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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种遗规之在官法戒录

五种遗规之在官法戒录

陈宏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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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公阴符曰。治乱之要。其本在吏。吏有重罪十。一、吏苛刻。二、吏不平。三、吏贪污。四、吏以威力胁民。五、吏与史合奸。六、吏与人无惜。七、吏作盗贼。使人为耳目。八、吏贱买贵卖于民。九、吏增易于民。十、吏震惧于民。夫治者有三罪、则国乱民愁。尽有之、则民流亡而国不可守。又曰、为吏守职。为民守事。各居其道、则国治。国治、则都治。都治、则里治。里治、则家治。家治、则善恶分明。善恶分明、则国无事。国无事、则外不怀怨。内不徼争。 【 后汉书注】  周官自府吏胥徒、以至鄙师县正之属。皆所谓吏也、太公所言十重罪、已尽后世作吏之弊。天下治乱。实基于此。为吏者、当知已与命官、虽有尊卑、其为民生休戚所系则一、不可不自勉也。  王仲宣曰。大凡执法之吏。不窥先王之典。缙绅之儒。不通律令之要。彼刀笔之吏。岂生而察刻哉。起于几案之下。长于官曹之间。无温裕文雅以自润。虽欲无察刻、弗能得矣。竹帛之儒、岂生而迂缓也。起于讲堂之上。游于乡校之中。无严猛断割以自裁。虽欲不迂缓、弗能得矣。 【 本集】  为吏者。熟悉律例。可以断狱决疑、此用其所长也、若用以舞文、或务为深入、则流毒便不可当、非法之有弊、乃心之无良也、可弗戒与。  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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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9 更新 五种遗规——在官法戒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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