色列的价值观念问题的任何方面予以概括,最快的捷径就是先看一下在古代犹太国亡于巴比伦后犹太人在外散居的日子里,与犹太人相符合的真实情况如何,然后再反其道而行之。   在古代犹太国亡于巴比伦后犹太人在外散居的日子里,犹太人是从事商业活动的城市居民,而几乎从未从事过农业生产;在以色列,农业出商业享有更高的声望。   在古代犹太国亡于巴比伦后犹太人在外散居的日子里,犹太人避开某一方面的兵役活动;以色列人高度重视军事,并且已经显示出了不同寻常的军事力量。   上面这两种逆转可以很容易地解释为需要的产物,但是请让我继续分析下去。   在古代犹太国亡于巴比伦后犹太人在外散居的日子里,意第绪语或拉地诺语是犹太人所使用的语言;在以色列,这两种语言都受到蔑视,而希伯来语是国语。   在古代犹太国亡于巴比伦后犹太人在外散居的日子里,犹太人重视智力活动,而却极端鄙视体育运动;在以色列,对体育运动的注重是空前的。   而至于下面这一似乎是毫不相干的、然而却是无可争辩的事实:在古代犹太国亡于巴比伦后犹太人在外散居的日子里,犹太人被称为优秀的厨师;在以色列,家庭、旅店、餐馆中的烹调通常是非常遭糕的。   难道不应该把这一记录解释为这样一种(毫无疑问完全是下意识的)企图:向全世界证明众所接受的犹太人形象是错误的吗?   我就是以这种万式来理解威尔逊与斑菲尔德所提出的如下论证的:犹太人(及“杨基佬”)倾向于接受一种出干公共利益的“社会服务观念”,并且以比其他大多数团体较大的比例来投票反对他们自己的、直接的个人利益。   我同样也是这样来理解富克斯将犹太人的“自由主义”追溯到犹太人的价值观念上来这一尝试,以反犹太评论家对松巴特的著作的这种消极反应。如果你们也象我一样,将竞争性资本主义看作是一种对个人自由,对科技及人文学科方面的创造性成就,对为一般人所提供的可能的最广泛的机会来说,看作最为有利的经济制度,那么,你将会把松巴特赋予犹太人的、在资本主义发展中的关键作用,看作是一种崇高的赞誉。你也会象我一样,把他的著作看作是亲犹太人的。另一方面,如果你是在尽你的最大努力来表明;在社会主义国家中,犹太人致力于无私的公益服务;商业及货币贷放是他们的不利环境强加于他们身上的活动,而与他们的天然喜好是完全不相干的。那么,你将会把松巴特看作是一个反犹太主义者,他的著作恰恰是要加重你们正与之战斗的那种形象。以这种腔调,《世界犹太人百科全书》在其关于松巴特的文章里会这样说:“他指控犹太人创造了资本主义。”(着重点是我加上去的)。   我相信,最后这两种说明的互补性质是十分清楚的。将对芸芸众生的服务置于对个人、及对个人亲密的家庭的关心之上——将政府工作置于私人业务之上——将政治活动置于商业活动之上——将对人类的博爱置于对个别人的爱之上——将社会责任置于个人责任之上。这样的价值结构从何而来呢?很大程度上来自于为犹太人所极大地促进的(出于科恩所提到的那些原因)那种集体主义思潮。   现在暂时地来考虑一下某位热衷于本瑟姆功利主义的、19世纪英国的哲学激进分子——大卫·李嘉图,詹姆士·穆勒,甚至托马斯·马尔萨斯——对这种反犹太主义的形象的反应。他们中有谁会把犹太人创造了资本主义这一断言称之为指控吗?他们会把这一断言称作崇高的赞誉。他们会把对合理的利润计算的普遍重视,看作是为促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所必需的东西。他们会把对个人(而不是对社会)的注重,看作是信仰自由的必然结果,等等。   结论   综上所述,犹太人反资本主义思想的几种主要原因是:(1)19世纪欧洲的特殊环境,正是这种特殊的环境将赞成市场的政党与国教结合起来,从而使犹太人站到了左派方面。(2)犹太人要向他们自己及全世界证明那种反犹太主义的形象之不正确性的、下意识的企图。毫无疑问,这两种主要力量又为犹太人的历史与文化遗风所加强,而且犹太人的观点的转变,也是在他们的历史与文化遗风的作用下具体地进行的。犹太人的历史与文化遗风,使得他们对非正义的事情特别敏感,同时对慈善事业特别尽心。这两种力量同时也为那些使得知识分子事先倾向于左派的任何因素所加强。   不论这一解释对于作为我的出发点的那一似是而非的问题来说,是否是一个令人满意的答案,但这一点仍然是正确的:犹太人的思想方式一直是,而且仍然是与他们的自身利益相对立的。这一冲突几乎一直是潜在的,而不是真实的。在西方社会中,只要大规模的、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占主导地位,那么。