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八)生活规则既然已经规定了,现在可以进而从事于首要的、改进知性的工作,使知性能够在足以帮助我们达到我们的目的的方式下去认识事物。为了知性的改进,自然的秩序要求我在这里列举出认识的各种方式(modipereipiendi),这些方式我一直用来确定无疑地去肯定或否定任何事物,以便选择出其中最好的方式,并同时开始去认识我想要促使其完善的我自己固有的能力和本性。 (一九)如果加以明确规定,则认识的方式或知识的种类,可以分为四项: 一、由传闻或者由某种任意提出的名称或符号得来的知识。 二、由泛泛的经验得来的知识,亦即由未为理智所规定的经验得来的知识。我们所以仍然称它为经验,只是因为它是如此偶然地发生,而我们又没有别的相反的经验来推翻它,于是它便当作不可动摇的东西,留存在我们心中了。 三、由于这样的方式而得来的知识,即:一件事物的本质系自另一件事物推出,但这种推论并不必然正确。获得这种知识或者是由于由果以求因,①或者是由为一种特质永远相伴随着的某种普遍现象推论出来。 ①因为这样一来,我们除了对于&ldquo果&rdquo有所认识外,对于&ldquo因&rdquo仍然毫无所知。从我们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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