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第三编第三章第261节至第313节的正文以及其中一部分的附释和补充,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文中曾逐节加以引用。这一部分我们基本上采用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中文本中的译文。拉松版将书中各节的补充全部附在卷末,翻阅殊感不便,现仍依照格洛肯纳版分别列在各该节之后。这些补充原由其门人从听讲笔记等材料中整理加上的,马克思亦尝作为黑格尔的言论加以引用。黑格尔这书的内容涉及范围很广,除了法以外,包括道德、经济和政治等。象他的其他著作一样,在这书中也可发现不少有价值的东西。但比起其他著作来更倾向于保守方面,尤其关于国家的一章是如此。关于这些问题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经典著作中早有定论,这里可不详述。本书的序言、导言、第一、第二两篇由范扬译出,第三篇由张企泰译出,并经过我们两人交换校订。因为水平的限制,译文错误之处,尚希读者指出。费舍报导,黑格尔自1818年到柏林大学任教以后直到1831年死时,他总共讲授了《自然法与国家学或法哲学》六次,自1821年后,即以出版的《法哲学》一书作为教本①。这是他晚年在柏林任教期间所正式出版的唯一著作。此外他在这期间所发表的都只是一些短篇的论文,而他的许多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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