促使犹太人改变其命运、提高其经济与社会地位的经济动力,就绝不会为作为一种理想的、社会主义的说教所阻碍。他们可以在享受由反抗那种反犹太主义的形象而获得的愉悦的同时,从那种形象所描会的那些特征中得到好处。从一种更为微妙、别且更为复杂的角度来说,他们是处在那种富有的、只会高谈阔论而无实际行动的祉会主义者的位置上——在所有的种族与宗教背景中——通过一方面享受由他们的资本主义遗产所带来的愉悦与舒适,一方面又指责资本主义制度,这些空谈的社会主义者陶醉于伪善的美德之中。   随着政府规模的日益扩大,随着集体主义思想的日益深入及其对社会结构的影响,这一冲突已经变得非常真实了。我已经着重指出了以色列的这一冲突,它导致了赋予市场力量更大的作用,而远远超过了早期领导者的思想意识所预期的程度。这一冲突最近在美国的出现,使我感触颇深。这一冲突是针对参议员麦戈文,以其倒运的总统候选人身份所提出的一些建议而产生的。他的关于确定遗赠的最高限度的早期建议(后来撤消了),在某些原可期望为他的最有力的支持者、或者已经是他的最有力的支持者的人们那里立刻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他们了解到;他的措施——与他们所宣称的思想意识完全一致——将极大地妨碍社会的与经济的向上流动性,而他们很久以来一直是这种向上流动性的受益人。   也许,这一冲突的真实存在将会结束(至少缓和)作为我文章题目的那种似是而非的问题。如果真的是这样的话,那么它将是具有侵蚀性的集体主义乌云中的一点小小的慰藉。  《弗里德曼文萃》米尔顿.弗里德曼著   6.负所得税问题     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儿童的直接救济与援助计划,不过是整个福利冰山的顶峰而已。存在着令人眼花照乱的、从福利的角度被证明是正确的、详尽的政府计划——尽管一般说来它们的结果常常是不幸的:如公共住房计划,城市重建计划,老人与失业保险计划,工作培训计划,以及在错误地命名的“贫困之战”的名义下所进行的那许许多多各式各样的计划,农产品价格支持计划,等等,无穷无尽。   负所得税   在确保所有的人的最低年收入问题上,存在着一种与我们目前的计划百宝囊相比要好得多的方法。这种方法就是要利用我们借以收缴大部分税收的那种机制,即个人所得税。一度,公民们被要求以实物支付的形式来为国家作出贡献——如用于公共项目的食物或木材的强迫征集,或劳动力的强迫征用。这一原则在许多落后地区仍然存在。货币税对实物税的替代,既促进了自由,又促进了效率。   在我们的福利计划中,我们又回到了早先的时代:以实物形式来施予恩赐(或者试图这样做),并且考察接受者的详细的物质条件。这里,取得进步的途径同样是用货币支付来取代实物支付,用单一的、数字的收入状况调查来取代我们现在所使用的、含义模糊的生活状况调查。   我将这种帮助穷人的方法称之为“负所得税”,目的是要强调它与现行的所得税之间,在概念上与方法上的一致性。这种方法的实质是想通过补贴穷人的收入来扩展所得税,补贴的数额就是穷人未曾使用的所得税减免份额。   按照目前的法律,一个四口之家有资格享受不低于3O00美元(如果这个家庭使用的是标准扣除额的话,则刚好是3000美元)的税收减免。如果这样一个家庭的总收入是3000美元的话,那么他们一分钱的税也没有交。如果这个家庭的税前总收入是4000美元的话(而且使用标准扣除额),那么,它有1000美元的、正的应纳税收入。在目前适用于这一等级的、14%  的税率之下,它一年应交税140美元。留下了3860美元的税后收入(见表)。如果这样一个家庭的税前总收入是20O0美元,那么它将拥有1000美元未曾使用的税收减免,或者说,它将拥有1000美元(3000美元-2000美元)的、负的应纳税收入。在目前的法律下,从这些未曾使用的税收减免中它没有得到任何好处。在负所得税制度下,它将有资格得到一笔补偿,其数额取决于税率。   如果负所得税的税率与第一个等级的正收入的税率是相同的,即14%,那么,这个家庭将有资格得到140美元,留下了2140美元的税后收入。如果负所得税的税率是50%(这是在我看来似乎是可行的最高税率,而且我是为了便于说明才使用这一税率的),那么,这个家庭将有资格得到500美元,留下了2500美元的税后收入。   如果这个家庭的税前收入为零,那么它将拥有  3000美元的、负的应纳税收入。在50% 的税率下,它将有资格得到1500美元,留下了15QO美元的税后收入。   