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论文的主题不是所谓意志自由,不是这个与那被误称为哲学必然性的教义不幸相反的东西. 这里所要讨论的乃是公民自由或称社会自由,也就是要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 这个问题,很少有人用一般性的说法予以提出,更从来没有人用一般性的说法加以讨论,但是它却在暗中深刻地影响着当代一些实践方面的争论,并且看来不久就会被公认为将来的重大问题. 它远非什么新的问题,从某种意义说,它几乎从最远的年代以来就在划分着人类;不过到了人类中比较文明的一部分现在已经进入的进步阶段,它又在新的情况下呈现出来,要求人们给以一种与前不同而且较为根本的处理.自由与权威之间的斗争,远在我们所最早熟知的部分历史中,特别在希腊、罗马和英国的历史中,就是最为显著的特色. 但是在旧日,这个斗争乃是臣民或者某些阶级的臣民与政府之间的斗争. 那时所谓自由,是指对于政治统治者的暴虐的防御. 在人们意想中(除开在希腊时代一些平民政府中而外),统治者必然处于与其所统治的人民相敌对的地位.所谓统治者,包括实行管治的&ldquo一夫&rdquo,或者实行管治的一族或一个世袭阶级,其权威系得自继承或征服;无论如何,他们之握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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