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理或共同见解 一、没有一样存在的东西不能问它存在的原因是什么,因为即使对于神也可以这样问;这并不是由于神需要有一个原因使之存在,而是因为神的本性广大无垠就是那个原因或理由,说明了神不需要有什么原因使之存在。 二、现在并不依靠那个直接在它前面的过去;由于这个缘故,保存一样东西并不需要一个亚于当初产生它的原因。 三、任何东西,任何实际存在的东西的完满,都不能以无[ nihil,法译作le néant ,指与&ldquo是者&rdquo相反的&ldquo不是者&rdquo。]为它存在的原因。 四、一件东西里面的实在性或完满,是形式地或卓越地在它的根本原因或充足原因[ prirna et aedqua causa,法译作la cause première et totale,指最初的原因,也是全部原因,即神。]里面的。 五、由此可见,我们观念的客观实在性要有一个原因,这原因就包含着这种实在性,不仅是客观地包含着,而且是形式地或卓越地包含着。必须注意,这条公理是非接受不可的,单凭这条公理,我们才能认识所有的东西,包括可以感觉到的和不能感觉到的。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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