表6.1 含有对负的应纳税收入课征50% 税收的所得税例子   (四口之家;现行的免除额及标准减税额;现行的正收入税率)   税前总收入   税收减免   应纳税收入   税率   税收   税后收入   0   $ 3000   $ -300O   50%   $ -15OO   $ 1500   100O   30001   - 2000   50%   -1000   2O00   2000   3000   -10OO   50%   - 500   2500   3000   3000   0   3000   4000   3000   + 1000   14%   + 140   3860    对于每一规模的家庭来说,这一计划定义了两种收入:收支平衡的收入,在这一收入点上该家庭不必交纳税收,也不会得到补偿——在我们的例子中,即  3000美元;与确保的最低收入——在我们的例子中,即1500美元。对于不同人数的家庭来说,这些收入也是不同的;家庭人数越多,收支平衡的收入与确保的最低收入也就越高。   实际上,不能期望负所得税支付会有一个准确的数量界定,因为这将意味着要推迟支付,直到年底以后。这里的情况与我们目前的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完全相同,而且所使用的方法也完全一样。目前,在全年当中。工资获得者的税收减免是在源头进行的。其它收入的获得者现在是将预期收入的事先估计值归档,并进行税收估计值的事先支付。这两部分人都是在年底以后才来调整实际支付额与应该支付额的。同样,在负所得税制度下,那些因其工资收入低于收支平衡标准而有资格得到补偿的工资获得者,将在得到工资的同时得到额外的补偿。其他人在全年当中可以先将预期收入的估计值与他们有资格获得的预期补偿额归档,然后再按照固定的时间——如每周、每二周、或每月——得到补偿。同样,也是在年底进行调整。   为了便于事先估计,同时也为了便于对估计值的更改,可以利用地方邮局或者社会保险局来辅助国内税务署的工作。然而,整个计划应该由国内税务署来管理,作为其对正常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的一个主要部分。   事实上,负所得税的加入,将要求每个人填报一份所得税申报书。这一广泛的申报要求将同时带来这样一种好处;它将改进正所得税的管理工作,使得对逃税漏税的稽查更易于进行。   在实际进行的负所得税制度中,还需要对许多其它的细节予以设计——如在计算负应纳税收入时,家庭单位的定义及慈善收入、福利金之类的项目的处理问题,等等。而所有这些问题也正是现在在正所得税制度中所出现的问题。总的原则是:在计算负应纳税收入时所奉行的规则,应该与在计算正的应纳税收入时所奉行的规则完全一致。似乎不存在什么针对负所得税的特殊问题。   负所得税的优点   负所得税将确保最低收入,而与此伺时又避免了现行福利计划的大部分缺陷。   1.它使公共基金集中用于穷人。与众多的现行计划相比,负所得税有这样一种伟大的优点:它使得公共基金集中用于补充穷人的收入——而不是无目标地分配资金,以期望其中的某一些能够滴落有穷人身上。它帮助人们是因为他们贫穷,而不是因为他们是老年人、残疾人、失业者、农民或公共住宅的租用者。毫无疑问,这些特征的确常常与贫困联系在一起,但这种联系远不是充分的。   2.它将贫穷的人当作认真尽责的人来对待,而不是当作无能的、受国家保护的人来对待。通过以货币的形式,并且按照收入这一客观的、不具人格的标准来给予帮助,负所得税将使穷人担负起对其自己的福利状况的责任,从而促进独立与自立习惯的培养。   3.它使穷人具有自助的动力。目前的直接援助计划,实际上包含着对获得援助者的其它收入课以100%  的税率,即相对于挣得的每一美元,他们的援助支付将减少一美元。这种安排的严重的消极影响,已经广泛地为人们所认识,而且人们已经提出了许多建议来避免这一影响。例如,纽约城正在试行这样一种计划:通过这种计划,福利的受益人将被允许保留外部收入中的一个统一数量,对于超出这一统一数量的收入部分,则允许保留其中的一个份额,而在这样做的同时并不减少他们的福利利益。与目前的直接援助计划相联系的所有这类建议,都有着这样一个致命的缺陷:两个干着同样的工作而且有着同样的工资收入的人,却可能有着不同的总收入,原因是其中的一个人在得到这项工作以前享受着福利待遇,而另外一个人却始终都有工作。前者将在他的工资收入之外得到额外的福利补偿;而后者却没有。这是极为不公正的,而且很可能会导致那些一直在尽力争取自食其力的低收入者的、无可非议的反对。   税率为分数的负所得税,是到目前为止所提出的建设中唯一能满足下列要求的方法:平等地对待所有的人,而与此同时又要保持穷人小规模地、循序渐进地进行自助的动力。在我们的例子中所使用的50%  的税率下,援助的受益人能够保留额外挣得的每一美元中的50美分。当然,与能够将这一美元全部保留下来相比,这只是一种较小的动力;但若与现行的、一美分也留不下来的情况相比,它又是一种较大的动力。从动力的角度出发.实行一种尽可能低的税率是最理想的。但是,这一目标不得不受到这样一种需要的制约:需要提供一个过得去的收入维持水平。在目前的所得税减免制度下,大大低于50%的任何税率,都会将负所得税支付减少到一个如此之低的水平上,以致于使得它们无法成为对目前的援助计划的、重要的替代方法。   4.与目前的计划相比,它的耗费较少,然而却可以更多地帮助穷人。因为负所得税直接以贫困为特定目标,所以,与目前的时划系列相比,它既可以更多地帮助穷人,又可以大大地减少耗费。目前我们在各种福利计划上的花费每年在500亿美元以上,其中大约70亿到80亿美元是用于公共援助(如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儿童的直接救济与援助,对老年人、盲人的援助,以及对终身完全残废者的援助等)。前面已经描述过的那种50%  计划的总耗费。可能会略大于我们目前用于直接援助计划的数量,但仅仅是我们目前用于一切福利计划的总额的1/5。很明显,公共援助的消除再加上其它计划方面的略微削减,就足以用来供给那种特殊的负所得税计划,而不必有任何净耗费。但是,与目前的计划相比,负所得税计划将会使大多数需要帮助的人的生活水平得以提高。   此外,对净耗费的上述估计值过高。在这些估计值当中没有对下面这种影响予以考虑:获得收入的更大的积极性,对需要帮助者的人数,及对应缴纳正所得税的收入数量的影响。而且在这些估计值当中,也没有对正所得税方面因逃税漏税的减少而增加的收入予以考虑。至于逃税漏税的减少,则是广泛实行所得税申报单制度的结果。   6.它将消除官僚主义及政治贿赂。负所得税计划将使我们得以几乎全部地消除为现有计划所要求的那些累赘的、代价高昂的福利官僚机构.目前供职于这些官僚机构的有为之上,可以将他们的才智贡献到更有用途的事业中去.为了政治庇护而利用官僚机构的可能性将得到消除.另一个与此有关的优点是:负所得税计划不可能象那些可以而且已经被用作政治贿赂的、如此之多的现行计划——最突出的是贫困之战计划——那样,也被用作政治贿赂。   对负所得税的反对意见   对于负所得税问题,人们——不论是左派还是右派——已经提出了很多反对意见。在我看来,这些意见大多数是由于误解或乌托邦思想。   1.负所得税排除了发放失业救济金前举行的生活状况调查。人们经常提出的一条反对意见是:通过使补偿的取得成为一件正当的事情,负所得税消除了任何生活状况调查,并且在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问题上引入了新的原则。   这不过是一种误解。负所得税仍然保留着生活状况调查。但是这一调查是一种简单的、一目了然的、数字性的收入状况调查,而不是目前这种复杂的调查。负所得税在决定谁将获得援助时所依据的生活状况调查,与我们现在在决定谁将支付政府开销时所依据的调查,是完全一样的。   同样,负所得税计划并没有引入任何新原则。正如一开始时所指出的那样,我们现在事实上(尽管还没有在法律上)拥有了政府确保的最低收入。   2.负所得税破坏了积极性。有保障的年收入计划的某些支持者,实际上是在建议税率为100%  的负所得税。他们提出:政府填平了某一特定的收入水平与每一家庭的实际收入之间的鸿沟,从而使收支平衡收入与确保的最低收入相一致。这样的计划才真正地会破坏积极性。它们保留了目前的直接援助计划的最大缺点,然而却又需要更大的耗费,原因在于它们消除了现行计划所具有的、不鼓励福利申请者的种种特点.我对这类计划的看法是:完全不负责的,不可取的,而且是不切实可行的。   尽管这样的计划表面上与负所得税计划相类似,但实际上它们之间有着根本性的不同——正如一项以100%  的税率课征的正所得税根本不同于一项以分数税率课征的正所得税一样。   正如前面已经强调过的那样,与我们的现行计划相比,税率为分数的负所得税计划能够使人们增加收入的积极性得到提高,而我们的现行计划几乎包含着一个隐含的、100%  的税率。与一种根本不存在任何政府福利计划的假想世界相比,即使是分数税率的负所得税也的确会削弱人们的积极性。但是,不论合意与否,这种世界并不是我们的世界,而且这种世界将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得以出现的可能性,甚至是最渺茫的可能性也不会存在。那些和我一样,希望看到政府的作用得到削弱的人,用这样一种不真实的标准来衡量一项计划,其结果只是有害于我们自己的事业。   3.负所得税无法按照每一贫困家庭的特定需要来进行调查。毫无疑问这一点是完全正确的。问题是这一点是否构成了一种反对意见。一项联邦负所得税计划正在被作为一种普遍的、全国范围的计划而提出,旨在为那些生活条件不好的人的收入设立一个最低限度。但是,州与州之间,甚至是一州内部之间,情况都各不相同.价格是各不相同的,所以要求要有不同的货币数量来达到相同的生活水平。平均收入是各不相同的,所以被作为贫困水平来看待的生活水平也各不相同,而且各社会用来援助少数生活条件不好的人的经济能力也各不相同。这些不同之处反映在目前州与州之间,按照现行计划所给予的援助水平方面的悬殊差异上面——在我看来,这些差异似乎太悬殊了。税率为50%  的负所得税,将建立一种全国范围内的最低标准,而这一最低标准将高于目前许多州(也许是大多数州)所达到的水平,但却略低于目前某些较富裕的州所实现的水平。   然而,免所得税计划旨在提供一项全国范围的计划。这并不妨碍各州使用它们自己的资金来对负所得税计划所提供的福利加以补充,相反,我们有着充分的理由来鼓励它们这样做。我认为,它们这样做的最好方式,是实行一项州的辅助性的负所得税,正如它们现在所实行的州辅助性的正所得税一样。它们可以实行不同的税收减免,及不同的税率,但是——象目前正所得税中的许多做法一样——它们可以使州一级的强制手段与联邦的强制手段相互配合起来。   毫无疑问,在每一城市当中,或每一州当中,还会存在着特殊的问题。作为一种普遍性的、而且不具人格的东西,负所得税不可能适合于特别的困难情况,而且毫无疑问这类情况必然会存在。然而,通过提供一种基本的最低数额,负所得税计划能够把这类情况减少到可以设法处理的限度内。在这一限度之内的那些特殊情况,可以由州的辅助性计划,或者,(更为可取地)可以由私人的慈善捐助来予以解决。政府福利计划激增的巨大代价之一,就是消除了私人慈善活动的基本作用,同时也消除了私人慈善活动的灵活性、多样性和适应性。负所得税计划的一个间接的 好处就是:它能够提供一个对私人慈善活动的重要的替代物,来同样地完成为私人机构所能最出色地完成的那一职能——即对付这种特殊情况。   4.负所得税计划将造成分裂。这一反对意见有时是这样表述的:负所得税计划使社会分裂为从政府那里得到支票的人及送出支票的人两部分,从而支解了社会。很明显,如果将负所得税计划与现行的那些计划作一番比较,那么这一反对意见就毫无说服力了。在这一问题上,那些现行的计划要严重得多。然而,这一反对意见多半来自家庭津贴计划的支持者。他们认为:与负所得税计划相比,将纯粹的现金补贴,按照孩子的人数,成比例地给予所有孩子的父母,这将会使整个社会团结起来。然而(他们指出),这样做的经济影响与负所得税相类似,原因在于:如果将家庭津贴包括在应纳税收入之中,那么其中很大一部分将会以附加税的形式,而从较高收入的家庭那里回收回来。   既然较大的家庭在所得税方面比较小的家庭享有更多的税收减免,从而对于任何既定的家庭收入来说都会得到较大的收益,因此,负所得税部分地也是一种家庭补贴。然而,它只是对那些被确定为需要帮助的家庭给予家庭津贴,而不是对所有的家庭都给予家庭津贴。   原则上,将永远存在着一种普遍的补贴(有时叫做“社会报酬”),再加上一种能与负所得税产生完全相同的结果的税收制度。例如,考虑一下例子中的那种50%  的负所得税计划。这里相等价的普遍补贴(或家庭津贴)将是一种对每一家庭的补贴,其数额等于负所得税计划中的收支均衡收入,将这一补贴包括在应纳税收入中,取消所得税制度下现行的最低税收减免,并对数额与收支平衡收入相等的第一个应纳税收入等级课以50%  的税收。当特别税从补贴中扣除时,每一家庭所处的情况与它们在负所得税计划下所处的情况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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